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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工資調整配套措施說明會. 報告人:職業訓練局 日期: 96 年 7 月 24 日~ 8 月 9 日. 前言. 96 年 6 月 6 日,行政院院會通過,基本工資自 96 年 7 月 1 日起調整為每月 17,280 元(調幅 9.09 %),每小時 95 元,嘉惠勞工大眾達 141 萬人。 為減緩基本工資調整對中小企業所帶來的衝擊,並保障勞工就業權利,擴大基本工資提升的正向效果,秉持「僱用安定」及「促進就業」的精神,提出五大配套措施,與基本工資調整同步上路。. 大綱. 前言 五大配套措施 時薪勞工僱用安定 弱勢勞工僱用獎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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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工資調整配套措施說明會 報告人:職業訓練局 日期:96年7月24日~8月9日
前言 96年6月6日,行政院院會通過,基本工資自96年7月1日起調整為每月17,280元(調幅9.09%),每小時95元,嘉惠勞工大眾達141萬人。 為減緩基本工資調整對中小企業所帶來的衝擊,並保障勞工就業權利,擴大基本工資提升的正向效果,秉持「僱用安定」及「促進就業」的精神,提出五大配套措施,與基本工資調整同步上路。
大綱 • 前言 • 五大配套措施 • 時薪勞工僱用安定 • 弱勢勞工僱用獎助 • 時薪勞工僱用安定V.S.弱勢勞工僱用獎助
五大配套措施 時薪勞工僱用安定 弱勢勞工僱用獎助 失業勞工就業服務 調整外勞膳宿費用 補助企業員工職業訓練
時薪勞工僱用安定(一) 一、制訂「僱用安定時薪補貼試辦要點」 二、目的: 減緩對於中小企業的成本衝擊,俾使資金週轉能力較為有限的中小企業,得以順利因應變革,同時也維持企業主雇用意願,保障就業機會。 三、自96年7月1日生效,試辦期間為1年。
時薪勞工僱用安定(二) 四、法源及經費來源: 依就業服務法第23條第1項及第24條第1項規定訂定,所需經費由就業安定基金支應。
時薪勞工僱用安定(三) 五、適用行業:(包括以下各業別) • 速食店。 • 飯店。 • 餐廳。 • 飲料店。 • 大賣場。 • 百貨公司。 • 超商商店。 • 加油站。 • 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者。
時薪勞工僱用安定(四) 六、連鎖加盟: 直營連鎖因係由總部統一所有、統一經營、集中受理,雖採取分散銷售,為免資源浪費,規定以連鎖加盟型態經營者,其直營連鎖店不適用。
時薪勞工僱用安定(五) 七、適用之行業規模:(以中小企業為限) 中小企業之認定,參酌「中小企業發展條例」第2條第1項及「中小企業認定標準」第2條第2項第2款規定,以「依法辦理公司或商業登記,經常僱用員工數未滿50人者」界定中小企業規模,並以雇主申請補助時檢附「最近12個月為其所有員工投保勞工保險之加保單影本」核算經常僱用員工數。
時薪勞工僱用安定(六) 八、補貼條件: • 本要點生效前已僱用之勞工於本要點生效後仍持續在職。 • 以符合規定之按時計酬方式僱用前款在職勞工。 • 僱用之勞工每週工作時數未滿32小時。 • 已為僱用之勞工申報參加就業保險。
時薪勞工僱用安定(七) 九、補貼標準: • 自本要點生效日起,依受僱勞工人數每人每小時補貼雇主新臺幣10元。 • 同一勞工於同一時期受僱於符合規定之多家雇主者,各雇主均得依本要點申請補貼,並以申請送達受理機構之時間,依序核發。但補貼之時數每一受僱勞工每週合計不得超過32小時。
時薪勞工僱用安定(八) 十、受理單位: 時薪補貼申請受理單位為勞工實際勞務提供所在地之公立就業服務機構。
時薪勞工僱用安定(九) 十一、申請時間: • 首次申請:本要點生效日之第31日起至第120日內。 • 已依規定申請時薪補貼,並持續僱用同一勞工者,雇主應於每滿3個月之日起30日內,依規定申請。 • 時薪補貼至97年6月30日止。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受理申請收件至97年7月30日止。
時薪勞工僱用安定(十) 十二、申請應備文件: • 時薪補貼申請書。 • 僱用名冊及載明受僱勞工工作時數之薪資清冊。 • 受僱勞工之身分證影本。 • 勞工保險被保險人之投保資料表。 • 載明受僱勞工時薪金額之勞動契約或薪資證明文件。 • 公司或商業登記之證明文件或加盟契約書。 • 最近12個月為其所有員工投保勞工保險之加保單影本。 • 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必要文件。
時薪勞工僱用安定(十一) 十三、補貼限制: • 於申請之日前2年內,有非法解僱勞工之情事。 • 僱用同一勞工,於同一時期已領取政府機關其他之就業促進相關補助或津貼。 • 同一勞工之其他雇主,於相同期間已領取政府機關其他之就業促進相關補助或津貼。 • 違反勞動基準法及本要點之規定。 • 有不實申領,經查證屬實。 • 有規避、妨礙或拒絕主管機關或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查核之情事。
時薪勞工僱用安定(十二) 十四、違法之處置: 雇主有不實領取或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撤銷或廢止時薪補貼者,應繳回已領取之時薪補貼。屆期仍未繳回者,依法移送強制執行。
弱勢勞工僱用獎助 (一) 一、修正「雇主僱用失業勞工獎助辦法」 二、目的: 促進弱勢失業勞工就業。 三、法源及經費來源: 依就業保險法第12條第4項規定訂定,所需經費由就業保險基金支應。
弱勢勞工僱用獎助 (二) 四、僱用本國籍失業勞工之雇主: • 事業單位。 • 依人民團體法或其他法令取得設立許可之團體。但不包括政治團體。 • 私立學校。
弱勢勞工僱用獎助 (三) 五、失業勞工: • 失業期間連續達5個月以上者。 • 失業期間連續達30日以上之特定對象。 • 因家庭因素退出勞動市場2年以上,重返職場之婦女。 失業勞工未曾就業者,其失業期間計算,自勞工至公立就業服務中心辦理求職登記日起算。
弱勢勞工僱用獎助 (四) 六、獎助條件: • 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或受託單位辦理求才登記後,僱用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或受託單位推介,並發給僱用獎助推介卡之失業勞工。 • 申請僱用獎助前,已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及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比例進用規定,足額進用身心障礙者及原住民或繳納差額補助費、代金。 • 依勞動基準法或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之規定發給工資。 • 為就業保險投保單位,並自僱用日起為受僱勞工申報參加就業保險。
弱勢勞工僱用獎助 (五) 七、獎助標準: 全時弱勢勞工: 受僱勞工每週工作32小時以上、身心障礙者每週工作20小時以上,僱用期間連續達3個月以上者,依受僱勞工人數每人每月發給新臺幣5,000元。 部分工時弱勢勞工: 受僱勞工每週工作未滿32小時,僱用期間連續達3個月以上者,依受僱勞工人數每人每小時發給雇主新臺幣10元。
弱勢勞工僱用獎助 (六) 八、僱用期間之認定: 自勞工到職投保就業保險生效之日起算,1個月以30日計算,其末月僱用時間逾20日而未滿30日者,以1個月計算。 九、獎助期限: 同一雇主僱用同一勞工,合併領取本僱用獎助及政府機關其他之就業促進相關補助或津貼,最長以12個月為限。
弱勢勞工僱用獎助 (七) 十、受理單位: 向原推介轄區之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申請 十一、申請時間: • 雇主於連續僱用同一勞工滿3個月之日起90日內提出僱用獎助之申請。 • 僱用期間連續滿3個月以上之雇主,得於每滿3個月之日起90日內,向原推介轄區之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提出申請。
弱勢勞工僱用獎助 (八) 十二、申請應備文件: • 僱用獎助申請書。 • 僱用名冊、載明受僱者工作時數之薪資清冊。 • 受僱勞工之身分證影本。 • 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 • 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必要文件。
弱勢勞工僱用獎助 (九) 十二、獎助限制: • 僱用已領取公教人員保險養老給付或勞工保險老年給付之勞工。 • 僱用已領取軍人退休俸、公營事業退休金或合於勞動基準法規定之退休金之勞工。 • 僱用雇主負責人之配偶、直系血親或二親等內之旁系血親。 • 同一雇主再僱用離職未滿一年勞工。 • 雇主於申請之日前二年內,有非法解僱勞工之情事。 • 雇主僱用同一勞工,於同一時期已領取政府機關其他之就業促進相關補助或津貼。 • 同一勞工之其他雇主於相同期間已領取政府機關其他之就業促進相關補助或津貼。 • 違反本法第七條及本辦法之規定者。 • 雇主有不實申領,經查屬實者。 • 雇主有規避、妨礙或拒絕主管機關或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查核之情事。 • 受託單位僱用自行推介之勞工。 • 庇護工場僱用庇護性就業之身心障礙者。
弱勢勞工僱用獎助(十) 十三、違法之處置: 雇主有不實領取或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撤銷或廢止時薪補貼者,應繳回已領取之時薪補貼。屆期仍未繳回者,依法移送強制執行。 雇主有經撤銷或廢止僱用獎助之情形時,2年內不得申領本僱用獎助。
弱勢勞工僱用獎助申請流程 事業單位為 受僱用勞工辦理 參加就業保險 事業單位於 公立就服機構 或受託單位 辦理求才登記 求才登記後僱用 公立就服機構 或受託單位推介 符合獎助的 失業者 每僱用滿3個月起 90日內提出 第二次及第三次 僱用獎助申請 連續僱用滿 3個月之日起 90天內提出 僱用獎助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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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業勞工就業服務 於基本工資調整後,強化與勞保系統勾稽,主動利用勞保退保資料,發掘失業之邊際勞工,積極辦理就業服務、失業給付及職業訓練等,以全面建構失業勞工之社會安全網絡,提高再就業比率。
因應基本工資調整失業勞工協助措施 • 目的:積極協助因基本工資調整而失業之勞工,於失業期間辦理就業服務、失業給付及職業訓練等事項 。 • 協助對象: • 因基本工資調整而失業之勞工:於基本工資調整後,強化與勞保系統勾稽,檢視該段期間辦理勞工保險退保之勞工名單。 • 其他失業勞工及有尋職需求之求職民眾。 • 執行單位: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暨所屬就業服務中心及職業訓練中心。
因應基本工資調整失業勞工協助措施(續1) • 宣導作業:透過本會暨轄屬單位、直轄市暨各縣市政府及其他相關單位(如全國商業總會、全國工業總會等)加強辦理宣導作業。 • 服務措施: • 辦理就業服務外展工作 ,由就業服務外展人員(就業多媽媽),對因基本工資調整而失業之勞工,主動給予關懷訪視,視其需求提供必要之協助,如「提供其就業資訊」、「陪同面試 」等。 • 為失業者辦理辦理就業服務、失業給付及職業訓練三合一就業服務。
因應基本工資調整失業勞工協助措施(續2) • 提供全國就業e網就業服務管道 www.ejob.gov.tw,運用網際網路免費求職求才服務,供求職民眾線上登錄履歷或職缺、查詢工作機會或人才、以及自動媒合服務,並由客服人員主動定期關懷,了解就業的實際狀況。 • 提供就業服務科技客服中心就業服務管道 0800-777888,運用24小時全年不打烊的電話服務,與透過大量科技的應用,求職民眾可透過電話、電子郵件、網際網路、傳真等管道,隨時取得充分、正確、即時的就業服務資訊。
因應基本工資調整失業勞工協助措施(續3) • 其他就業服務措施 • 由各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因應大量求職求才需求,移地辦理「現場徵才活動」提供更直接確實之就業媒合管道及訊息。 • 於全國30個就業服務站及10處原住民鄉鎮設置就業e點靈,深入偏遠鄉鎮,提供求職者即時搜尋就業機會。 • 由各公立就業服務機構之就業資訊區,陳列工作機會分類資料夾,提供求職民眾最新徵才資訊,並設置電腦供求職民眾免費上網查詢工作機會;另設置LED看板隨時公布最新就業機會。
調整外勞膳宿費用 依勞動基準法第22條規定,工資得部分以實物給付。有關外勞在臺之膳宿費用計入工資,應由勞雇雙方於外勞入國前協議,並於勞動契約中約定之,並以每月新臺幣5,000元為參考上限。 (諮詢窗口:職訓局外勞作業組 電 話:02-85902298、85902679、85902302、85902307)
補助企業員工職業訓練 補助企業辦理員工訓練(企業人力資源提昇計畫) 補助企業個別員工訓練費(產業人才投資方案) 提昇企業員工職能,補助訓練經費,最高補助80%。 以上合計預計補助1,480家,30萬人次。
補助企業辦理員工訓練(企業人力資源提昇計畫)補助企業辦理員工訓練(企業人力資源提昇計畫) 個別型-為針對個別企業或團體提供協助,鼓勵其發展訓練、獎勵創新、期使訓練產生擴散分享、示範帶動效益,以提昇人力素質。預計補助1,360家,20萬人次。(諮詢窗口:職訓局企業訓練組,電話:02-85902581) 聯合型-由事業機構或財(社)團法人結合5家以上企業,規劃辦理在職員工聯合進修訓練活動,以擴散、分享教育訓練之經驗與資源,並同時提昇企業人力資源以建構產業或區域升級發展。預計補助120家,5萬人次。(諮詢窗口:職訓業局企業訓練組,電話:02-85902580)
補助企業個別員工訓練費(產業人才投資方案)補助企業個別員工訓練費(產業人才投資方案) 結合全國大專校院、職訓機構及相關專業團體,提供在職進修訓練課程,一般身分每一課程補助80%費用,特定身分補助100%費用,3年內最高享有3萬元之訓練費用補助。 (諮詢窗口:職訓業局企業訓練組,電話:02-85902518) 各式企業補助計畫詳細內容,請上本局企業訓練聯絡網(http://training.evta.gov.tw)查詢
連鎖加盟 直營連鎖(由加盟總部直接投資店面,人員全部由總部僱用)。 委託加盟(總部負責店鋪裝潢、器具設備購置,加盟者負擔經營基本開銷,雙方協議利潤拆帳方式)。 特許加盟(總部提供生財器具,加盟者出資負責店鋪裝潢及負擔經營基本開銷,雙方協議利潤拆帳方式)。 自願加盟(除與總部貨源往來外,加盟者負擔開辦費用、管銷費用,利潤自享、自負盈虧)。 協力加盟(彙集特許加盟及自願加盟特色,利潤自享)。 合作加盟(由性質相同的獨立商店共同合作,聯合採購、促銷、廣告等工作)。
特定對象 • 負擔家計婦女。 • 年滿40歲至65歲失業者。 • 身心障礙者。 • 原住民。 • 生活扶助戶中有工作能力者。 • 更生受保護人。 • 家庭暴力及性侵害被害人。 • 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者。
特定對象應檢附文件 負擔家計婦女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5年12月21日勞職業字第0950506910號令 負擔家計婦女之認定為婦女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且獨自撫養在學或無工作能力之直系血親卑親屬,或本人、配偶之直系血親尊親屬者:
特定對象應檢附文件 負擔家計婦女 • 配偶死亡。(戶籍謄本) • 配偶失蹤,經向警察機關報案協尋,達6個月以上未尋獲。 (報案紀錄文件) • 離婚。 (戶籍謄本) • 受家庭暴力,已提起離婚之訴。(訴訟案件) • 配偶入獄服刑、因案羈押或依法拘禁。(入獄、羈押或拘禁通知文件) • 配偶應徵集、召集入營服義務役或替代役。(徵集、召集通知文件) • 未婚且家庭內無與申請人有事實上夫妻關係之成員。(實地訪視以證明) • 配偶身心障礙或罹患重大傷、病致不能工作。(醫療機構診斷證明文件) • 其他中央主管機關認定或經直轄市、縣(市)政府社政單位轉介之情況特殊需提供協助者。(公文或轉介單)
特定對象應檢附文件 就業促進津貼實施辦法第5條第1款 負擔家計婦女:全戶戶籍謄本影本;其受撫養親屬為年滿十五歲至六十五歲者,另檢具該等親屬之在學或無工作能力證明文件影本。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6年3月23日勞職業字第0960501317號函 在學或無工作能力證明文件影本指: 1.25歲(含)以下仍在國內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學校就讀在學證明文件。但不包括就讀空中專科及大學、高級中學以上進修學校、在職班、學分班、僅於夜間或假日上課或遠距教學。 2.罹患重大傷、病,經醫療機構診斷必須治療或療養3個月以上之診斷證明文件。
特定對象應檢附文件 年滿40歲至65歲失業者 國民身分證或其他載有出生日期之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身心障礙者 身心障礙手冊影本 原住民 註記原住民身分之戶籍謄本或戶口名簿影本 生活扶助戶中有工作能力者 低收入戶證明文件影本
特定對象應檢附文件 更生受保護人 • 地方法院檢察署(或更生保護會分會)辦理更生受保護人就業服務(職業訓練)之轉介單。 • 各地更生保護會分會或各地地方法院檢察署觀護人室所開立之身分證明書。 • 更生受保護人未攜帶身分證明文件,就服中心可使用個案服刑紀錄查詢表查詢個案身分,並由矯正機關或各地更生保護會分會開立身分證名書。
特定對象應檢附文件 家庭暴力被害人,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 • 直轄市、縣(市)政府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中心轉介。 • 持保護令(通常保護令、暫時保護令、緊急保護令) • 持判決書影本
特定對象應檢附文件 性侵害被害人,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 1.直轄市、縣(市)政府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中心轉介。 2.持判決書影本。
同一勞工於同一時期受僱於二以上雇主? 符合「受僱勞工每週工作未滿32小時,僱用期間連續達3個月以上」者,各雇主均得依「受僱勞工人數每人每小時發給雇主新臺幣10元」之規定申請獎助,並以申請送達受理機構之時間,依序核發。但獎助之時數每週合計不得超過32小時。
獎助人數限制? 雇主領取僱用獎助,同一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服務之轄區,同一年度以50人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