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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业务培训. 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许可和监管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和监管. 王关镇 2013 年 7 月 4 日.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有关法规、规章和文件. 法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 》 自 2008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 法规: 《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 》 (国务院令第 445 号)自 2005 年 11 月 1 日起实施 地方法规: 《 江苏省禁毒条例 》 (自 2013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部门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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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业务培训
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许可和监管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和监管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许可和监管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和监管 王关镇 2013年7月4日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有关法规、规章和文件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 自2008年6月1日起实施 法规: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5号)自2005年11月1日起实施 地方法规: 《江苏省禁毒条例》(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部门规章: 《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5号)自2006年4月15日起实施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文件: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管三字[2012]79号) 规范性文件: 《关于印发<江苏省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实施细则>的通知》(苏安监[2006]163号)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的主要内容 从下面四个方面讲易制毒化学品管理: 一是《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的主要内容; 二是《江苏省禁毒条例》和安监部门有关的内容; 三是《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号的主要内容及申请材料的要求; 四是《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管三字[2012]79号)的主要内容。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解读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共八章45条 现有列入易制毒化学品共有24种 2008年7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商务部、卫生部、海关总署、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将羟亚胺列入《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的公告纳入时间自2008年8月1日起执行 公安部 商务部 卫生部 海关总署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关于管制邻氯苯基环戊酮的公告自2012年9月15日起施行 到目前为止:安监部门监管的易制毒化学品共计21种。 属于安监部门管理的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共计:20个品种 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第1类10种 第2类5种 第3类6种(第一类、第二类所列物质可能存在的盐类,也纳入管制。) 现在社会上存在这类品种的变体。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实施部门 1、易制毒化学品涉及的部门有:公安部门、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商务主管部门、海关、工商管理部门、环境保护部门、卫生部门、铁路主管部门和交通运输部门。 2、 安监部门的主要职责:负责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环节的监督管理,核发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证和备案证明。
国家对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实行5项制度 国家对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有五项管理制度,即分类管理制度、分级管理制度、分部门共管制度、许可制度和进出品国际核查制度。 1、分类管理制度。根据在毒品加工中的作用,将列管的24易制毒化学品分成1、2、3类,对不同种类的采取不同的管理措施。 2、分级管理制度。不同种类、不同环节由不同部门进行管理。第1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由省级安监部门负责管理,2类生产、经营和3类生产由省辖市管理,3类经营由县级安监部门管理。 3、分部门共管制度。1类药品类由药监部门管理,非药品类由安监部门管理,购买、运输由公安机关负责管理,进出口由商务和海关负责管理。 4、许可制度。对不同种类的易制毒化学品和不同环节分别实行许可制度和备案制度。 5、进出口国际核查制度。公安、商务负责国际核查。
江苏省禁毒条例解讲读 本条例和安监部门有关的内容是三条 第二十第的第二款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和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使用单位的存储库房 ,应当设置视频监控设施和与公安机关联网的报警装置。 第二十一条易制毒化学品生产、使用企业应当如实登记本企业生产、使用第一类、第二类易制毒化学品的从业人员的姓名、身份证号码、住址联系方式等个人信息(以下简称个人信息),并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登记信息向所在地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管部门、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和公安机关报告。 第二十二条 化工企业出租、转让其反应釜等设施设备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如实登记承租或者受让企业名称、营业执照注册号,承租人或者受让人个人信息,出租期限、转让时间,出租或者转让设施设备的主要用途等情况,并自出租或者 转让协议签订之日起七日内,将登记信息向所在地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公安机关报告。 前段时间,省禁毒工作会议专题片,讲某市利用出租厂房提取麻黄碱,环保和安监部门多次检查中未发现 这一情况,出事故后,才发现。
《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解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解读 1、《办法》第7条、第8条规定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申请的材料; 2、《办法》第19条、第20条规定2、3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备案证明申请材料; 3、《办法》第21第、第22条规定2、3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备案证明有效期3年和办理备案时间即时办理; 4、《办法》第26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许可或者备案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本单位上年度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的品种、数量和主要流向等情况。 5、《办法》第28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将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及吊销许可情况,向同级公安机关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通报;向商务主管部门通报许可证和备案证明颁发等有关情况。
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分工 1、国家安监总局监督、指导全国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工作。 2、省安监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和备案的指导与监督管理工作,并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第1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的审批和许可证的颁发工作。 3、省辖市安监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备案制度的执行,并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第2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和第3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备案证明颁发工作。 4、县安监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备案制度的执行,并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第3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备案证明颁发工作。
第1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的条件第1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的条件 1、《条例》第7条规定生产许可条件: 申请生产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经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的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取得生产许可证后,方可进行生产: (一)属依法登记的化工产品生产企业或者药品生产企业; (二)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生产设备、仓储设施和污染物处理设施; (三)有严格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环境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四)企业法定代表人和技术、管理人员具有安全生产和易制毒化学品的有关知识,无毒品犯罪记录;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2、《条例》第九条规定经营第1类易制毒化学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经本条例第十条规定的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取得经营许可证后,方可进行经营: (一)属依法登记的化工产品经营企业或者药品经营企业; (二)有符合国家规定的经营场所,需要储存、保管易制毒化学品的,还应当有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仓储设施; (三)有易制毒化学品的经营管理制度和健全的销售网络; (四)企业法定代表人和销售、管理人员具有易制毒化学品的有关知识,无毒品犯罪记录;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1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证的材料第1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证的材料 《生产、经营许可办法》及省局《实施细则》规定生产企业申请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许可证,应当向所在地的安监部门提交下列文件、资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一)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一式两份); (二)生产设备、仓储设施和污染物处理设施情况说明材料; (三)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制度和环境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四)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五)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和技术、管理人员具有相应安全生产知识的证明材料; (六)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和技术、管理人员具有相应易制毒化学品知识的证明材料及无毒品犯罪记录证明材料; (七)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八)产品包装说明和使用说明书。 对一类非药品易制毒化学品企业实行现场核查。
第1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材料第1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材料 《生产、经营许可办法》及《实施细则》规定经营单位申请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应当向安监部门提交下列文件、资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一)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申请书(一式两份); (二)经营场所、仓储设施情况说明材料; (三)易制毒化学品经营管理制度和包括销售机构、销售代理商、用户等内容的销售网络文件; (四)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和销售、管理人员具有相应易制毒化学品知识的证明材料及无毒品犯罪记录证明材料; (五)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六)产品包装说明和使用说明书。 属于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的,还应当提交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对1类非药品经营单位需要时进行现场核查。
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备案特点 在《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5号)在总则第2条确立国家对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等实行许可制度。在其后面的有关条文中规定生产、经营第2、3类易制毒化学品需要备案,这说明《条例》所讲的许可制度包括备案。备案不是一种可有可无的手续。依据《条例》第26条,没有相应的备案证明,企业就不具备申请进出口易制毒化学品条件。依据《条例》第32条、第40条规定,生产、经营易制毒化学品而不备案的将受到相应处罚。由此可见备案也是许可制度的一部分,备案只是一种审批手续简便的许可。备案有一定的形式、程序要求。在实施备案制度时,只有设定一定的形式、程序使企业的备案符合一定的形式要求,才能实现备案的目的。 在国家安监总局《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5号)中,将非药品类易制毒生产、经营的备案被设置为一种特殊许可形式。
2、3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备案证明提交的材料 第2、3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单位进行备案时,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一)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备案申请书(一式2份); (二)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制度; (三)产品包装说明和使用说明书; (四)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属于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还应当提交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和危险化学品登记证(复印件)。
第2、3类易制毒化学品单位备案证明提交的材料第2、3类易制毒化学品单位备案证明提交的材料 第2、3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单位进行备案时,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一)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备案申请书(一式2份); (二)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制度; (三)产品包装说明和使用说明书; (四)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属于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的,还应当提交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第2、3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办理备案证明手续第2、3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办理备案证明手续 第2、3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自生产、经营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将经营品种、数量、主要流向等情况,向当地安监部门备案。资料符合要求的,由当地安监部门颁发备案证明。备案主要注意下列情况: 1、备案时限,是在自生产、经营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超过30个工作日的不备案的视为违法经营。 2、备案的内容,是指生产、经营品种、数量、主要流向等情况。其中品种是指易制毒化学品,不包括非易制毒化学品在内。备案的情况还包经营方式如批发、零售或分销网点的说明。 3、备案的级别,第2类由省辖市安监局备案,第3类由县级安监局备案。同时经营第2、3类的由省辖市安监局同时备案。 4、所在地是指企业注册登记表明的所在地。 5、流向的标法:国家、省(直辖市、自治区)、市、县(市)。出口标到国家,出省标到省(直辖市、自治区),省内标到市、市内标到县(市)。
生产企业经销自产易制毒化学品如何处理 生产企业销售本企业产品,根据不同情况办理相应手续: 1、未办理生产许可证或未进行备案的,需要先申请生产许可证或备案证明,取得后方可进行生产和销售活动。 2、已经取得生产许可证或备案证明的,直接销售本企业产品的,不需要办理生产许可证或再办理备案证明。 3、生产企业在厂外设立销售网点的,经销第1类易制毒化学品,依据《条例》规定,应当取得经营许可证。申请程序与独立的经营单位取得许可程序相同。2类3类非药品类企业在厂外设立销售网点的,同样需要办理备案证明。
易制毒化学品备案证明发生变化如何处理 第2、3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单位名称、单位地址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工商营业执照变更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重新办理备案手续;生产或者经营的品种、主要流向改变的,应当在发生变化后30个工作日内重新办理备案手续。不存在变更!
第1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变更需要提交的材料第1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变更需要提交的材料 第1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在许可证有效期内变更单位名称、经济类型、注册地址以及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应当于工商营业执照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依据省局《实施细则》第五条的规定提出变更申请,填写《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证变更申请书》,并提交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变更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还需提交变更后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无毒品犯罪记录的证明材料和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培训合格的证明材料。 第1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在许可证有效期内变更许可品种、数量和主要流向的,应当于许可品种、数量和流向发生改变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依据省局《实施细则》第五条的规定提出变更申请,填写《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证变更申请书》,按照省局《实施细则》第六条至第十三条的规定,办理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的变更手续(基本上相当于重新申领)。
如何把关第2、3类易制毒化学品材料 对2、3类易制毒化学品备案材料的把关: 首先,申请人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即应当如实提供真实的备案材料。 其次,对材料显然存在不真实的的备案材料,不予以受理,对材料真实性存在怀疑的,颁发机关应当及时核实。 一旦发现备案证明领取人造假或掩盖真实情况,颁发机关应当立即吊销备案证明。并依照《条例》从严给予处罚。颁发机关加强日常监管工作,进行不定期检查活动。
易制毒化学品申请人必须提交产品包装和使用说明书并标明名称、化学分子式和成份易制毒化学品申请人必须提交产品包装和使用说明书并标明名称、化学分子式和成份 《条例》第四条易制毒化学品的产品包装和使用说明书,应当标明产品的名称(含学名和通用名)、化学分子式和成分。 这样规定的目的是防止毒品犯罪分子利用易制毒化学品多个名称,欺骗、蒙蔽执法人员,从而将易制毒化学品流入非法渠道。如在易制包装和使用说明书上祥细标明产品的名称(含学名和通用名)、化学分子式和成分,毒品犯罪分子就可能利用这一漏洞,在易制毒化学品的产品包装和使用说明书使用一些生僻的名称,或者称是混合物,从而将易制毒化学品流入非法渠道。 发证机关和备案机关必须要求其提供交祥细产品包装和使用说明书。
做好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年度报告工作 《条例》第36条和《生产、经营许可办法》第26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向当地安监部门报告上年度的非药品易制生产经营的品种、数量和主要流向等情况。 第36条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或者进口、出口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许可或者备案的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报告本单位上年度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或者进口、出口情况;有条件的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或者进口、出口单位,可以与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建立计算机联网,及时通报有关经营情况。 第26条经营单位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许可或者备案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本单位上年度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的品种、数量和主要流向等情况。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报告后10个工作日内将本行政区域内上年度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汇总情况报上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对颁证情况实施季报制。安监部门及时上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综合管理信息系统》
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从业单位不再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办理何手续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从业单位不再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办理何手续 非药品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不再从事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及时到原发证、备案机关办理许可证、备案证明注销手续。 对到期企业未重新申领许可证或备案证明的,发证、备案机关应当对该类企业办理注销手续。 对注销的企业应当及时通报公安、工商管理和商务主管部门。
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单位申请表说明 经营单位情况表
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企业申请书说明 生产企业情况表
企业提出申请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请人补正材料 不需要取得生产许可证或不属于省安监局职权范围的,不受理 行政许可工作点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 符合形式审查条件的,行政许可工作点出具《受理通知书》,将申请材料上报省安监局 省安监局审查申请材料,组织专家审查或现场核查 省安监局对审查结果和专家意见、现场核查意见进行审议 符合条件的,颁发生产许可证,并通知领取证书 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生产企业并说明理由 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许可证审批流程图
企业提出申请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请人补正材料 不需要取得经营许可证或不属于安监局职权范围的,不受理 行政许可工作点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 符合形式审查条件的,行政许可工作点出具《受理通知书》,将申请材料上报省安监局 省安监局审查申请材料,组织专家审查或现场核查 省安监局对审查结果和专家审查、现场核查意见进行审议 符合条件的,省安监局颁发经营许可证,并通知企业领取证书 不符合条件的,省安监局书面通知经营企业并说明理由 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审批流程图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管三字[2012]79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管三字[2012]79号) 指导意见分为五部分内容: 一是重要意义和总体要求。 重要意义:维护社会秩序、构建和谐社会具有重要现实意义。 总体要求:严把企业准入关,建立日常监督检查机制,完善联合执法机制,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增加自律意识。 二是严格源头准入,加强监督管理。许可证和备案证明载明的易制毒化学品品种产量、销售量、流向等内容,要反映企业实际生产经营情况,增强许可证和备案证明的约束与引导作用。结合安全生产工作依法淘汰生产条件差、管理水平低的生产,关闭无固定场所的经营企业,严禁涉毒企业。 对本地区的企业检查要做到基本上全覆盖。 三是落实企业的主体责任。建立责任体系,配备至少1名专职人员负责易制毒化学品工作人员或固定的人员。严禁超范围生产、经营。销售流向清晰、档案记录完整。企业每年要对全体员工进行一次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方面的遵纪守法教育培训 。 四是落实政府部门的监责任。加强流向监管。及时上报颁证和企业报情况。建立倒查机制。 五是参与部门连动机制。 保持人员相对稳定。信息共享。
危险化学品经营基本情况 目前,共颁发危险化学品经营经营许可证37870家,其中:剧毒化学品423家,加油站5073家,仓储企业300余家。 其特点:面广量大,安全投入不大,从业人员安全意识不强。
近5年全省危险化学品事故情况 08年全省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16起,死亡20人; 09年全省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17起,死亡28人; 10年全省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8起,死亡10人; 11年全省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10起,死亡13人; 12年全省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8起,死亡10人。 截止,2013年5月底,全省共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9起,死亡10人。 大连中石油国际储运有限公司2011年发生的“7.16”输油管道爆炸火灾事故。 2013.6.2中石油大连石化分公司发生油罐爆炸事故2人失踪,2人重伤。 全国经营企业最新发生死亡事故是今年3月1日成都中石化加油站在装油气回收过程中,发生爆炸造成死亡1人,伤2人。 全国经营企业最近发生事故死亡人数最多的是上海中石油加油站也是在检维修过程中发生爆炸死亡4人,伤30人。
成都加油站爆炸事故图片 成都加油站油气回收改造发生的事故
上海加油站爆炸图片 上海加油站爆炸图片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 申请危险化学经营许可证的有关有法律、法规、规章。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 法规: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自2011年12月1日起实施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3号)自2011年3月1日起实施 地方性法规: 《江苏省燃气管理条例》(2005年3月31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2005年7月1日起施行) 部门规章: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5号)2012年9月1日起实施 《生产经营单位培训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1号)2006年6月1日起实施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监总局令第16号)2008年2月1日起实施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隐患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7号)2009年5月1日起实施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0号)2011年12月1日起实施 《成品油市场管理暂行办法》(商务部令第2006年第23号)
有关危险化学经营规范性文件 国家和省安监局有关文件: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有关事项的通知》(安监总厅管三函[2012]179号)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有关问题的复函》安监总厅管三函〔2013〕65号 《国家安监总局办公厅关于车用燃料生产经营许可及监管问题的复函 》安监总厅管三函〔2012〕101号 《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编制导则(单位版)》(安监管危化字[2004]43号) 《关于落实<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进一步明确港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职责的通知》(苏交港[2012]13号) 关于贯彻<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苏安监[2012]231号) 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现场核查表》的通知(苏安监[2012]293号) 《关于正式启用“江苏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信息系统”的通知》(苏安监[2013]57号)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文件的解读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文件的解读 解读的主要内容: 一是《安全生产法》; 二是《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自2011年12月1日起实施; 三是《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5号)2012年9月1日起实施; 四是有关文件。
《安全生产法》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与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相关的条款: 《安全生产法》大概有9条和危险化学品有直接关系。 主要有: 1、单位负责人的主要职责; 2、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投入; 3、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的安全机构的设置或安全人员的配备; 4、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上岗的资质; 5、对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对操作规程的了解掌握; 6、建设项目的安全论证和评价; 7、危险化学建设项目的安全审查和竣工验收; 8、应急器材和人员的配备及演练; 9、对重大危险源应当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并制定应急预案,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解读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与经营许可相关有条款: 1、根据危险化学品的特性对其进行了定义,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 ; 2、《危险化学品目录》由10个部门共同公布;《危险化学品目录》制定的部门有:由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工业和信息化、公安、环境保护、卫生、质量监督检验检疫、交通运输、铁路、民用航空、农业主管部门; 3、《条例》(第591号令)第四章为经营安全;第33条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实行许可制度,《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是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前置条件; 4、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的储存条件要符合《条例》第二章关于储存条件的要求。
条例变化最大的内容 一是危险化学品目录的调整。第344号令是:危险化学品列入以国家标准公布的《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剧毒化学品目录和未列入《危险货物品名表》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由国务院经济贸易综合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公安、环境保护、卫生、质检、交通部门确定并公布,原为三个标准,一是国标、二是剧毒化学品目录、三是相关部门确定并公布。 现调整为: 《危险化学品目录》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公安、环境保护、卫生、质量监督检验检疫、交通运输、铁路、民用航空、农业主管部门,根据化学品危险特性的鉴别和分类标准确定、公布,并适时调整。 二是发证机关的调整。第344号令发证机关是省级和设区的市安监部门。现调整为设区的市和县级安监部门。 三是发证机关由省、市二级,调整为市、县(市、区)二级。 四是将危险化学品仓储企业纳入了经营许可管理范围,填补这一制度的空白。 仓储经营是指利用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场地,专门为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危险化学品储存、周转业务服务的经营行为。
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核查的重点 《条例》(591号令)第35条规定“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进行审查,并对申请人的经营场所、储存设施进行现场核查,自收到证明材料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要求对所有经营企业进行核查。省局下发了《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现场核查表>的通知》的要求,核查重点是: 一是危险化学品仓储企业; 二是构成重大危险源带储存设施的经营企业; 三是有储存设施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化学品的经营企业; 四是购买危险化学品进行分装、充装或者加入非危险化学品的溶剂进行稀释(混配),然后销售的 ; 五是汽油加油站。 为何要对贸易公司经营场所进行核查这是《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居民区(楼)不得批准设置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和储存场所。
事故案例1 深圳清水河危险化学品仓库火灾爆炸事故 1993年8月5日,深圳市清水河危险化学品仓库发生火灾爆炸事故,这次事故造成事故死亡15人,101人住院治疗,重伤25人,直接损失超过2亿元。 事故单位是中国对外贸易开发集团公司下属储运公司与深圳市危险化学品服务中心联营的安贸危险化学品储运联合公司的仓库。 事故原因:4号库储存大量强氧化剂高猛酸钾、过硫酸铵、硝酸铵、硝酸钾等与强还原剂硫化碱、可燃物樟脑精等混存。因忌物品混存接触反应放热引起危险化学品燃烧,而造成事故。
事故案例2 事故经过: 2008年9月8日山东济南某分公司第63加油站在安装加油机和潜油泵过程中,由于油罐人孔盖不符合安装油泵的条件,需要对油泵人孔盖进行改造,由于承包商的施工人员,擅自用自带泵将2号罐中注水抽空,在无人监控的情况下,在制作井边沿进行切割,引燃油罐内殘余油气发生闪爆,造成1人死亡。 事故的原因: 直接原因:施工人员违反施工安全规定,安装潜油泵过程中将油罐中水抽出,造成油罐和操作井口油气积聚。在当天施工中未办理动火作业票等,施工人员擅自变更作业地点,在靠近油罐口附近进行作业,引起闪爆。 间接原因:一是对施工单位资质把关不严,不具备安全施工资质的单位进场。二是没有制定施工安全措施,对施工现场现场监督流于形式,对作业票制度执行不严。三是对外来施工人员安全教育没有针对性,走过场。
案例3 氧气瓶爆炸事故 2004年8月17日,某公司氧气充气站在充装过程中发生氧气瓶突然发生爆炸,造成充氧车间整个厂房倒塌,遭到严重破坏,虽未造成人员死亡,经济损失重大。 事故直接原因:一是氧气瓶在使用过程中,留有的压力过低,致使杂质进入气瓶,违反了《气瓶安全监察规程》关于必须留有剩余压力的要求。二是气瓶在充装过程中,操作人员违反了《气瓶安全监察规程》关于充装前逐瓶检查的要求。 间接原因:一是该公司安全管理不严,致使规章制度流于形式,员工违反操作规程时有发生。二是员工流动较大,安全教育培训没有及时根上。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的条件的变化 原条例(344号令)经营许可条件是: (一)经营场所和储存设施符合国家标准; (二)主管人员和业务人员经过专业培训,并取得上岗资格; (三)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 (四)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标准要求的其他条件。 现条例(591号令)经营许可条件是: (一)有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经营场所,储存危险化学品的,还应当有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储存设施; (二)从业人员经过专业技术培训并经考核合格; (三)有健全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四)有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五)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和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解读 原《办法》和新《办法》的变化: 原《办法》共5章28条,修订后的《办法》共6章、40条,分别是总则、申请经营许可证的条件、经营许可证的申请与颁发、经营许可证的监督管理、法律责任和附则。条文增加较多的是发证程序和法律责任两章。最大变化是一是经营方式的变化;二是取消了经营许可证的甲、乙二种。 原《办法》第1章总则5条、第2章经营许可证的申请与审批10条、第3章经营许可证的监督管理 4条、第4章罚则4条、第5章附则5条。 新《办法》第1章总则5条、第2章申请经营许可证的条件3条、第3章经营许可证的申请与颁发13条、第4章经营许可证的监督管理7条、第5章法律责任8条、第6章附则4条 原《办法》的经营许可证条件是5项;新《办法》的经营许可证条件是10项。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解读(续)《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解读(续) 提交的材料原《办法》是6项、新《办法》是9项。 适用范围的调整:由原来的危险化学品名录调整到危险化学品目录。 民用爆炸物品、放射性物品、核能物质和城镇燃气的经营活动,不适用本办法。 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3号)的规定,城镇燃气(含运输工具用燃气)不适应本办法。原国家总局规定加气站需要发证的现在不需要。 城镇燃气不断发生事故,如今年端午节我省发生的燃气发生爆炸事故死亡11人,中石油上海加油站爆炸事故也是加气检维修过程了发生的。 新《办法》规定不需要申请办理经营许可证的二类企业是: 一是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在其厂区内销售本企业产品不需要再经营许可证领证; 二是依法取得港口经营许可证的港口经营人在港区内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的,不需要取《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纳入经营许可:购买危险化学品进行分装、充装或者加入非危险化学品的溶剂进行稀释,然后销售的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安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5号)的规定: 1、《办法》第4条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分为二级许可、属地监管的原则。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解读(续)《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解读(续) 2、《办法》第5条对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进行了分工。 设区的市负责以下企业的发证: (一)经营剧毒化学品的企业 ; (二)经营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企业; (三)经营汽油加油站的企业; (四)专门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的企业; (五)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的中央企业所属省级、设区的市级公司(分公司) 省局规定的: 省属(省国资委管理)企业及其所属设区的市级公司(分公司),设区的市属企业。 县(区)负责发证的范围: 负责除市级安监局负责的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经营许可证的审批、颁发 3、《办法》第6条和第8条对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的条件进行了细化。《条例》(第591令虽然规定的条件只有6项,为了有可操作性须进行细化,将条件细化成10条。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解读(续)《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解读(续) 4、《办法》第9条规定了申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需要提交的文件资料。 (一)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的目录清单; (二)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的相关资格证书(复制件)和其他从业人员培训合格的证明材料; (三)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文件或者租赁证明文件(复制件); (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性质营业执照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文件(复制件); (五)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复制件)。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解读(续)《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解读(续) 带有储存设施经营危险化学品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储存设施相关证明文件(复制件);租赁储存设施的,需要提交租赁证明文件(复制件);储存设施新建、改建、扩建的,需要提交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意见书(复制件); (二)重大危险源备案证明材料、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学历证书、技术职称证书或者危险物品安全类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证书(复制件); (三)安全评价报告。 5、第11条规定发证关机核查制度。 6、第13条规定许可证载明事项。增加延期事项;取消了经济类型。 7、《办法》第14条和第16条需要办理变更手续。 (一)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制件); (二)变更后的主要负责人安全资格证书(复制件); (三)变更注册地址的相关证明材料;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解读(续)《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解读(续) (四)变更后的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及其监控措施的专项安全评价报告。 (五)取得经营许可证的企业有储存设施新、改、扩建设项目的,并取得验收意见书,20工作日内办理变更手续。 8、 《办法》第17条需要企业重新申请办理经营许可证。 (一)不带有储存设施的经营企业变更其经营场所的; (二)带有储存设施的经营企业变更其储存场所的; (三)仓储经营的企业异地重建的; (四)经营方式发生变化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