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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留盈餘及每股盈餘. Chapter 14. 1. 保留盈餘包含之項目 。 2. 各類股利之會計處理。 3. 基本每股盈餘之計算。 4. 稀釋每股盈餘之計算。 5. 每股盈餘之追溯調整。 6. 每股淨值之計算。. 企業發放各類股利 ( 現金、股票及財產 ) ,對於財務報表有何影響? 企業的股本 ( 數 ) 如果有增減變動,要如何正確地分析每股盈餘?. 保留盈餘及每股盈餘. 保留盈餘. 股利. 基本每股盈餘. 稀釋每股盈餘. 每股盈餘之 追溯調整. 法定資本公積 特別盈餘公積 未分配盈餘. 特別股股利 現金股利 股票股利 vs 股票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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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留盈餘及每股盈餘 Chapter 14
1.保留盈餘包含之項目。 2.各類股利之會計處理。 3.基本每股盈餘之計算。 4.稀釋每股盈餘之計算。 5.每股盈餘之追溯調整。 6.每股淨值之計算。
企業發放各類股利(現金、股票及財產),對於財務報表有何影響?企業發放各類股利(現金、股票及財產),對於財務報表有何影響? • 企業的股本(數)如果有增減變動,要如何正確地分析每股盈餘?
保留盈餘及每股盈餘 保留盈餘 股利 基本每股盈餘 稀釋每股盈餘 每股盈餘之 追溯調整 • 法定資本公積 • 特別盈餘公積 • 未分配盈餘 • 特別股股利 • 現金股利 • 股票股利 vs股票分割 • 財產股利 • 清算股利 • 定義 • 分子(盈餘)之計算 • 分母(股數)之計算 • 定義 • 控制數 • 分子(盈餘)之計算 • 分母(股數)之計算 • 必要性 • 調整方法 • 每股淨值之計算
14.1保留盈餘 • 保留盈餘係指營業結果透過損益表之本期損益,所產生之權益增減,保留盈餘之金額均以稅後金額作為表達。下表列示保留盈餘增減變動的可能來源:
14.1保留盈餘 • 保留盈餘依其有無限制,可再細分成下列三項,如圖14-1:
14.2 股利 • 股利係指企業對於普通股股東及符合權益定義的特別股股東,按持股比率分派的報酬。企業對於股東之分派,應按稅後淨額直接借記權益,並且列示於權益變動表中。 • 金融負債之金融工具(如特別股負債)或可轉換債券之負債組成部分,其相關之利息、損失及利益,應於損益中認列為收益或費損。特別股負債所發放之「股利」,應視為「負債性特別股股息」於損益表中認列為費用。
14.2.1 特別股股利 • 普通股股東及特別股股東都享有分配股利之權利。但是特別股股東會享有優先領取股利的權利,亦即只要特別股股東沒有領到應有之股利,普通股股東一毛錢都分派不到。特別股之發行條款,通常會載明其股利有下列幾種特性: 1.累積及非累積 2.完全參加、部分參加及非參加
釋例 14-1特別股股利 屏東公司x6年有下列資料: 屏東公司宣告發放x6年股利$180,000給特別股及普通股 100,000股普通股流通在外,每股面額$10 20,000股10%特別股流通在外,每股面額$10 試分別依下列狀況,計算x6年特別股及普通股個別可領到之現金股利總額: 特別股為累積、非參加、積欠股利1年。 特別股為非累積、完全參加。 特別股為非累積、可參加至12%。
釋例 14-1 特別股股利 1.特別股為累積、非參加、積欠股利1年。 解析
釋例 14-1 特別股股利 2.特別股為非累積、完全參加
釋例 14-1 特別股股利 3.特別股為非累積、可參加至12%。
14.2.2普通股股利 現金股利 • 企業以現金分派盈餘,是目前最受投資人歡迎的方式,尤其是當企業宣告比過去還要更高的現金股利後,隱含公司未來獲利會持續增加,因此造成股價的上漲。 • 企業在尚未宣告發放現金股利之前,無須作任何分錄。一旦公司股東會宣告盈餘後,必須貸記「應付股利」負債科目,俟發放現金股利之後,才沖銷「應付股利」。
釋例 14-2現金股利 彰化公司x2年5月31日於股東會決議發放x1年特別股股利每股$1、普通股股利每股$3,彰化公司有特別股20,000股、普通股100,000股。彰化公司於x2年6月30日發放現金股利。試作彰化公司相關分錄。 解析
14.2.2普通股股利 股票股利 vs. 股票分割 • 發放股票股利不會影響企業的資產及負債,只會增加企業發行的股數而已,也不影響每一股東原先的持股比率。有關股票股利之會計處理,有兩種方法:面額法與公允價值法。我國實務一般之作法,則都是採用面額法。 • 股份分割則不是股利之發放,它只是將原先之股數依原先持股比例,一起等比例增加股數,因此無須作任何分錄,只要註記股數增加即可。
釋例 14-3股票股利 南華公司x2年5月31日於股東會決議以股票股利之方式,發放x1年股利,每股$2,亦即每1股普通股可領到0.2股,宣告當日股價為$60。南華公司在除權之前有普通股100,000股。南華公司於x2年6月30日發放股票股利。 試分別依(1)面額法及(2)公允價值法作南華公司相關分錄。 (1)面額法 解析
釋例 14-3股票股利 (1)公允價值法
14.2.2普通股股利 財產(非現金股利)股利 • 企業應依IFRIC17之下列規定,處理財產股利之相關議題: 1.企業應按待分配之非現金資產之公允價值,衡量其「應付財產股利」之負債金額。 2.企業應於每一報導期間結束日及發放(清償)日,依當時之公允價值調整「應付財產股利」之帳面金額,並將其變動認列於權益,作為該分配金額之調整。 3.最後在發放(清償)日時,應將該非現金資之產帳面金額與「應付財產股利」之帳面金額間之差額,認列於當期損益。
釋例 14-4財產股利 東海公司x2年11月30日於股東會決議將其採用權益法之投資—南海公司,以財產股利之方式,按股東持股比率全數發放給股東,有關轉投資南海公司之相關資料如下: 試作:東海公司有關財產股利之分錄。
釋例 14-4財產股利 解析 x2/11/30應按待分配之非現金資產之公允價值,衡量其「應付財產股利」之負債金額。 保留盈餘750,000 應付財產股利750,000 x2/12/31於報導期間結束日,依公允價值調整「應付財產股利」之帳面金額,並將其變動認列於權益,作為該分配金額之調整。 保留盈餘($870,000-$750,000)120,000 應付財產股利120,000
釋例 14-4財產股利 x3/1/31於發放日,依當時之公允價值調整「應付財產股利」之帳面金額,並將其變動認列於權益,作為該分配金額之調整。同時應將該非現金資之產帳面金額與「應付財產股利」之帳面金額間之差額,認列於當期損益。 保留盈餘($950,000-$870,000)80,000 應付財產股利80,000 應付財產股利950,000 採用權益法之投資 450,000 處分投資利益 500,000
14.2.2普通股股利 清算股利 • 有時企業為了淡出營運,或為了提高淨值報酬率,會以來自保留盈餘以外的股本或資本公積,發放現金或財產股利給股東,此種股利稱之為清算股利。 • 清算股利是投資成本之收回,而非投資報酬。
釋例 14-5清算股利 暨南公司x2年5月31日於股東會決議宣告發放現金股利$30,000元,其中$20,000來自保留盈餘,其餘的$10,000來自資本公積—普通股股票溢價。暨南公司於x2年6月30日發放現金股利。 解析
14.3基本每股盈餘 • 企業的資本結構,可分為簡單資本結構及複雜資本結構。兩者之區分在於企業是否有發行潛在普通股。 • 簡單資本結構沒有包含潛在普通股,而複雜資本結構則有包含潛在普通股。對於只有簡單資本結構之企業,只要計算基本每股盈餘即已足夠,但對於複雜資本結構之企業,則應分別計算基本每股盈餘及稀釋每股盈餘。
14.3.1 基本每股盈餘之分子—盈餘 歸屬於母公司普通股之損益 • 須將歸屬於非控制股權之稅後損益利予以排除,只考量歸屬於母公司普通股權益之稅後損益。 • 如果企業損益表中,有「停業單位損益」時,企業應分別就「歸屬於母公司之繼續營業單位損益」及「歸屬於母公司之損益」,計算基本每股盈餘。表達如下:
14.3.1 基本每股盈餘之分子—盈餘 特別股股利稅後金額 • 特別股股東所領取之特別股股利不屬於普通股股東,故下列兩項特別股股利稅後金額應自當期損益中扣除: (1)與當期有關之已宣告、非累積特別股股利之稅後金額。 (2)不論有無宣告發放,當期應付之累積特別股股利之稅後金額。 • 遞增股利率特別股於原始發行時之任何折價或溢償,基於「股東間交易不認列損益」之原則,應採用有效利息法攤銷至「保留盈餘」,並於計算每股盈餘時,將該折溢價視為特別股股利予以調整。
釋例 14-6遞增股利率特別股 中興公司於x1年1月1日發行面值$10、無到期日的累積特別股1,000股,該特別股第1年無任何股利、也不能累積股利。但自第2年起,該特別股每年年底可領取10%股利。該特別股發行時,其他相同等級特別股的市場股利率為10%。 試作中興公司有關特別股在x1年及x2年之相關分錄,假定第2年底有發放股利。 因其他相同等級特別股的市場股利率為10%,故該特別股發行時之公允價值等於$10x1,000/(1.1)=$9,091,係屬折價發行,其折價攤銷表如下: 解析
14.3.1 基本每股盈餘之分子—盈餘 買回特別股之差額 • 企業如果向持有人公開收購而買回特別股,所支付對價之公允價值高於特別股帳面金額之部分,代表對特別股持有人之報酬,應作為「保留盈餘」之減項,該金額在計算基本每股盈餘之分子時,應予以減除。反之,所支付對價之公允價值如果低於特別股帳面金額之部分,該金額應予以加回。 • 有時候,企業會透過對原始轉換條件作有利之變更,或支付額外對價,以誘導可轉換特別股提早轉換。該所給與之普通股或其他對價之公允價值,超過按原始轉換條件可發行普通股公允價值之部分,係普通股股東給與特別股股東之報酬,在計算基本每股盈餘之分子時應予以減除。
特別股權益及特別股負債 • 符合「權益」定義之特別股才須考量特別股股利是否須自母公司損益予以扣除之必要。符合負債定義之「特別股負債」,因為已視為負債,所以該特別股負債所產生之「負債性質特別股股利」,不必再考量是否在計算每股盈餘時必須扣除。 • 因此,只有被視為權益之特別股,企業在將其買回或誘導轉換時所產生之差額,才可將其視為股東間之交易,不將該差額認列為損益,而僅須調整權益項目(如保留盈餘)。
釋例 14-7各類「特別股股利」、買回特別股之差額對計算基本每股盈餘之盈餘(分子)之影響 解析 北商公司x3年度歸屬於母公司之稅後淨利為$180,000,該公司於x3年度有下列四種在形式上為特別股流通在外,所有特別股均年底支付股利(如有時),計算北商公司x3年在計算基本每股盈餘時,所用分子之金額為何?
釋例 14-7 各類「特別股股利」、買回特別股之差額對計算基本每股盈餘之盈餘(分子)之影響 北商公司x3年在計算基本每股盈餘時,所用分子之金額計算如下:
14.3.2 基本每股盈餘之分母—股數 • 下列各事項,會影響到流通在外普通股加權平均股數之計算: • 企業新發行普通股(有資源流入)或買入庫藏股票(有資源流出)。 • 股票股利、紅利因子、股份分割及股利反分割(沒有資源變動)。 • 具強制性之轉換工具。 • 有選擇性之可轉換工具。 • 或有發行股份。 • 或有可退回股份。
14.3.2 基本每股盈餘之分母—股數 企業新發行普通股(有資源流入)或買入庫藏股票(有資源流出) • 新發行之普通股計入之時點,決定於普通股之發行條款及條件,企業應充分考量與發行有關之任何合約之實質。股份通常自可收取對價之日(通常指股份發行日)起計入加權平均股數。 • 如果企業以現金買回庫藏股票,也會使得企業資源有相對應地減少,使得流通在外的股數減少。
14.3.2 基本每股盈餘之分母—股數 股票股利、紅利因子、股份分割及股利反分割(沒有資源變動) • 下列事項雖會造成股數之增減,但企業資源並沒有因此產生相對應之變動:(1)股票股利(2)紅利因子(3) 股份分割(4) 股份反分割。 • 企業在現金增資時,現有股東對發行之股份通常都有股份認購權利(rights issues)。現金認購之價格通常低於股份之公允價值,因此產生紅利因子。
釋例 14-8紅利因子之計算 中科公司於x1年6月30日流通在外普通股股數為100,000股。中科公司於該日辦理現金增資20,000股,中科公司除權前一天的收盤價為$60。試作下列兩情況下,紅利因子為何? 1.現金增資認購價格為每股$30。 2.現金增資認購價格為每股$0。 解析
釋例14-9加權平均流通在外股數之計算 輔仁公司有關x1年度普通股資料如下: 試作:計算輔仁公司x1年度之加權平均流通在外股數。
14.3.2 基本每股盈餘之分母—股數 具強制性之轉換工具 • 具強制性之轉換工具(mandatorily convertible instrument),如到期須強制轉換為普通股之特別股或債券,因為隨著時間經過,到期時必須轉換成普通股,不論是發行人或持有人都沒有選擇的權利,因此視同發行時即已發行普通股,必須自發行簽約日起即納入基本每股盈餘股數之計算。
14.3.2 基本每股盈餘之分母—股數 有選擇性之可轉換工具 • 至於可由發行人或持有人自由選擇是否要將換成普通股之可轉換工具,須等到這些工具實際轉換時,才開始納入計算基本每股盈餘之股數(分母)中。在未轉換之前,只能納入稀釋每股盈餘考量。
14.3.2 基本每股盈餘之分母—股數 或有發行股份 • 所謂或有發行股份,係指滿足該協議之特定條件(例如未來盈餘或獲利達到條件)時,只收取少量或未收取現金或其他對價,就會發行給被收購者額外的普通股。或有發行股份僅自滿足所有必要特定條件(即事項已發生)之日起,始視為流通在外並計入基本每股盈餘之計算。
14.3.2 基本每股盈餘之分母—股數 或有退回股份 • 有些股份,例如給與員工之限制性股票,雖然已實際發行也流通在外,在計算基本每股盈餘時,因為持有限制性股票之員工若在未既得之前離職,企業得將其買回,所以係屬或有退回股份,視同未發行,不得作為流通在外股份處理。
釋例14-10基本每股盈餘之計算 實踐公司x1年度相關資料如下: 本期淨利$180,000(包括繼續營業單位本期淨利$240,000 及停業單位本期損失$60,000)。 期初流通在外普通股股數120,000 股,3月1日現金增資發行新股60,000 股,7月1日股份分割,每1股分割成為2股,10月1日購買庫藏股票50,000 股。 x1年度有流通在外之累積特別股50,000 股,股利率5%,每股面額為$10。 試作:計算實踐公司x1年之基本每股盈餘。
釋例14-10基本每股盈餘之計算 解析 普通股加權平均流通在外股數計算如下:
釋例14-10基本每股盈餘之計算 特別股股利=$10x50,000x5%=$25,000 基本每股盈餘之計算如下:
14.4稀釋每股盈餘 • 企業若有發行稀釋性潛在普通股時,只計算企業的基本每股盈餘未必能表達實際的經營績效,為考量這些稀釋性潛在普通股對基本每股盈餘的影響,並將其稀釋效果極大化以求得一個很保守的績效衡量指標,因此企業必須計算稀釋每股盈餘。 • 所謂「稀釋性」,係指潛在普通股僅當其轉換為普通股會減少繼續營業單位之每股盈餘,或增加繼續營業單位之每股損失時,才算有稀釋性。
14.4稀釋每股盈餘 • 由於稀釋每股盈餘係假定稀釋性潛在普通股如果轉換時,所計算而得之每股盈餘。因此稀釋性潛在普通股如果真的有轉換,有可能會影響到損益或/及股數,因此企業應就所有稀釋性潛在普通股的可能影響數,分別調整: • 分子--歸屬於母公司普通股權益持有人之損益。以及, • 分母--流通在外加權平均股數。
計算稀釋每股盈餘的控制數 • 因為控制數係根據母公司繼續營業單位之損益,而非歸屬於母公司之損益,來考量潛在普通股的稀釋效果,但如此一來,有可能會造成某一潛在普通股對於繼續營業單位的稀釋每股盈餘是稀釋性,但是對於母公司整體的稀釋每股盈餘是反稀釋性。
14.4.1 稀釋每股盈餘之分子—盈餘 • 計算稀釋每股盈餘之分子(盈餘),企業應先根據計算基本每股盈餘所採用之分子(盈餘),再調整下列各項之稅後金額: • 與稀釋性潛在普通股(如特別股等)有關之股利及買回之差額。 • 與稀釋性潛在普通股(如可轉換債券等)有關之利息。前述與潛在普通股有關之利息費用,應包括按有效利息法處理之折價及交易成本。 • 因稀釋性潛在普通股轉換所造成之任何其他收益或費損之變動。例如潛在普通股如果轉換,可能會造成員工分紅費用增加,因此須將此連帶變動一起納入調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