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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利與便民案例淺釋. 報告人 花蓮地檢主任檢察官 許建榮. 許建榮簡歷. 學歷: 國立東華大學公行所碩士 經歷: 遠洋漁船報務員 、 里幹事、戶籍員、人事助理員、學習法院書記官、人事副主任、政風室主任、檢察官 、 主任檢察官。. 許建榮簡歷. 考試: 一、63年遠洋漁船報務員考試及格 二、64年基層特考丙等里幹事及格 三、66年基層特考丙等戶政人員及格 四、70年乙等調查人員特考及格 五、73年普考法院書記官及格 六、80年土地登記專業代理人考試及格 七、82年高等檢定考試法務類及格 八、83年乙等特考司法官考試及格 九、92年高等考試律師考試及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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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利與便民案例淺釋 報告人 花蓮地檢主任檢察官 許建榮
許建榮簡歷 • 學歷:國立東華大學公行所碩士 • 經歷: • 遠洋漁船報務員、里幹事、戶籍員、人事助理員、學習法院書記官、人事副主任、政風室主任、檢察官、主任檢察官。
許建榮簡歷 • 考試: • 一、63年遠洋漁船報務員考試及格 • 二、64年基層特考丙等里幹事及格 • 三、66年基層特考丙等戶政人員及格 • 四、70年乙等調查人員特考及格 • 五、73年普考法院書記官及格 • 六、80年土地登記專業代理人考試及格 • 七、82年高等檢定考試法務類及格 • 八、83年乙等特考司法官考試及格 • 九、92年高等考試律師考試及格
題綱: • 一、前言 • 二、圖利罪構成要件修法沿革 • 三、圖利罪之犯罪構成要件 • 四、政府採購法上有關公營事業單位員工 • 之特別規定 • 五、貪污案例簡介 • 六、貪污治罪條例圖利罪行為態樣 • 七、生活法律簡介 • 八、結語
壹、前言 • 一、真正的官司是從第二審開打? • 二、法院是講道理的地方?有條有理與條 • 條有理? • 三、貪多則貧,貪字貧字殼,不貪自不貧。 • 四、「圖利」是否可解釋為﹁意圖使人取 • 得利益之行為﹂? • 五、圖利與便民在一線之間,很難辨明?
貳、圖利罪構成要件修法沿革: • 一、85年前原條文:「公務員對於主管或監督之 • 事務,直接或間接圖利」。 • 二、85年修正條文:「公務員對於主管或監督之 • 事務直接或間接圖私人不法利益」 • 三、90年修正現行條文: 「公務員對於主管或監 • 督之事務,明知違背法令,直接或間接圖自 • 己或他人之不法利益,因而獲得利益」
參、圖利罪之犯罪構成要件(一) • 一、犯罪主體:公務員 • 二、犯罪故意:主觀上 • 三、明知違背法令:直接故意 • 四、圖自己或他人之不法利益: • 五、須圖利既遂。
參、圖利罪之犯罪構成要件(二)犯罪主體: • 一、公務員: • 1、身分公務員: • 依法令服務於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 • 關具有法定職務之權限。 • 2、授權公務員: • 依其法令從事於公共事務具有法定權限。
參、圖利罪之犯罪構成要件(三)犯罪主體: • 3、委託公務員: • 受國家或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依法委, • 從事與委託機關權限有關之公共事務。 • 4、公務員其他學者之分類: • 組織上之公務員與功能上之公務: • 5、政府採購法上有關公營事業單位員 • 工之身分認定。
參、圖利罪之犯罪構成要件(四)犯罪主體: • 二、受公務機關委託承辦公務之人: • 三、與上述二種人員共犯圖利罪之人。
參、圖利罪之犯罪構成要件(五)犯罪故意 • 1、直接故意-有意使其發生 • 2、間接故意-預見發生其發生不違背其 • 本意。 • 3、有認識之過失-預見其發生確信其不 • 發生。 • 4、無認識之過失-應注意、能注意、而 • 不注意。
參、圖利罪之犯罪構成要件(六)圖私人之不法利益:參、圖利罪之犯罪構成要件(六)圖私人之不法利益: • 1、私人之疇範? • 2、不法利益之內含? • 3、既遂與未遂
肆、政府採購法上有關公營事業單位員工之特別規定:肆、政府採購法上有關公營事業單位員工之特別規定: • 最高行政法院93年裁字第625號裁定(一) • 政府機關依政府採購法進行採購之行為,究為政府機關執行公權力之行為或係立於私法法律地位所為私經濟行為,未可一概而論。依該法第74條、第75條第1項第1款、第76條、第83條、85條之1至之4、第85條之之項規定,可見立法政策係採政府機關之招標、審標、決標等訂約前之作為為執行公權力之行為,以異議、申訴程序救濟,申訴審議判斷視同訴願決定。訂約後之履約、驗收等爭議,調解或仲裁程序解決。
肆、政府採購法上有關公營事業單位員工之特別規定:肆、政府採購法上有關公營事業單位員工之特別規定: • 最高行政法院93年裁字第625號裁定(二) • 關於招標、審標、決標爭議之審議判斷既視同訴願決定,自應認政府機關之招標、審標、決標行為均係執行公權力之行為,亦即為就公法具體事件所為之決定或其他公權力措施而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之單方行政行為,係行政處分。而許其依行政訴訟法規定救濟,此觀民國91年2月6日修正前政府採購法第83條第1項規定應附記爭訟期限自明,否則如不視為行政處分,許其依行政訴訟法提起行政訴訟,該視同訴願決定之規定即無必要。
伍、貪污案例簡介(一): • 一、財政部某區國稅局稽核科審核員積壓違章漏稅核 • 課補稅卷宗,致案件逾核課期間,圖利廠商512萬 • 餘元,涉嫌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第6 條第1項第4款 • 案。(臺中地院92訴第2821號判決) • 二、某鄉公所秘書指定廠商承包水電工程收取回 • 扣30萬元及7萬元涉嫌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第4 • 條第1項第3款案(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0年度訴 • 字第2357號判決) 。
伍、貪污案例簡介(二): • 三、經濟部水利署某河川局局長收受賄賂500萬元以疏浚 • 為名核准某砂石公司開採河砂,涉嫌違反貪污治罪條 • 第4條第1項第5款罪嫌。 • (臺灣高等法院93年上訴字第214號判決) 。 • 四、某鄉鎮公所技士利用建築物查估作業,虛列金額超額 • 登載拆除補償面積,浮報補償金額504萬5348元,涉 • 嫌違反貪污治罪條第4條第 1項第3款、刑法第216條 • 、第213條等罪嫌。 • (最高法院91年台上字第3810號判決) 。
伍、貪污案例簡介(三): • 五、某水利會職員,向承商借牌投標自 • 己發包之工程圖利案 • (最高法院95年台上字第4633號判)。
陸、貪污治罪條例圖利罪行為態樣(一) • 一、意圖得利、抑留不發職務上應發之財物。 • 二、募集款項或徵用土地、財物、從中舞弊。 • 三、竊取或侵占職務上持有之非公用私有器 • 材、財物。 • 四、對主管或監督之事務,明知違背法令,利 • 用職權機會或身分圖自己或其他私人不法 • 利益,因而獲得利益。
陸、貪污治罪條例圖利罪行為態樣(二) • 五、對主管或監督之事務,明知違背法 • 令,利用職權機會或身分圖自己或 • 其他私人不法利益,因而獲得利 • 益。 • 六、第一款至第三款未遂犯罰。
柒、生活法律(一) • 一、面對刑事案件應有的認識: • 1、不慌亂、謹慎面對,不恣意聽信謠言。 • 2、積極瞭解犯罪構成要件。 • 3、熟悉檢察官、法官對刑事案件處理程序。 • 4、誠實應訊,積極舉證,爭取檢察官、法官 • 對自己答辯之認同,不誇大答辯。 • 5、仔細聽清楚檢察官、法官問話再答話。 • 6、如有違失,勇於認錯,爭取從輕量刑。
柒、生活法律(二) • 二、車禍案件應注意事項: • 1、肇事責任之認定:現場圖、碎片、落 • 土、散落物、煞車線、刮地痕、鑑定 • 報告。 • 2、和解、調解書應注事項。 • 3、警詢與檢察官偵訊筆錄。 • 三、認罪協商與檢察官緩起訴處分。 • 四、酒駕與聲明異議。
捌、結語 • 一、圖利便民一線間,我心如秤無貪念, • 圖利罪責不上身,民眾得利皆稱便。 • 二、有燒香有保庇,有讀書有福氣。法律 • 是不保護在權利上睡覺的人。 • 三、主動積極認識法律,法律才能發揮保 • 護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