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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董事培训 20091120. 违法违规案例 分析与警示. 中国证监会上海监管局. 目录. 第一部分 公司案例. 第二部分 高管案例. 第三部分 工作建议. 中国证监会上海监管局. 目录. 第一部分 公司案例. 1 、利润造假 2 、资金占用 3 、有失公允交易 4 、处罚结果. 提示 : 公司、个人为化名 案情简化. 中国证监会上海监管局. 第一部分 公司案例. 1、 利润造假 方式一:提前确认 方式二:虚增收入. 中国证监会上海监管局. 第一部分 公司案例. 方式一:提前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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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董事培训 20091120 违法违规案例 分析与警示 中国证监会上海监管局
目录 • 第一部分 公司案例 • 第二部分 高管案例 • 第三部分 工作建议 中国证监会上海监管局
目录 • 第一部分 公司案例 1、利润造假 2、资金占用 3、有失公允交易 4、处罚结果 提示: • 公司、个人为化名 • 案情简化 中国证监会上海监管局
第一部分 公司案例 1、利润造假 • 方式一:提前确认 • 方式二:虚增收入 中国证监会上海监管局
第一部分 公司案例 方式一:提前确认 子公司:信风高科技公司 跃海互动文化传播 销售 社区之窗播放管理系统 ①液晶显示屏 ②屏幕框架 ③软件 中国证监会上海监管局
第一部分 公司案例 方式一 :提前确认 6月28日 签订销售合同 ①液晶显示屏 3000万 ②屏幕框架 3000万 ③软件 1500万 6月29日 确认软件收入 中国证监会上海监管局
第一部分 公司案例 方式二:虚增收入 子公司:运华科技 杭州皇倍 沈阳外圆 北京欣乐 长春中易 阳光科技 北京中德 深圳地群 共签订10个项目的技术开发合同,全部是软件:缴费、批发交易、音乐平台业务、供销通信、供电卡等系统、、、 中国证监会上海监管局
第一部分 公司案例 方式二:虚增收入 子公司:运华科技 10个项目合同总额:4900万 当年确认4878.46398万元营业收入 实际情况:对方连软件运行界面都显示不出,运华科技根本没有完成软件开发! 中国证监会上海监管局
第一部分 公司案例 资金流转图 关联公司、朋友公司、个人 杭州皇倍 北京欣乐 长春中易 沈阳外圆 深圳地群 北京中德 阳光科技 支付开发费用 子公司:运华科技 逐笔直接或间接归还 关联公司、朋友公司、个人 中国证监会上海监管局
第一部分 公司案例 2、资金占用(I) 子公司:信风高科技公司 签订某工程投标资金协议,支付6500万投标保证金,记其它应收款。 实际控制人使用,且一直未披露。 关联公司:东平通信 中国证监会上海监管局
第一部分 公司案例 2、资金占用(II) 子公司:信风高科技公司 实际收款人为大股东,大股东贷记对东平飞扬其他应付款4000万 直接开出4000万支票,以空白支票根借记对东平飞扬的预付账款4000万。 关联公司:东平飞扬 中国证监会上海监管局
第一部分 公司案例 2、资金占用(III) 再经过多家机构周转后 中太明益 北京分公司 订购6000万钢材,预付3000万。 实际控制人使用 中国证监会上海监管局
第一部分 公司案例 3、有失公允交易 1.4亿债权 万森公司 资产转换协议 上市公司 经评估产权1.41亿 中国证监会上海监管局
第一部分 公司案例 3、有失公允交易 经评估产权1.41亿: ①成本为每年1.5万 ②评估采取未来收益法 ③闭门评估,数字随意 万森公司 中国证监会上海监管局
第一部分 公司案例 3、有失公允交易 其他案例: • 探矿权偿还债务(大股东占用) • 用100万买来探矿权,评估价16亿多,2天不出门就完成 • 10天后签订以资抵债协议。 • 偏远地方土地使用权偿还债务(利润造假) 中国证监会上海监管局
第一部分 公司案例 4、处罚结果(I) 刑事处罚: • 提供虚假财务报告 • 合同诈骗 • 虚假出资 • 背信损害 • 挪用资金 • 虚假信息披露 • 其他 中国证监会上海监管局
第一部分 公司案例 4、处罚结果(II) 行政处罚: • 警告(全部) • 罚款(部分) • 市场禁入(全部,数年或终生) 中国证监会上海监管局
目录 • 第二部分 高管案例 高管买卖公司股票 1、案情 2、特点 3、法律规定 4、处罚结果 中国证监会上海监管局
第二部分 高管案例 1、案情:情况介绍 1、高管1(女) 利好公告前 7500股 2、高管2 利好公告前 2100股 3、控制人弟弟 (分公司负责人) 短线 10多万股 中国证监会上海监管局
第二部分 高管案例 2、特点 • 案件频发 • 金额大小不等 • 影响较大 中国证监会上海监管局
第二部分 高管案例 3、法律规定:6个月内买卖 《证券法》 47条: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上市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的,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归该公司所有, 195条: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违反本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买卖本公司股票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国证监会上海监管局
第二部分 高管案例 3、法律规定:内幕交易 内幕人,是指内幕信息公开前直接或者间接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包括自然人和单位。 前款所称单位,是指法人和其他非法人组织,包括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社会团体等。 中国证监会上海监管局
第二部分 高管案例 3、法律规定:内幕交易 (一)《证券法》第七十四条第(一)项至第(六)项规定的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 (二)中国证监会根据《证券法》第七十四条第(七)项授权而规定的其他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知情人,包括: 1.发行人、上市公司; 2.发行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兄弟公司及其高管) 3.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参与方及其有关人员; 4.因履行工作职责获取内幕信息的人; 5.本条第(一)项及本项所规定的自然人的配偶; (三)本条第(一)项、第(二)项所规定的自然人的父母、子女以及其他因亲属关系获取内幕信息的人; (四)利用骗取、套取、偷听、监听或者私下交易等非法手段获取内幕信息的人; (五)通过其他途径获取内幕信息的人。 中国证监会上海监管局
第二部分 高管案例 3、法律规定:内幕交易 内幕交易行为,是指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知情人或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买卖相关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相关证券的行为。 中国证监会上海监管局
第二部分 高管案例 3、法律规定:内幕交易 符合下列条件的证券交易活动,构成内幕交易: (一)行为主体为内幕人; (二)相关信息为内幕信息; (三)行为人在内幕信息的价格敏感期内买卖相关证券,或者建议他人买卖相关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 中国证监会上海监管局
第二部分 高管案例 3、法律规定:内幕交易 第(三)项的行为包括: (一)以本人名义,直接或委托他人买卖证券; (二)以他人名义买卖证券;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认定为以他人名义买卖证券: 1.直接或间接提供证券或资金给他人购买证券,且该他人所持有证券之利益或损失,全部或部分归属于本人; 2.对他人所持有的证券具有管理\使用和处分的权益 (三)为他人买卖或建议他人买卖证券; (四)以明示或暗示的方式向他人泄露内幕信息。 中国证监会上海监管局
第二部分 高管案例 4、处罚结果(I) (6个月内买卖,所得归公司) 1、警告 2、罚款 中国证监会上海监管局
第二部分 高管案例 4、处罚结果(II) (内幕交易) 1、没收违法所得 2、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3、市场禁入 4、刑事责任 中国证监会上海监管局
目录 • 第三部分 工作建议 1、面对违法违规,董事的几种做法 2、建议 中国证监会上海监管局
第三部分 工作建议 1、面对违法违规,董事的几种做法 • 利益相关或其他原因去主动配合 • 应该知道,推说不知道 • 其他途径知道后,装不知道 • 明显不合理、有疑点,也不管 • 的确不知道、不专业(极少) 中国证监会上海监管局
第三部分 工作建议 • 建议 1 牢记职责所在 中国证监会上海监管局
第三部分 工作建议 • 建议 2 维护自己的声誉学识 中国证监会上海监管局
第三部分 工作建议 • 建议 避免 自作聪明、视而不见 心存侥幸、因小失大 3 中国证监会上海监管局
第三部分 工作建议 • 建议 买公司股票遵照程序 跟家人和朋友打好招呼 4 中国证监会上海监管局
上市公司董事培训 20091120 谢 谢! 2009年10月 中国证监会上海监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