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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实施细则 文件宣 贯. 浙江省交通运输厅 2013 年 1 月. 关于印发 《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实施细则(修订)》 的 通知 浙 交〔 2012 〕 329 号. 各市交通运输局(委)、义乌市交通运输局,嘉兴、舟山、台州市港航(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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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实施细则文件宣贯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实施细则文件宣贯 浙江省交通运输厅 2013年1月
关于印发《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实施细则(修订)》的通知浙交〔2012〕329号关于印发《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实施细则(修订)》的通知浙交〔2012〕329号 各市交通运输局(委)、义乌市交通运输局,嘉兴、舟山、台州市港航(务)局: 为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我厅结合我省招投标管理工作实际,对《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实施细则》(浙交〔2005〕137号)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厅建管处反馈,联系人:范芳,电话:0571-87819793。 二○一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简 介 • 第一章总则(5条) • 第二章招标(34条) • 第三章投标(16条) • 第四章开标、评标和中标(24条) • 第五章投诉与处理(4条) • 第六章附则(2条)
修订思路 • 鼓励好的施工单位留下来
1.解决我省交通建设工程招投标市场存在的主要问题:一是遏制施工单位串标、围标行为,二是加大对资料造假等不规范行为的处罚力度。1.解决我省交通建设工程招投标市场存在的主要问题:一是遏制施工单位串标、围标行为,二是加大对资料造假等不规范行为的处罚力度。 • 2.改变目前信用等级为AA级施工单位中标比例过高的现象。 •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规定,对相关条款进行修订。
1.遏制施工单位串标、围标行为方面 • (1)对施工标段划分进行调整,标段的标的适当加大。 • (第十五条)
(2)对投标保证金的额度作了细化规定 • (第三十二条)
(3)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对围标、串标行为的认定作了详细规定(3)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对围标、串标行为的认定作了详细规定 • (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2.加大对资料造假等不规范行为的处罚方面 • (1)增加了投标人资料造假应公示、备案的条款 • (第七十条)
(2)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对弄虚作假情形的认定作了详细规定(2)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对弄虚作假情形的认定作了详细规定 • (第五十四条)
(3)在信用评价办法中加大了对上述行为的处理力度(3)在信用评价办法中加大了对上述行为的处理力度 (信用评价办法) • 第二十八条施工企业在投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中因虚报、瞒报、提供虚假资料被评标委员会认定为废标或被有关部门查实的,当年度信用等级最高不得超过B级。 • 第三十二条信用等级为C级及以上施工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当年每发生一次,信用等级降低一级,直至降到D级: • (一)当年有下列行为被交通运输部、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或浙江省交通运输厅通报的: • 1.在资格预审文件或投标文件中虚报、瞒报、伪造证明材料的;
3.合理调整不同信用等级施工企业中标概率方面3.合理调整不同信用等级施工企业中标概率方面 • (1)调整信用等级在评标时的加分规定,从一年改为三年 • (2)建立对信用等级加分情况的动态监控机制,对具体的加扣分额度由省厅根据实际情况动态发文调整 • (第二十条)
4.其他修订内容 • (1)对省市招投标管理权限进行调整。 • (第五条)
(2)增加了“投诉与处理”章节,对投诉人的要求、投诉受理部门、投诉的处理作了细化规定(2)增加了“投诉与处理”章节,对投诉人的要求、投诉受理部门、投诉的处理作了细化规定 • (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
第二条【招标范围】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上或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以上的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均须按本实施细则进行招标。其他项目可参照执行。第二条【招标范围】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上或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以上的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均须按本实施细则进行招标。其他项目可参照执行。 • 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将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 •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国家计委令第3号) •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浙江省招标项目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的规定》的通知(浙发改法规[2006]923号)
第五条【监管职责划分】全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管理工作按管理权限分别由省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或市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具体如下:第五条【监管职责划分】全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管理工作按管理权限分别由省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或市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具体如下:
(一)管理权限 • 1.省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行业监管工作,并具体负责高速公路、普通国道公路新(改)建项目的施工招投标监管工作。 • 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行业监管工作,并具体负责普通省道公路及其他公路项目的施工招投标监管工作。
2.省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水运工程施工招标投标行业监管工作,并具体负责省立项审批(或核准)且有省补资金的四级以上内河航道、沿海万吨级以上码头及航道工程的施工招投标监管工作。2.省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水运工程施工招标投标行业监管工作,并具体负责省立项审批(或核准)且有省补资金的四级以上内河航道、沿海万吨级以上码头及航道工程的施工招投标监管工作。 • 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水运工程施工招标投标行业监管工作,并具体负责省立项审批(或核准)的其他水运工程以及市(区、县)立项审批(或核准)的水运工程的施工招投标监管工作。 • 市人民政府单独设立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按行政职能分工负责有关水运工程的施工招投标监管工作。
3.属于省重点工程建设项目的公路、水运工程,其招标投标活动按照《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的规定,同时接受省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等招标投标综合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管。属于国家立项审批(或核准)的公路、水运项目,其招标投标活动接受国家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管。3.属于省重点工程建设项目的公路、水运工程,其招标投标活动按照《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的规定,同时接受省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等招标投标综合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管。属于国家立项审批(或核准)的公路、水运项目,其招标投标活动接受国家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管。 • 省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招投标监管的项目,可由省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视项目具体情况,委托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或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实施施工招投标监管。 • 国家或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管理职责 • 1.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施工招标投标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制订、完善辖区内公路水运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实施细则。 • 2.对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文件、资格预审结果、招标文件、评标结果进行备案。 • 3.依法对招标项目基本建设程序和招标程序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监督,提高工作的效率和透明度。 • 4.依法指导、监督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并处理由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受理的招标投标活动过程中的投诉案件,总结交流招标投标管理工作经验。
(三)备案程序 • 1.由省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监管的工程项目,其资格预审文件、资格预审结果、招标文件、评标结果等由招标人报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或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初步审查后,报省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2.由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或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具体负责监管的工程项目,其资格预审文件、资格预审结果、招标文件、评标结果等由招标人报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或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3.由国家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监管的公路项目,招标人应将拟招标事项行文至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经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转报省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项目招标文件经省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初步审查后,由省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以文件形式报国家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备案。3.由国家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监管的公路项目,招标人应将拟招标事项行文至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经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转报省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项目招标文件经省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初步审查后,由省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以文件形式报国家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由国家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监管的水运项目,其资格预审文件、资格预审结果、招标文件、评标结果等由招标人直接报国家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六条【招标条件】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实行施工招标,必须具备下列条件:第六条【招标条件】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实行施工招标,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 (一)招标人已经确定,并符合招标人资格标准要求; • (二)施工图设计文件已批复; • (三)建设资金已落实。
第七条【招标人要求】本实施细则所称的招标人,是依法提出公路、水运招标项目进行施工招标的法人。招标人应当按照项目立项审批部门核准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和招标组织形式组织招标。第七条【招标人要求】本实施细则所称的招标人,是依法提出公路、水运招标项目进行施工招标的法人。招标人应当按照项目立项审批部门核准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和招标组织形式组织招标。
第八条 【自行招标条件】具备下列条件的招标人,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第八条 【自行招标条件】具备下列条件的招标人,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 • (一)具有与招标项目相适应的工程管理、造价管理、财务管理能力; • (二)具有组织编制公路、水运工程施工招标文件的能力; • (三)具有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和组织评标的能力。 • 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当按照本实施细则第五条规定向有关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九条 【招标代理】招标人不具备第八条规定条件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招标代理机构代理工程施工招标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第九条 【招标代理】招标人不具备第八条规定条件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招标代理机构代理工程施工招标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 • 招标人通过招标竞争方式选择招标代理机构的,宜以类似项目的招标代理业绩、专业人员的类似项目招标代理经验等为择优选取条件;不得以超出项目招标代理业务范围或者与项目具体特点不相适应的资质、业绩、条件等来限制或排斥潜在招标代理机构。
第十二条【招标方式】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一般应采用公开招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项目立项审批部门批准后,可以进行邀请招标:第十二条【招标方式】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一般应采用公开招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项目立项审批部门批准后,可以进行邀请招标: • (一)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 • (二)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比例过大; • (三)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
采用公开招标的,招标人应当在浙江交通网(免费)以及国家或省人民政府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上发布招标公告,邀请具备相应资格的不特定的法人投标。在不同媒介发布的同一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内容应当一致。采用公开招标的,招标人应当在浙江交通网(免费)以及国家或省人民政府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上发布招标公告,邀请具备相应资格的不特定的法人投标。在不同媒介发布的同一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内容应当一致。 • 采用邀请招标时,招标人应当向三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施工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
***发布公告的媒介名称*** • 国家计委关于指定发布依法必须招标项目招标公告的媒介的通知(计政策[2000]868号) • 浙江省招标公告发布办法(浙发改函[2006]268号) • 关于指定发布招标公告媒介的函(浙发改函[2006]292号)
国家计委:中国日报、中国经济导报、 中国建设报、中国采购与招标网。 • 省发改委: • 浙江招标投标网、浙江日报、浙江法制报、 • 11个地市的机关报。
第十三条【不招标情形】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项目立项审批部门批准后,可以不进行施工招标:第十三条【不招标情形】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项目立项审批部门批准后,可以不进行施工招标: • (一)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 • (二)采购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 • (三)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 • (四)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工程、货物或者服务,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 • (五)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或者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等特殊情况,不适宜进行招标; • (六)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
第十四条【分阶段招标】公路、水运工程施工招标,可以对整个项目分标段一次招标,也可以根据不同专业、不同实施阶段分别进行招标,但不得将招标工程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第十四条【分阶段招标】公路、水运工程施工招标,可以对整个项目分标段一次招标,也可以根据不同专业、不同实施阶段分别进行招标,但不得将招标工程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十五条【标段划分】公路、水运工程施工招标标段,应当按照有利于项目实施管理和规模化施工的原则合理划分。第十五条【标段划分】公路、水运工程施工招标标段,应当按照有利于项目实施管理和规模化施工的原则合理划分。 • 公路工程的路基、路面、桥梁、隧道等主体工程,各标段规模宜按以下合同额控制:高速公路4~8亿元,一级公路1.5~4亿元,二级公路3000万元~1.5亿元,跨海通道等特殊项目除外。公路工程的交通安全设施、机电、绿化、房建等其他附属工程可分别划分独立标段。 • 港口码头的水工工程原则上按一个标段划分,后方陆域、堆场道路和配套设施等可分别划分独立标段。 • 沿海航道疏浚工程原则上按一个标段划分;内河航道宜以3000万元~1亿元合同额为一个标段;航运枢纽工程原则上以一座船闸作为一个标段;航标、信息化、绿化、房建等其他附属工程可分别划分独立标段。
第十六条【工期确定】公路、水运工程的施工工期,应当依据初步设计批复的建设工期,结合项目实际情况合理确定。第十六条【工期确定】公路、水运工程的施工工期,应当依据初步设计批复的建设工期,结合项目实际情况合理确定。
第十七条【招标公告】招标人可以根据招标项目本身的特点和需要,在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要求潜在投标人在报名时提供有关资质证明和业绩材料,并可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初步审查。法律法规等对投标人的资格条件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第十七条【招标公告】招标人可以根据招标项目本身的特点和需要,在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要求潜在投标人在报名时提供有关资质证明和业绩材料,并可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初步审查。法律法规等对投标人的资格条件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二十条【企业信用的应用】我省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的施工招标投标活动与投标人(或申请人)的信用情况挂钩。招标人在编制招标文件时,应当设置一定的信用奖惩措施:第二十条【企业信用的应用】我省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的施工招标投标活动与投标人(或申请人)的信用情况挂钩。招标人在编制招标文件时,应当设置一定的信用奖惩措施: • (一)根据省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信用评价结果,对于信用等级为AA级的投标人(或申请人),招标人应允许其同时参加同一项目的2个标段的投标(或资格预审申请),最多能中1个标段。
(二)根据省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信用评价结果,对于信用等级为AA级、A级的投标人,招标人应分别给予不同程度的履约担保优惠奖励。(二)根据省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信用评价结果,对于信用等级为AA级、A级的投标人,招标人应分别给予不同程度的履约担保优惠奖励。 • (三)根据省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信用评价结果,对于信用等级为AA级的投标人,招标人应给予提前返还质量保证金的优惠奖励。
(四)根据省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信用评价结果,招标人应给予信用等级为AA级、A级的投标人(或申请人)一定的加分奖励。加分幅度按以下情形依次递减:(四)根据省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信用评价结果,招标人应给予信用等级为AA级、A级的投标人(或申请人)一定的加分奖励。加分幅度按以下情形依次递减: • 1.近三年来投标人(或申请人)连续三年信用等级都为AA级的; • 2.未达到上述第1项规定,但近三年来投标人(或申请人)连续三年信用等级都在A级及以上的。
(五)根据省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信用评价结果,对于最新信用等级为D级的投标人(或申请人),招标人应限制其投标;对于最新信用等级为C级的投标人(或申请人),招标人应给予一定的扣分;对于最新信用等级在B级及以上但未达到本条第(四)款第1、2项规定的投标人(或申请人),招标人应不予加(或扣)分。(五)根据省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信用评价结果,对于最新信用等级为D级的投标人(或申请人),招标人应限制其投标;对于最新信用等级为C级的投标人(或申请人),招标人应给予一定的扣分;对于最新信用等级在B级及以上但未达到本条第(四)款第1、2项规定的投标人(或申请人),招标人应不予加(或扣)分。
(六)投标人(或申请人)按《浙江省交通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实施细则》的规定向社会公开信息的,招标人应给予一定的加分奖励。(六)投标人(或申请人)按《浙江省交通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实施细则》的规定向社会公开信息的,招标人应给予一定的加分奖励。 • 上述信用奖惩涉及加分、扣分的具体分值等事宜的,由省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另行规定。
第二十二条【招标程序】应当招标的公路、水运工程,其施工招标应按下列程序进行:第二十二条【招标程序】应当招标的公路、水运工程,其施工招标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 (一)确定招标方式。采用邀请招标的,应依法报项目立项审批部门批准; • (二)编制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按本实施细则第五条规定报有关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备案; • (三)发布招标公告(或资格预审公告),发售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采用邀请招标的,经批准后招标人可直接发出投标邀请书,发售招标文件; • (四)采用资格预审的,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预审; • (五)对资格预审通过的潜在投标人及其拟委任项目经理向项目所在地检察机关职务犯罪预防部门查询有无行贿犯罪行为记录;
(六)向资格预审通过的潜在投标人发出投标邀请书,发售招标文件;(六)向资格预审通过的潜在投标人发出投标邀请书,发售招标文件; • (七)组织潜在投标人踏勘工程现场,召开投标预备会; • (八)接受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公开开标; • (九)组建评标委员会评标,推荐1-3名中标候选人并进行公示(包括投标人的投标不良行为),采用资格后审的,招标人还应向项目所在地检察机关职务犯罪预防部门查询中标候选人及其拟委任项目经理有无行贿犯罪行为记录; • (十)确定中标人,将中标结果、评标报告、中标候选人及其拟委任项目经理的行贿犯罪行为查询情况、投标人的投标不良行为情况报有关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备案,发出中标通知书。
第二十三条【招标文件发售时间】招标人应当按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规定的时间、地点出售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发售期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第二十三条【招标文件发售时间】招标人应当按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规定的时间、地点出售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发售期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 招标人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收取的费用应当限于补偿印刷、邮寄等成本支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 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售出后,不予退还。招标人在发布招标公告、发出投标邀请书后或者售出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后不得擅自终止招标。
第二十四条【投标文件提交时间】招标人应合理确定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和投标文件的时间。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提交时间,自资格预审文件停止发售之日起不得少于5日;投标文件的提交时间,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20日。高速公路、技术复杂的特大桥梁、长大隧道、大型航运枢纽、大型港口码头等宜适当延长时间。第二十四条【投标文件提交时间】招标人应合理确定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和投标文件的时间。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提交时间,自资格预审文件停止发售之日起不得少于5日;投标文件的提交时间,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20日。高速公路、技术复杂的特大桥梁、长大隧道、大型航运枢纽、大型港口码头等宜适当延长时间。
第二十六条【资格后审要求】招标人采用资格后审办法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的,应当在开标后由评标委员会按照施工招标评标办法的规定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第二十六条【资格后审要求】招标人采用资格后审办法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的,应当在开标后由评标委员会按照施工招标评标办法的规定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
第二十七条【现场踏勘】招标人根据招标项目的具体情况,可以组织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向其介绍工程场地和相关环境的有关情况。投标人依据招标人介绍情况作出的判断和决策,由投标人自行负责。第二十七条【现场踏勘】招标人根据招标项目的具体情况,可以组织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向其介绍工程场地和相关环境的有关情况。投标人依据招标人介绍情况作出的判断和决策,由投标人自行负责。 • 招标人不得组织单个或者部分潜在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
第二十八条【招标文件的修改】招标人可以对已发出的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投标文件编制的,招标人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至少3日前,或者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补遗书形式通知所有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3日或者15日的,招标人应当顺延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第二十八条【招标文件的修改】招标人可以对已发出的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投标文件编制的,招标人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至少3日前,或者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补遗书形式通知所有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3日或者15日的,招标人应当顺延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