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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干部工作常见问题解 答

老干部工作常见问题解 答. 市委老干部局 张哺 联系电话: 3030062 QQ:383031741 2012 年. 一、关于落实老干部政治待遇. (一)老干部政治待遇的各项制度 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 《 关于转发省委组织部等部门 〈 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形势下离退休干部工作的意见 〉 的通知 》( 皖办发 [2009]13 号)中明确规定:. 离退休干部政治待遇之制度. 坚持和完善离退休干部政治待遇的各项制度。认真落实离退休干部 学习、阅文、听报告、参加重要会议和重大活动,向离退休干部通报情况,组织离退休干部就地或到周边参观学习,走访慰问离退休干部 等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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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干部工作常见问题解 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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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老干部工作常见问题解 答 市委老干部局 张哺 联系电话:3030062 QQ:383031741 2012年

  2. 一、关于落实老干部政治待遇 (一)老干部政治待遇的各项制度 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委组织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形势下离退休干部工作的意见〉的通知》(皖办发[2009]13号)中明确规定:

  3. 离退休干部政治待遇之制度 • 坚持和完善离退休干部政治待遇的各项制度。认真落实离退休干部学习、阅文、听报告、参加重要会议和重大活动,向离退休干部通报情况,组织离退休干部就地或到周边参观学习,走访慰问离退休干部等制度。

  4. 中共淮北市委、市人民政府《关于离休干部管理服务的暂行规定》(淮发(90)077号)中关于离休干部政治待遇方面共七条:中共淮北市委、市人民政府《关于离休干部管理服务的暂行规定》(淮发(90)077号)中关于离休干部政治待遇方面共七条: • 第一条:“离休干部按规定阅读文件。各单位要严格阅文制度,每月至少两次,对回农村安置的离休干部,由所在乡镇组织学习,对行动不便的,在不违反保密制度的前提下,单位可派人送文上门,或传达主要精神,让每个离休干部都能按照规定看到文件。”

  5. 淮发(90)077号文件之政治待遇 • 第二条:组织离休干部参加必要的会议,听必要的报告,特别是市里统一组织的会议,所在单位要及时通知。重大节日的庆祝会、联欢会,要请离休干部代表到主席台就座。各级党代会、人代会代表中,要有离休干部代表,每年评比优秀党员时应将党员离休干部列入评比范围。 • 第三条:各单位要组织安排好党员离休干部过好组织生活。 • 第四条:离休干部同在职干部一样订阅报刊。

  6. 淮发(90)077号之政治待遇 • 第五条:市和市直各单位的党政主要领导,每年至少两次向离休干部报告政治经济形势和本单位的工作情况,并经常征求他们的意见。重要节日和“敬老日”各单位应对离休干部登门走访或召开座谈会、联谊会进行慰问。 • 第六条:本着大中小结合,以小型为主的原则,建立老干部活动室。 • 第七条:本着分散和集中相结合,以就地就近为主的原则,组织老干部参观工农业生产建设项目,了解形势开阔眼界。

  7. (二)政治待遇落实中常见问题、解决办法及政策依据。(二)政治待遇落实中常见问题、解决办法及政策依据。 • ►部分单位领导重要节日期间没有登门慰问 • 1、中共安徽省委、省人民政府《关于离休老干部政治生活待遇暂行规定》(皖发〔1981〕97号)规定: • 在每年党的生日和春节这两个节日期间,各级党委和人民政府要组织开展对离退休老干部的慰问活动,或召开座谈会、联欢会。在平时,也要经常去探望老同志。

  8. (二)政治待遇落实中常见问题、解决办法及政策依据(二)政治待遇落实中常见问题、解决办法及政策依据 • 2、淮发(90)077号 • 重要节日和“敬老日”各单位应对离休干部登门走访或召开座谈会、联谊会进行慰问。 • 3、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在春节期间开展慰问老干部活动的通知》(中组发〔1980〕75号)。 • 在春节期间做好慰问老干部的工作,对于发扬我党关心爱护老干部的光荣传统和中华民族敬老尊贤能的美德,有着重要的意义。

  9. ①.党委要重视,党政主要领导干部亲自参加走访慰问和召开座谈会,各级组织部门要协同有关部门,认真负责地做好慰问活动的组织工作。要扎扎实实,讲求实效。①.党委要重视,党政主要领导干部亲自参加走访慰问和召开座谈会,各级组织部门要协同有关部门,认真负责地做好慰问活动的组织工作。要扎扎实实,讲求实效。 • ②.要开展多种形式的慰问活动,重点慰问那些已退居二三线和正在养病治疗的老干部,以及老干部遗属。各级领导干部可以组成慰问组,到老干部家里、干休所、医院和疗养院走访看望;可以召开老干部座谈会;还可以举办老红军、老干部讲传统报告会,对广大青年进行党的优良传统和革命理想的教育。 • ③.各级领导同志和负责老干部工作的领导同志,在慰问活动中,要主动征求、虚心听取老干部的意见,对老干部提出的工作上的意见,要认真研究,采取措施,加以改进。对老干部反映的实际困难,能够解决的应及时给予解决。 • 在春节期间慰问老干部,要作为一项制度,年年坚持下去。

  10. ►部分老干部反映不能及时阅读有关文件 • 政策依据: • 1.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形势下离退休干部工作的意见》(中组发〔2008〕10号) • 该文件规定:坚持和完善离退休干部政治待遇的各项制度。认真落实离退休干部阅读文件、听报告、参加重要会议和重大活动、向离退休干部通报情况、组织离退休干部就近就地参观学习、走访慰问离退休干部制度。 • 2.《中共中央办公厅、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离休退休干部阅读文件问题的通知》(组通字〔1981〕40号)

  11. 该文件规定:保证离休退休干部能够与同级在职干部一样阅读文件,及时了解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大事,这是政治上充分尊重老干部的一个重要方面,也有利于老干部继续发挥作用,搞好传帮带。该文件规定:保证离休退休干部能够与同级在职干部一样阅读文件,及时了解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大事,这是政治上充分尊重老干部的一个重要方面,也有利于老干部继续发挥作用,搞好传帮带。 • 3.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委组织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形势下离退休干部工作的意见〉的通知》(皖办发〔2009〕13号) • 该文件规定:认真落实离退休干部学习、阅文、听报告、参加重要会议和重大活动,向离退休干部通报情况,组织离退休干部就地或到周边参观学习,走访慰问离退休干部等制度,使离退休干部及时了解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际国内形势以及本地本部门的重要情况,自觉与党中央保持一致。 • 4. 中共安徽省委老干部局《关于进一步做好老干部看文件、听报告工作的通知》(皖老字〔1992〕13号)

  12. 该文件规定:各级党组织要重视和关心离退休干部的政治生活,切实做好老干部看文件、听报告的工作。凡有离退休干部的单位,领导要亲自过问、督促检查本单位老干部看文件、听报告等政治待遇的落实情况。该文件规定:各级党组织要重视和关心离退休干部的政治生活,切实做好老干部看文件、听报告的工作。凡有离退休干部的单位,领导要亲自过问、督促检查本单位老干部看文件、听报告等政治待遇的落实情况。 • 该文件还规定:老同志正常阅文要做到“三有”:有一套专供老同志阅读的发到县团级的中央和省委文件、有固定的阅文室、有健全的阅文制度。发给在职干部的学习资料,应同样发给离退休干部。对身体不好不能到阅文室阅文的老同志,在不违背保密原则的前提下,可指定专人上门送阅或上门传达。对分散居住在农村的可采取定期、定点分片组织学习或传达,保证老同志能够按规定了解党和国家重要的文件和会议精神。 • 该文件还规定:传达上级部门的重要会议精神和部门召开的年度工作会议要请离退休干部参加。组织老同志看文件、听报告,要注意通知到位,并做好接送工作,车辆一定要保证。

  13. ►关于参观工农业生产项目活动的问题 • 1.劳动人事部《关于离休干部参观工农业建设项目的通知》(劳人老〔1983〕18号)。 • 2.中共中央组织部、中共中央宣传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加强退(离)休干部思想政治工作的通知》(组通字〔1999〕31号) • 要积极组织退(离)休干部就地就近参观考察,使他们了解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新情况,加深对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的理解,带回自觉地拥护中央的决策,支持在职干部的工作,积极发挥作用。 • 3.省委组织部、省委宣传部、省委老干部局、省人事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加强和改进老干部思想政治工作的若干意见》(皖老字〔2001〕5号)

  14. 该文件第六条规定:坚持就地就近组织参观工农业生产建设成果。适当组织老同志围绕经济和社会发展就地就近参观、考察,使他们加深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了解,更加自觉地支持、参与改革。该文件第六条规定:坚持就地就近组织参观工农业生产建设成果。适当组织老同志围绕经济和社会发展就地就近参观、考察,使他们加深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了解,更加自觉地支持、参与改革。 • 4.淮发(90)077号。 • 该文件第七条明确规定:本着分散和集中相结合,以就地就近为主的原则,组织老干部参观工农业务生产建设项目,了解形势开阔眼界。参观所需差旅费由原单位在公用经费中列支。

  15. 5.中共安徽省委老干部局《关于加强老干部外出集体活动安全工作的紧急通知》(皖老通字〔2010〕8号)5.中共安徽省委老干部局《关于加强老干部外出集体活动安全工作的紧急通知》(皖老通字〔2010〕8号) • 切实加强对安全工作的领导。各级老干部工作部门要牢固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思想,高度重视老同志外出集体活动的安全工作。认真落实“一把手”负责制,切实加强对老干部外出集体活动的安全管理和安全教育,坚决排除安全隐患。 • 坚持“就地、就近、安全、节俭”的原则组织老干部活动,尽可能减少老干部外出参观考察活动,节假日期间一律不组织老干部外出参观考察活动。 • 必须组织老干部外出集体活动,事先应成立活动领导小组,制定周密的安全预案,落实好安全保障措施。特别要注意道路交通安全,用车保障要安排车况良好的车辆和驾驶技术好、经验丰富的司乘人员,必要时要配备随行医护人员,保证老干部外出集体活动过程中的每一个环节都不出问题。

  16. 二、关于离退休干部党支部建设问题 • 1.离退休干部党支部组织的设置 • 《中共中央组织部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离退休干部党支部建设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组发〔2006〕12号)规定: • 各地各单位应根据离退休干部党员的身体、年龄状况和居住地的分布情况,本着有利于教育管理、有利于参加组织活动和发挥作用的原则,合理设置离退休干部党支部。离退休干部党支部一般应单独建立,党员较多的可建立离退休干部党总支;党员人数少或居住比较分散,不具备单独建立离退休干部党支部条件的,可与在职党员建立联合党支部。

  17. 二、关于离退休干部党支部建设问题 • 2.离退休干部党支部书记的选配 • 《中共中央组织部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离退休干部党支部建设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组发〔2006〕12号)规定: • 离退休干部党支部书记和支部委员应由党员中组织能力强、民主作风好、党性观念强、身体比较好、有奉献精神的同志担任。离退休干部党员普遍高龄的党支部,上级党组织要更多地给予关心和指导,可采取由在职干部党员担任联络员或支部委员的方式协助支部开展工作。

  18. 二、关于离退休干部党支部建设问题 • 3.离退休干部党员的党费如何缴纳 • 中共淮北市委组织部《关于贯彻〈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的实施办法》第六条规定: • 离退休干部、职工中的党员, 每月以实际领取的离退休费总额或养老金总额为计算基数,5000元以下(含5000元)的按0.5%交纳党费,5000元以上的按1%交纳党费。

  19. 列入交纳党费计算基数的离退休费总额包括: • 离退休时计发的基本离退休费和离退休后历次按国家规定增加的基本离退休费之和,以及按国家规定发放的离退休人员补贴(即:根据国家关于规范津贴补贴的有关规定,各地各单位离退休人员普遍发放的补贴,相当于在职人员的规范津贴补贴)。 • 不同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补贴、离休干部护理费、住房提租补贴、住宅电话补贴、交通补贴、伤残人员抚恤金等,不列入交纳党费计算基数。

  20. 离退休干部党支部上缴党费返还比例: • 淮组字〔2012〕22号文件第二十四条规定: • 离退休干部党支部上缴的党费可按50%比例,定期下拨给离退休干部党支部,作为离退休干部党支部开展活动的费用。

  21. 4. 党员离退休干部参加组织生活 • 中组发〔2006〕12号规定: • 定期召开党小组会、支部委员会和党员大会,组织党员听党课和参加党内其他活动。根据离退休干部党员的年龄、身体等实际情况,合理安排组织生活。因疾病等原因行动不便的党员,可以不参加集体学习和活动,支部要定期派人走访,向他们传达重要会议和活动情况,听取意见和要求,并在生活上给予更多的关心和照顾。

  22. 三、关于落实离休干部生活待遇 • (一)离休干部生活待遇主要内容 • 主要包括:离休费、生活补贴、住房、用车、医疗保健、护理费等。 • 《国务院关于公布〈国务院关于老干部离职休养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国发〔1980〕253号)第五条规定:“干部离休后,原标准工资(含保留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其他各项生活待遇,都与所在地区同级在职干部一样对待,并切实给予保证。医疗、住房、用车、生活品供应等方面,应当优先照顾。”

  23. (二)离休干部“生活待遇还要略为从优”主要体现在: • 1.离休后原标准工资(含保留工资)照发,非生产性的福利待遇不变。1949年9月30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按其本人标准工资,每年增发一至三个月的工资作为生活补贴。 • 2.在住房、医疗、用车等方面,适当给予优先照顾,可以参加由单位按有关规定组织的健康休养和参观工农业生产建设项目等活动。 • 3.离休干部按不同情况分别享受一定数额的护理费。

  24. 4.离休干部除继续享受国家规定的探亲待遇外,还可以报销一次探视父母、子女或回原籍的往返车船费。4.离休干部除继续享受国家规定的探亲待遇外,还可以报销一次探视父母、子女或回原籍的往返车船费。 • 5.行政十四级、十八级干部及标准工资额高于行政十四级、十八级的非行政级干部,离休后可以分别享受副司局级和副处级待遇。 • 6.在制度规定范围内的医疗费可以实报实销。

  25. 7.每年按一定标准分别提取公用经费和特需费,用以保证离休干部日常活动的必要开支和困难补助。7.每年按一定标准分别提取公用经费和特需费,用以保证离休干部日常活动的必要开支和困难补助。

  26. (三)干部退休后享受的生活待遇 • 1978年6月《国务院关于颁发〈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1978〕104号)规定: • 1.按有关规定享受一定数额的退休费。 • 2.退休干部按规定享受相应的医疗待遇。 • 3.因工致残,经过医院证明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可根据实际情况发给一定数额的护理费。 • 4.退休干部去世后,其丧事处理、丧葬补助费和供养直系亲属抚养费,与在职干部去世一样。

  27. (四)现行离休干部护理费标准 • 1.中共中央组织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提高部分离休干部护理费标准和扩大发放范围内的通知》(组通字〔2008〕48号)规定: • ①1937年7月7日到1945年9月2日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护理费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400元。 • ②对1945年9月3日到1949年9月30日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每人每月发放200元护理费。 • ③已发放自雇费或生活完全不能自理护理费的离休干部,不重复享受。 • ④所需费用按现行开支渠道解决。 • ⑤本通知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

  28. (四)现行离休干部护理费标准 • 2.中共安徽省委组织部、老干部局、财政厅、人事厅、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离休干部护理费标准和扩大发放范围的通知》(皖老字〔2009〕4号)规定:①1937年7月7日到1945年9月2日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护理费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500元。 • ②对1945年9月3日到1949年9月30日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每人每月发放300元护理费。 • ③已发放自雇费或生活完全不能自理护理费的离休干部,不重复享受。 • ④我省离休干部高龄补贴相关文件,不再执行。 • ⑤所需费用按现行开支渠道解决。 • ⑥本通知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

  29. (四)现行离休干部护理费标准 • 3.中共安徽省委组织部、老干部局、财政厅、人事厅、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转发〈关于调整因瘫痪等原因生活长期完全不能自理的离休干部护理费标准的通知〉的通知》(组通字〔2008〕6号)规定: • 根据高龄离休干部生活不能自理需要护理的情况,因瘫痪等原因生活长期完全不能自理或年满85周岁(含)以上的离休干部按每人每月600元发放护理费。护理费发放按原审批渠道。 • 4.淮组字〔2008〕9号转发了组通字〔2008〕6号。

  30. 离休干部护理费审批程序 • 由市财政统一供给的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的离休干部年满85周岁(足年足月),或由市人民医院、市中医院、市妇幼保健院等医院出具的书面证明,证明其因病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离休干部,由其供给关系所在单位填写《离休干部护理费审批表》一式四份,报市委老干部局进行初审,主要审查年龄是否正确、医院证明能否符合文件规定,然后由市委老干部局送至市财政局进行财务审查,最后送至市政府批准。企业单位离休干部年满85周岁的,由市人社局养老科自动调整发放,不用审批;但因病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离休干部须按上述程序进行审批。

  31. (五)离休干部特需费标准及发放方式 • 1.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调整离休干部特需经费标准的通知》(人发〔2002〕51号)规定: • ①离休干部的特需经费标准,由原来每人每年150元调整为每人每年500元。离休干部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每年将特需经费列入预算,统一掌握使用。

  32. ②特需经费主要用于解决离休干部的特殊困难和必要的活动经费开支,不得平均发给个人或挪作他用,当年节余可以跨年度使用。②特需经费主要用于解决离休干部的特殊困难和必要的活动经费开支,不得平均发给个人或挪作他用,当年节余可以跨年度使用。 ③所需费用按现行经费开支渠道解决。机关、事业单位离休干部的特需经费分别在行政费、事业费中的“离休干部其他经费”项开支;企业单位在营业外支出中开支。 本通知自2002年1月1日起执行。

  33. 离休干部特需经费的标准及发放办法 • 2.中共淮北市委老干部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发放离休干部特需经费的通知》(淮老办发〔2003〕1号) • 为了更好地从政治上关心、生活上照顾老干部,经市委组织部、市委老干部局、市人事局、市财政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等市委老干部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协商研究,并报省委老干部局同意,从2003年起,离休干部特需经费全部发给离休干部个人,以解决好离休干部的特殊困难需要。

  34. (六)离休干部生活补贴标准和发放范围 • 中共中央组织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提高离休干部生活补贴标准和扩大发放范围的通知》(组通字〔2011〕29号)规定: • 一、1937年7月6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生活补贴由原每人每年增发两个月的基本离休费,提高到每人每年增发三个月的基本离休费。 • 二、1937年7月7日至1942年12月31日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生活补贴由原每人每年增发一个半月的基本离休费,提高到每人每年增发两个半月的基本离休费。

  35. 三、1943年1月1日至1945年9月2日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生活补贴由原每人每年增发一个月的基本离休费,提高到每人每年增发两个月的基本离休费。三、1943年1月1日至1945年9月2日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生活补贴由原每人每年增发一个月的基本离休费,提高到每人每年增发两个月的基本离休费。 • 四、对1945年9月3日至1949年9月30日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每年增发一个月的基本离休费,作为生活补贴。 • 五、所需费用按现行开支渠道 解决。 • 六、本通知自2011 年起执行。

  36. (七)离休干部一次性生活补贴标准 • 一、中共安徽省委组织部、省委老干部局、省人事厅、省财政厅《关于给我省直机关离休干部发放一次性生活补贴费有关问题的通知》(皖人明电〔2003〕5号)规定: • (一)具体发放标准:省级1500元,厅级1300元,处级1000元,科级及以下800元;教授(含相当职务,下同)1300元,副教授1000元,讲师及以下800元。 • (二)离休干部发放一次性生活补贴所需费用,机关、事业单位由各级财政按现行经费开支渠道解决。

  37. 离休干部一次性生活补贴标准 • 二、安徽省人事厅、财政厅《关于我省离休干部发放一次性生活补贴费有关问题的通知》(皖人办〔2004〕3号)规定: • 1.我省离休干部2003年度一次生活补贴的发放,按皖人明电〔2003〕5号通知的标准和经费开支渠道执行。 • 2.今后,我省离休干部按年度发放的一次性生活补贴费,在没有新的规定出台之前,仍按皖人明电〔2003〕5号通知执行。

  38. 离休干部一次性生活补贴标准 • 三、淮北市人事局、财政局《关于转发我省离休干部发放一次性生活补贴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淮人福〔2004〕75号)规定: • 市直机关事业单位离休干部发放一次性生活补贴费,由主管部门审核后,单位发放。已经纳入市本级财政统发工资的单位,按授权支付方式由单位直接发放。

  39. (八)离休干部公用管理经费 • 1.中共安徽省委老干部局、安徽省财政厅《关于离休干部这福利待遇等有关问题的通知》(〔83〕财事字第387号)第三条规定: • 离休干部所需公用经费,具体定额标准,由各地自定。其开支范围包括:办公费、邮电费、取暖费、差旅费、机动车燃油费、其他公务费等。由单位统一掌握 开支。

  40. 2.中共安徽省委组织部、老干部局、财政厅、人事厅、劳动局《关于老干部工作中几项经费问题的补充通知》(皖老字〔1986〕33号)第四条明确规定:2.中共安徽省委组织部、老干部局、财政厅、人事厅、劳动局《关于老干部工作中几项经费问题的补充通知》(皖老字〔1986〕33号)第四条明确规定: • 关于离休干部公用经费列支标准问题,应比照在职干部公务费(包括办公费、邮电费、取暖费、差旅费、机动车燃料费、其他公务费等)标准编列,具体标准由各地自定。

  41. 3.中共淮北市委、淮北市人民政府《关于离休干部管理服务的暂行规定》(淮发(90)077号)第十条规定:3.中共淮北市委、淮北市人民政府《关于离休干部管理服务的暂行规定》(淮发(90)077号)第十条规定: • 离休干部的公用经费同在职干部一样,由单位统一掌握使用,不得发给个人。 • 4.中共淮北市委办公室《关于转发〈市委组织部、市委老干部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国有企业改革中离休干部安置管理服务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淮办发〔2004〕11号)中规定:

  42. 所有改制、破产、关闭企业,就优先从土地和其他财产转让拍卖变现中,一次性提取离休干部各项待遇经费。按每人每年3000元的标准,预提10年的管理服务公用经费(主要项目包括:提租补贴、电话补贴、书报费、遗孀困难补助等),交原企业上级主管部门管理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所有改制、破产、关闭企业,就优先从土地和其他财产转让拍卖变现中,一次性提取离休干部各项待遇经费。按每人每年3000元的标准,预提10年的管理服务公用经费(主要项目包括:提租补贴、电话补贴、书报费、遗孀困难补助等),交原企业上级主管部门管理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

  43. 离休干部看病就医有关问题 • 《关于印发淮北市离休干部医疗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淮政办〔2004〕54号)规定: • 第三条:按照有关文件精神,离休干部医疗费按每人每年11000元人民币的标准筹集,由市委保健办负责统一管理使用。 • 第四条:建立年度医疗费用个人定额制度,暂定为每人每年5000元人民币。符合规定的门诊和住院费用从个人定额中支付。个人定额有结余的,年终按结余数的80%奖励给个人,其余部分累计到本人下年度的个人定额中使用,以此类推,最终个人医疗费仍有结余的,全部返还给离休人员的直系亲属。

  44. 淮政办〔2004〕54号 • 第五条:离休人员医疗费定额只能用作本人医疗费用的支出,不得中途提取现金。 • 第六条:建立大病调剂基金。医疗统筹款总额扣除个人年度定额总额的剩余部分(即每人每年6000元人民币),作为大病调剂基金。凡癌症、急性心脑血管意外、手术及病危病人,个人可以提出在大病调剂基金中解决医疗费的申请,在医疗专家组严格审查病情并出具诊断报告的基础上,从大病调剂基金中给予统筹安排。

  45. 淮政办〔2004〕54号 • 第七条:离休人员个人年度定额的使用,必须遵守离休人员医疗费用的各项管理规定,接受市委保健办的监督管理。 • 第八条:实行定点医疗制度。市内定点医疗机构暂定为:市人民医院、市中医医院、市第二人民医院。离休人员持《离休干部医疗证》到本市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医生和记帐员必须按规定逐次逐项认真填写《离休干部医疗证》,作为年终审核的依据。个人自行到定点医疗机构以外的医院、药店就诊、购药的,费用自理。

  46. 淮政办〔2004〕54号 • 第九条:离休人员在市内定点医疗机构门诊或住院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属于规定范围的,定点医疗机构先予记帐,由市委保健办定期结算。离休干部用药范围按《淮北市离休干部和保健对象用药范围的规定》执行,门诊、住院、外购药品、特殊检查、特殊治疗执行淮北市离休干部医疗管理的相关规定。

  47. 淮政办〔2004〕54号 • 第十条:对疑难重症,确需转至外地治疗的,按照“四定”办法即定医院、定项目、定时间、定费用,由定点医疗机构提出,报市委保健办批准后方可转到上一级医疗机构检查、治疗。其床位费用高于我市干部病房费用最高价格的,按我市最高价格计算。 • 第十一条:离休干部经批准在市郊或外地就医的费用,应持有关单据每周四到市委保健办审核报销。门诊报销应出具发票、病历、复式处方;住院报销应出具住院发票、药品费用清单和出院小结,资料不全的不予报销。

  48. 关于加强离休干部特殊医疗管理的若干规定(淮健字〔2002〕1号)关于加强离休干部特殊医疗管理的若干规定(淮健字〔2002〕1号) • 第一条:离休干部入住ICU(重症监护)病房诊疗的,必须符合ICU收治适应症,即有危重症存在且经积极处理后有获得成功的可能。凡脑死亡、急性传染病、无急性症状的慢性疾病、恶性肿瘤晚期、老龄自然死亡过程以及治疗无望等情况,均不得入住。 • 第二条:离休干部入住ICU前,定点医院要事先组织有关专家进行会诊并提出入住ICU室的理由,经离休干部所在单位同意,报市委保健办批准后,方可入住。原则上入住时间不得超过一个星期,最长不得超过半个月。

  49. 关于加强离休干部特殊医疗管理的若干规定(淮健字〔2002〕1号)关于加强离休干部特殊医疗管理的若干规定(淮健字〔2002〕1号) • 第三条:离休干部入住ICU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市委保健办负担60%,其余部分由离休干部所在单位解决。 • 第四条:ICU室擅自收入、病人家属不顾实际情况要求入住和超过入住时限等违反本管理规定的,由定点医院与离休干部所在单位及个人结算,市委保健办不承担医疗费用。 • 第五条:离休干部诊疗项目范围、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参照淮医改〔1999〕2号文件执行。

  50. 淮医改〔1999〕2号文件 • 淮北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关于印发〈淮北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职工转诊转院暂行办法〉等五个暂行办法的通知》,也就是淮医改〔1999〕2号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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