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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年金保險. 勞工保險局 98 年 4 月. 目錄. 國民年金簡介 納保對象 保險費 給付概述 老年、身障、死亡各項給付說明 各項給付相關注意事項 結語. 國民年金簡介. 「國民年金法」於 96 年 8 月 8 日由總統令公布,自 97 年 10 月 1 日 起開始施行,採社會保險方式辦理。 97 年 7 月 18 日經立法院三讀通過修正條文,將農保與國保脫勾 。. 給付項目 包括老年年金、身心障礙年金、遺屬年金及喪葬給付,並整合國民年金開辦前發放的 敬老津貼及原住民敬老津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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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年金保險 勞工保險局 98年4月
目錄 • 國民年金簡介 • 納保對象 • 保險費 • 給付概述 • 老年、身障、死亡各項給付說明 • 各項給付相關注意事項 • 結語
國民年金簡介 • 「國民年金法」於96年8月8日由總統令公布,自97年10月1日起開始施行,採社會保險方式辦理。97年7月18日經立法院三讀通過修正條文,將農保與國保脫勾。 • 給付項目包括老年年金、身心障礙年金、遺屬年金及喪葬給付,並整合國民年金開辦前發放的敬老津貼及原住民敬老津貼。 • 主要納保對象為未參加勞保、農保、公教保、軍保之25歲至未滿65歲國民。
納保對象 一般國民 年滿25歲、未滿65歲,在國內設有戶籍,未領取勞保老年給付、公教保養老給付或軍保退伍給付者,在未參加勞保、農保、公教保、軍保期間,均應參加國民年金。 已參加勞保普通事故保險者均不得參加國保
納保對象 退休勞工 • 勞保年金實施前已領取勞保老年給付者。 • 勞保年金實施後領取勞保老年給付,且勞保年資未達15年者。 未滿65歲,在國內設有戶籍,未領取公教保養老給付或軍保退伍給付: • 如為國保開辦15年後領取勞保老年給付者,領取後即不得再加入國保 。
納保對象 退休勞工 112 10 1 97 10 1 98 1 1 國保開辦後 勞保年金實施前 國保開辦15年後 勞保年金實施後 國保開辦前 已領取勞保老年給付 不限勞保年資 未滿65歲 均屬納保對象 領取勞保老年給付 且勞保年資未達15年 未滿65歲 均屬納保對象 領取勞保老年給付後均不得參加國保
納保對象 社會保險間轉換加保 22歲 30歲 家庭 主婦 42歲 50歲 53歲 60歲 65歲 離職 待業 就業 就業 就業 學生 退休 參加勞保8年 參加勞保8年 參加勞保7年 參加國保12年 參加國保3年 參加國保5年 年資23年的勞保老年年金 65歲時可領取 年資20年的國保老年年金
納保對象 納保手續 本局以戶役政之國民基本資料為準,再比對各項社會保險資料,將符合前述國保加保資格者主動納保,喪失加保資格者排除納保,被保險人不需向本局申報加保或退保。
納保對象 保險效力 • 保險效力自符合加保資格之當日零時起算,至喪失加保資格之前一日24時停止,或死亡之當日終止。 • 被保險人於勞保、農保、公教保、軍保加保、退保當月之保險效力非全月有效時,則當月效力中斷期間均應參加國保。 • 勞保、農保、公教保、軍保之保險效力有變動時,其國保之保險效力亦隨同追溯更動。
保險費 保險費率 施行第1年之保險費率為6.5%,施行第3年起調高0.5%(即7%),以後每2年調高0.5%,至上限12%為止。但精算結果如保險基金餘額足以支付未來20年保險給付,則不予調高。
保險費 月投保金額 施行第1年依勞保投保薪資分級表第1級(目前為17,280元)定之。 施行第2年起,投保金額於主計處發布之消費者物價指數累計成長率達5%時,即按該成長率調整。
保險費 保險費計算方式 被保險人自付保費 =月投保金額×保險費率×自付比率 政府應負擔保費 =月投保金額×保險費率-被保險人自付保費 以開辦第1年月投保金額17,280元、費率6.5%為例 一般被保險人自付保費=17,280×6.5%×60%=674元 政府補助保費=17,280×6.5%-674=449元
保險費 保險費計算方式 • 自保險效力開始之當月起至保險效力停止或終止之當月止,保險費均按全月計算。被保險人繳納保險費後,年資亦按全月累計。 • 保險費計收至年滿65歲當月止,65歲以後均不需再繳費。
保險費 保險費負擔比率 Part 1
保險費 保險費負擔比率 Part 2
保險費 保險費負擔比率 被保險人所得未達一定標準者: • 以被保險人之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如每人每月未達當年度最低生活費1.5倍,且未超過台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之1倍,則被保險人自付30%,政府負擔70%。 • 以被保險人之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如每人每月達當年度最低生活費1.5倍,未達2倍,且未超過台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之1.5倍,則被保險人自付45%,政府負擔55%。
保險費 保險費負擔比率 低收入戶、所得未達一定標準及身心障礙等級由被保險人戶籍所在地之縣市政府認定。 保險費自符合資格之當月開始補助;資格有變更時,自資格變更之當月改按變更後資格補助;資格喪失時,自喪失之次月停止補助。
保險費 繳款單寄發及保險費繳納 保險費按雙月計算開單(2個月為一期),於次月底前按被保險人戶籍地址或通訊地址寄發繳款單,被保險人應於再次月底前繳納。 保險費繳納方式: • 以金融機構或郵局帳戶自動轉帳繳納。 • 持單於金融機構或郵局臨櫃繳納。 • 持單於便利商店繳納(須自付手續費3元)。
保險費 保險年資 • 以被保險人繳納保險費之合計期間計算;未滿1年者,依實際繳納保險費月數按比例計算。 • 保險費未依規定繳納前,不計入保險年資。 • 被保險人退保後再參加本保險時,保險年資應予併計。
保險費 未(逾)繳保險費之處理 經濟困難無力繳費者 • 向戶籍所在地縣市政府或鄉(鎮、市、區)公所洽詢、申請所得未達一定標準保險費補助 • 10年內的保險費都可以補繳(但須加計少許利息) • 向勞保局申請分期繳納
保險費 未(逾)繳保險費之處理 不願繳費者
給付概述 給付項目 身心障礙 身心障礙年金給付 身心障礙基本保證年金 老年 老年年金給付 老年基本保證年金 原住民給付 死亡 喪葬給付 遺屬年金給付
給付概述 繳納保費 累計年資 不需繳費 符合資格 繳納保費 累計年資 給付項目-老年 老年基本保證年金3,000元 (相當於敬老津貼) 國保開辦時已年滿65歲以上 不需繳費 符合資格 年滿65歲時請領老年年金 (A式、B式擇優請領) 國保開辦時 未滿65歲 55歲起每月3,000元 至年滿65歲前1個月 年滿55歲之 原住民 年滿65歲時請領老年年金 (A式、B式擇優請領)
給付概述 符合資格 給付項目-身心障礙 身心障礙年金給付 (月投保金額×保險年資×1.3%) 參加國保期間 遭遇之傷病 年滿65歲時可改領老年年金給付 重度以上身心障礙且經評估無工作能力 參加國保前 已符合 身心障礙基本保證年金 4,000元
給付概述 給付項目-死亡 年滿65歲 以後死亡 遺屬年金給付 65 歲 喪葬給付 未滿65歲 參加國保 期間死亡 遺屬年金給付
老年年金給付 申請資格及年金給付金額 被保險人或曾參加本保險者,於年滿65歲時,得請領老年年金給付。 依下列方式擇優計給: 【A式】 (月投保金額×保險年資×0.65%)+3,000元 【B式】 月投保金額×保險年資×1.3% 自年滿65歲當月起按月發給至死亡當月止
老年年金給付 年金給付金額 有下列情形之一時,不得選擇A式:
老年年金給付 年金給付金額 註:以平均餘命17年計算可領取年金總額。 例:參加國保 5年 A式:17,280元x 5年x 0.65%+ 3,000元 = 3,562元 B式:17,280元x 5年x 1.3% =1,123元 年資短者,A式較有利
老年年金給付 勞保年金合併發給 符合勞保老年年金請領資格 符合國保老年年金請領資格 同時向本局請領老年年金給付 審查符合勞保、國保資格條件 依勞保年資、平均投保薪資發給勞保老年年金 依國保年資、月投保金額 發給國保老年年金 按月同時匯入被保險人同一帳戶
老年基本保證年金 申請資格 國保開辦時已年滿65歲之國民,最近3年每年居住國內超過183日,而無排除規定情事者,得申請老年基本保證年金每月3,000元(相當於敬老津貼)。 符合請領條件者,自其申請之當月起按月發給至死亡當月止
老年基本保證年金 與敬老津貼排除規定之比較
原住民給付 申請資格 年滿55歲未滿65歲之原住民,在國內設有戶籍,而無排除規定情事者,得請領每月3,000元(相當於原住民敬老津貼)。 符合請領條件者,自其申請之當月起按月發給至年滿65歲之前1個月止,年滿65歲之當月起改依老年年金給付之規定發給。
原住民給付 與原住民敬老津貼排除規定之比較
身心障礙年金給付 申請資格 被保險人於國保加保期間遭受傷害或罹患疾病 領有重度以上身心障礙手冊並經身心障礙鑑定醫療機構評估為無工作能力。但身心障礙手冊上之重新鑑定日期欄位為空白者,不須再經評估即直接認定為無工作能力。 經診斷為重度以上身心障礙且經評估無工作能力者,如同時符合勞保之請領規定,僅得擇一請領。 • 符合條件者,自申請當月起按月發給至死亡當月止。 • 年滿65歲時得改領老年年金給付。
身心障礙年金給付 年金給付金額 月給付金額=月投保金額×保險年資×1.3% 如計算所得金額不足4,000元,且無下列情形之一時,按月發給基本保障4,000元: • 保險年資 • 計算至領有重度以上身心障礙手冊且經評估無工作能力之當月為止。 • 被保險人具有勞保年資者,其勞保年資可合併請領,並按勞保失能年金之標準計算。但已經領過勞保老年給付,或領過屬於終身不能從事工作或無工作能力之一、二、三等級失能(殘廢)給付之勞保年資不能再合併請領。
身心障礙年金給付 年金給付金額 例1:小張參加國保10年,不幸重殘,經計算 17,280元x10年x1.3%=2,246元(不足4,000元) 每月核發基本保障4,000元 例2:小李參加國保20年,不幸重殘,每月可領 17,280元x20年x1.3%=4,493元 例3:小周參加國保30年,不幸重殘,每月可領 17,280元x30年x1.3%=6,739元
身心障礙基本保證年金 申請資格及年金給付金額 被保險人於首次參加國保前,已領有重度以上身心障礙手冊並經身心障礙鑑定醫療機構評估為無工作能力,且最近3年內每年居住國內超過183日,而無排除規定情事者,得申請身心障礙基本保證年金每月4,000元。 身心障礙手冊上之重新鑑定日期欄位為空白者,不須再至醫療機構評估,即直接認定為無工作能力。
身心障礙基本保證年金 申請資格及年金給付金額 排除規定
身心障礙年金(基本保證年金) 年金核付 • 符合請領條件者,自其申請之當月起按月發給至死亡當月止。 • 年滿65歲時得改領老年年金給付。(領取身心障礙年金期間繼續加保之年資均併入老年年金計算) • 障礙程度已減輕至不符請領資格,或已恢復工作能力再參加其他相關社會保險時,自次月起停止發給。
喪葬給付 申請資格及給付金額 被保險人於保險有效期間(滿65歲前)死亡 按其月投保金額一次發給5個月喪葬給付 以月投保金額17,280元為例 可領取17,280元x5個月=86,400元 由支出殯葬費者領取,但以1人為限。如另有他人提出請領,應協議其中1人代表請領,並由代表請領人提出協議證明書。未能協議,則由勞保局平均發給各申請人。
遺屬年金給付 申請資格 遺有符合資格之遺屬 被保險人在保險有效期間死亡 領取老年年金給付期間死亡 領取身心障礙年金給付期間死亡
遺屬年金給付 配偶及子女 父母 祖父母 孫子女 兄弟、姊妹 遺屬給付順位 當序受領遺屬存在時,後順位之遺屬不得請領。 當序遺屬請領後死亡或喪失請領條件,後順位之遺屬亦不得請領。
遺屬年金給付 各順位遺屬請領條件 • 年滿45歲,婚姻關係存續1年以上,且每月工作收入未超過其領取遺屬年金給付時之月投保金額。 • 年滿55歲,且婚姻關係存續1年以上。 • 無謀生能力。 • 扶養符合下列情形之子女。 配偶 符合右列情形之一 • 未成年。 • 無謀生能力。 • 25歲以下,在學,且每月工作收入未超過其領取遺屬年金給付時之月投保金額。 子女 符合右列情形之一 父母 年滿55歲,且每月工作收入未超過其領取遺屬年金給付時之月投保金額。 祖父母
遺屬年金給付 各順位遺屬請領條件 孫子女 應受被保險人扶養,並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 未成年。 • 無謀生能力。 • 25歲以下,在學,且每月工作收入未超過其領取遺屬年金給付時之月投保金額。 兄弟、姊妹 應受被保險人扶養,並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 未成年。 • 無謀生能力。 • 年滿55歲,且每月工作收入未超過其領取遺屬年金給付時之月投保金額。
遺屬年金給付 遺屬請領條件之認定
遺屬年金給付 月投保金額×保險年資×1.3% 不足3000元 3000元以上 3000元 依計算金額 遺屬1人 3000元×(1+25%)=3750元 依計算金額×(1+25%) 遺屬2人 3000元×(1+50%)=4500元 依計算金額×(1+50%) 遺屬3人以上 年金給付金額 被保險人在保險有效期間死亡
遺屬年金給付 年金給付金額 領取身障或老年年金給付期間死亡 依國保年資計算之身障年金或老年年金×50% 不足3000元 3000元以上 3000元 依計算金額 遺屬1人 3000元×(1+25%)=3750元 依計算金額×(1+25%) 遺屬2人 3000元×(1+50%)=4500元 依計算金額×(1+50%) 遺屬3人以上
遺屬年金給付 年金給付金額 例1:小李參加國保10年,未滿65歲不幸身故,遺有配偶(符合條件),則配偶每月可領 17,280元x10年x1.3%=2,246元發給3,000元 例2:老周每月領國保老年年金6,739元,不幸身故,遺有配偶(符合條件),則配偶每月可領 6,739元÷2=3,370元 例3:小趙參加國保10年,未滿65歲不幸身故,遺有配偶及2名子女(符合條件),則遺屬每月可領 (17,280元x10年x1.3%=2,246元不足3,000元) 3,000元x(1+50%)=4,500元 例4:老張參加國保35年,未滿65歲不幸身故,遺有配偶及2名子女(符合條件),則遺屬每月可領 17,280元x35年x1.3%=7,862元 7,862元x(1+50%)=11,793元
遺屬年金給付 年金核付及停發 年金核付 符合請領條件者,自申請之當月起按月發給至應停止發給之當月或死亡當月止。 年金停發 自次月起停止發給 • 配偶再婚 • 扶養子女之未滿55歲配偶,其子女不符請領條件 • 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孫子女、兄弟、姊妹不符請領條件 • 入獄服刑、因案羈押或拘禁 • 失蹤
各項給付相關注意事項 年金給付金額計算及調整 • 保險給付依月投保金額計算給付金額者,均按保險事故發生當月之月投保金額計算。 • 月投保金額有調整時,年金給付金額(含首發及續發者)之計算基礎亦隨同調整。 請求權時效 自得請領之日起,因5年間不行使而消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