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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推进依法统计 确保数据真实可信. 江苏省镇江市统计局 法规处 Tel : 0511-89666629. 主要内容. 第一部分 统计与统计法律法规导言 第二部分 《 统计法 》 对领导干部的行为规 定与法律责任 第三部分 《 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 》 对领导干部的行为规定 第四部分 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第一部分 统计与统计法律法规导言. 统计的概念与特点 现行统计法律法规种类 统计立法宗旨 统计法的适用范围与统计的基本任务 我国的统计管理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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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推进依法统计确保数据真实可信 江苏省镇江市统计局 法规处 Tel:0511-89666629
主要内容 第一部分 统计与统计法律法规导言 第二部分 《统计法》对领导干部的行为规 定与法律责任 第三部分 《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 对领导干部的行为规定 第四部分 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第一部分 统计与统计法律法规导言 • 统计的概念与特点 • 现行统计法律法规种类 • 统计立法宗旨 • 统计法的适用范围与统计的基本任务 • 我国的统计管理体制
一、统计的概念与特点 (一)统计的概念: 统计是一门反映经济社会发展状态和趋势的科学,是国家宏观决策和科学管理的基础性工作。 列宁:“统计是认识社会的有力武器” (二)统计的特点: 数量性、总体性、具体性、社会性。
二、现行统计法律法规种类 (一)法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是政府统计工作的根本大法,是规范政府统计活动的基本准则。 • 1983年12月8日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六届三次会议通过,自1984年1月1日起施行的。 • 1996年5月1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八届十九次会议进行了第一次修正。 • 2009年6月2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十一届九次会议进行了第二次修订,全国修订后的新统计法于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统计法全面修订的十大亮点: • 一是健全了统计数据质量保障制度; • 二是完善了统计调查项目审批制度; • 三是建立了统计调查过程管理制度; • 四是建立了统计经费保障制度; • 五是严格了单个统计调查对象资料保护制度; • 六是完善了部门间资料提供制度; • 七是强化了统计信息公开制度; • 八是明确了国家统计局调查队的法律地位; • 九是赋予了政府统计机构更大的监督检查权和处分建议权; • 十是完善了统计法律责任制度。
二、现行统计法律法规种类 (二)法规 3-1 • 现行的《统计法实施细则》,是1987年1月19日国务院批准,1987年2月15日国家统计局发布。 • 2000年6月2日国务院进行了第一次修订。 • 2005年12月16日国务院令第453号,再次作出了修改决定。 • 2010年1月1日新统计法正式施行之后,国务院正对原《统计法实施细则》进行全面修订,计划于今年出台《统计法实施条例》。
二、现行统计法律法规种类 (二)法规 3-2 • 《全国经普普查条例》,2004年9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15号公布并施行。 • 《海关统计条例》,2005年12月25日国务院公布,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 《全国农业普查条例》,2006年8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73号公布并施行。 • 《全国污染源普查条例》,2007年10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08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二、现行统计法律法规种类 (二)法规 3-3 • 《土地调查条例》,2008年2月7日国务院令第518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 《全国人口普查条例》,2010年5月12日国务院第111次常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76号公布,于自2010年6月1日起施行。 • 《江苏省统计管理条例》,1989年12月15日省人大常委会七届十二次会议通过,1997年7月31日省人大常委会八届二十九次会议修正。
二、现行统计法律法规种类 (三)规章 3-1 • 《统计违法违纪处分行为规定》,2008年11月6日国家统计局第十八次局务会议、 2008年12月30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第十六次部务会议、 2009年2月9日监察部第一次部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2009年3月25日监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统计局第18号令公布,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 《统计调查证管理办法》
二、现行统计法律法规种类 (三)规章 3-2 • 《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办法》 • 《统计执法检查规定》 • 《涉外调查管理办法》 • 《部门调查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 《调查项目审批管理规定》 • 《统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 • 《新闻出版统计管理办法》
二、现行统计法律法规种类 (三)规章 3-3 • 《江苏省统计管理奖惩办法》,1991年11月9日省政府批准发布施行,1997年11月27日省政府第107次常务会议第1次修改,2008年2月29日省政府第2次常务会议第2次修改,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 《江苏省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 • 《江苏省测绘市场管理规定》
二、现行统计法律法规种类 (四)规范性文件 3-1(狭义地理解,规范性文件是指法律范畴〔立法性文件〕以外的其他具有约束力的非立法性文件) • 国家调查项目、部门调查项目和地方调查项目等各类统计报表制度 • 国家统计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 关于贯彻落实《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办法》的通知 • 关于统计从业资格考试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 关于规范电力企业统计的通知 • 关于印发《地方统计调查项目管理工作流程(试行)》的通知 • 关于印发《部门统计调查项目审批程序规定》的通知
二、现行统计法律法规种类 (四)规范性文件 3-2 • 关于印发常用统计执法文书样式的通知 • 关于贯彻执行《涉外调查管理办法》的通知 •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健全统计制度方法做好科学发展评价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 省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统计工作意见的通知 •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统计工作巡查办法的通知 • 省政府关于切实加强统计工作的通知 • 省政府关于切实做好统计抽样调查工作的通知
二、现行统计法律法规种类 (四)规范性文件 3-3 • 江苏省乡镇统计工作规程 • 江苏省统计违法案件查处办法 • 江苏省统计检查员管理办法 • 江苏省统计信访案件管理办法 • 江苏省统计报表领用与上报管理暂行办法 • 江苏省统计监审工作暂行办法 • 江苏省“三上”企业统计工作规范 • 江苏省统计局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办法
三、统计立法宗旨 《统计法》第一条规定: 为了科学、有效地组织统计工作,保障统计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发挥统计在了解国情国力、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发展,制定本法。
四、统计法的适用范围与统计的基本任务 《统计法》第二条规定: 本法适用于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的统计活动。 统计的基本任务是对经济社会发展情况进行统计调查、统计分析,提供统计资料和统计咨询意见,实行统计监督。
五、我国的统计管理体制 《统计法》第三条规定: 国家建立集中统一的统计系统,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统计管理体制。
第二部分 《统计法》对领导干部的行为规定 与法律责任 一、关于统计工作的组织领导和保障的规定 二、关于保障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独立行使职权的规定 三、关于统计调查项目制定及审批或者备案权限的规定 四、关于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之间互相提供有关资料 的义务的规定 五、关于监督检查的规定 六、关于地方政府、政府统计机构或者有关部门、单位的 负责人违法行为及法律责任 七、关于政府统计机构、有关部门和统计人员在组织实施 统计调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及法律责任
八、关于政府统计机构、有关部门及统计人员违反有关统八、关于政府统计机构、有关部门及统计人员违反有关统 计资料的公布、保密和保存规定的法律责任 九、关于统计机构、统计人员泄露国家秘密的法律责任 十、关于统计调查对象在统计调查和执法检查活动中的违 法行为和法律责任 十一、关于迟报或未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的法律责任 十二、关于利用虚假统计资料骗取相关利益的法律责任的 规定 十三、关于政府统计机构处分建议权的规定
一、关于统计工作的组织领导和保障的规定4-1 《统计法》第四条规定: 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统计工作的组织领导,为统计工作提供必要的保障。 《统计法》第十九条规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统计工作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重大国情国力普查所需经费,由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共同负担,列入相应年度的财政预算,按时拨付,确保到位。
一、关于统计工作的组织领导和保障的规定4-3 (一)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加强对统计工作的组织领导,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应当高度重视统计工作,将其作为本级政府、本部门的一项重要的基础性工作进行规划、布置、落实,抓紧抓好。 二是应当加强对本级政府、本部门的统计调查项目的规划、组织和实施,加强对上级布置的统计调查任务的落实,确保统计调查项目的顺利实施,尤其是重大国情国力普查项目的规划、组织和实施,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高度重视,精心部署。 三是应当加强对统计机构、统计人员的领导和监督,保障统计机构、统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
一、关于统计工作的组织领导和保障的规定4-4 (二)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对统计工作的保障,主要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一是依照本法规定设置统计机构,配备统计人员,加强对统计人员的专业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提高统计人员的专业素质,保障统计队伍的稳定性,为统计工作提供组织保障。 二是加强统计法制建设,保障统计机构、统计人员依法独立行使统计调查、统计报告、统计监督的职权不受侵犯,防止对统计工作的违法干预,加大对统计违法行为的监督检查和惩处力度,为统计工作提供制度保障。 三是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落实统计经费,为统计工作提供经费保障。 四是加强统计科学研究,健全科学的统计指标体系,不断改进统计调查方法,加强统计信息化建设,为开展统计工作提供科学技术保障。
一、关于统计工作的组织领导和保障的规定4-2 《统计法》第二十七条规定: 国务院设立国家统计局,依法组织领导和协调全国的统计工作。 国家统计局根据工作需要设立的派出调查机构,承担国家统计局布置的统计调查等任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独立的统计机构,乡、镇人民政府设置统计工作岗位,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统计人员,依法管理、开展统计工作,实施统计调查。 《统计法》第二十八条规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统计任务的需要设立统计机构,或者在有关机构中设置统计人员,并指定统计负责人,依法组织、管理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统计工作,实施统计调查,在统计业务上受本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的指导。
二、关于保障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独立行使职 权的规定 《统计法》第六条规定: 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依照本法规定独立行使统计调查、统计报告、统计监督的职权,不受侵犯。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以及各单位的负责人,不得自行修改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依法搜集、整理的统计资料,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及其他机构、人员伪造、篡改统计资料,不得对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拒绝、抵制统计违法行为的统计人员打击报复。
三、关于统计调查项目制定及审批或者备案权 限的规定 《统计法》第十二条规定: 国家统计调查项目由国家统计局制定,或者由国家统计局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共同制定,报国务院备案;重大的国家统计调查项目报国务院审批。 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统计调查对象属于本部门管辖系统的,报国家统计局备案;统计调查对象超出本部门管辖系统的,报国家统计局审批。 地方统计调查项目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分别制定或者共同制定。其中,由省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单独制定或者和有关部门共同制定的,报国家统计局审批;由省级以下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单独制定或者和有关部门共同制定的,报省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审批;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制定的,报本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审批。
四、关于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之间互相提 供有关资料的义务的规定 《统计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提供统计所需的行政记录资料和国民经济核算所需的财务资料、财政资料及其他资料,按照统计调查制度的规定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报送其组织实施统计调查取得的有关资料。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供有关统计资料。
五、关于监督检查的规定 (一)关于监督权限的规定: 《统计法》第三十二条规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监察机关对下级人民政府、本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执行本法的情况,实施监督。 (二)关于政府有关部门协助政府统计机构查处统计违法行为义务的规定: 《统计法》第三十四条规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积极协助本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查处统计违法行为,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移送有关统计违法案件材料。
六、关于地方政府、政府统计机构或者有关部门、单位的负责人违法行为及法律责任六、关于地方政府、政府统计机构或者有关部门、单位的负责人违法行为及法律责任 《统计法》第三十七条规定: 地方人民政府、政府统计机构或者有关部门、单位的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予以通报: (一)自行修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统计数据的; (二)要求统计机构、统计人员或者其他机构、人员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的; (三)对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拒绝、抵制统计违法行为的统计人员打击报复的; (四)对本地方、本部门、本单位发生的严重统计违法行为失察的。
七、关于政府统计机构、有关部门和统计人员在组织 实施统计调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及法律责任 《统计法》第三十八条规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有关部门在组织实施统计调查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上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本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予以通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经批准擅自组织实施统计调查的; (二)未经批准擅自变更统计调查制度的内容的; (三)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的; (四)要求统计调查对象或者其他机构、人员提供不真实的统计资料的; (五)未按照统计调查制度的规定报送有关资料的。 统计人员有前款第三项至第五项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依法给予处分。
八、关于政府统计机构、有关部门及统计人员 违反有关统计资料的公布、保密和保存规 定的法律责任 《统计法》第三十九条规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 (-)违法公布统计资料的; (二)泄露统计调查对象的商业秘密、个人信息或者提供、泄露在统计调查中获得的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统计调查对象身份的资料的; (三)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造成统计资料毁损、灭失的。 统计人员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
《统计法实施条例》(2010年10月26日修改稿)第五十一条规定:《统计法实施条例》(2010年10月26日修改稿)第五十一条规定: “乡镇人民政府有统计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及第三十九条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政府、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予以通报;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构依法给予处分。”
九、关于统计机构、统计人员泄露国家秘密的 法律责任 《统计法》第四十条规定: 统计机构、统计人员泄露国家秘密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十、关于统计调查对象在统计调查和执法检查 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和法律责任 《统计法》第四十一条规定: 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予以通报;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
(一)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或者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的;(一)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或者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的; (二)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的; (三)拒绝答复或者不如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的; (四)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检查的; (五)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拒绝提供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的。 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个体工商户有本条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一、关于迟报或未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 的法律责任 《统计法》第四十二条规定: 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迟报统计资料,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个体工商户迟报统计资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十二、关于利用虚假统计资料骗取相关利益的 法律责任 《统计法》第十条规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虚假统计资料骗取荣誉称号、物质利益或者职务晋升。 《统计法》第四十五条规定: 违反本法规定,利用虚假统计资料骗取荣誉称号、物质利益或者职务晋升的,除对其编造虚假统计资料或者要求他人编造虚假统计资料的行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外,由作出有关决定的单位或者其上级单位、监察机关取消其荣誉称号,追缴获得的物质利益,撤销晋升的职务。
十三、关于政府统计机构处分建议权的规定 《统计法》第四十三条规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查处统计违法行为时,认为对有关国家工作人员依法应当给予处分的,应当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该国家工作人员的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应当依法及时作出决定,并将结果书面通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
第三部分 《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对领导干部的行为规定 一、处分的概念与特点 二、《处分规定》立法目的和适用范围 三、领导干部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及其量 纪标准 四、关于建立统计违法违纪案件查办协 作机制的规定
一、处分的概念与特点 (一)处分的概念 所谓处分,是指有关组织依法对违法违纪人员,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实施的一种惩戒措施。 (二)处分的特点 1、处分是纪律责任承担方式之一。 2、处分是一种由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纪律责任。
一、处分的概念与特点 (三)处分与行政处罚的区别: 1、性质不同; 2、法律依据不同; 3、实施主体不同; 4、对象不同; 5、种类不同; 6、申请救济的途径不同。 (四)监察机关发现统计违法行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依法处理。
二、《处分规定》立法目的和适用范围 (一)立法目的及依据 《处分规定》第一条规定: 为了加强统计工作,提高统计数据的准确性和及时性,惩处和预防统计违法违纪行为,促进统计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为了实现上述目的,《处分规定》在整体布局上作出了以下三个方面的规定:为了实现上述目的,《处分规定》在整体布局上作出了以下三个方面的规定: 1、增加了新的统计违法违纪行为种类: 一是增加了领导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种类(第三条、第四条 )。 二是增加了组织实施调查者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种类(第五条、第六条 )。 三是增加了违反国家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公布统计资料、造成不良后果的违法行为(第八条)。
2、规定了具体的统汁违法违纪行为量纪标准:2、规定了具体的统汁违法违纪行为量纪标准: 《处分规定》根据不同统计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后果等,规定了与各类具体统计违法违纪行为相对应的处分种类和幅度。 3、建立了统计违法违纪案件查办协作配合机制: 《处分规定》明确了任免机关和监察机关对统计违法违纪行为的查处职责(第二条),同时就建立统计违法违纪案件查处协作配合机制作了具体规定,明确任免机关、监察机关与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按照各自的职责范围,移送有关案件材料,并书面通报处理结果(第十二条)。
二、《处分规定》立法目的和适用范围 (二)适用范围 《处分规定》第二条规定: 有统计违法违纪行为的单位中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以及有统计违法违纪行为的个人,应当承担纪律责任。属于下列人员的(以下统称有关责任人员),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依法给予处分: (一)行政机关公务员; (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中经批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 (三)行政机关依法委托的组织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 (四)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由行政机关任命的人员。 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和国务院监察机关、国务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制定的处分规章对统计违法违纪行为的处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处分规定》立法目的和适用范围 根据各类统计违法违纪行为的不同性质和特点,处分对象分为四种情况: 一是地方、部门以及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领导人员(第三条、第四条)。 二是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第五条、第六条)。 三是统计调查对象(第七条)。 四是包括所有监察对象在内的一般主体(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 此外,单位有统计违法违纪行为的,其纪律责任承担主体是单位中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
三、领导干部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及其量纪标准 (一)领导人员在统计上弄虚作假的法律责任。 (二)领导人员对统计人员或者其他有关人员进 行打击报复的法律责任。 (三)领导人员对严重失实的统计数据,应当发 现而未发现,造成不良后果的法律责任。 (四)领导人员对严重失实的统计数据,发现后 不予纠正,造成不良后果的法律责任。 (五)包庇、纵容统计违法违纪行为的法律责任。 (六)违反国家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公布统计资料 造成不良后果的法律责任。 (七)泄露属于国家秘密、个人和家庭资料、商 业秘密,造成不良后果的法律责任。
《处分规定》第三条规定: 地方、部门以及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领导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自行修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数据的; (二)强令、授意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统计机构、统计人员或者其他有关机构、人员拒报、虚报、瞒报或者篡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数据的; (三)对拒绝、抵制篡改统计资料或者对拒绝、抵制编造虚假数据的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 (四)对揭发、检举统计违法违纪行为的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 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规定行为的,应当从重处分。
(一)领导人员在统计上弄虚作假的法律责任 一是自行修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数据; 二是强令、授意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统计机构、统计人员或者其他有关机构、人员拒报、虚报、瞒报或者篡改资料、编造虚假数据。
(二)领导人员对统计人员或者其他有关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法律责任(二)领导人员对统计人员或者其他有关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法律责任 一是对拒绝、抵制篡改统计资料或者对拒绝、抵制编造虚假数据的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 二是对揭发、检举统计违法违纪行为的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