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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園性別事件 行為人類型

校園性別事件 行為人類型. 宇智心理治療所 院長 黃宇達 臨床心理師 中華民國臨床心理師全國聯合會第一 、 二屆 理事 高雄縣臨床心理師公會第一 、 二屆 理事長 高雄市臨床心理師公會 常務理事. psychoda.tw@yahoo.com.tw. 大綱. 一、法律觀點分類 性侵害 性猥褻 性騷擾 性霸凌 二、精神醫學的觀點. 誰是校園性別事件 行為人 (性侵害加害者) ?. 依性別平等教育法第二條名詞定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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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園性別事件 行為人類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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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resentation Transcript


  1. 校園性別事件 行為人類型 宇智心理治療所 院長 黃宇達 臨床心理師 中華民國臨床心理師全國聯合會第一、二屆 理事 高雄縣臨床心理師公會第一、二屆 理事長 高雄市臨床心理師公會 常務理事 psychoda.tw@yahoo.com.tw

  2. 大綱 一、法律觀點分類 性侵害 性猥褻 性騷擾 性霸凌 二、精神醫學的觀點

  3. 誰是校園性別事件行為人(性侵害加害者)?

  4. 依性別平等教育法第二條名詞定義。 • 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指性侵害或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之一方為學校校長、教師、職員、工友或學生,他方為學生者。 • 教師:指專任教師、兼任教師、代理教師、代 課教師、護理教師、教官及其他執行教 學、研究或教育實習之人員。 • 職員、工友:指前款教師以外,固定或定期執 行學校事務之人員。 • 學生:指具有學籍在學或接受進修推廣教育者 或交換學生。

  5. 根據《性別平等教育法》所提到性侵害的定義,係指《性侵害犯罪防治法》所稱性侵害犯罪之行為。而在《性侵害犯罪防治法》中所稱之性侵害犯罪,係指觸犯《刑法》的《妨害性自主罪》。根據《性別平等教育法》所提到性侵害的定義,係指《性侵害犯罪防治法》所稱性侵害犯罪之行為。而在《性侵害犯罪防治法》中所稱之性侵害犯罪,係指觸犯《刑法》的《妨害性自主罪》。

  6. 性侵害定義(依性侵害防治法第2條第1項、刑法第221條及刑法性侵害定義(依性侵害防治法第2條第1項、刑法第221條及刑法 第10條第5項規定) • 性侵害係指:對於男女以強暴、威脅、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為下列行為: 1.以性器進入他人之性器、肛門或口腔、或使之 接合之行為。 2.以性器以外之其他身體部位或器物進入他人之性 器、肛門、或使之接合之行為。 (凡是違反個人意願的性交行為及利用個人從事色情表演、拍A 片或裸照,即為個人性侵害。性侵害已侵害到個人的生命權、 自由權、及性自主權。)

  7. 性侵害在台灣法律規範上大致可分為強制性交與強制猥褻兩大類。性侵害在台灣法律規範上大致可分為強制性交與強制猥褻兩大類。 • 民國88年刑法『妨害風化罪章』尚未修正之前,強制性交的中性用語原為強姦,具有貶抑與道德非難之意涵,強姦罪的構成要件為對婦女使用強暴脅迫等手段,致使不能抗拒而姦淫者,常讓被害者被質疑是否盡力抵抗到無法抗拒之程度,也無法保障到男性被害者。

  8. 民國88年刑法修訂後妨害風化罪改為妨害性自主罪章,擺脫妨害風化讓人聯想到色情、貞操的迷思,澄清妨害性自主罪乃維護個人的性自主權。民國88年刑法修訂後妨害風化罪改為妨害性自主罪章,擺脫妨害風化讓人聯想到色情、貞操的迷思,澄清妨害性自主罪乃維護個人的性自主權。 • 新法強制性交指以暴力、脅迫、恐嚇等違反當事人意願之方式性交,舊法的『致使不能抗拒』改為『違反其意願』,被害人也不限女性,而性交的範疇不僅是傳統上的陽具插入陰道,更包括口交、肛交、手交、以異物插入生殖器官,換言之,只要被害人的性器官被侵犯到,都算是性交。 • 而強制猥褻則指行為人為了滿足性慾而對被害人從事的親吻、撫摸等肢體接觸。

  9. 強制性交罪或猥褻罪(刑法第221條、第224條) 刑法第221條 • 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 加害人以強暴、脅迫、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以強制手段逼迫被害人與之發生性交或性交以外其他滿足其性慾的猥褻行為。說明如下: (一)行為客體為男女,意即男性亦可為被害人,以維男女平權之原則, 一體尊重男女之自主權。 (二)參以刑法第10條第5項將性交行為定義為『稱性交者,謂非基於 正當目的所為之下列性侵入行為: 1.以性器進入他人之性器、肛門或口腔、或使之接合之行為。 2.以性器以外之其他身體部位或器物進入他人之性器、肛門、 或使之接合之行為。』

  10. 加重強制性交罪或猥褻罪(刑法第222條、第224條之1)加重強制性交罪或猥褻罪(刑法第222條、第224條之1) • 犯第221條之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 (一)2人以上共同犯之者。 (二)對未滿14歲之男女犯之者。 (三)對精神、身體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之人犯之者。 (四)以藥劑犯之者。 (五)對被害人施以凌虐者。 (六)利用駕駛供公眾或不特定人運輸之交通工具之機會 犯之者。 (七)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犯 之者。 (八)攜帶凶器犯之者。

  11. 乘機性交、猥褻罪(刑法第225條) • 對於男女利用其精神、身體障礙、心智缺陷或其他相類之情形(譬如喝醉酒、因病昏迷、意外事故受傷昏迷不醒等抵抗能力之情形),不能或不知抗拒而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猥褻之行為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12. 強制性交猥褻等罪之加重結果犯與殺人重傷害之結合犯(刑法第226條、第226條之1)強制性交猥褻等罪之加重結果犯與殺人重傷害之結合犯(刑法第226條、第226條之1) • 有強制性交、加重強制性交之行為,導致被害人死亡、重傷或羞憤自殺或意圖自殺而致重傷者,或故意殺害被害人或使被害人受重傷者,則加重處罰之。例如姦殺被害人,加害人則加重罪行。 • 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13. 對未滿16歲未成年人性交或猥褻罪(刑法第227條、第227條之1)對未滿16歲未成年人性交或猥褻罪(刑法第227條、第227條之1) • 按一般刑事法律處罰猥褻、性交,係以『強制』為處遇要件,然因未滿16歲之男女,對性認知較不熟,為保護未滿16歲之男女,即使得未滿16歲男女之同意為性行為或猥褻行為,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 例如:亂倫案件、或成年人與被害人發生性行為,無關被害人同意與否,加害人皆犯罪。

  14. 刑法第227條(合意性交) • 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 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 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 第一項、第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15. 利用權勢或機會性交及猥褻罪(刑法第228條) • 對於因親屬、監護、教養、教育、訓練、救濟、醫療、公務、業務或其他相類關係受自己監督、扶持、照顧之人,利用權勢或機會為性交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而為猥褻之行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 例如:職場性侵害、校園性侵害案件。

  16. 詐術性交罪(刑法第229條) • 以詐術是男女誤信為自己配偶,而聽從其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但因時代變遷,男女交往或婚嫁皆公開,加害人要以詐術訛騙,且讓被害人相信加害人為自己配偶之情節不符合社會現實,該法條的適用之案件機率相當低。

  17. 刑法第229條之1告訴乃論 • 對配偶犯第221條、第224條之罪者,或未滿18歲之人犯第227條之罪者,須告訴乃論。 • 例如:夫妻間強制性交或猥褻、或是未滿18歲之人與未滿16歲之人合意性交或猥褻的兩小無猜案件為告訴乃論,其餘皆為非告訴乃論。

  18. 和誘罪、略誘罪 • 刑法第240條:和誘未滿二十歲之男女,脫離家庭或其他有監督之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 刑法第241條:略誘未滿二十歲之男女,脫離家庭或其他有監督之人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 和誘罪:指得到被誘人(即未滿二十歲之少男少女)同意,將其置於自己實力支配下,例如少男少女商得同意後,在外租屋同居。 • 略誘罪:違反被誘人意思,如施用強暴脅迫手段或以詐欺方法(假藉要介紹工作),將被誘人置於自己實力支配下。如果被誘人尚未滿十六歲,則縱是得其同意,也算是略誘。略誘之處罰比和誘重。

  19. 依法律觀點分類(一) •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強制性交 第221條—普通強制性交 第222條—加重強制性交 • 乘機性交 第225條第一項 • 合意性交 第227條第一項與第三項 • 利用權勢 第228條第一項

  20. 強制猥褻 第224條—普通猥褻 第224-1條—加重強制猥褻 • 乘機猥褻 第225條第二項 • 合意猥褻 第227條第二項及第四項 • 利用權勢 第228條第二項 依法律觀點分類(二)

  21. 犯案前加害人的認知扭曲—錯誤的想法 1.女人說「不」要,其實是要。 2.女人喜歡被粗暴的對待,他們會覺得比較興奮。 3.打女人是男子氣概的表現。 4.女人生來就比較卑微,無論男人有什麼需求,女人都應該滿足他。 5.女人穿著短褲,細肩帶,就是在賣弄風騷,勾引男人。

  22. 犯案前認知扭曲—錯誤的想法(續) 1.現在的女孩都很開放,不會在乎誰跟他發生性關係。 2.吃幼齒可以補眼睛,吃粗芽可以補筋骨。 3.跟愈多女人發生性關係,代表我愈像男子漢。 4.檳榔西施都很隨便,我摸她一把也不會怎樣。 5.只要給女人一些好處,我就可以為所慾為,反正是她欠我的。

  23. 犯案時的認知扭曲 1.那女孩是自願的,我並沒有強迫她。 2.我是在跟他博感情,不是在誘拐她。 3.那女的可以跟別人發生性關係,為什麼不能跟我? 4.反正她看起來也是隨便、不檢點的女生,大家一樣爛。 5.是那個女的先勾引我的,我是被迫的。 6.她越掙扎,我越興奮,他那樣掙扎只是要引起我的性慾。

  24. 犯案時的認知扭曲(續) 7.反正我女兒以後也會被別人騎,倒不如我先享用。 8.女兒長大以後也是要跟丈夫行房,我就先來教她一些性知識。 9.我女兒跟她媽長得一個樣。當初是他媽媽拋下我 跟別的男人跑了,現在要由他女兒來補償我。 10.先做了再說!這麼暗,不會有人發現的。

  25. 犯案時的認知扭曲(續) 11.我現在非常生氣,一定要找一個人發洩,她自己 送上門來,是她自己倒楣! 12.我這麼做是在幫忙她,反正她也需要錢,等一下 給她一筆錢,兩人互不相欠。 13.小孩子的身體最柔軟的,而且我這麼做只是在教 她(他)性教育。 14.她(他)那麼小,一定不會反抗我,我這麼做是因 為我喜歡她(他) 。 15.女人喜歡性暴力強制性的性行為。

  26. 犯案後的認知扭曲 1.我是被逼供的,警察打我。 2.我不可能是那種人,我不可能做那種事。 3.我只做過一次,其他都是警察硬把案子賴在我身上。 4.我那時候喝醉了,根本不知道自己在做什麼。 5.我現在年紀已經很大了,根本沒有這種慾望。 6.那個人欠我錢。

  27. 犯案後的認知扭曲(續) 7.反正那個人也不是什麼好東西,大家一樣爛。 8.她根本就不會痛啊!她還很享受呢! 9.我不知道那樣做是不對的。 10.關進監獄之後,我已經得到教訓,不會再犯了。 11.其實我在犯案過程中,沒有得到樂趣。

  28. 性騷擾定義 依性騷擾防治法第二條規定 ※是指性侵害犯罪以外,對他人實施違反其意願而與性或性別有關之行為。 ※用明示或暗示的方法,表現出不受歡迎且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的言語或行為,而損害到他人的人格尊嚴,或不當影響他人的學習、工作機會或造成使人心生畏懼,感受敵意或冒犯的情境,但是未達性侵害的程度,就可以稱為性騷擾。

  29. 常見性騷擾行為 • 身體的接觸:不必要的接觸或撫摸他人的身體,故意擦撞,強行搭肩膀或手臂,故意緊貼他人等。 • 典型例子:在公共汽車上,故意緊貼著對方的身體;在街道上故意接近他人,產生身體上的接觸或碰撞等。

  30. 常見性騷擾行為 • 言語的接觸:不必要而故意談論有關性的話題,詢問個人的性隱私、性生活,對別人的衣著、外表和身材給予有關性方面的評語,故意講述色情笑話、故事等。 • 典型例子:以電話調查為借口,詢問有關性的問題:「妳今天穿得很性感啊!」等。

  31. 常見性騷擾行為 • 非言語的行為:故意吹口哨或發出接吻的聲調,身體或手的動作具有性的暗示,用曖昧的眼光打量他人,展示與性有關的物件,如色情書刊、海報等。 • 典型例子:對路過的女性吹口哨或發出尖叫聲。

  32. 常見性騷擾行為 • 以性作為賄賂或要挾的行為:以同意性服務作為借口,來換取一些利益,甚至以威脅的手段,強迫進行性行為。 • 典型例子:老師、教授暗示要求約會,作為承諾及格或加分的條件。上司、老闆以職位的升遷、調遷,來要挾他人同意進行性服務等。客戶以訂單的採購、合約的簽訂,來要挾業務人員同意進行性服務等。

  33. 校園性騷擾的主要類別 依本質區分 一、交換行為: 學校教職員迫使學生相信除非屈從於不受歡迎的性索求行為,否則她(他)便不能參與某個課程或活動;或是教師以學生是否如此做,來作為某個與她(他)有關的決定之依據,無論學生是否因為拒絕而受到報復,或是屈從而避免報復,加害者都是違法的

  34. 校園性騷擾的主要類別 二、製造一個令當事人感到敵對、受恐嚇,或 被侵犯的學習環境之性騷擾: 此種性騷擾係指學校行政人員或老師等上級人員及同事,而蓄意營造、製造一個令當事人感到敵對、受恐嚇,或被侵犯的學習環境,而產生不利於當事人的騷擾。 ※例如:老師上課時亂講黃色笑話、展示令 學生感到受冒犯的黃色書刊圖片等。

  35. 依對象區分 一、老師對學生的性騷擾: 性騷擾發生的主因,乃是權力差異,在所有校園性騷擾的主要類型中,就以老師對學生的性騷擾程度最為嚴重,可能發生的場合也最多。 一般而言,老師對學生的性騷擾最常發生在老師與學生單獨的互動中,如老師幫學子修改論文或學生課後問問題時。需要注意的是,除了一些刻意的性騷擾行為外,那些老師對學生過分關心的肢體動作,也算是性騷擾的一種;另外,老師若在課堂中,說出那些與授課內容無關的性笑話,致使學生感覺到舒服,這也算是一種性騷擾。

  36. 二、學生對老師的性騷擾: 雖然一般教師擁有比學生更多的權力,學生的社會性別角色在社會上卻比女教師的社會性別角色擁有較多的權力,因此學生對老師的性騷擾並非罕見,尤其是年輕女老師。 學生對老師的性騷擾的方式,除了粗暴的行為外,還包括基於好奇心而捉弄老師、因愛意纏著老師、以電話或塗鴉的方式性騷擾老師等。

  37. 三、同儕間的性騷擾: 同儕性騷擾主要的態樣是在同學間營造敵意的環境,而這種敵意的環境會干擾學生的學習能力及平常生活狀況,並會影響其參與活動的機會;其方式主要包括捉弄、性暗示、性諷刺、下流的語言及無論生理或語言上的恃強凌弱,通常這些行為會以幽默或玩笑的形式偽裝,但卻仍難脫其本質上的粗暴和性別歧視。而要判斷是否屬於性騷擾,須視發生事件是否嚴重至影響學生學習能力而定。 。

  38. 騷擾者的解釋 • 摸一下會死嗎? • 我是看得起你耶,你長這樣,我在日行一善。 • 你們不必自我檢查,來給我摸一摸就好了。

  39. 只要他/她不喜歡 我就不可以

  40. 性騷擾行為是犯罪行為 如行為人意圖性騷擾, 乘被害人不及抗拒而 為親吻、擁抱或觸摸被害人臀部、胸部或其他 身體私處之行為,會構成強制觸摸罪,依法 可處兩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 台幣10萬元以下罰金,但須告訴乃論。被害 人應於知悉犯人之時起,6 個月內提出告訴。

  41. 性霸凌 • 依據性別平等教育法第二條: • 性霸凌指透過語言、肢體或其他暴力,對於他人的性別特徵、性別氣質、性別傾向或性別認同進行貶抑、攻擊或威脅,但並非屬於性騷擾的行為。 • 「性霸凌是因為個人之性或性別,在肢體或非肢體上所遭致的霸凌行為。性或性別被用來作為一種武器。它可能當面發生,也可能在背後或運用科技的方式進行」。

  42. 在民國100年6月22日總統公布性別平等教育法條文中,增加了「性霸凌」的類型,則「阿魯巴」遊戲係透過肢體暴力將被害人生殖器撞擊堅硬物,此是對於他人之性別特徵之攻擊行為,且非屬性騷擾,則可以認定成立校園霸凌行為。在民國100年6月22日總統公布性別平等教育法條文中,增加了「性霸凌」的類型,則「阿魯巴」遊戲係透過肢體暴力將被害人生殖器撞擊堅硬物,此是對於他人之性別特徵之攻擊行為,且非屬性騷擾,則可以認定成立校園霸凌行為。 • 至於因為「阿魯巴」行為,造成被害人身體的傷害,例如性器挫傷、睪丸破裂等,在行為人刑事個人責任部分,若行為人已具有刑事責任能力,則可能有刑事傷害罪之責任,若未滿18歲之兒童青少年,有少年事件處理法的適用,另外可能會有民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

  43. 校園性霸凌 • 太平公主,飛機場,荷包蛋,平胸鬼(比動作或說的或看的) • 波霸奶茶,奶媽 • 胸部大又姓陳:陳奶 • 阿魯巴,草上飛,千年殺 • 女生:男人婆、大屁股 • 尖叫:淫叫 • 罵醜女生:阿祖

  44. 性霸凌 • 對性或身體部位的嘲諷。 • 對性別取向的譏笑。 • 傳遞和性有關的字條和謠言。 • 對身體隱私部分的侵犯行為。

  45. 並非所有玩笑話都屬於性霸凌的範疇,而是要讓一方感到倍受污辱或不舒服,向老師報告並請求處置,才會啟動性別平等調查機制。並非所有玩笑話都屬於性霸凌的範疇,而是要讓一方感到倍受污辱或不舒服,向老師報告並請求處置,才會啟動性別平等調查機制。 • 如果只是學生之間的開玩笑,雙方沒有感受到不舒服,學校不會主動介入處理。

  46. 精神醫學DSM-IV • 性疾患及性別認同疾患(sexual and Gender Identity Disorder) (一)性功能障礙(Sexual Dysfunctions) 性欲望不足疾患(Hypoactive Sexual Desire Disorder) 性嫌惡疾患(Sexual Aversion Disorder) 性興奮疾患(Sexual Arousal Disorder) 性高潮疾患(Orgasmic Disorder) 性疼痛疾患(Sexual Pain Disorder) 一般性醫學狀況所造成的性功能障礙(Sexual Dysfunction Due to a General Medical Conditin) 物質誘發之性功能障礙(Substance-Induced SexualDysfunction) 其他未註明之性功能障礙(Sexual Dysfunction Not Otherwise Specified)

  47. (二)性倒錯(Paraphilias) • 性倒錯基本特質是至少六個月的期間,一再出現強烈性興奮的幻想、性衝動、或行為,一般是針對(1)不屬人類之物件(2)使自己或性伴侶痛苦或羞辱或(3)兒童或其他未表同意的人們(準則A)。 • 在某些個案,性倒錯的幻想或刺激是為了激起性興奮所必需,總是包括在性活動內。其他個案則僅不定期的偶發性倒錯的偏好(如:或許在生活壓力之時),其他時候則無需性倒錯的幻想或刺激也能進行性活動。這些幻想、性衝動、或行為造成臨床上重大痛苦,或損害社會、職業、或其他重要領域的功能(準則B)。

  48. 露陰癖(Exhibitionism) • 戀物癖(Fetishism) • 觸磨癖(Frotteurism) • 戀童症(Pedophilia) • 受虐淫癖(Sexual Masochism) • 性虐待狂(Sexual Sadism) • 伴異性戀物癖(Transvestic Fetishism) • 窺淫癖(Voyeurism) • 其他未註明之性倒錯(Paraphilia Not Otherwise Specified):淫猥電話癖(Telephone Scatologia)、戀屍癖(Necrophilia)、性愛癖好(Partialism)、戀獸癖(Zoophilia)、戀糞癖(Coprophilia)、灌腸癖(Klismaphilia)、戀尿癖(Urophilia) 。

  49. 給處理性侵害加害人治療師的建議 • 建立治療架構 • 要了解專業技巧和個案特質 • 要同時注意到個案的優點 • 強調什麼而非為什麼 • 以情緒聯結想法和行為 • 去除個人化的互動 • 利用重複的練習去增強新的學習 • 運用舉例 • 利用假設的詢問 • 維持清楚的治療界限

  50. 有效治療性侵害加害人治療者特徵 • 同理、真誠、溫暖、有資源的、支持的、自我揭露、有能力問開放問句、具指導性但又夠彈性、鼓舞治療的參與、能夠鼓勵個案、適當的幽默、值得信任、能注入正向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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