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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室業務宣導及教育訓練. 報告單位:會計室 101 年 7 月 6 日. 簡報內容. 壹:前言 貳: 內部 審核 實施方式 参: 內部審核 工作權責區分之重點 肆: 經費結報及核銷應負之法律及財務責任 伍: 經費動支申請、撥款核銷審核作業 陸 : 各機關員工待遇給與相關預算執行之權責分 工表 柒:案例分析探討 捌: 結語. 壹、前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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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室業務宣導及教育訓練 報告單位:會計室 101年 7月6日
簡報內容 壹:前言 貳:內部審核實施方式 参:內部審核工作權責區分之重點 肆:經費結報及核銷應負之法律及財務責任 伍:經費動支申請、撥款核銷審核作業 陸:各機關員工待遇給與相關預算執行之權責分 工表 柒:案例分析探討 捌:結語
壹、前言 • 近年來各國立大學發生教師利用職務上教學研究之機會,製作虛偽之驗收紀錄,讓廠商不用交付標案所約定儀器設備,另一方面也以此方式請廠商開立不實發票,再向學校申請款項以冒領研究費遭起訴之案件,嚴重影響學校形象,顯示建構健全內部控制機制,以防杜違失,實已刻不容緩。 1
貳、內部審核之實施方式 1.會計法第九十五條及內部審核處理準則第三條規定:各機關實施內部審核應由會計人員執行之。但涉及非會計專業規定、實質或技術事項,應由主辦部門負責辦理。 (有所為,有所不為) 2.會計法第九十七條及內部審核處理準則第五條規定:內部審核之實施,兼採書面審核與定期或不定期實地抽查方式。(決定審核方式) 3.會計法第九十八條會計人員為行使內部審核職權,向各單位查閱簿籍、憑證暨其他文件,或檢查現金、財物時,各該負責人不得隱匿或拒絕。遇有疑問,並應為詳細之答。 4.會計法第一百條規定關係經費負擔或收入一切契約,及大宗動產、不動產之買賣契約,非經會計人員事前審核簽名或蓋章,不生效力。 5.明確劃分權責:如何掌握「有所為,有所不為」之原則。 6.決定審核方式:如何因應個案選定審核之方式。
參、內部審核工作權責區分之重點 一、合法性:會計專業與非會計專業法令 之區別。 二、合規性:行政程序合法與否之判斷與遵 循。 三、專業性:實質及技術專業部分,尊重業 務及專業單位或人員之判斷及 認定。 三、法外性:兼顧合理與合情之彈性運行。
肆、經費結報及核銷應負之法律及財務責任 一、支出憑證處理要點第三點 各機關員工向機關申請支付款項,應本誠信原則對所提 出之支出憑證之支付事實真實性負責,如有不實應負相 關責任。 二、各機關人員對於財務上行為應負之責任,非經審計機關 審查決定,不得解除。(審計法第71條) 三、審計機關決定剔除或繳還之款項,應依限悉數追還。如 未能悉數追還,經查明該機關長官或其授權代簽人及主 辦會計人員,對於簽證該項支出有故意或過失者,應連 帶負損害賠償責任。(審計法第74條) 四、各機關經管現金、票據、證券、財物或其他資產,如有 遺失、毀損,或因其他意外事故而致損失者,經審計機 關查明未盡善良管理人應有之注意時,該機關長官及主 管人員應負損害賠償之責。(審計法第72條)
肆、經費結報及核銷應負之法律及財務責任 五、由數人共同經管之遺失、毀損或損失案件,不能確定其 中孰為未盡善良管理人應有之注意或故意或重大過失, 各該經管人員應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造意人視為共同 行為人。(審計法第73條) 六、審計機關決定剔除、繳還或賠償之案件,應通知該負責 機關之長官限期追繳,並通知公庫、公有營業或公有事 業主管機關;逾期,該負責機關長官應即移送法院強制 執行;追繳後,應報告審計機關查核。(審計法第78 條) 七、前項負責機關之長官,違反前項規定,延誤追繳,致公 款遭受損失者,應負損害賠償之責,由公庫、公有營業 或公有事業主管機關,依法訴追,並報告審計機關查 核。(審計法第78條)
A 是否核准 零用金支付作業流程(壹萬元以下) 撥付款作業流程(壹萬元以上) 結束 動支經費單位或總務處檢齊相關原始憑證 至行政自動化系統-會計系統編製支出憑證粘存單(付款用) 否 是 是否屬採購案件 否 相關單位會簽 審核是否 已辦理驗收 是 會計室審核支出之 原始憑證及執行程序 簽註意見退回原申請單位 是否符合相關規定 否 是 校長或依分層負責所授權之主管核定 是 否
案情:假發票領經費多名教授遭約談 一、檢調單位100年偵辦中研院「台灣小鼠診所」貪汙案,發 現涉案廠商元霖文具開假發票給多所大學教授,協助詐領 研究經費,檢調單位搜索教授住所,依貪汙罪嫌約談廿二 名教授和廿六名研究助理,五人交保,其餘四十三人請 回。 二、101年5月檢調偵辦大學教授以不實單據核銷國科會研究補 助經費弊案,近日展開大規模約談行動。除台大、師大、 政大等知名大學,北中南都有大學捲入,被列為約談對象 的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超過一百人以上,檢察總長黃 世銘並親自定調,涉案者依貪汙者論處,由於涉案的教授 人數眾多,而且學校遍及北中南,檢察總長黃世銘日前召 集台灣高檢署、台北及台南等一、二審檢察長及承辦檢察 官開會討論,作成統一偵辦標準,認定涉嫌浮報國科會補 助費的公私立大學教授,均屬於「授權公務員」,具公務 員身分,依貪汙罪論處。 柒、案例分析探討
柒、案例分析探討 三、檢調單位表示,傳訊多名教授,可以分為交保與飭回兩種情形,交保的就是用假發票,拿補助款去購買洗衣機、冰箱、液晶電視、電腦、腳踏車,而且都放在家裡,屬於私用,這不僅是涉及假發票偽造文書,還有貪汙的問題;另一種是用假發票買設備或沖銷研究經費,放在研究室,這部分我們放寬標準,當他是公用,就單純以偽造文書罪嫌偵辦,如果認罪,未來有機會以緩起訴、罰鍰等方式處理。 四、北部多所國立大學和醫學院研究人員驚爆詐領研究費,國科會表示若違法詐領屬實,國科會將召開專案小組,按情節輕重追回研究經費、對計畫主持人處以多年或終身停權。 五、一筆交易由始至終由一人部門辦理,將建教合作計畫及補助計畫公款視為私有,用假發票購買設備或沖銷研究經費。 六、驗收程序缺少相關單位相互勾稽之機制。 七、分批採購意圖規避政府採購法規定。
結語 一、會計業務經緯多端,事繁責重,全體同仁除應熟研法規,增進會計專業實務經驗,提升行政效率外,仍有賴加強溝通協調,期能爭取支持與配合,促進全校整體發展,達成校務發展目標。 二、近來政府對採購及經費之支用,有若干新的規定,均公告於相關單位網站,供本校同仁參考依循。如尚有不明之處,應向相關單位洽詢。若同仁對相關規定有不同意見,也請向本校有關單位反應,本校將彙整之後向上級單位提出修法建議。唯在未修法之前,仍請依原規定處理相關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