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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A. ˙ 單元五 ˙ 無過失責任. 台南科技大學 陳素萍、林儒君、李宜靜、王瑤芬老師 十方聯英律師事務所 陳三兒律師. 一 . 算不算「合理安全性」: 警局 BMW 重型機車火燒警局. 【 上訴人 】 (最高法院民事判決 95 年度台上字第 684 號) 1. 台北縣政府警察局 88 年 11 月向汎德股份有限公司購買 60 量 BMW 重型摩托車,楊警員 92 年 1 月在派出所地下室發動時兩側排氣管突然著火,延燒到其他汽機車及該派出所辦公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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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Q&A ˙單元五˙ 無過失責任 台南科技大學 陳素萍、林儒君、李宜靜、王瑤芬老師 十方聯英律師事務所 陳三兒律師

  2. 一. 算不算「合理安全性」: 警局 BMW重型機車火燒警局 【上訴人】(最高法院民事判決95年度台上字第684號) 1.台北縣政府警察局88年11月向汎德股份有限公司購買60量BMW重型摩托車,楊警員92年1月在派出所地下室發動時兩側排氣管突然著火,延燒到其他汽機車及該派出所辦公廳。 2.可見機車有品質及設計之瑕疵,操作時有起火之高度危險性,卻沒有在產品明顯處做警告標示,該公司應負製造人損害賠償責任,賠償1,066,500元。

  3. 警局BMW重型機車火燒警局(續) 【被上訴人】 1.業者指該車為德國BMW汽車大廠所製,且通過德國官方檢測ABE技術認證標準,具備符合銷售當時科技與專業水準可合理期待之安全性。 2.89年驗收已給使用手冊,並辦理操作及簡易保養訓練,且對員警實地操作訓練及講解使用手冊。

  4. 警局BMW重型機車火燒警局(續) 3.使用手冊第49頁有記載「摩托車靜止時勿讓引擎運轉,否則會有過熱與起火之危險。發動引擎後,馬上騎走。」楊警員啟動機車後未立即騎走,讓引擎在空氣不流通之地下室運轉,才導致引擎溫度過高而火災。他也指出發動前並無異樣且無異味,是在熱車後五、六分才起火,可見是使用不當。 4.對方無法證明機車有瑕疵及欠缺符合當時科技或專業水準可合理期待之安全性,不能要業者負責商品製造人之責。

  5. 警局BMW重型機車火燒警局(續) Q: 【討論】 1. 德製BMW重型機車通過德國政府安全檢驗,但員警只是照一般人習慣,啟動後暖車不立即騎走,才5-6分鐘車子就起火還火燒警局,是否符合消保法「符合銷售當時科技與專業水準可合理期待之安全性」之要求? 2. 一個不安全的商品會帶給消費者怎樣的傷害?如何防止這類商品不安全事件的再版?我們可以怎麼做? 請討論

  6. 警局BMW重型機車火燒警局(續) 【判決】 1.原審一方面認定起火原因是員警起動未騎走,引擎在空氣不流通之地下室於靜止狀態中繼續運轉,致引擎溫度過高而起火燃燒,一方面又認定機車即便長時間停機暖車並無安全之虞,理由前後矛盾。 2.雖業者堅稱通過德國檢驗,但散熱系統之安全性與當地環境氣候相關,德國氣候環境與台灣不同,該車雖符合德國標準但是否符合台灣海島型氣候?有進一步查明必要。

  7. 警局BMW重型機車火燒警局(續) 3.操作手冊也記載引擎發動後應馬上騎走否則有過熱可能,可見如不依操作手冊使用即具有危害消費者財產之可能,業者有在機車明顯處為警告標示之義務。故上訴有理由。

  8. 二.無過失責任是否適用醫療行為 :酒臥路邊送醫轉成植物人 (台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95年度醫上字第3號) 蘇先生92年1月因醉酒倒臥路邊,消防局救護車送到台北聯合醫院,蘇太太隨即到院,蘇先生意識清楚且喊人不舒服。醫院對其給予診治,但病情急轉直下突然顱內出血,雖盡力救治但仍為植物人。

  9. 酒臥路邊送醫轉成植物人(續) 【上訴人】 • 急診室值班李醫師未進行任何醫療行為,指示讓蘇先生睡覺即可,之後再也沒有任何診治。 • 後來蘇先生叫不醒,請值班辛醫師檢查,但未獲進一步醫療行為,只給點滴。

  10. 酒臥路邊送醫轉成植物人(續) • 蘇先生突然尿失禁,辛醫師才做斷層發現顱腔出血。 • 兩醫師怠於檢查導致蘇先生成為植物人,依消保法第7條無過失責任請求賠償。

  11. 酒臥路邊送醫轉成植物人(續) 【被上訴人】 • 蘇先生長期酗酒,多次醉倒為該院常客。起出家屬在急診室想將蘇先生接回家,經院方人員勸阻方留置醫院觀察,並無推委行為反而積極注意。 • 辛醫師值班時對病人的多次紀錄表可證並非棄之不理,而是多次探顧,家屬所言不實。

  12. 酒臥路邊送醫轉成植物人(續) • 蘇先生送醫時並沒有頭部外傷,救護車之紀錄表可證明。 • 直到凌晨突然有變化,辛醫師立即診治,並會診神經外科醫師開刀,並無疏失。 • 蘇先生成植物人與院方醫療處置無任何因果關係。

  13. 酒臥路邊送醫轉成植物人(續) Q: 【討論】 1.你認為蘇太太是否可依消保法無過失原則向醫院請求賠償?理由是? 2.當消費者要求進入醫院「消費」就不可發生任何「危險」,否則醫生或院方要賠償,醫生或院方會採取怎樣的自保措施? 3.這樣的發展對消費者好不好? 4.到醫院診治的這類醫療行為,適不適用消保法的無過失責任? 請討論

  14. 酒臥路邊送醫轉成植物人(續) 【判決】 • 本次醫療行為是否適用消保法第7條之無過失責任?消保法指一般的「消費性服務」,但範圍並無明確定義。 • 消保法第1條「為保護消費者權益,促進國民消費生活安全,提昇國民消費生活品質,特制定本法。」消保法之制定在於保護消費者並提升生活品質。

  15. 酒臥路邊送醫轉成植物人(續) 【判決】 • 若把無過失責任套用到醫療行為,醫生可能為了降低自身承受之危險,採取對病人不是最有利的醫療方式。比如為了救治病人可能需進行高風險之手術,但此方式也將對醫生帶來被告發的高風險,是以醫生可能轉而採取對病人不是最佳但對醫師本人較安全的手術,此非病人之福。

  16. 酒臥路邊送醫轉成植物人(續) 【判決】 • 醫師為了自保,可能會「選擇傷患」,避開危急、棘手病患以求無過失,免於訴訟之累。也可能促使醫師採取防禦性醫療,先做一些不必要的檢查,將來萬一被告可以證明已經善盡責任。 • 套用無過失責任於醫療行為,將導致醫療行為不再純粹以救治病人為主要宗旨,而是設法保護醫療人員之安全,此舉違反消保法第1條之立法精神,故醫療行為應排除於消保法適用範圍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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