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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治理与持续督导. 长城证券投资银行事业部 康米和. 二 00 五年十二月二十日 重庆 Mobile: 13902441467 Office: 075583515586 E-mail:kmh@cgws.com. 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GREAT WALL SECURITIES CO., LTD. 长 城 证 券 投 资 银 行. Investment Banking of GWS. 第一批 45 家股改保荐机构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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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治理与持续督导 长城证券投资银行事业部康米和 二00五年十二月二十日 重庆 Mobile: 13902441467 Office: 075583515586 E-mail:kmh@cgws.com 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GREAT WALL SECURITIES CO., LTD
长 城 证 券 投 资 银 行 Investment Banking of GWS • 第一批45家股改保荐机构之一 • 2004年股票主承销家数排名第3, 承销金额排名第12 • 全国最早的综合类证券公司之一 • 全国最早具有A股主承销商的证券公司之一 • 全国10家外资股主承销商之一 • 全国最早获批进入银行同业拆借市场的12家证券公司之一 • 国债承销团甲类成员
近年来主要 经营业绩 • 2004年股票主承销家数排名第3, IPO主承销金额排名第2、总承销金额排名第12 • 2003年企业债承销业务跻身六强,在证券公司中排名第4 • 2004年财务顾问业务上市并购交易金额排名第2 • 财务顾问业务具有与国际投行合作经验,在电力行业收购兼并领域积累了丰富的经验 • 在电力、煤炭、有色金属、港口等重点行业具备丰富的资本运作经验 业 务 分 布 吉林纸业 延边公路 亚泰集团 天山股份 营口港 中牧股份 华能集团 兰太实业 新疆天宏 西单商场 狮头股份 东方热电 关铝股份 (首发,配股) 开滦股份 山川股份 中原油气 天奇股份 金丝猴 淮南矿业 交运股份 铜都铜业 泰豪科技 湖南海利 赣南果业 贵州钢绳 福建南纸 黔轮胎 江西长运 基金久富 贵研铂业 中科健 基金久嘉 海口发电 中海发电
第一部分 上市公司治理 内 容 提 要: • 什么是公司治理及公司治理的目标 • 目前部分上市公司公司治理存在的问题 • 如何改进和完善公司的治理
公司治理 英国牛津大学管理学院院长柯林·梅耶(Myer)在他的《市场经济和过渡经济的企业治理机制》一文中,把公司治理定义为:“公司赖以代表和服务于他的投资者的一种组织安排。它包括从公司董事会到执行经理人员激励计划的一切东西。公司治理的需求随市场经济中现代股份有限公司所有权和控制权相分离而产生。” 斯坦福大学的钱颖一教授也支持制度安排的观点,他认为:“在经济学家看来,公司治理结构是一套制度安排,用以支配若干在企业中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团体—投资者(股东和贷款人)、经理人员、职工之间的关系,并从这种联盟中实现经济利益。公司治理结构包括:(1)如何配置和行使控制权;(2)如何监督和评价董事会、经理人员和职工;(3)如何设计和实施激励机制。” 国内学者吴敬琏教授认为,“所谓公司治理结构,是指由所有者、董事会和高级执行人员即高级经理三者组成的一种组织结构。在这种结构中,上述三者之间形成一定的制衡关系。通过这一结构,所有者将自己的资产交由公司董事会托管;公司董事会是公司的决策机构,拥有对高级经理人员的聘用、奖惩和解雇权;高级经理人员受雇于董事会,组成在董事会领导下的执行机构。 一、公司治理
本人对公司治理的认识 公司治理是一个多角度多层次的概念,很难用简单的术语来表达。但从公司治理这一问题的产生与发展来看,可以从狭义和广义两方面去理解。 狭义的公司治理,是指所有者,主要是股东对经营者的一种监督与制衡机制。即通过一种制度安排,来合理地配置所有者与经营者之间的权利与责任关系。公司治理的目标是保证股东利益的最大化,防止经营者对所有者利益的背离。其主要特点是通过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及管理层所构成的公司治理结构的内部治理。 广义的公司治理,不局限于股东对经营者的制衡,而是涉及到广泛的利害相关者,包括股东、债权人、供应商、雇员、政府和社区等与公司有利害关系的集团。
(依据的主要法律政策: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证监发[2001]1号)\《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证监发[2001]102号)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证监公司字[2000]53号、公司章程等) 健全的治理结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机构完整,运转正常。 规范的运作机制:股东大会 (公司的权力机构,公司法规定有11项职权) 董事会、 (公司的决策机构,5-19人,对立董事1/3以上,公司法规定有11项 职权,可以设职工代表,累积投票制度) 监事会、 (不少于3人,职工代表不少于1/3,监督机构,具有检查公司财务 ,监督董事、经理行为等职权。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章程、股 东大会决议的董事和高管 人员提出罢免建议) 经理层 (执行董事会的决策,制订经营,进行经营管理) 独立董事 (公司治理单层制结构的产物) 董事长职权 (主持股东大会,召集主持董事会,签发公司的股票和债券) 完整有效的内控制度:资金使用 人事任免 对外担保 关联交易 投资决策 二、如何完善公司治理(目标:股东利益最大化)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证监发[2001]1号) 第二十二条 控股股东与上市公司应实行人员、资产、财务分开,机构、业务独 立,各自独立核算、独立承担责任和风险。 第三十一条 在董事的选举过程中,应充分反映中小股东的意见。股东大会在董 事选举中应积极推行累积投票制度。控股股东控股比例在30%以上的上市公司,应 当采用累积投票制。采用累积投票制度的上市公司应在公司章程里规定该制度的 实施细则。 第五十二条 上市公司董事会可以按照股东大会的有关决议,设立战略、审计、提 名、薪酬与考核等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 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 员会中至少应有一名独立董事是会计专业人士。 第九十条 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信息披露事项,包括建立信息披露制度、接 待来访、回答咨询、联系股东,向投资者提供公司公开披露的资料等。董事会及 经理人员应对董事会秘书的工作予以积极支持。任何机构及个人不得干预董事会 秘书的工作。
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证监发[2001]102号)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证监发[2001]102号) 独立董事对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勉义务。 上市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当至少包括三分之一独立董事。 独立董事必须具有独立性。 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该上市公司其他董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以 连任,但是连任时间不得超过六年。 独立董事连续3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由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予以 撤换。 上市公司还应当赋予独立董事一些特别职权。 独立董事应当对上市公司重大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很多公司正是因为公司治理存在问题,从而最终得到惨痛的教训。它们有的是由于公司缺乏独立性,在人员、资产、财务、业务、机构上受控于大股东,大股东派到公司的董事远远超过二分之一;有的是违背《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的规定,兼任总经理、副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从而造成事实上的内部人控制;有的董事长一个人一手遮天;有的是股东大会对董事会或者董事会对经理层授予了太大的权利;有的是独立董事缺乏独立性,不过是人情董事、花瓶董事。凡此种种,公司治理存在的问题必将对公司的规范运作造成不好的影响,有的甚至酿成悲剧。很多公司正是因为公司治理存在问题,从而最终得到惨痛的教训。它们有的是由于公司缺乏独立性,在人员、资产、财务、业务、机构上受控于大股东,大股东派到公司的董事远远超过二分之一;有的是违背《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的规定,兼任总经理、副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从而造成事实上的内部人控制;有的董事长一个人一手遮天;有的是股东大会对董事会或者董事会对经理层授予了太大的权利;有的是独立董事缺乏独立性,不过是人情董事、花瓶董事。凡此种种,公司治理存在的问题必将对公司的规范运作造成不好的影响,有的甚至酿成悲剧。 1、董事长越权行事,一手遮天 啤酒花:2003年 11月4日,公司无法与董事长艾克拉木取得联系,通过自 查,公司发现有近10亿未披露的对外担保协议。 2、监事会形同虚设,起不到监督的作用 四川长虹:洗大澡,多年积累的对外销售货款不能收回,突然进行一次冲 销, 3、内控失效,大股东侵占上市公司利益 猴王:大股东通过直接占用、违规担保等方式终于将上市公司掏空。 三、目前上市公司治理存在的问题
4、对经理层缺乏有效的激励机制 目前上市公司治理存在的问题(续)
5、追求大股东利益最大化 国有大股东的考核体系---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按照净资产值考核是大股东不是很在乎二级市场的股票价格; 追求再融资,不在乎摊薄每股收益; 6、通过关联交易向大股东输送利益 7、董事长兼任总经理的状况相当普遍 由于相当多的上市公司是从“厂长(经理)负责制”的国有企业转制而来,历史造就了总经理由董事长兼任的模式,而旧《公司法》又没有明确规定董事长不得兼任总经理(新公司法规定董事可以兼任经理),造成了我国上市公司中董事长兼任总经理的比例1/3以上。这样的上市公司的人员配置是导致部分上市公司由董事长个人操纵的重要原因。 目前上市公司治理存在的问题(续)
1、分散股权,改善股权结构,统一股东利益目标1、分散股权,改善股权结构,统一股东利益目标 2、强化董事义务和责任意识 3、增加外部董事、独立董事,提高董事会的独立性 4、加强监事会的权威性 5、建立董事长、总经理的分离机制 6、建立和完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激励机制 四、如何加强上市公司治理
第二部分 上市公司的持续督导 上市公司的持续督导实际上也属于上市公司治理的范畴,是上市公司治理的延伸,持续督导将涉及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方方面面。关于上市公司持续督导的规定包括《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暂行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块保荐工作指 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4年修订)》等。
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暂行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8号)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暂行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8号) 第十九条 保荐机构应当尽职推荐发行人证券发行上市。发行人证券上市 后,保荐机构应当持续督导发行人履行规范运作、信守承诺、信息披露等 义务。 第二十九条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持续督导的期间为证券上市当年剩余 时间及其后两个完整会计年度;上市公司发行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持 续督导的期间为证券上市当年剩余时间及其后一个完整会计年度。持续督 导的期间自证券上市之日起计算。
第四十九条 保荐机构履行保荐职责可对发行人行使下列权利: (一)要求发行人按照本办法规定、保荐协议约定的方式,及时通报信息; (二)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规定,对发行人违法违规的事 项发表公开声明; (三)中国证监会规定或者保荐协议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十条 发行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通知或者咨询保荐机构, 并按协议约定将相关文件送交保荐机构: (一)变更募集资金及投资项目等承诺事项; (二)发生关联交易、为他人提供担保等事项; (三)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或者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报告有关事项; (四)发生违法违规行为或者其他重大事项; (五)中国证监会规定或者保荐协议约定的其他事项。
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块保荐工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块保荐工作指引》 第三条 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以 及本所的规定和行业规范,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尽职推荐发行人证券上 市,持续督导发行人履行相关义务。 第八条保荐机构与发行人应当在保荐协议中约定,保荐机构每个季度至少 对发行人现场调查一次。调查内容主要包括: (一)发行人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是否有效; (二)发行人信息披露是否与事实相符; (三)募集资金使用与招股说明书中载明的用途是否一致;如有变更用途的 情况,变更理由是否充分,程序是否齐备;募集资金的管理是否安全; (四)前次现场调查之后发行人发生的关联交易、为他人提供担保、对外投 资是否履行了规定的程序。
第九条保荐机构与发行人可以在保荐协议中约定保荐代表人有权列席发行人的董事会和股东大会。第十条本所鼓励保荐机构与发行人在保荐协议中约定对募集资金实行专户存储制度。第九条保荐机构与发行人可以在保荐协议中约定保荐代表人有权列席发行人的董事会和股东大会。第十条本所鼓励保荐机构与发行人在保荐协议中约定对募集资金实行专户存储制度。
第三章持续督导工作第十七条 发行人证券上市后,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应当督导发行人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遵守《上市规则》和《特别规定》,并履行向本所作出的承诺。第十八条 保荐机构应当督导发行人建立健全公司治理制度,包括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职责与议事规则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规范,并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第十九条 保荐机构应当督导发行人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包括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算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以及募集资金使用、关联交易、为他人提供担保、对外投资等重大经营决策的程序与规则,并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第二十条 保荐机构应当督导发行人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信息披露制度,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其他相关文件,并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向本所提交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第二十一条保荐机构应当持续关注以下事项: (一)发行人经营环境和业务状况,如行业发展前景,国家产业政策的变化,主营 业务的变更等; (二)发行人股权变动和管理状况,如股本结构的变动,控股股东的变更,管理层、 管理制度和管理政策的变化等; (三)发行人市场营销,如市场开发情况,销售和采购渠道,市场占有率的 变化等; (四)发行人核心技术,如技术的先进性和成熟性,新产品开发和试制等 (五)发行人财务状况,如会计政策的稳健性,债务结构的合理性,经营业 绩的稳定性等。
第二十三条保荐机构对发行人违法违规的事项发表公开声明的,应当以书第二十三条保荐机构对发行人违法违规的事项发表公开声明的,应当以书 面形式报送本所,与本所约定时间予以公告。 第二十四条在持续督导期间出现以下情形,保荐机构应当及时向本所报告: (一)发行人可能存在违反《上市规则》或《特别规定》的行为; (二)中介机构及其签名人员出具的专业意见可能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重大遗漏等违法违规情形或者其他不当情形; (三)发行人经营环境、业务状况、股本结构、管理状况、市场营销、核心 技术、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四)本所或保荐机构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六条 保荐机构应当关注公共传媒关于发行人的报道,及时针对市场 传闻进行核查。如果经核查发现发行人存在应披露未披露的事项或者与披露 不符的事实,保荐机构应当及时督促发行人如实披露或澄清;情节严重的, 应当向本所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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