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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社会保险法 》 与 社会保险公共业务经办. 孔丛阳. 二○一一年五月. 一、公共业务经办及职能. (一)社会保险基本特征所决定 义务 权利 对等 缴费 待遇 挂钩 1 、公共业务经办相同 2 、待遇支付各险种有差别 决定着整个经办业务流程分公共经办和待遇发放两大部分: 公共经办 参保登记 申报核定 基金财务 保险关系 稽核 待遇发放 待遇审核 待遇支付 待遇稽核 社会化管理服务. (二)法律及政策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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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法》与 社会保险公共业务经办 孔丛阳 二○一一年五月
一、公共业务经办及职能 (一)社会保险基本特征所决定 义务 权利 对等 缴费 待遇 挂钩 1、公共业务经办相同 2、待遇支付各险种有差别 决定着整个经办业务流程分公共经办和待遇发放两大部分: 公共经办 参保登记 申报核定 基金财务 保险关系 稽核 待遇发放 待遇审核 待遇支付 待遇稽核 社会化管理服务
(二)法律及政策依据 1、《社会保险法》第74条,非常清晰地分开表述:参保登记缴费、待遇支付、提供咨询相关服务。 2、鄂政发[2008]1号文件明确要求: 按月申报制度 五险一单制度 两表两签字制度 设立综合服务大厅
(三)社会保险“十二五”规划 1、加快社会保险经办管理规范化、信息化、专业化建设,整合社会保险公共业务; 2、整合经办资源,规范业务流程,提高管理服务水平; 3、加快“金保工程”二期建设,发放全国统一、功能兼容的“社会保障卡”,实现社会保险精确管理。
二、公共业务经办流程及职能 (一)公共业务经办流程 社会保险登记 社会保险申报核定 社会保险基金 结算 社会保险关系管理 社会保险公共业务稽核
(二)公共业务经办职能 1、社会保险登记 --对单位、职工、居民进行参保、增减、变更、注销等登记; --对单位进行《社会保险证》发放和年审工作; --协助开展社会保险扩面征缴工作。
2、社会保险申报核定 --对用人单位实行按月申报制度; --实行“两表两签字”制度(财务、劳资统计报表;法人、职工个人签字); --审核参保人数和基数,按“五险一单”依法核定用人单位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3、社会保险基金结算 --对社会保险基金收入按险种进行记帐和分帐; --与财政、税务部门进行基金的对帐和结算工作; --协助做好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工作。
4、社会保险关系管理 --进行参保人员个人帐户的建帐、记帐工作; --个人帐户的查询工作; --社会保险关系的转移和接续工作。 5、社会保险稽核(实地稽核、书面稽核) --核查用人单位参保险种是否齐全,人数、基数是否漏报、瞒报,各险种人数、基数是否一致; --核查用人单位是否实行按月申报和“两表两签字”制度; --开展社会保险扩面征缴工作。
三、《社会保险法》涉及到公共业务经办中的亮点三、《社会保险法》涉及到公共业务经办中的亮点 (一)全覆盖的养老、医疗保险体系 1、养老、医疗保险表述均有“基本”二字,失业、工伤、生育则没有“基本”二字,涵盖范围和享受人群不同。 --养老、医疗突出的是保基本、全覆盖。 保基本 不低于最低生活保障; 全覆盖 人人享有基本的保险待遇。 --失业、工伤、生育侧重于职业人群。 待遇享受:就业群体中相对应的部分人员; 当前暂不含公务员单位和参公管理单位。
2、与原来社会保险相关条例相比,明确将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城市居民、农村居民、进城务工的农村居民、被征地农民、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全部纳入基本养老、基本医疗保险范围。2、与原来社会保险相关条例相比,明确将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城市居民、农村居民、进城务工的农村居民、被征地农民、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全部纳入基本养老、基本医疗保险范围。 3、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就业,参照本法参加社会保险。 --中国经济发展、外国人到中国就业的越来越多; --更体现公平、社会保险费是税前列支的; --如外国人成为中国公民,政府是最终责任主体。
1、基金先行支付制度(追偿) --医疗费用依法由第三人负担,第三人不支付或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第30条)。 --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且用人单位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第41条)。 --由于第三人原因造成工伤,第三人不支付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第42条)。 2、规定了失业保险金的标准 不得低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二)贯穿了以人为本的理念
3、扩大了社会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第17条)。 原来由单位负担,待遇得不到落实。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第48条)。
--领取失业保险期间死亡的,向其遗属发给一次性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第49条)。 --用人单位已经缴纳生育保险费的,职工未就业的配偶依法享受生育医疗费待遇,从基金中列支。 --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增加了生育津贴,按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
(三)明确户籍、身份界定 1、通篇表述为城镇居民、农村居民和外国人;户籍关系不再成为参加社会保险的条件和分水岭。 2、参保人身份明确表述为:职工、个人、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 3、没有农民工提法,第95条明确:进城务工的农村居民依照本法规定参加社会保险,劳动关系是最基本的条件(举例:建筑业、采矿业)。
(四)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障号(统一性、唯一性)(四)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障号(统一性、唯一性) 1、改变了过去社会保险混乱的状况; 2、有利于社会保障卡发放和使用; 3、有效防止多重身份参保和领取待遇的风险(异地); 4、有利于社会保险关系的建立、转移和接续。
(五)国家统一规划的社会保险信息系统建设 1、国家统一规划,县级以县人民政府分级共建; 2、明确社会保险信息系统建设为社会保险经办的工作范围; 3、省市级建数据中心,县市区建网络中心,乡镇、社区建网络平台; 4、有利于实现“数据向上集中,服务向下延伸”的管理与服务; 5、为实现城乡一体化的社会保障体系建立提供技术支撑。
(六)没有医保个人帐户表述 1、医疗保险制度(置于医疗卫生体制改革中)仍面临探索与改革; 2、目前的现状是个人帐户积累过多,统筹基金压力过大; 3、个人帐户门诊统筹将是现阶段改革探索的重点之一。
(七)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在统筹地区垂直(第72条)(七)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在统筹地区垂直(第72条) 1、可在本统筹地区设立分支机构和服务网点。 2、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人员经费和经办社会保险发生的基本运行费用、管理费用,由同级财政按国家规定予以保障。 3、为经办机构向乡镇、社区延伸提供了法律支持和依据。
(八)养老保险延后缴费突破(第16条) 1、不以法定退休年龄来限定养老保险缴费年限; 2、向后延缴由5年(42、59)放宽到15年; 3、充分体现了参加社会保险是公民的权利,也体现着全覆盖的养老保险理念(解决了多年困扰的问题)。
(九)明确规定基本医疗保险年限(第27条) 1、规定了最低缴费年限(讨论); 2、未满规定年限,退休后必须缴纳(个人、单位); 3、体现了义务与权利对等,缴费与待遇挂钩。
(十)明确了养老、医疗、失业保险关系可转移接续 1、实现了养老、医疗个人帐户的转移,完整地记录个人信息和参保等信息; 2、实现了参保年限的衔接,保证三项险种待遇对接; 3、方便了流动就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不因异地就业而中断养老、医疗和就业待遇。
四、社会保险公共经办业务 (一)社会保险登记 1、登记范围 所有参加社会保险的单位、职工、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及居民。 2、登记类别 参保登记、增减登记、变更登记、终止登记和注销登记; 对参保单位发《社会保险登记证》; 对个人发放社会保障卡。
3、登记依据 单位:营业执照、法人代码证、单位印章(变更、终止) 个人:身份证、户籍证明、用工登记表、终止和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公安及司法部门相关证明。 4、时间要求 参保单位自成立30日内申请登记,经办机构15日内予以审核。 变更或终止30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注销。
5、法律责任(双重处罚) --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 --对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额1—3倍罚款;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3000元罚款。
(二)社会保险费征缴 1、征缴要求 --按月申报,实行两表两签字。未按月申报,按该单位上月缴费额110%核定当月应缴费额。 --实行“五险一单,一票核定征收”。非因不可抗力等自然灾害、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 2、强制措施 (1)征收机构国务院确定(现状); (2)征收机构限期缴纳或补足; (3)征收机构可以查询帐户,作出申请划拨决定(法院); (4)单位提供担保,签订延期缴费协议(利息); (5)申请法院扣押、查封、拍卖财产、抵缴欠费。
3、法律责任 (1)按日加收5‰滞纳金; (2)处应缴数额1—3倍的罚款; (3)罚款并入统筹基金; (4)属于社会保险服务机构的,解除服务协议。
(三)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 1、基本养老保险 (1)居民户籍所在地为基本依据; (2)组织、人社部门调动必须转接; (3)年满10年以上且多帐户中属最长的也可以接转; (4)转移个人帐户资金和接续缴费年限(举例:丧葬抚恤费支付)。
2、基本医疗保险 (1)户籍不得成为转接的条件,应以劳动关系来确定; (2)不允许多重参保和多重享受待遇; (3)转移个人帐户资金和接续缴费年限。 3、失业保险 (1)转移失业保险基金; (2)接续缴费年限。
(四)基本养老保险重复个人帐户处理 1、不同时间多个个人帐户可以转移合并,年限合并计算,指数不变; 2、同一时间多个个人帐户,由参保人员选择其中一个予以保留,其它个人帐户储存额中个人缴费退还,年限不重复计算; 3、不允许重复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重复领取的予以追回。 (讨论:累加不超过300%缴费基数能否累加或退还。)
(五)核定年度调整 1、调整时间 核定年度为:当年7月1日到次年6月30日。 统计及财务预决算时间仍按自然年度。 即:当年元月1日至12月31日。
2、为什么要进行调整 (1)统计数据制约;统计部门公布较晚。 (2)经办工作客观要求。缴费和待遇计发均以统计部门法定数据为依据。 --灵活就业、个体工商户和无法确定工资的人员均以职工平均工资为依据。 --养老待遇计发。医保住院起付标准,最高支付限额(6倍)及工伤、失业、生育等许多待遇支付均以统计部门公布的法定数据为准。
3、回避风险矛盾 (1)所有单位年终总结、兑现及预决算; (2)元旦、春节为社会矛盾多发期; (3)财政预算。
(六)社会保险“五险一单、一票征收” 1、改变单位选择性参保和少报、瞒报参保人数、工资基数,体现公平。 2、以强险种带动弱险种。即:养老、医疗带动失业、工伤和生育,增强基金支撑能力(举例)。 3、正确理解“五险一单、一票征收”。
五、公共经办机构的义务和责任 (一)经办义务 1、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 2、依法按时进行社会保险登记和核定; 3、各项社会保险按照社会保险险种分别建帐、核算,执行国家统一的财务制度; 4、定期向社会公布参加社会保险情况及社会保险基金的收入、支出、结余和收益情况; 5、及时、完整、准确地记录参保人员的缴费等基本信息。应当依法为用人单位和个人的信息保密,不得以任何形式泄露。
(二)法律责任 1、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社会保险基金、用人单位或者个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未履行社会保险法定职责的; --未将社会保险基金存入财政专户的; --克扣或者拒不按时支付社会保险待遇的; --丢失或者篡改缴费记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记录等社会保险数据、个人权益记录的; --有违反社会保险法律、法规的其他行为的。
2、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擅自更改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费率,导致少收或者多收社会保险费的,由有关行政部门责令其追缴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或者退还不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2、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擅自更改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费率,导致少收或者多收社会保险费的,由有关行政部门责令其追缴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或者退还不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六、即将出台的相关政策 法规方面: 1、修订《失业保险条例》; 2、拟出台《基本医疗保险条例》、《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管理条例》。
部门规章方面: 1、修订《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社会保险登记管理办法》、《社会保险稽核办法》、《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暂行办法》; 2、拟出台《实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不足15年人员的处理办法》、《社会保险基金垫付追偿办法》、《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