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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用结构性减税政策 促进企业发展 — 泰州市地税局

运用结构性减税政策 促进企业发展 — 泰州市地税局. 一、税收策划思路. ( 一 ) 鼓励自主创新 1 、税收政策规定 对企业发生的技术开发费在企业所得税前给予 50% 的加计扣除;对技术开发、技术转让免征营业税;对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 (500 万元以下免征, 500 万元以上的部分减半 ) ;对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 15 %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一、税收策划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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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用结构性减税政策 促进企业发展 — 泰州市地税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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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运用结构性减税政策 促进企业发展 —泰州市地税局

  2. 一、税收策划思路 • (一)鼓励自主创新 • 1、税收政策规定 • 对企业发生的技术开发费在企业所得税前给予50%的加计扣除;对技术开发、技术转让免征营业税;对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500万元以下免征,500万元以上的部分减半);对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3. 一、税收策划思路 • 对软件产品销售,按17%的法定税率征税后,其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增值税实行即征即退,对软件企业取得的退还增值税不征收企业所得税;新办软件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企业所得税实行两免三减半;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生产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4. 一、税收策划思路 • 2、税收筹划 • 分离核心产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软件企业 • 外设研发机构

  5. 一、税收策划思路 • 3、注意事项 • 财税字〔1999〕273号 :与技术转让、技术开发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是指转让方(或受托方)根据技术转让或开发合同的规定,为帮助受让方(或委托方)掌握所转让(或委托开发)的技术,而提供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且这部分技术咨询、服务的价款与技术转让(或开发)的价款是开在同一张发票上的。

  6. 一、税收策划思路 • 财税字〔1999〕273号 :以样品、样机、设备等货物为载体提供已有技术或开发成果的,其免税营业额不包括货物的价值。

  7. 一、税收策划思路 • 国税发〔2008〕116号 : • 财务核算健全并能准确归集研究开发费用的居民企业 • 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 • 对委托开发的项目,受托方应向委托方提供该研发项目的费用支出明细情况

  8. 一、税收策划思路 •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不允许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费用和支出项目,均不允许计入研究开发费用。 • 申报的研究开发费用不真实或者资料不齐全的,不得享受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主管税务机关有权对企业申报的结果进行合理调整。

  9. 一、税收策划思路 • (二)鼓励节能环保资源综合利用 • 1、税收政策规定 • 以垃圾为燃料生产的电力或者热力以及核电生产企业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的政策;利用风力生产的电力增值税实行即征即退50%的政策;对国家鼓励的资源其它综合利用产品,给予增值税免税或者即征即退政策;

  10. 一、税收策划思路 • 企业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发生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专用设备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对符合条件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收入,减按90%计入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总额。

  11. 一、税收策划思路 • 2、税收筹划 • 分离资源综合利用项目、环境保护项目、节能节水项目 • 外设设备制造企业,改自制设备为外购设备

  12. 一、税收策划思路 • (三)鼓励人才引进 • 1、税收政策规定 • 对纳税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股票期权所得和低价取得住房所得(注:住房按成本价计算所得),可分摊至各月,独立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对企业负担的年金单独作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所得征税;

  13. 一、税收策划思路 • 企业和个人负担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不超标)不计入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软件生产企业的职工培训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其他企业的职工教育经费超标准(工资总额的2.5%)部分,可无限期向以后年度结转扣除。

  14. 一、税收策划思路 • 2、税收筹划 • 最低税负方案 • 寻找适用低税率的机会 • 国税发[2005]9号 :全年一次性奖金 • 财税[2007]13号 :成本价,比照全年一次性奖金 • 国税函[2009]694号:年金 • 财税[2005]35号 :股票期权

  15. 一、税收策划思路 • 例:李某2007年度年薪为98800元,平时每月领取2400元,年终一次性领取全年一次性奖金70000元。 • 李某应缴纳个人所得税为: • (2400-2000)×5%×12+70000×20%-375=13865(元) • 如果对照最低税负方案,安排李某全年一次性奖金为24000元,平时每月领取6233.33元[(98800-24000)÷12],那么李某应缴纳个人所得税为: • [(6233.33-2000)×15%-125]×12+24000×10%-25=8495(元) • 可见,按最低税负方案可少缴个人所得税5370元(13865-8495)。

  16. 一、税收策划思路 • (四)鼓励资产重组 • 1、税收政策规定 • 对转让企业产权(股权)不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不征收营业税并且免征土地增值税(开发产品投资和以土地投资房地产企业除外);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合并、分立、股权重组免征企业所得税和契税;国家收回土地使用权免征或者不征营业税、土地增值税、契税、个人所得税等。

  17. 一、税收策划思路 • 2、税收筹划 • 企业销售不动产(先投资后转让股权,先分立后合并) • 个人转让门面房:成立一人公司,转让一人公司股权 • 回归法 • 企业合并案例分析

  18. 一、税收策划思路 • 3、注意事项 • 财税[2008]175号 :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企业,依据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合并改建为一个企业,且原投资主体存续的,对其合并后的企业承受原合并各方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企业依照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分设为两个或两个以上投资主体相同的企业,对派生方、新设方承受原企业土地、房屋权属,不征收契税。

  19. 一、税收策划思路 • 财税[2006]21号 :对于以土地(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或联营的,凡所投资、联营的企业从事房地产开发的,或者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其建造的商品房进行投资和联营的,均不适用财税字〔1995〕048号文件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的规定。

  20. 一、税收策划思路 • 国税函〔2000〕687号:鉴于深圳市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和深圳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一次性共同转让深圳能源(钦州)实业有限公司100 %的股权,且这些以股权形式表现的资产主要是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附着物,经研究,对此应按土地增值税的规定征税。

  21. 一、税收策划思路 • 4、思考问题(企业所得税) • 符合特殊重组条件的能否选择一般重组? • 免税合并一定优于应税合并吗? • 亏损企业(小企业)能够吸收合并盈利企业(大企业)吗? • 财税〔2009〕59号:可由合并企业弥补的被合并企业亏损的限额=被合并企业净资产公允价值×截至合并业务发生当年年末国家发行的最长期限的国债利率。

  22. 一、税收策划思路 • (五)鼓励二三产分离 • 1、税收政策规定 • 对国家试点物流企业和省重点物流企业的联运业务和仓储分包业务实行差额征收营业税;对符合条件的教育劳务和医疗服务免征营业税;对鼓励发展的文化产业减免增值税和营业税。此外,泰州市规定,对新办服务业企业入库税收形成的地方留成财力,按第一年100%、第二年50%、第三年30%,由同级财政安排用于扶持企业发展。

  23. 一、税收策划思路 • 2、税收筹划 • 增值税与营业税税负比较 • 增值税税率17%、13%,营业税税率3%、5% • 货物运输营业税征3%抵7%

  24. 二、防范税收风险 • 1、负债的计税基础 • 《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财会〔2006〕3号,以下简称“《所得税准则》”)规定:负债的计税基础,是指负债的账面价值减去未来期间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税法规定可予抵扣的金额。

  25. 二、防范税收风险 • 例1:2008年末,A公司按照会计制度的规定,对一项未决诉讼计提了一项金额为100万元的预计负债(预计很可能赔偿100万元),2009年该赔偿支出发生,并支付100万元。其账务处理如下:

  26. 二、防范税收风险 • 2008年: • 借:营业外支出 1000000 • 贷:预计负债 1000000 • 2009年: • 借:预计负债  1000000 • 贷:银行存款   1000000

  27. 二、防范税收风险 • 负债计税基础的相关特征: • ①负债计税基础与会计成本的差异形成原因是会计与税法确认收益或者支出的标准不同造成的; • ②如果企业在增加支出的同时提取了一项负债,并且调增了应纳税所得额,那么在以后动用该项负债时,应当相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与动用负债相对应的支出如果不能在税前列支,则应当另行纳税调整);

  28. 二、防范税收风险 • ③企业通过增加支出提取的负债如果不能在税前扣除,那么该项负债的计税基础始终为0; • ④在一般情况下,负债计税基础=会计成本-累计纳税调增额+累计纳税调减额。 • 应付职工薪酬、应付账款、其他应付款、预提费用

  29. 二、防范税收风险 • 例2:B公司成立于2008年1月。该公司2008年工资提取数为100万元,实发数80万元,年末应付职工薪酬余额为20万元。2009年提取数为80万元,实发数100万元,年末应付职工薪酬余额为0。

  30. 二、防范税收风险 • 2、股权、股票、产权与资产的关系 • 企业股权与企业资产的区别在于:股权属于企业的股东所有,而资产属于企业所有;股东只能转让企业股权,而不能直接转让企业资产,而企业只能转让自己的资产,不能直接转让自身的股权;股东转让企业股权时企业资产所有权不发生转移,企业转让资产时企业股权不发生转移。

  31. 二、防范税收风险 • 股权转让具有以下特点: • 第一,转让企业股权不会导致企业关闭注销,即股权转让后企业法人仍然存在并延续。 • 第二,转让企业股权可以看作是转让与企业股权对应的企业净资产的份额,将企业部分资产和负债打包转让的行为不属于股权转让。

  32. 二、防范税收风险 • 第三,股东转让企业股权前,企业对其部分资产或负债进行清理,不影响此后转让股权的确认。 • 第四,在一般情况下,转让企业股权不会涉及与转让企业资产相关的增值税、营业税、土地增值税、契税和企业所得税等税费,转让方只需要按规定确认转让股权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或者个人所得税既可。

  33. 二、防范税收风险 • 国税函〔2002〕165号以及国税函〔2002〕420号文件规定:“转让企业产权是整体转让企业资产、债权、债务及劳动力的行为。”由此有人认为:因为企业对自己的资产、负债和劳动力具有处置权,所以企业产权属于企业本身所有,转让企业产权是企业整体处置自身资产、负债和劳动力的行为。

  34. 二、防范税收风险 • 国税函〔2002〕165号文件所说转让企业产权,针对的是“海南省金城国有资产经营管理公司转让富岛化工有限公司全部产权”,而国税函〔2002〕420号文件所说转让企业产权,针对的是“江西省电力公司转让上犹江水电厂全部产权”。由此可以看出,企业产权的转让方是企业的投资方而非企业本身。

  35. 二、防范税收风险 • 国税函〔2009〕585号文件规定:“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将所属资产、负债及相关权利和义务转让给控股公司,但保留上市公司资格的行为,不属于国税函〔2002〕420号文件规定的整体转让企业产权行为。对其资产重组过程中涉及的应税货物转让等行为,应照章征收增值税。”由此可以看出,企业处置自身资产和负债的行为不属于税法规定的转让企业产权行为,对此类行为应按规定征收流转税。

  36. 二、防范税收风险 • 苏地税函〔2005〕111号文件规定:“转让企业产权是指企业投资者将其拥有的企业产权转让给他人,其丧失企业投资者身份,但企业的法人地位未发生改变的行为。企业法人转让本企业资产的行为不属于转让企业产权。对投资者转让企业产权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对企业法人转让本企业资产的行为,应按规定征收营业税。”

  37. 二、防范税收风险 • 根据上述规定可以得出以下结论:企业产权归属于企业的投资者,企业不能转让自身的产权;企业产权的概念通常适用于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从公司制企业的角度,也可将企业产权理解为企业的全部股权,因此,转让企业产权与转让企业股权具有相同的特点。

  38. 二、防范税收风险 • 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纳税人销售金融商品,属于营业税的征税范围。国税发〔2002〕9号文件规定:“金融商品转让,是指转让外汇、有价证券或非货物期货的所有权的行为。包括:股票转让、债券转让、外汇转让、其他金融商品转让。”因此,“股票”属于营业税政策规定的应税金融商品范畴。

  39. 二、防范税收风险 • 在理论上,股票属于特殊股权,股票与股权没有明确的界限。 • 倾向性意见:属于“金融商品”的股票应当具备普通商品的一般属性,因此,目前只有上市公司的流通股应当纳入“金融商品”的范畴,除上市公司流通股以外的股票在营业税政策适用上仍然等同于股权。

  40. 二、防范税收风险 • 3、视同销售收入 • 国税函〔2008〕828号:企业发生本通知第二条规定视同销售情形时,属于企业自制的资产,应按企业同类资产同期对外销售价格确定销售收入;属于外购的资产,可按购入时的价格确定销售收入。 • 例3:某企业将10年前购买的房屋用于对外捐赠,买价10万元,已提折旧5万元,现价100万元,视同销售收入应确认多少万元?

  41. 二、防范税收风险 • 国税函[2010]148号:国税函〔2008〕828号文件规定,企业处置外购资产按购入时的价格确定销售收入,是指企业处置该项资产不是以销售为目的,而是具有替代职工福利等费用支出性质,且购买后一般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处置。 • 交易:公允价值计量原则 • 持有:历史成本计量原则

  42. 二、防范税收风险 • 4、投资损失的扣除 • 国税函〔2008〕264号:企业因收回、转让或清算处置股权投资而发生的权益性投资转让损失,可以在税前扣除,但每一纳税年度扣除的股权投资损失,不得超过当年实现的股权投资收益和股权投资转让所得,超过部分可向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企业股权投资转让损失连续向后结转5年仍不能从股权投资收益和股权投资转让所得中扣除的,准予在该股权投资转让年度后第6年一次性扣除。

  43. 二、防范税收风险 • 国税函[2010]148号:根据国税发〔2009〕88号文件的规定,企业发生的投资(转让)损失应按实际确认或发生的当期扣除,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十一“长期股权投资所得损失”“投资损失补充资料”的相关内容不再填报。

  44. 二、防范税收风险 • 5、企业与其他单位和个人借贷关系 • 国税函[1995]156号:贷款属于“金融保险业”税目的征收范围,而贷款是指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的行为。根据这一规定,不论金融机构还是其他单位,只要是发生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的行为,均应视为发生贷款行为,按“金融保险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 个人所得税法:支付个人利息应扣缴个人所得税。

  45. 二、防范税收风险 • 财税[2000]7号:为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对企业主管部门或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等单位向金融机构借款后,将所借资金分拨给下属单位(包括独立核算单位和非独立核算单位),并按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向下属单位收取用于归还金融机构的利息不征收营业税。

  46. 二、防范税收风险 • 苏地税函[2004]188号:企业以反担保形式或个人资产抵押形式由个人向银行贷款,所贷款项交由企业使用,应支付的利息由企业付给贷款的个人,再由个人全额付给银行。由于在整个借贷过程中,个人并未取得所得,因此上述情况下企业支付给个人的贷款利息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47. 二、防范税收风险 • 6、资本公积与留存收益 • 资本公积与留存收益的关系:此消彼长 •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投资方企业从被清算企业分得的剩余资产,其中相当于从被清算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中应当分得的部分,应当确认为股息所得;剩余资产减除上述股息所得后的余额,超过或者低于投资成本的部分,应当确认为投资资产转让所得或者损失。 • 先分配后转让股权

  48. 二、防范税收风险 • 7、房产税计税依据 • 财税〔2008〕152号:对依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不论是否记载在会计账簿固定资产科目中,均应按照房屋原价计算缴纳房产税。房屋原价应根据国家有关会计制度规定进行核算。对纳税人未按国家会计制度规定核算并记载的,应按规定予以调整或重新评估。新企业会计准则与企业会计制度存在差异

  49. 二、防范税收风险 • 新企业会计准则与企业会计制度存在差异 • 新会计准则第38号:首次执行日之前已计入在建工程和固定资产的土地使用权,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 6 号——无形资产》的规定应当单独确认为无形资产的,首次执行日应当进行重分类,将归属于土地使用权的部分从原资产账面价值中分离,作为土地使用权的认定成本,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6 号——无形资产》的规定处理。

  50. 二、防范税收风险 • 8、投资环节的契税问题 • 契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土地、房屋权属作价投资、入股视同土地使用权转让、房屋买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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