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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型微利企业 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 所得税科. 主要内容. 1. 2. 3. 4. 相关概念. 政策支持. 纳税申报. 注意事项. 所得税科. 1、相关概念. 工业企业 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 30万元 从业人数不超过 100人 资产总额不超过 3000万元. 一、小微企业 ( 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 其他企业 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 30万元 从业人数不超过 80人 资产总额不超过 1000万元. 所得税科. 1、相关概念. “从业人数”是指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 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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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型微利企业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 所得税科
主要内容 1 2 3 4 相关概念 政策支持 纳税申报 注意事项 所得税科
1、相关概念 工业企业 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 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 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一、小微企业 (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其他企业 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 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 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所得税科
1、相关概念 “从业人数”是指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 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 人数之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规定 “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按企业全年月平均值确定 月平均值=(月初值+月末值)÷2 全年月平均值=全年各月平均值之和÷12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 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 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所得税科
1、相关概念 二、小企业 (不同于小微企业,仅指规模) 小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所规定的小型企业标准的企业。 目前《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将中小企业划分为中型、小型、微型三种类型,具体标准根据企业从业人员人数、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并结合行业特点制定。 所得税科
2、政策支持 一、小微企业基本税收优惠 为扶持小型微利企业发展,发挥小型微利企业在促进经济发展、增加就业等方面的积极作用,《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所得税科
2、政策支持 财税[2011]4号 财税[2011]117号 财税[2014]34号 自2011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自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自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演变 所得税科
2、政策支持 三、总结 10万元<年应纳税所得额≤30万元,税率20%(小微) 年应纳税所得额≤10万元,按50%计入,税率20% (小小微) 所得税科
3、纳税申报 1 2 一、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小小微”企业纳税申报 年度申报:将减免税额,即应纳税所得额与15%的乘积,填报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的附表五《税收优惠明细表》第34行“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同时必须填报附表五《税收优惠明细表》第45-47行的“企业从业人数”、“资产总额”、“所属行业”三项指标。 预缴申报:上一纳税年度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申报时,可以享受优惠政策。在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时,将第10行“实际利润总额”与15%的乘积,暂填入第14行“减免所得税额”内。 所得税科
3、纳税申报 1 2 二、年应纳税所得额高于10万元的“小微”企业纳税申报 年度申报:将减免税额,即应纳税所得额与5%的乘积,填报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的附表五《税收优惠明细表》第34行“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同时必须填报附表五《税收优惠明细表》第45-47行的“企业从业人数”、“资产总额”、“所属行业”三项指标。 预缴申报:上一纳税年度年应纳税所得额高于1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申报时,可以享受优惠政策。在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时,将第10行“实际利润总额”与5%的乘积,暂填入第14行“减免所得税额”内。 所得税科
3、纳税申报 三、备案要求 依据《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备案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公告[2012]5号)附件一第二十四项的规定:“当年度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通过直接填写(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网上申报或其他申报方式均可)相关行次的方式完成备案享受税收优惠,不再报送相关资料。当年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在下一年度预缴时可暂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适用的税收优惠,不需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资料。” 所得税科
3、纳税申报 四、申报监控 1、年报:自2014年3月1日起,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网上申报增加监控。 2、预缴:拟于2014年7月1日实施监控 3、监控目的:对于符合“小微”条件及“小小微”条件的纳税人,必须享受“小微”企业税收优惠及“小小微”企业税收优惠。相应,不符合“小微”条件及“小小微”条件的纳税人不得享受对应的税收优惠。 所得税科
3、纳税申报 五、申报表修订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配套政策,自2014年7月1日起开始使用国家税务总局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14年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和年度纳税申报表(B类,2014年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2014年版)》(公告[2014]28号) 所得税科
4、注意事项 1、对于已经完成2014年一季度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的企业,原则上不对其一季度预缴申报进行调整。 2、小型微利企业符合享受优惠政策条件,但预缴时未享受的,在年度汇算清缴时统一计算享受,并及时填写退税申请文书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税。 3、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申报时享受了优惠政策,但年度汇算清缴时超过规定标准的,应按规定补缴企业所得税。 4、纳税年度终了后,主管税务机关将核实企业纳税年度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规定条件。不符合规定条件且预缴时已享受优惠政策的,在年度汇算清缴时要按照规定补缴企业所得税。 所得税科
温馨提示 若您需要了解更多更详细的关于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您可以通过以下途径获得: 一、登陆“北京市国家税务局”网站(www.bjsat.gov.cn),进入“2013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一站通”进行查阅。 二、登陆“北京市国家税务局”网站(www.bjsat.gov.cn),进入“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模块自行下载资料学习。 三、登陆“北京市通州区国家税务局”网站(www.bjsat.gov.cn/bjsat/qxfj/tz),进入“小微企业税收优惠专题”模块进行查阅。 所得税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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