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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路資訊自由及其限制 -- 著作權法之影響. 國立成功大學研究總中心 蔡達智 博士 2007.11.06. 大 綱. 壹 網路資訊自由的理想與現實 貳 著作權對於網路資訊自由的限制 參 中興大學 IP 停權名單及其統計分析. 壹 網路資訊自由的理想與現實. 一 資訊自由權與私有財產權的衝突 二 網路侵權概況 三 設置保護智慧財產警察大隊取締 四、強勢的著作權團體. 分享、自由 免費 合理使用 反反盜版 公共利益 黑客、駭客. 部分或完全限制 付費 沒有白吃的午餐 這是我的 加密鎖碼防火牆 大刑伺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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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路資訊自由及其限制--著作權法之影響 國立成功大學研究總中心 蔡達智 博士 2007.11.06
大 綱 • 壹 網路資訊自由的理想與現實 • 貳 著作權對於網路資訊自由的限制 • 參 中興大學IP停權名單及其統計分析
壹 網路資訊自由的理想與現實 • 一 資訊自由權與私有財產權的衝突 • 二 網路侵權概況 • 三 設置保護智慧財產警察大隊取締 • 四、強勢的著作權團體
分享、自由 免費 合理使用 反反盜版 公共利益 黑客、駭客 部分或完全限制 付費 沒有白吃的午餐 這是我的 加密鎖碼防火牆 大刑伺候 一資訊自由權與私有財產權的衝突
二 網路侵權概況 • 根據內政部保護智財權警察大隊調查,今(2007)年前六月我國查獲侵權案件八成六來自網路。 • 犯罪年齡多集中在十八至二十五歲、對法令不甚瞭解的年輕人,佔總犯罪人數七成七。 資料來源:法源法律網 http://www.lawbank.com.tw/fnews/news.php?nid=50418.00
三 設置保護智慧財產警察大隊取締 • 保護智慧財產警察大隊於2004年11月1日上午10時由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副局長盧文祥及警政署副署長謝秀能共同揭牌儀式。 • 不過保智大隊大部分取締商標與著作權案例,專利以及其他如營業秘密、積體電路佈局、植物品種及種苗法案件似乎沒看到
四、強勢的著作權團體 IFPI Members‘ Foundation in Taiwan(財團法人國際唱片業交流基金會) • http://www.ifpi.org.tw/ • 每月更新重大法院判決報告,檢警取締快報 • 控告侵權損害賠償利得可能比產品還好賺
RIAA對美國大學也毫不手軟 • 2007年10月18日 • RIAA(Recording Industry Association of America)對美國加州柏克萊大學等19所大學寄出要求侵害著作權人(學生或職員)和解信函(pre-litigation settlement letters),不是警告信。 • http://www.riaa.com • 這樣的手段可能很快會出現在台灣各大學
一、破解防盜拷措施 (一)行為類型 (二)刑事處罰 二、網路分享著作行為 (一)行為類型 (二)刑事處罰 (三)重製 (四)公開傳輸 三、提供網路分享電腦程式 (一)推定意圖 (二)視為侵害著作權 (三)刑事處罰 (四)侵權業者改正、停業或 歇業 四、侵權光碟加重民刑事責任 (一)行為類型及刑事處罰 (二)鉅額民事賠償 貳 著作權對於網路資訊自由的限制
一、破解防盜拷措施 (一)行為類型 • 破解、破壞或規避防盜拷措施之設備、器材、零件、技術或資訊,未經合法授權不得製造、輸入、提供公眾使用或為公眾提供服務。(80-2) (二)刑事處罰 • 違法製造、輸入、提供破解防盜拷措施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罰金(96-1)
二、網路分享著作行為 (一)行為類型 • 上傳部落格、網站公開 • 開放硬碟自由下載 • 轉貼佈告欄 • 利用電子郵件散布 • 偏向個人
(二)刑事處罰 • 擅自以公開播送、公開上映、公開演出、公開傳輸、公開展示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92 )。
(三)重製 例外1 :合法暫時性重製 網路中繼性傳輸之暫時性重製情形 包括網路瀏覽、快速存取或其他為達成傳 輸功能之電腦或機械本身技術上所不可避 免之現象(22)。
(三)重製 例外2 :合法重製電腦程式 合法電腦程式著作重製物之所有人得因配合其所使用機器之需要,修改其程式,或因備用存檔之需要重製其程式。 但限於該所有人自行使用。 所有人因滅失以外之事由,喪失原重製物之所有權者,除經著作財產權人同意外,應將其修改或重製之程式銷燬之。(59)
(四)公開傳輸 • 以有線電、無線電之網路或其他通訊方法 • 藉聲音或影像向公眾提供或傳達著作內容 • 包括使公眾得於其各自選定之時間或地點 • 以上述方法接收著作內容。
保智大隊查緝地點 • 大部分集中台北、台中、台南、高雄都會區 • 但也有遠在金門,較為鄉村的台南縣學甲鎮
會員下載仍然有罪 • Kuro案會員下載九百多首歌被判有期徒刑四個月。 • 台北地方法院92年度訴字第2146號刑事判決
未經同意或授權(取得授權者除外) 意圖供公眾透過網路公開傳輸或重製他人著作 對公眾提供可公開傳輸或重製的電腦程式、技術(如提供P2P程式技術ISP業者) 受有利益(自己或他人:使用者)者 視為侵害著作權(87) 二、提供網路分享電腦程式
(一) 推定意圖 • 採取廣告或其他積極措施(類似廣告的電子郵件、部落格傳送該項訊息) • 教唆、誘使、煽惑、說服公眾利用電腦程式或其他技術 • 為具備著作權法第87條之「意圖」
難以舉證推翻 由被告證明 證明自己沒有侵害著作權 舉證之所在,敗訴之所歸 (二)視為侵害著作權
(三)刑事處罰 • 違反第87條第1項第7款規定者 • 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50萬元以下罰金(93) • 告訴乃論之罪
事業以公開傳輸之方法,犯第九十一條(違法重製)、第九十二條(公開著作)及第九十三條第四款(網路分享)之罪,經法院判決有罪者,應即停止其行為;事業以公開傳輸之方法,犯第九十一條(違法重製)、第九十二條(公開著作)及第九十三條第四款(網路分享)之罪,經法院判決有罪者,應即停止其行為; 如不停止,且經主管機關邀集專家學者及相關業者認定侵害情節重大,嚴重影響著作財產權人權益者,主管機關應限期一個月內改正,屆期不改正者,得命令停業或勒令歇業。 (四)侵權業者改正、停業或歇業
四、侵權光碟加重民刑事責任(一)行為類型及刑事處罰四、侵權光碟加重民刑事責任(一)行為類型及刑事處罰
非告訴乃論之罪(公訴罪) • 無須檢舉人檢舉 • 司法警察或檢察官可主動調查、偵查 • 無法與被害人和解
(二)鉅額民事賠償 • 被告重製之數量約2000片光碟判賠888萬 • 一片判賠約4440元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96年重智字第1號 資料來源:法源法律網
(二)鉅額民事賠償 • 大補帖商判賠7.4億 • 按每一著作物以 500萬元計算損害額 (88) • 被告應將判決書登載於經濟日報第壹版下半頁壹日(大約一百萬元)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96 年度智字第 3 號民事判決 資料來源:法源法律網
僅提供網路連結原則不違法 • 於個人網站上擺放網頁音樂播放器,提供歌曲音樂網址連結,供不特 定人士線上串流試聽音樂之行為,如僅係將他人網站之網址轉貼於網頁上,藉由網站連結之方式,使其他人可透過該網站進入其他網站之行為,因未涉及「公開傳輸」他人著作,原則上不致於造成對他人公開傳輸權之侵害(智慧財產局:電子郵件字第960625號)。
滾石 v.天馬 • 上傳音樂供免費下載 • 一樣造成滾石的損失(可得收益而減少:市場潛在價值) • 營利行為未必從音樂計算,網站廣告收益亦屬營利。 • 臺灣高等法院92年上易字第3314號刑事有罪判決確定(八個月有期徒刑) • 關網
滾石 v. Kuro • 販賣正版錄音光碟,網路廣告封面為光碟封面,台北地方法院92年易字第1969號刑事判決無罪。 • 提供會員下載MP3,台北地方法院92年度訴字第2146號刑事判決有期徒刑三年。 • 結果也是關網
滾石 v. Ezpeer • Ezpeer 案被告無罪 • 台北士林地方法院92年度訴字728號刑事判決 • 2007年現行法,會變成有罪。
參 中興大學IP停權名單及其統計分析 一、網管原始資料 二、停權事由及次數統計 三、停權事由比例 四、停權次數系所排行 五、停權管理瑕疵
五、停權管理瑕疵 • 著作權法上的侵權有可能為刑事犯罪 • 已經由計算機中心判定侵權,並公告的效果,足以成為合法有效的違法事證。 • 如果僅是廠商檢舉或教育部通知侵權,未必構成侵權行為,學校也無權進行實質審查 • 公布IP停權使用人姓名有可能侵害個人隱私權、人格權、姓名權
結 論 • 也許在技術上可以想到一個比較完美的合理利用網路資訊 • 商業模式應協助科技發展,而非打擊科技,合則兩利,而非玉石俱焚(滾石與網路分享公司雙雙倒閉)。 • 老王賣瓜,大學應結合育成中心,技術移轉中心、法律學系、法律顧問等人力與資源,建立專責法務單位,妥善因應猶如排山倒海而來的法律爭議與訴訟案件。
報告完畢 • 敬請指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