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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FDA 成立對產業發展之影響. 行政院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 康照洲 局長 99. 8. 21. 報告大綱. 行政院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簡介 藥品管理之變革 醫療器材審查管理之變革 國際合作與區域法規調合化 法規輔導 Q&A. 食品藥物管理局. Taiwan FDA. 「行政院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組織法. 98 年 05 月 12 日 經立法院三讀通過 98 年 06 月 03 日 總統令公布 ( 華總一義字第 09800137391 號). 食品衛生處. 統合 事權 資源. 藥政處. 99.01.01. 藥物食品檢驗局. 管制藥品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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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FDA成立對產業發展之影響 行政院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 康照洲 局長 99. 8. 21
報告大綱 行政院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簡介 藥品管理之變革 醫療器材審查管理之變革 國際合作與區域法規調合化 法規輔導 Q&A
食品藥物管理局 Taiwan FDA 「行政院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組織法 98年05月12日 經立法院三讀通過 98年06月03日 總統令公布(華總一義字第09800137391號) 食品衛生處 統合 事權 資源 藥政處 99.01.01 藥物食品檢驗局 管制藥品管理局 標檢局-進口食品查驗業務 醫事處-新興生醫科技產品及血品管理業務 中醫藥委員會-中藥新藥及臨床試驗業務
建構台灣食品藥物安全管理體系 食品 藥物 FDA 區域 管理中心 風險管理 管藥 研檢 1.源頭管理 2.流通管理 3.風險評估與溝通4.消費者保護
TFDA組織成立目的 • 成立宗旨 • 保護消費者健康與促進產業發展並重 • 落實源頭管理政策 • 建立從研發(前端)到上市(後端)之產品風險管理體系 • 提升查驗與稽查效能,形成權責合一之行政機關 • 生技新藥及醫材研發法規輔導,加速生技產品上市 • 組織架構 • 依產品屬性及其管理分組 • 設置分支機構,強化源頭管理與後端稽查功能
FDA之組織願景、 使命及施政策略 藥求安全,食在安心 加強消費者保護措施 建構風險管理架構 強化產品安全管理體制及法規環境 健全輸入產品管理體系 建立產品專業審查機制 建構產品安全監測網 鼓勵多元參與 促進國際合作與交流 加速生技醫藥產業發展 建立人才培訓及專業訓練機制 創造安心消費環境 守護飲食用藥安全 引領科技全新紀元
藥品管理之變革 8
藥品管理法規重要沿革 1982 藥品優良製造規範(GMP) 1983 新藥安全監視制度(PV,PMS) 生體可用率及生體相等性試驗基準(BA/BE) 1993 國內臨床試驗 藥品優良臨床試驗規範(GCP) 1998 藥品非臨床試驗優良操作規範(GLP) 1998 全國藥品不良反應通報系統(ADR) 2000 國內臨床試驗修訂為銜接性試驗(bridging study) 資料專屬權(data exclusivity) 藥品優良安全監視規範 Good Pharmacovigilance Practice (GPvP) 藥品查驗登記審查準則-生物相似性藥品之查驗登記 建置原料藥主檔案 (Drug Master File) 實施PIC/S GMP 2010 生物相似性藥品查驗登記技術性文件審查重點表(進行中) 訂定植物藥、tNCE等藥品之查驗登記審查策略(進行中) 植物新藥查驗登記技術性資料查檢表(進行中) 10
藥品管理之變革 • 建置藥品審查一元化體系及審查品質保證系統 • 改革審查機制與法規策略 • 提升藥物品質及落實安全監測
建置藥物審查一元化體系 • 藥品諮詢委員會 藥品審查諮議小組 -協助TFDA在研擬政策及審查時,提供專家建議。 • 須提會之案件: 政策、科學上之爭議 公衛、社會、倫理爭議 諮議小組討論 有安全疑慮 • 強化TFDA-CDE-藥品諮議小組合作機制 -99年1月1日起,各類新藥及臨床試驗,由審查中心 (包括本局與CDE審查人員)進行審查。 -特殊案件始提會討論。 -提會方式改以由TFDA審查人員重點提問方式諮詢藥品諮議小組委員意見,非全案審查。
建置藥品審查品質保證系統 • 建置審查品質保證系統,成立QA/QC小組,強化案件追縱管考機制及確保審查品質之一致性,並定期檢討改善審查流程
藥品管理之變革 • 建置藥品審查一元化體系及審查品質保證系統 • 改革審查機制與法規策略 • 提升藥物品質及落實安全監測 14
審查透明化及一致化 • 我國對藥品審查作業透明化的里程碑 • 2000年:同意廠商得以對不准登記案件,於藥品諮詢委 員會做口頭申覆 • 2001年:以藥品查驗登記之條碼查詢案件之審查進度 • 2006年:提供藥品諮詢委員會審查結果快速通知 • 2009年:提供上網查詢藥品諮詢委員會開會時間及主要 審查案件 • 2009年:公告審查委員名單 • 2010年:公告審查委員、專家名單 • 2010年8月:公告新成分新藥查驗登記審查摘要報告格式
改革新藥審查機制 • 依風險分類合理化新藥查驗登記審查流程(99年1月起) • 新藥查驗登記除特殊案件外,由本局審查中心進行審查,不需提藥品諮議小組討論。 • 特殊案件包括如: • Global New • 新成分新藥(含生物藥品),但美國及歐盟核准者除外 • 植物新藥、Biosimilar、t-NCE等 • 可降低50%以上之提會案件數。
新藥查驗登記審查流程 廠商申請 審查中心 (TFDA/CDE人員) TFDA收案 例如:Global New、美國 及歐盟核准外之新成分新藥 、植物新藥、Biosimilar、 t-NCE等 資料審查、化驗 *技術性資料、行政資料 *必要時得請expert進行審查 審查報告 藥品諮詢委員會 須提會比例↓50% 呈核 函復申請者
新藥查驗登記快速審查機制 • 治療嚴重疾病,且具有臨床用途之優勢者,能滿足醫療迫切需求者,得申請優先審查,預期縮短審查時程為原訂期限之2/3。 • 美國與歐盟均核准上市之新成分新藥,且無人種族群差異之考量者,得申請精簡審查,預期縮短審查時程為原訂期限之1/2。。 • 對產業的附加價值有提升的創新藥品,符合社會公益需求的藥品及國外上市多年的藥品,研擬加速審查流程。
規劃新藥審查法規策略(1) • 修訂藥品查驗登記審查準則(近期公告) • 99年5月20日預告「藥品查驗登記審查準則部分條 文修正草案」,修訂重點: (1)免除新藥查驗登記送驗規定 (2)放寬新藥採用證明之規定 ※如於國內進行早期臨床試驗,可簡化至毋須檢送 採用證明。 (3)簡化領證程序,無需攜帶公司大小章,即可領取。 (4)放寬適應症變更有關十大先進國核准證明之規定。
規劃新藥審查法規策略(2) • 針對特殊新藥,制定符合風險管理及產業需求之法規策略: • non-CPP:擬放寬CPP法規要求,並制定相關配套措施 • REMS:規劃上市後風險評估與風險管理策略 • t-NCE:修訂tNCE審查基準草案 • 植物新藥:制訂植物新藥之審查基準草案 植物新藥查驗登記技術性資料查檢表 • Biosimilar:制定查驗登記應檢送資料之審查重點 生物相似性藥品查驗登記技術性文件審查重點表
生物相似性藥品之法規策略 召開專家會議,制定查檢表: CMC Non-clinical Clinical RMP 102年底前提出查驗登記申請者,可與寬限暫緩檢送部份項目資料。 6月24日召開業界說明會。 8月預告「生物相似性藥品查驗登記技術性文件審查重點表」。 改革新興生技藥品法規策略(1)
改革新興生技藥品法規策略(2) • 加速新興生技藥品,例如:幹細胞、體細胞及組織工程產品、植物新藥及生物相似性藥品,相關法規之研擬及審查作業。 • 99年4月核准第一個國內自行研發之植物新藥上市,及核准第一件生物相似性藥品上市 • 99年7月開放生物藥品許可證同時刊載多家活性成分原料藥製造廠
試驗委託者(醫院、藥商、CRO) 審查中心 (TFDA/CDE人員) TFDA受理 例如:First-in Human 、特殊人種考量等 *技術性資料、行政資料 *必要時得請expert進行審查 審查報告 須提會比例 ↓75% 藥品諮詢委員會 呈核 函復申請者 新藥臨床試驗計畫書(IND)審查流程
改革臨床試驗審查機制(1) • 合理化藥品臨床試驗審查流程(99年1月起) • 臨床試驗計畫書除First-in-human或特殊人種考量之外,由審查中心審查,不需提諮議小組。 • 銜接性試驗評估除審查中心與諮議委員之審查意見不一致之案件外,皆由審查中心審查。 • 預計可降低75%以上之提會案件,並可有效縮短審查時程。
改革臨床試驗審查機制(2) • 合理化藥品臨床試驗審查流程 • 自99年4月9日起,凡與美國FDA核准進行相同計晝編號之IND,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報經本署核准後即可執行。 • 對於多國多中心或先進製藥國家已審查通過之藥品臨床試驗計畫,建立快速審查機制,以提升審查時效。(99.8.18.公告實施)
修訂臨床試驗SAE通報法規,符合ICH國際法規(GCP 106 條) 研擬參照澳洲模式,簡化臨床試驗計畫審查機制 區域及兩岸臨床試驗合作 規劃GCP海外查核 規劃推動GLP查核 早期臨床試驗鼓勵措施 配合查驗登記法規之修訂,予台灣執行早期臨床試驗者減免採用證明。 爭取健保核價,予台灣執行早期臨床試驗者加價計算之鼓勵 改革臨床試驗法規管理策略
改革學名藥審查機制 • 全面廢除學名藥查驗登記預審制度 • 加強上市前查驗登記,上市後藥品變更管制機制 • 國產原料藥:查登、變更及展延 • 製劑查登(學名藥及符合OTC基準之指示藥)及變更展延(國產) • 未來規劃 • 強化Post-Approval Change管理制度 • 配合產業需求,建立急件提高收費加速審查機制
外銷專用原料藥查驗登記申請案:採臨櫃受理 強化原料藥諮詢委員會審查效能,提升原料藥審查速率,加速辦理國產原料藥查驗登記案件,預期約可縮短1/3之審查時間。 建立原料藥DMF制度 第一階段以健保藥價支付制度為誘因,鼓勵廠商主動實施原料藥DMF,並於98年10月1日起實施 第二階段規劃可行性原料藥DMF實施方法,以提升藥品製劑品質,有助於廠商拓展國際市場 改革原料藥審查機制
藥品管理之變革 • 建置藥品審查一元化體系及審查品質保證系統 • 改革審查機制與法規策略 • 提升藥物品質及落實安全監測 29
藥品品質之管理 • 建立原料藥DMF審查體系及學名藥CTD送審機制 • 建立審查人員養成機制 • 建立中文版DMF及CTD格式 • 規劃DMF及CTD實施時程及方式(預計以6年時間完成) • 舉辦說明會(新政策須與業界充分溝通說明) • 非監視藥品執行BE之評估 • 研擬藥品許可證管理制度
建立原料藥DMF制度 • 分階段推動原料藥GMP • 建立完整之原料藥DMF制度 • 蒐集各先進國家相關法規資料,規劃原料藥DMF管理制度 • 第一階段以健保藥價支付制度為誘因,鼓勵廠商主動實施原料藥DMF,並於98年10月1日起實施 • 第二階段規劃可行性原料藥DMF實施方法,以提升藥品製劑品質,有助於廠商拓展國際市場 • 規劃加強自用原料藥進口之管理 • 建立資料庫將製劑原料藥來源變動頻繁之藥 商,列為加強重點查核對象。 • 規劃製劑廠變更原料藥來源,須檢附相關技術資料,向衛生署申請變更登記。 • 已於99年7月完成收集業界意見,分別於8月9日及8月13日舉辦北、中二場說明會。
學名藥品質管理Therapeutic Equivalence PE(Pharmaceutical equivalence) BE:取代安全療效試驗 CMC cGMP/GLP/GCP 用藥指示(仿單) USFDA deemed two products “therapeutic equivalence” -PE+BE (+ diss)+ proper labeling +CMC/cGMP /GLP-GCP
強化上市後變更管理 • 建立資料庫,將製劑原料藥來源變動頻繁之藥商,列為加強重點查核對象。 • 製劑廠變更原料藥來源,須檢附相關技術資料,向衛生署申請變更登記。 • 參閱美國SUPAC ,BACPAC及歐盟先進國家對藥品上市後變更管理規定,修訂我國相關規定。
落實藥品安全監測 • 落實藥品優良安全監視規範(GPvP) • 建立符合藥品安全監視(GPvP)之全程計畫(包括上市前與上市後) • 導入「風險管理」內容,加強藥品之REMS制度 • 強化「風險管理」之主管機關、藥商、醫療機構之責任與義務 • 宣導教育訓練 • 研擬GPvP查核
強化藥品上市後品質安全監測網 -風險監控 藥品不良反應通報作業 被動 安全性 監控 廠商-藥品定期安全性報告 藥品安全主動監控機制計畫 (99年新增) 主動 藥品不良品通報作業 風險 監控 被動 品質 監控 療效不等性通報系統(98年新增) 主動 品質監測計畫 國內、外藥品品質警訊監控 新聞 監控 國內、外藥品安全警訊監控
上市後藥品品質安全防護網 藥品不良品通報作業 品質監控 被動 療效不等性通報系統 監控 上市後藥品品質安全 防護網 品質監測計畫 主動 國內外藥品品質警訊監控 藥品不良反應通報作業 安全性 監控 被動 廠商-藥品定期安全性報告 主動 藥品不良反應政府主動監控機制網 發布警訊、回收、再評估 國內外藥品安全警訊監控 藥害救濟 36
健全藥品安全資訊傳遞平台 藥品安全警訊 藥品安全資訊 風險溝通表 新聞稿 發函 相關公協會 及醫學會 台灣藥物安全監視網站 藥物資訊網 http://drug.doh.gov.tw/ http://adr.doh.gov.tw/ 本局外網 http://www.fda.gov.tw/ 電子報 E-mail 建構中 所屬訂閱者: 包括醫療人員及民眾。 藥商及醫療院所之藥品不良反應及不良品通報窗口 所屬會員
醫材產業之發展鏈關鍵分析 39
我國醫療器材管理架構 • 上市前審查許可-查驗登記(守門員) • 89年重新分類分級,94.6.21起實施 • 原約250項增為1700項醫材納管 • CDE(臨床試驗案)、醫療器材諮詢委員會(新醫療器材、臨床試驗)及工研院量測中心(未簡化第二等級IVD )協助審查 • 源頭管制-製造廠品質系統(GMP/QSD) • 88.2.10實施,依品項認可,每3年後續稽查 • 委由4家代施查核機構(量測中心、金屬中心、電檢中心、塑膠中心)進行查核 • 上市後之監督 • 93年藥物安全監視 • 93年藥物不良品回收/不良反應通報系統 • 財團法人藥害救濟基金會協助辦理不良反應及不良品相關通報業務,台大醫工部協助進行通報案件之專業評估
Class 1 Class 2 (簡化*) Class 3 New 切結書 製售證明 及授權書 (*具歐美上 市證明者) 製售證明 及授權書 + 技術資料 製售證明 及授權書 + 技術資料 + 臨床報告 醫療器材查驗登記審查準則 低風險 高風險 GMP GMP GMP (臨櫃辦理) (國產免) 1. 產品結構、規格、圖樣、 材料、性能、用途 2. 檢驗資料,即器材之檢驗規格與方法及檢驗成績書 ---物理試驗。 ---電氣安全試驗。 - ---化學試驗。 ---輻射性安全試驗。 ---滅菌試驗。 ---功能性試驗。 ---安定性試驗。 ---生物相容性試驗。 ---其他。 1.學術理論依據與有關研究報告及資料 2.臨床試驗報告 外銷專用許可 申請書、仿單標籤、證照、切結書、GMP
第二等級醫療器材(510K)審查資料簡化 • 實施重點: 臨床前測試基準或國際普遍認定之水平及垂直標準,取代臨床前測試及品管檢驗資料 • 現況: • 已於98年公告「臨床電子體溫計」及「紅外線耳溫槍」2項臨床前測試基準,99年7月21日公告「外科用覆蓋巾」、「不可吸收性縫合線」、「可吸收性縫合線」、「電子血壓計」、「含粉手術用手套」及「軟式隱形眼鏡」等6項臨床前測試基準草案。 • 99年7月8日預告「家用體外診斷醫療器材查驗登記須知(草案)」。 • 未來規劃: • 25項垂直性標準預定於今年內公告實施,日後持續辦理 • IVD預定自今年起每年公告2份基準 • 預期效益: • 第二等級一般醫材初期約10%的案件得免附臨床前測試及品質檢驗資料,日後持續結合採認標準及臨床前測試基準二項計畫增加公告品項,將可減少更多案件的審查時間 • 第二等級IVD之審查時間,預計可從目前平均約4個月縮短至3個月
新醫療器材簡化流程-1 • 醫療器材類似品判定 研擬判定擬申請上市器材與本署核准上市銷售器 材具實質等同性之流程 • 要件: • 與已合法上市的器材有等同的預期用途 • 與已合法上市的器材有等同的技術特點,或新的技術特點不影響產品安全性及有效性 • 未來規劃:預定於99年8月底公告實施。 • 預期效益:放寬新醫材認定原則,減少新醫材案件
新醫療器材簡化流程-2 • 第二等級新醫療器材,原則上免附臨床試驗資料,並由本局內部審查團隊自行審查。 • 例外須檢附臨床試驗資料者: • 無法由實驗室驗證方式證明其安全及有效性者 • 預期效能有國人種族差異者 • 曾被要求下市之產品(或已有重大不良反應報告) • 擬申請之適應症超出美國及歐盟皆核准之範圍者 • 未來規劃:預定於99年9月間正式實施 • 預期效益:約可減少30%提會案件數,縮短審查時效
第三等級一般醫療器材審查流程簡化措施 • 實施重點: 將已有相當審查經驗之高風險醫療器材(如未塗藥之心血管支架、未含藥之玻尿酸注射劑等產品)由提會討論轉為由本局內部審查團隊自行審查,必要時諮詢委員,以減少提會案件 • 未來規劃: • 相關產品審查基準研擬中 • 預定於今年第四季實施 • 預期效益:預計約可減少20%提會案件數
第三等級體外診斷試劑審查簡化措施 • 實施重點: 免除第三等級體外診斷試劑上市前送驗,採書面審核 • 預計時程:預訂99年底前實施 • 預期效益: 簡化第三等級體外診斷醫療器材查驗登記流程,約可縮短1個月的時間
其他查驗登記簡化措施 • 公告放寬日拋型及日戴型隱形眼鏡臨床試驗規定 • 實施重點: • 補充本署84年9月18日衛署藥字第84061200號公告,有關藥商辦理隱形眼鏡查驗或變更登記作業程序之規定 • 參酌美國及日本之隱形眼鏡臨床試驗管理,放寬日拋型及日戴型隱形眼鏡臨床試驗要求 • 實施時程:已於99.4.27公告 • 預期效益:縮短隱形眼鏡申請查驗登記及變更登記之上市申請時間
整合GMP/QSD認可登錄函 • 管理現況: 現行同一製造廠可能同時持有多張不同效期 之認可登錄函 • 未來規劃: • 以製造廠(且為同一藥商)為主體,進行整合 • 預計於99年底前完成 • 預期效益: 減少廠商申辦作業及查廠次數,減少行政作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