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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政策性农业保险开展情况及相关政策解读

我省政策性农业保险开展情况及相关政策解读. 一、 农业保险及政策性农业保险概念及内涵 农业保险: 是指保险机构根据农业保险合同 , 对被保险人在种植业、林业、畜牧业和渔业生产中因保险标的遭受约定的自然灾害、意外事故、疫病、疾病等保险事故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的保险活动。保险机构是指保险公司以及依法设立的农业互助保险等保险组织。 特点: 标的生命性、较强地域性、明显季节性、循环周期性、技术难度大、经营风险高。政策支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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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政策性农业保险开展情况及相关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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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我省政策性农业保险开展情况及相关政策解读

  2. 一、农业保险及政策性农业保险概念及内涵 • 农业保险:是指保险机构根据农业保险合同,对被保险人在种植业、林业、畜牧业和渔业生产中因保险标的遭受约定的自然灾害、意外事故、疫病、疾病等保险事故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的保险活动。保险机构是指保险公司以及依法设立的农业互助保险等保险组织。 • 特点:标的生命性、较强地域性、明显季节性、循环周期性、技术难度大、经营风险高。政策支持性 • 政策性农业保险:是指保险公司开展的有政府提供保费补贴(中央财政补贴为主)的特定农作物、特定养殖品种的保险。政策性农业保险险种主要是关系国计民生和国家粮食安全的农产品,地方可根据当地农业产业政策开展其它农业保险业务(特色农业保险)。我省的省级政策性农业保险种类(险种)有水稻、小麦、玉米、油菜、棉花、大豆、能繁母猪、奶牛。 • 区别:经营目标不同(公益性与盈利性)、发展动力不同(政府行为商业发展)、盈利能力不同(微利性)、强制程度不同(相对高低)。 • 政策性农业保险保险责任:主要包括以下原因导致农业保险标的损失:      (1)种植业:为人力无法抗拒的自然灾害,包括暴雨、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内涝、风灾、雹灾、冻灾、旱 灾、病虫草鼠害等,对投保农作物造成的损失。      (2)养殖业:为重大病害、自然灾害、意外事故以及强制捕杀所致的投保个体直接死亡。 

  3. 二、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原则 • 农业保险实行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自主自愿和协同推进的原则。 • 政府引导:搭建平台、创造条件、营造氛围、引导推进。 • 市场运作:按市场规律办事,发挥竞争机制作用,不越位直接参与介入。 • 自主自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行政权力、职务或者职业便利以及其他方式强迫、限制农民或者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参加农业保险。 • 协同推进:保险部门对农业保险业务实施监督管理。财政、农业、林业、气象税务、民政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农业保险推进、管理的相关工作。 • 三、政策性农业保险模式 • 地方政府主办模式(江苏):政府委托商业保险公司代办。 • 互助保险模式(黑龙江):政府资金支持,民办民营民受益。 • 商业经营模式(上海):政策扶持(财政补贴),由多家商业保险公司(专业性或综合性)承办,政府设立专门部门,统一规划管理。 • 安徽实行种植业联办、养殖业纯商业化运营模式。

  4. 四、安徽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工作情况 • 试点工作自 2008年(5.12)启动以来,扎实稳步推进,并取得了显著成效。 • 一是农业保险制度体系基本形成。在省政府《关于开展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基础上,配套形成了“1+8”的农业保险制度框架。 • 二是农业保险服务网络基本建立。全省市、县保险机构及乡、村农业保险服务站(点)全面建立,乡村协保员已达2万多人,服务网络基本建立。 • 三是农业保险覆盖范围逐步扩大。试点地区扩大到全省所有的市、县(区);试点品种增加到水稻、小麦、油菜、棉花、玉米、大豆、森林和能繁母猪、生猪、奶牛等10个险种。各地还自主开展了蔬菜、草莓、林木、水产养殖等特色农业保险。 • 四是农业保险作用日益凸现。目前,全省累计承保农作物4.8亿亩、牲畜898万头,为9512万次农户提供1500亿元的风险保障;累计赔付34.7亿元3312万次农户受益。 • 五是农民群众保险意识增强。农业保险赢得广大农民认同和拥护,特别是种养大户、龙头企业、农村合作经济组织保险意识明显增强,农业投入、承接土地流转的积极性提高,加速了农业生产规模化、产业化和现代化进程。

  5. • 五、政策性农业保险费率和保险金额 • 2011年9月,安徽省对政策性农业保险政策进行调整。调整方案明确对种植业保险适当提高保险费率和保险金额,并实行保费全省统筹、风险全省管控。养殖业方面适当下调奶牛保险费率,并调整养殖业保费补贴政策。新的政策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 种植业保险方面,维持大豆保险费率不变,油菜保险费率提高2%,小麦保险费率提高0.5%,其他种植业保险费率各提高1%。调整后的各险种费率分别为:水稻6%、玉米6%、棉花6%、大豆6%、小麦4.5%、油菜6%。适当提高保险金额。玉米、大豆、小麦、油菜每亩保险金额各提高10元,水稻、棉花每亩保险金额分别提高30元、40元。调整后的各险种保险金额分别为:水稻330元/亩、玉米250元/亩、棉花340元/亩、大豆170元/亩、小麦270元/亩、油菜270元/亩。调整后将实行保费全省统筹、风险全省管控。此外,调整方案还明确将种植业保险的绝对免赔率由15%下调到10%,并调整种植业保费补贴政策,种植业保险保费,中央、省、市县财政分别补贴40%、25%、15%;对皖北三市七县种植业保险保费,中央、省、市县财政分别补贴40%、30%、10%。 • 养殖业保险方面,适当下调奶牛保险费率。将奶牛保险费率由8%下调到6%。调整养殖业保费补贴政策。将奶牛保险地方财政保费补贴比例由30%提高到40%,统一市县养殖业保险保费补贴比例。能繁母猪保险保费,中央、省、市县财政分别补贴50%、25%、5%;奶牛保险保费,中央、省、市县财政分别补贴30%、25%、15%。

  6. 六、投保(承 保 )实务规程 (一)投保方式及范围1、投保方式:1)农业保险投保原则上以相对集中投保为主。2)种养业大户既可参加集中投保也可直接到经办公司投保。3)鼓励农民专业合作社或农业龙头企业组织农民集中投保。2、投保范围:投保人应将符合投保条件的保险标的全部投保,不得选择投保。(二)向投保人履行告知义务1、按照保险条款向投保人说明投保险种的保障范围、保险责任、责任免除、赔偿处理及被保险人义务等条款内容,不得误导投保人。经办公司要按照投保清单为每个参保农户发放“农业保险提示说明材料”,重点提示上述说明内容。2、对条款中容易产生歧义的内容,应通过书面或其它方式进行明确说明。3、主动提醒投保人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三)协助投保人办理投保手续  经办公司业务人员应协助投保人办理投保手续,对投保人不清楚的地方,业务人员应根据保险条款、实务规程的规定耐心细致地予以解释,使投保人掌握保险期限、单位物化(生理)成本、保险金额、保险费及财政补贴等栏目内容。投保单填写要符合下列规范:1、投保单由投保人亲自填写。在投保人客观上没有能力自己填写时,可授权他人帮助填写投保单。2、填写投保单应字迹清楚、数字准确、项目齐全。

  7. 3、投保单各要素填写要求:1)投保人:指与经办公司签订保险合同,并支付保险费的人。投保人名称应写全称,个人投保的应与其身份证件或户口簿上的姓名一致。2)被保险人:指受保险合同保障的人。被保险人可以是投保人,也可以是他人。集中投保的,必须填写“投保分户清单”。3)种植、养殖地点:指投保标的的详细座落地点。4)畜龄和标识:能繁母猪、育肥猪和奶牛在投保清单中注明畜龄和标识。5)保险标的项目:指保险标的的具体项目。保险标的项目较多的,可在“保险标的清单”中填写,并在“农业保险单”中注明“标的项目见标的清单”字样。6)计量单位: 种植业:以亩、株、棵等为保险标的计量单位。 • 养殖业:以亩、头、只、羽等为保险标的计量单位。7)保险数量:指按计量单位计算的承保标的的数量。8)单位保险金额:政策性农险按文件规定。9)保险金额:指保险数量和单位保险金额的乘积。10)保险费率:按照报批、报备的条款执行,不得浮动。 11)保险费:按保险金额与保险费率的乘积确定。12)保险费交付方式及日期:政府补贴部分保险费按照各级政府有关文件执行,农民个人负担保费应在投保时一次性交清。 13)保险期限:保险责任从约定起保日当天零时起,至保险期满日的24时止。 14)特别约定:保险当事人双方约定的特别事项。15)免赔率:根据保险条款规定,确定每次事故的绝对免赔率。16)投保人、被保险人签章或签名:投保人对投保单核对无误并理解责任免除后,须在投保单投保人签章处盖章或签名,并写上填单日期。如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不为同一人,则需征得被保险人的同意。

  8. (四)承保受理程序A、验险  经办公司业务人员在接到投保人填写的投保单和投保清单后,对保险标的进行承保前风险查验工作。  验险的主要内容:(四)承保受理程序A、验险  经办公司业务人员在接到投保人填写的投保单和投保清单后,对保险标的进行承保前风险查验工作。  验险的主要内容: • 1、查验保险标的是否符合投保条件。1)种植业:  (1)标的农作物种植品种和密度是否符合当地普遍采用的品种和耕作方式,且已经种植一年以上。  (2)投保时标的农作物是否生长正常,是否已经发生了灾害事故。  (3)投保标的农作物是否生长在河滩地、水位警戒线以下及行洪、蓄洪区内。2)养殖业:  (1)管理、设施、养殖规模和饲养年限等是否符合承保条件。  (2)卫生防疫是否符合畜牧兽医部门的规定和要求。  (3)投保标的是否在河滩地、水位警戒线以下及行洪、蓄洪区内。2、查验保险标的实际种养面积(数量)、座落地点等实际情况是否与投保单填写内容相符。3、验险后,对于不符合承保要求的,应明确提出承保意见和整改措施;对于符合承保条件和要求的,由验标人员签字或加盖印章后,交出单人员。B、录入投保信息  经办公司应指定专门人员将农业保险投保单、清单的有关信息,按照保监会的要求和公司管理规定,在经办公司业务处理程序中录入。农业保险的信息管理、签发保单、业务统计必须实行电脑系统管理,不得手工操作。

  9. (五)核保程序 • A、本级核保经办公司出单人员接受审验后的投保单、投保清单等有关单证后,要再次进行全面复核,录入综合业务系统,并提交经办公司核保。  经办公司核保人员应根据核保制度和岗位职责的规定,认真履行核保职责。核保的主要内容是:1、投保单、投保清单等有关单证是否齐全。2、上述单证填写是否符合要求,被保险人名称、保险标的座落地址、保险标的项目和保险金额是否清楚。3、分项保额、保费与总金额是否一致,大小写金额是否相符。4、保险费率确定和保险费计算是否正确。5、保险起讫日期是否符合条款规定,续保日期是否衔接,签章是否齐全。6、投保人及检验标的的业务人员签章是否完备,其它有关内容是否全面、准确。7、核保完毕后,属于本经办公司核保权限的,核保人在投保单上签署是否同意承保的意见。对超过本级核保权限的应填写“承保审批表”,报上级经办公司核保。B、上级核保经办公司的上级公司核保的主要内容是:接受投保的险别、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保险金额、赔偿限额、保险费率、免赔额等是否需要调整;是否需要特别约定等。核保后要签署明确意见并在两个工作日内返回下级经办公司。

  10. (六)保费收取与划拨A、农业保险保费收缴工作由经办机构负责,地方政府协同配合。农户自缴保费部分,由三农保险服务机构具体实施;政府负责各级财政补贴保费落实工作。B、各村三农保险服务机构工作人员在农户自缴保费时,根据经办公司印制的清单,分险种进行登记造册。各乡(镇)三农保险服务机构工作人员要加强所辖农业保险投保资料的管理,建立健全农户参保档案。C、县(市、区)经办保险公司要加强对各乡(镇)分险种上报的投保清单与农户分险种实缴保费的核对工作,确保分险种汇总清单与农户分险种自缴保费中的实缴保费相一致。D、保费会齐后汇总上缴各县(市、区)级财政部门开设的农业保险保费资金专户。双方要保证足够的保险赔偿准备金。 E、政府与经办公司的农业保险保费账户要建立定期核对制度。(七)缮制和签发保单1、缮制保险单经办公司出单员接到核保意见后,可缮制保险单,并将保单号码填写在投保单上。保单正本一联副本二联,要做到内容完整,数字准确。出单完毕后,复核员进行复核,同时提交收付员开具保险费发票一式三联。2、复核签章经办公司复核人员接到缮制完成的保险单,应认真核对,并在保险单正、副本上加盖“××公司农业保险业务专用章”及复核人私章。复核内容包括:缮写项目是否齐全,保险单与投保单内容、数字是否相符。;所有数字的计算和缮写是否正确无误。

  11. (八)单证流转、装订A、保险单、保险费专用发票加盖“××财产保险公司财务专用章”后,由经办公司业务人员收取保险费并将保单正本、保费发票送交投保人。被保险人自付部分的保费未缴清的,不得出具保险单。B、每天营业终了,经营公司应将当天已填具的投保单、保险单、保险费发票清理归类。投保单的附件要附贴在投保单背面并加盖骑缝章,保险单的附件要附贴在保险单背面并加盖骑缝章。业务部门留存的保险费发票应附贴在保单副本上并加盖骑缝章。流转时按下列要求进行:1、保险单正本、保费发票一份交投保人留存。2、送计财部门的单证有:保险单副本、保险费发票(会计留存联)。3、业务部门留存的单证有:保险单副本及附件、投保单及附件、保险费发票(业务留存联)。C、业务单证必须做到统一装订和归档保管,装订顺序依次为保险费发票(业务留存联)、保险单副本、批单及附件、投保单及其他相关材料。D、每季终了,经办公司应将保险费发票、保险单(批单)、投保单及其附件的复印件呈送农业保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九)批改  保险单签发后,若被保险人名称、保险标的地址等保险事项有变动,被保险人应及时申请办理批改手续。先由投保人填写“保险事项变更申请书”提出书面申请,经办公司出单人员再依据批单申请录入综合业务系统,经核保后出具批单。批单文字应力求简练,一式二份,正本交投保人,副本连同保单(副本)、投保单一同装订归档。(八)单证流转、装订A、保险单、保险费专用发票加盖“××财产保险公司财务专用章”后,由经办公司业务人员收取保险费并将保单正本、保费发票送交投保人。被保险人自付部分的保费未缴清的,不得出具保险单。B、每天营业终了,经营公司应将当天已填具的投保单、保险单、保险费发票清理归类。投保单的附件要附贴在投保单背面并加盖骑缝章,保险单的附件要附贴在保险单背面并加盖骑缝章。业务部门留存的保险费发票应附贴在保单副本上并加盖骑缝章。流转时按下列要求进行:1、保险单正本、保费发票一份交投保人留存。2、送计财部门的单证有:保险单副本、保险费发票(会计留存联)。3、业务部门留存的单证有:保险单副本及附件、投保单及附件、保险费发票(业务留存联)。C、业务单证必须做到统一装订和归档保管,装订顺序依次为保险费发票(业务留存联)、保险单副本、批单及附件、投保单及其他相关材料。D、每季终了,经办公司应将保险费发票、保险单(批单)、投保单及其附件的复印件呈送农业保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九)批改  保险单签发后,若被保险人名称、保险标的地址等保险事项有变动,被保险人应及时申请办理批改手续。先由投保人填写“保险事项变更申请书”提出书面申请,经办公司出单人员再依据批单申请录入综合业务系统,经核保后出具批单。批单文字应力求简练,一式二份,正本交投保人,副本连同保单(副本)、投保单一同装订归档。

  12. 七、 理赔实务规程 • (一)接受报案1、经办公司接到报案后,应详细询问被保险人名称、出险险别、出险日期、出险地点、出险原因、损失数量、损失程度及估损金额等情况,并及时录入报案登记表,同时要求被保险人保护好现场。如果被保险人到经办公司报案,可要求被保险人填写“索赔申请书”。2、凡接到出险案件都必须及时核查保单,并安排查勘人员进行现场查勘,并处理案件。3、对出险原因明显与承保内容不符的,必须经过核实后,才能做出“注销”或“拒赔”案处理,并向被保险人解释清楚。4、重大案件、预计超出核赔权限的案件,应及时向上级经办公司及县(市、区)政府农业保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报告出险情况。上级经办公司及县(市、区)农业保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可视具体情况授权或派人查勘现场,积极施救,减少保险标的损失。(二)理赔组织 各级农业保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要成立农业保险理赔工作办公室,由农林、畜牧、气象和经办公司相关专家及专业技术人员组成,负责农业保险理赔监督管理工作。 •   农林部门、气象部门协助经办机构理赔工作,提供技术、专家、信息及基础数据等方面的支持。  农业保险经办机构成立现场查勘小组,由经办机构组织,邀请乡(镇)农经、农技、畜牧兽医站等部门以及三农保险服务机构人员参加,做好具体农业保险的查勘工作。

  13. (三)现场查勘现场查勘的目的在于核实事故的真实性、初步判定保险责任、损失大小,并协助施救。现场查勘是理赔的重要环节,查勘工作质量的好坏,对及时、准确、合理地处理赔案起着关键的作用。A、现场查勘的准备工作1、为了使查勘工作高效、获取资料准确,查勘人员必须在查勘前对承保情况有较为详尽的掌握,要查抄保单抄件、承保清单、保单批改内容以及保费的交纳情况等,做到心中有数。2、根据出险时灾害事故的类别和报案情况,携带必要的查勘工具及救护用具。3、必要时,可先走访有关气象、农业等部门,索取有关保险标的的专业技术资料。B、现场查勘的要求1、在赴现场时,首先与保户取得联系,经办公司必须会同政府部门有关人员共同查勘现场。必要时,聘请有关技术部门协助查勘。2、现场查勘要讲求工作方法,既要保证查勘工作的顺利进行,又要保证查勘工作的准确性,及时发现赔案中的道德风险和不实成份。 3、对当事人、证人做好调查询问工作,做好笔录,请被调查人签字。4、如果灾害尚未控制继续蔓延时,应立即会同被保险人及有关部门共同研究采取施救措施,尽量减少保险标的损失。5、查勘工作结束后,要及时完成现场查勘报告,查勘报告要对事故的真实性、标的受损情况以及保险责任是否成立等提出初步意见。查勘报告还需附有现场查勘的照片或录像以反映损失的真实状况,必要时绘制事故现场示意图,反映损失范围以及与周围环境的关系。共同查勘人要核对查勘报告和相关记录并签字留存。

  14. 种植业的查勘环节应注意以下事项:(1)初次查勘时,应根据种植业险种的特殊性,设立不同的观察期,应先行确定保险责任和保险标的损失范围,科学开展二次或多次定损。 (2)查勘时,要查明灾害发生的时间、地点、受灾面积、成灾面积、绝产面积、损失程度、承保率、重复保险等情况,严格区分保险责任与非保险责任。 (3)估计损失金额。应根据保险标的的损失程度、损失面积、生长期等因素估计损失金额,做到心中有数,并做好记载。 (4)在初步查勘现场后、开展定损工作前,应要求投保人、被保险人或乡、村组织提供受损标的清单,损失清单应填写到村到户到座落地点、受损标的名称、损失数量、损失程度等。养殖业的查勘环节应注意以下事项:(1)查勘前,要注意收集掌握有关承保信息,及时查抄保单,明确出险地点,事故原因,做到心中有数。针对养殖场的环境,应携带必要的防护用具。 (2)要及时查勘。经办公司接到报案后,要在12小时内组织到现场查勘。 (3)仔细观察畜禽(动物)的外观和体形特征,辨认尸体表面有无外伤、淤血等异常情况,通过体温、尸体僵硬程度和臭味大致判断发生事故的时间。尸体有外伤和淤血等情况,说明是外力所致。推测事故发生的时间,如果事故发生在观察期过后不久的日期,必须进一步核实和调查准确的出险时间,以防道德风险的发生。 (4)查勘过程中,要注意对损失情况进行全面客观的了解和记录,注重证据和信息的收集。发生事故后,查勘人员不能轻易过早涉及赔与不赔的保险责任认定问题。 (5)因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疾病导致畜禽死亡时,查勘中要注意辨认畜禽(动物)标识,查勘后,应将死亡畜禽(动物)做上记号,或在现场监督深埋(根据需要),以免下次查勘时重复核损。 (6)所有因疾病死亡的畜禽(动物)必须实施无害化处理。种植业的查勘环节应注意以下事项:(1)初次查勘时,应根据种植业险种的特殊性,设立不同的观察期,应先行确定保险责任和保险标的损失范围,科学开展二次或多次定损。 (2)查勘时,要查明灾害发生的时间、地点、受灾面积、成灾面积、绝产面积、损失程度、承保率、重复保险等情况,严格区分保险责任与非保险责任。 (3)估计损失金额。应根据保险标的的损失程度、损失面积、生长期等因素估计损失金额,做到心中有数,并做好记载。 (4)在初步查勘现场后、开展定损工作前,应要求投保人、被保险人或乡、村组织提供受损标的清单,损失清单应填写到村到户到座落地点、受损标的名称、损失数量、损失程度等。养殖业的查勘环节应注意以下事项:(1)查勘前,要注意收集掌握有关承保信息,及时查抄保单,明确出险地点,事故原因,做到心中有数。针对养殖场的环境,应携带必要的防护用具。 (2)要及时查勘。经办公司接到报案后,要在12小时内组织到现场查勘。 (3)仔细观察畜禽(动物)的外观和体形特征,辨认尸体表面有无外伤、淤血等异常情况,通过体温、尸体僵硬程度和臭味大致判断发生事故的时间。尸体有外伤和淤血等情况,说明是外力所致。推测事故发生的时间,如果事故发生在观察期过后不久的日期,必须进一步核实和调查准确的出险时间,以防道德风险的发生。 (4)查勘过程中,要注意对损失情况进行全面客观的了解和记录,注重证据和信息的收集。发生事故后,查勘人员不能轻易过早涉及赔与不赔的保险责任认定问题。 (5)因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疾病导致畜禽死亡时,查勘中要注意辨认畜禽(动物)标识,查勘后,应将死亡畜禽(动物)做上记号,或在现场监督深埋(根据需要),以免下次查勘时重复核损。 (6)所有因疾病死亡的畜禽(动物)必须实施无害化处理。

  15. (四)立案A、经办公司在初步查勘并确定保险责任后,查勘人员应及时将有关资料转交综合人员立案。综合人员应立即核对立案要素,并及时编号立案,录入立案信息,形成赔案卷宗。B、落实案件、报告案情。经办公司理赔部门负责人接到交来的案卷,应视案情作出不同处理:1、对出险原因明显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的,应由相关人员签字后作“注销、拒赔”处理。 在做出拒赔结论后,要耐心做好被保险人的解释工作,并签发“拒赔通知书”通知被保险人。损失数额超过核赔权限的,须报经当地农业保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及上级经办公司批准后方能拒赔。2、对一般案件,应及时安排查勘定损人员进行查勘定损,并处理案件。3、对重大灾害(损失面积大、损失金额高)的案件、预计损失数额超过核赔权限的,须报经当地农业保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及上级经办公司。凡骗赔案一经查实,保险人有权拒赔,并将案例报当地农业保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及上级经办公司。4、经办公司对于案件较复杂、须上报的案件以及可能有异议的“拒赔”案件,应召集有关业务人员协同农业保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共同分析、研究制定理赔方案,落实查勘定损人员,将方案记录在案。对于发生原因比较复杂的案件,在处理时,要从近因角度认真分析造成保险标的损失的原因和性质,正确区分保险责任和除外责任,不要盲目表态和处理。对个别情况复杂、难以判定的案件,要本着不诱发道德危险和无副作用的原则,权衡利弊,慎重掌握,提出初步意见,逐级报上级经办保险公司和农业保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5、从严掌握预付赔款。对保险责任范围已经明确、损失金额初步核定、数额较大且一时难以结案或社会影响较大的案件,如被保险人急需资金恢复生产经营,可在估损金额的50%范围内,按审批权限经审核批准后预付赔款,并在结案时予以冲减。

  16. (五)核定损失A、种植业险:1、采取二次或多次查勘定损方法核定损失。 鉴于种植业险种的特殊性,应设立不同的观察期,科学开展二次或多次定损。种植业保险标的发生灾害事故后,农作物等一般都还具有再生能力,不宜一次确定损失金额,应根据保险标的生长的特性以及条款的规定,只确定相关损失面积、损失程度、损失数量等内容,待作物在条款约定时间内恢复生长特性后,对作物的恢复生长情况定期予以查勘,并记录在案。在作物收获前,再进行查勘测产、评估收获产量, 并根据条款确定损失数额。若作物已无再生能力的,应根据条款及时予以结案。2、统一定损标准。在发生大面积灾害时,由于涉及的受灾农作物较多,为保证定损客观公证,经办公司应与本级农业保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共同确定受灾农作物统一的定损原则、定损方法、定损标准。3、借鉴专家经验科学定损。发生性质复杂、损失严重的赔案,可聘请有关的农业专家进行科学定损。B、养殖业险:1、核定死亡禽畜标识,确定是否属于保险标的。2、对死亡的畜禽分类清点后,按照保险条款的要求,确定损失数量和损失程度。3、要认真查看饲养记录,询问饲养情况,检查尸体外貌特征,确定死亡时间。4、如果动物因意外死亡尸体能够利用的,则要与被保险人协商扣除相应的残值。  5、对于突发性大面积发生的传染病等情况,根据政府或职能部门的扑杀令,需要集体扑杀、焚烧或深埋的,要与相关部门积极配合,密切跟踪,监督检查,防止发生道德风险。

  17. (六)理算与核赔 在保险理赔实务中,损失金额与赔偿金额不同,理算与核赔时应注意以下事项:1、从损失金额中扣除不属于保险标的或非保险责任损失的金额;2、对不足额保险或重复保险进行比例分摊;3、保单中约定的免赔率一般为绝对免赔率,应根据“损失金额”先计算出免赔额的绝对数值,然后再在最终赔付金额中予以扣除。A、种植业险的理算与核赔  经过定损环节,被保险人因遭受保险事故造成的直接农作物损毁和费用的损失金额就已基本确定,在此基础上,理算、核赔环节主要是结合保单内容和保险原理,对保单责任认定、定损原则、损失计算方法和依据等内容进行审核,并根据定损金额按照一定顺序计算保险人的最终赔款金额。B、养殖业险的理算与核赔  经过定损环节,被保险人因遭受保险事故造成的保险标的的损失和费用的损失金额就已基本确定,赔款计算方面,需考虑的因素有:1、赔付比例;2、残值处理;3、政府补贴。

  18. (七)张榜公布1、公示:经办公司在查勘、定损、理算、核赔过程中,要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进行公示(支付赔款前至少公示一次),经办保险公司将受灾农户公示材料下发至各三农保险服务机构,由三农保险服务机构或村委会进行最终公示(公示期五个工作日)。2、反馈:公示结束后,三农保险服务机构收集反馈信息。一般情况下应尽量做好宣传解释工作,特殊情况提出解决问题意见。3、核实:三农保险服务机构在接到反馈意见后,及时上报县(市、区)农业保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及经办公司,对反映的问题要及时研究,核实调查。确属偏差,应及时纠正。(八)制作案卷A、收集整理相关材料。 发生保险事故后,在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索赔时,理赔人员应及时向被保险人索取保险单、出险通知书、损失清单、出险证明和有关单证,以便及时、准确处理赔案。1、出险证明:内容要包括时间、地点、原因、有关技术性数据及损失鉴定或裁决意见等。2、被保险人提供的出险通知书、损失清单和各种原始单据,凡属集体投保的必须加盖公章和经办人章,属个人投保的必须签字或加盖私人印章。3、严格审查被保险人提供的各种单证、证明,确保真实可靠。对重要证明或有疑点的证明材料,应及时核实和鉴定。如发现有涂改、伪造单证等欺骗行为,保险人有权拒绝赔偿,情节严重的,应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B、撰写结案报告。 结案报告要如实反映整个案件受损情况、处理过程和结果。C、缮制赔款计算书。赔款计算书一式三份,一份附赔案卷内,一份作会计支付凭证,一份交保户。

  19. (九)审批结案和支付赔款 • 1、赔案材料的缮制和收集整理工作完成以后,经办公司理算核赔人员应对全案进行详细检查,经审核无误并签注经办人意见后,送负责人进行审批或报批。 • 2、经办公司赔案的核批应根据上级经办公司授权权限进行,不可越权批案。赔案一经审批,理赔人员应在“登记簿”上进行登记,并将赔案迅速送财会部门支付赔款。 • 3、赔款兑现前,政府和经办公司应将各自承担的赔款资金划至指定赔款账户。正常情况下,政府和经办公司应该在指定赔款账户中留足赔款周转金。 • 4、保户领取赔款时,尽量使用“一卡通”或“一折通”打卡到户。被保险农户直接领取赔款的要在赔款收据上签字盖章。如集中投保的,可由投保人代领赔款,但赔款收据上要由投保人加盖公章并有经办人签字。经办公司要督促投保人在5个工作日内将赔款分发到户,并将被保险人领款签字的清单收回存档。 • 5、支付赔款后,经办公司理算人员应缮制理赔批单,并交承保部门批注赔款后保险单上的有效保额。 • 6、赔付结案后,经办公司应将所有单证、材料按要求整理,一案一卷装订、登记、保存,以备参考和查证。同时严格履行档案的调借手

  20. 八、农业保险条例解读 • 共5章33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29号) • 《农业保险条例》已经2012年10月24日国务院第22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 •                                                      总理   温家宝2012年11月12日 • 农 业 保 险 条 例第一章 总   则 • 第一条  为了规范农业保险活动,保护农业保险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农业生产抗风险能力,促进农业保险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等法律,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农业保险,是指保险机构根据农业保险合同,对被保险人在种植业、林业、畜牧业和渔业生产中因保险标的遭受约定的自然灾害、意外事故、疫病、疾病等保险事故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的保险活动。本条例所称保险机构,是指保险公司以及依法设立的农业互助保险等保险组织。 第三条  国家支持发展多种形式的农业保险,健全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农业保险实行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自主自愿和协同推进的原则。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确定适合本地区实际的农业保险经营模式。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行政权力、职务或者职业便利以及其他方式强迫、限制农民或者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参加农业保险。 第四条  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对农业保险业务实施监督管理。国务院财政、农业、林业、发展改革、税务、民政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农业保险推进、管理的相关工作。    财政、保险监督管理、国土资源、农业、林业、气象等有关部门、机构应当建立农业保险相关信息的共享机制。  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农业保险工作,建立健全推进农业保险发展的工作机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农业保险推进、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机构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农业保险的宣传,提高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的保险意识,组织引导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积极参加农业保险。第七条农民或者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投保的农业保险标的属于财政给予保险费补贴范围的,由财政部门按照规定给予保险费补贴,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商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制定。    国家鼓励地方人民政府采取由地方财政给予保险费补贴等措施,支持发展农业保险。  第八条  国家建立财政支持的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分散机制,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国家鼓励地方人民政府建立地方财政支持的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分散机制。   第九条  保险机构经营农业保险业务依法享受税收优惠。    国家支持保险机构建立适应农业保险业务发展需要的基层服务体系。    国家鼓励金融机构对投保农业保险的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加大信贷支持力度。 • 第二章  农业保险合同 • 第十条  农业保险可以由农民、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自行投保,也可以由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村民委员会等单位组织农民投保。    由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村民委员会等单位组织农民投保的,保险机构应当在订立农业保险合同时,制定投保清单,详细列明被保险人的投保信息,并由被保险人签字确认。保险机构应当将承保情况予以公示。第十一条  在农业保险合同有效期内,合同当事人不得因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发生变化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农业保险合同。  第十二条  保险机构接到发生保险事故的通知后,应当及时进行现场查勘,会同被保险人核定保险标的的受损情况。由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村民委员会等单位组织农民投保的,保险机构应当将查勘定损结果予以公示。    保险机构按照农业保险合同约定,可以采取抽样方式或者其他方式核定保险标的的损失程度。采用抽样方式核定损失程度的,应当符合有关部门规定的抽样技术规范。  第十三条  法律、行政法规对受损的农业保险标的的处理有规定的,理赔时应当取得受损保险标的已依法处理的证据或者证明材料。    保险机构不得主张对受损的保险标的残余价值的权利,农业保险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四条  保险机构应当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协议后10日内,将应赔偿的保险金支付给被保险人。农业保险合同对赔偿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机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  第十五条  保险机构应当按照农业保险合同约定,根据核定的保险标的的损失程度足额支付应赔偿的保险金。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保险机构履行赔偿保险金的义务,不得限制被保险人取得保险金的权利。    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村民委员会等单位组织农民投保的,理赔清单应当由被保险人签字确认,保险机构应当将理赔结果予以公示。第十六条  本条例对农业保险合同未作规定的,参照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保险合同的有关规定。 • 第三章  经营规则 •  第十七条  保险机构经营农业保险业务,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并经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依法批准:    (一)有完善的基层服务网络;    (二)有专门的农业保险经营部门并配备相应的专业人员;    (三)有完善的农业保险内控制度;    (四)有稳健的农业再保险和大灾风险安排以及风险应对预案;    (五)偿付能力符合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    (六)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未经依法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农业保险业务。第十八条保险机构经营农业保险业务,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保险机构经营农业保险业务,应当与其他保险业务分开管理,单独核算损益。  第十九条  保险机构应当公平、合理地拟订农业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属于财政给予保险费补贴的险种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保险机构应当在充分听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农业、林业部门和农民代表意见的基础上拟订。农业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应当依法报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审批或者备案。   第二十条  保险机构经营农业保险业务的准备金评估和偿付能力报告的编制,应当符合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    农业保险业务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需要采取特殊原则和方法的,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具体办法。   第二十一条  保险机构可以委托基层农业技术推广等机构协助办理农业保险业务。保险机构应当与被委托协助办理农业保险业务的机构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约定费用支付,并对协助办理农业保险业务的机构进行业务指导。   第二十二条保险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妥善保存农业保险查勘定损的原始资料。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涂改、伪造、隐匿或者违反规定销毁查勘定损的原始资料。   第二十三条  保险费补贴的取得和使用,应当遵守依照本条例第七条制定的具体办法的规定。    禁止以下列方式或者其他任何方式骗取农业保险的保险费补贴:    (一)虚构或者虚增保险标的或者以同一保险标的进行多次投保;    (二)以虚假理赔、虚列费用、虚假退保或者截留、挪用保险金、挪用经营费用等方式冲销投保人应缴的保险费或者财政给予的保险费补贴。 第二十四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挪用、截留、侵占保险机构应当赔偿被保险人的保险金。第二十五条  本条例对农业保险经营规则未作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保险经营规则及监督管理的有关规定。 • 第四章  法律责任 •   第二十六条  保险机构未经批准经营农业保险业务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    保险机构以外的其他组织或者个人非法经营农业保险业务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0万元的,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七条 保险机构经营农业保险业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限制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取消经营农业保险业务资格:    (一)编制或者提供虚假的报告、报表、文件、资料;    (二)拒绝或者妨碍依法监督检查;    (三)未按照规定使用经批准或者备案的农业保险条款、保险费率。第二十八条  保险机构经营农业保险业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限制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取消经营农业保险业务资格:    (一)未按照规定将农业保险业务与其他保险业务分开管理,单独核算损益;    (二)利用开展农业保险业务为其他机构或者个人牟取不正当利益;    (三)未按照规定申请批准农业保险条款、保险费率。    保险机构经营农业保险业务,未按照规定报送农业保险条款、保险费率备案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九条  保险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除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给予处罚外,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对取得任职资格或者从业资格的人员撤销其相应资格。第三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骗取保险费补贴的,由财政部门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挪用、截留、侵占保险金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保险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的法律责任,本条例未作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有关规定。 • 第五章  附  则 •  第三十二条  保险机构经营有政策支持的涉农保险,参照适用本条例有关规定。    涉农保险是指农业保险以外、为农民在农业生产生活中提供保险保障的保险,包括农房、农机具、渔船等财产保险,涉及农民的生命和身体等方面的短期意外伤害保险。第三十三条  本条例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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