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0 likes | 157 Views
分 割 投 票. 分割投票法規與作業重點 ( 無論是否電子投票均適用 ). 符合分割投票資格者須 事先提出申請 外資分割申請作業程序 保管銀行須先洽 外資 取得符合相關資格之 聲明書 保管銀行以代理人身分,替外資 向各該投資之公司申請 第 1 次分割投票之股東會 5 日前 申請 , 以後各年無須重複申請 以後各年度新增的投資標的 ,則要以 該年的聲明書 來申請分割,以此類推 經股務單位審核符合相關規定後 於股東名簿註記 ,通知電子投票平台,俾供投票
E N D
分割投票法規與作業重點(無論是否電子投票均適用)分割投票法規與作業重點(無論是否電子投票均適用) • 符合分割投票資格者須事先提出申請 • 外資分割申請作業程序 • 保管銀行須先洽外資取得符合相關資格之聲明書 • 保管銀行以代理人身分,替外資向各該投資之公司申請 • 第1次分割投票之股東會5日前申請,以後各年無須重複申請 • 以後各年度新增的投資標的,則要以該年的聲明書來申請分割,以此類推 • 經股務單位審核符合相關規定後於股東名簿註記,通知電子投票平台,俾供投票 • 不符合規定者,股務單位應於股東(保管銀行)提出申請之2日內通知申請方不符原因,並限期補正;逾期未補正,至遲於股東會2日前退回其申請
分割投票之公司法修正重點與子法訂定 §181(新增第3、4項分別行使表決權) 政府或法人為股東時,其代表人不限於一人。但其表決權之行使,仍以其所持有之股份綜合計算。 前項之代表人有二人以上時,其代表人行使表決權應共同為之。 公開發行公司之股東係為他人持有股份時,股東得主張分別行使表決權。 前項分別行使表決權之資格條件、適用範圍、行使方式、作業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證券主管機關定之。 公開發行公司股東分別行使表決權作業及遵行事項 §3 (分割申請之資格) 依本辦法主張分別行使表決權之股東,係指為二人以上持有股份,並 具備下列資格條件之ㄧ: 一、依華僑及外國人投資證券管理辦法規定投資國內證券之各類基金,依當地政府法令及契約或公司章程規定,得依各實質投資人之指示分別行使表決權者,或因投資策略委請二人以上外部經理人操作、授權外部經理人代為行使表決權且經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完成交易帳戶登記者。 二、依華僑及外國人投資證券管理辦法規定投資國內證券之國外金融機構,依當地政府法令及契約規定得以其名義受託投資,並依各實質投資人之指示分別行使表決權者。 三、海外存託憑證之存託機構,依當地政府法令及存託契約規定得依各存託憑證持有人之指示分別行使表決權者。
分割申請書暨聲明書之申請示意圖 客戶僅需出具一份聲明書 法 商 AAA 銀 行 投資標的1 : 申請書 + 聲明書 每位客戶填寫聲明書1張 故5個客戶 合計 5 x 1=5 份 聲明書 + 保銀依客戶投資標的填寫申請書 5 x 3=15 份 客戶 1 投資標的2 : 申請書 聲明書 + 聲明書 投資標的3 + : 聲明書 申請書 客戶 2 聲明書 + 投資標的1 : 聲明書 申請書 客戶 3 : 投資標的2 + 聲明書 申請書 聲明書 + : 聲明書 申請書 投資標的3 客戶 4 聲明書 ‧‧‧ 客戶 5 聲明書 (假設5個客戶皆各別投資3家公司) 註:若該客戶第二年有新投資標的需重填聲明書
分割申請書+聲明書 一頁兩聯,第二聯申請人留存
分割申請書+聲明書 (續) 聲明書英文版 Split Voting Declaration Letter • 申請分割之股東適用分割身份: • Fund (with F number) • with instructions • with MTA • Financial Institution (with F number) • offshore foreign bank • offshore foreign securities firm • others • ADR/GDR depository ban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