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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度體驗的校外教學 — 環境教育法的影響. 台灣師範大學 環境教育研究所 張子超教授. 永 續發展. 環境教育法的架構與內涵. 人. 倫理 責任. 社會. 環境. 第二章 環境教育政策綱領與行動方案 ( 第 5 條 ~ 第 7 條 ) 擬訂環境教育綱領 / 訂定國家環境教育行動方案 / 訂定地方環境教育行動方案. 第四章 推動及獎勵 ( 第 18 條 ~ 第 22 條 ) 應指定人員推廣環境教育 / 全體員工每年參加四小時以上環境教育 / 鼓勵民間運用閒置空間設置環境教育設施 / 從事環境教育成效優良者,予以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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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度體驗的校外教學—環境教育法的影響 台灣師範大學 環境教育研究所 張子超教授
永續發展 環境教育法的架構與內涵 人 倫理責任 社會 環境 第二章 環境教育政策綱領與行動方案(第5條~第7條)擬訂環境教育綱領/訂定國家環境教育行動方案/訂定地方環境教育行動方案 第四章 推動及獎勵(第18條~第22條)應指定人員推廣環境教育/全體員工每年參加四小時以上環境教育/鼓勵民間運用閒置空間設置環境教育設施/從事環境教育成效優良者,予以獎勵 第三章 環境教育辦理機關權責(第8條~第17條)基金來源/基金用途/環境教育機構、人員、施設、場所認證/各級教育主管機關權責/設置環境教育審議會 第五章 罰則(第23條~第24條)訂定環境講習的條件及時數/無法參加者得展延1次,無正當理由,按次處罰 維護環境生態平衡 尊重生命 促進社會公益 培養環境公民 培養環境學習社群 主管機關 中央:環保署 地方:直轄市及縣市政府 定義 環境教育 環境教育機構 環境保護法律及自治條例 對象 全體國民 各類團體事業 政府機關(構) 學校
立法目的 第一章 總則 (第1條~第4條) 主管機關權責 用詞定義 環境教育的對象:全體國民 第二章 環境教育 政策 (第5條~第7條) 擬訂環境教育綱領 訂定國家環境教育行動方案 訂定地方環境教育行動方案 基金來源:環保基金、環保罰款、回收變賣 第三章 環境教育 辦理機關 權責 (第8條~第17條) 基金用途 環境教育機構、人員、施設、場所認證 各級教育主管機關權責 環境教育法 設置中央與地方環境教育審議會 機關、學校應指定人員推廣環境教育 第四章 推動及獎勵 (第18條~第22條) 全體員工每年參加四小時以上環境教育 鼓勵民間運用閒置空間設置環境教育設施 從事環境教育成效優良者,予以獎勵 違法環保法令一定程度以上應接受環境講習 第五章 罰則 (第23條~第24條) 無法參加者得展延1次,無正當理由,按次處罰 第六章附則 (第25條~第26條) 施行細則 公布後一年實施
現況說明 • 為推動環境教育,提昇全民環境倫理與責任,以達到社會永續發展,環境教育法於99年6月5日公布,並於一年後施行。 • 環境教育法主要內容包括了設置環境教育基金,並將對環境教育人員、環境教育機構及環境教育設施、場所辦理認證,以提高其品質並加強管理。 • 全國各機關、公營事業機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政府捐助50%以上之財團法人每一年都要安排所有員工、教師、學生參加4小時以上的環境教育。
與學校教育相關的條文內容 • 各級教育主管機關應督導學校教學、空間、教材,多元教學活動,教職員工及學生之環境教育(第16條)。 • 機關、公營事業機構、高中以下學校及政府捐助基金超過50%之財團法人,應指定人員推廣,高中以下學校並於五年內取得認證,否則不得補助(第18條)。
與學校教育相關的條文內容 • 上述單位應於每年1月31日以前訂定環境教育計畫,推展環境教育,所有職員工、教師、學生均應於每年12月31日以前參加四小時以上環境教育,並於翌年1月31日前至環保署網站申報成果。另環境教育形式以課程、演講、討論、網路學習、體驗、實驗(習)、戶外學習(應選擇環境教育設施或場所)、參訪、影片觀賞、實作及其他活動為之(第19條)。
與學校教育相關的條文內容 • 各級主管機關及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輔導及獎勵民間運用公、私有閒置空間或建築物設置環境教育設施、場所,並輔導獎勵國民主動加入環境教育志工。 • 違反第19條第一項者處新臺幣五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並令其有代表權之人或負責環境保護權責人員接受一小時以上八小時以下環境講習。
學校、家長及民間團體的主要關切 • 環境教育計畫如何規劃、執行、和填報執行成果? • 學校教師如何增強環境教育能力及如何認證? • 如何搭配四小時環境教育的規定,推動深度體驗的戶外學習?
環境教育法推動所需資源—環教機構 • 環境教育需求:環教機構 • 培訓環教人員(參與人員認證管道之一) • 開設環境講習課程(違反環保令之強制環教) • 需由環保署認證通過
環境教育法推動所需資源—環教人力 • 環境教育需求:人力—強制要求 • 各級機關、學校需指定單位或人員辦理環境教育之規劃、宣導、推動、輔導、獎勵、評鑑等 • 法定實施環教之單位需指定專人推廣環教,學校部份105年6月5日後需為認證合格環教人員。
環境教育法推動所需資源—環教人力 • 環境教育需求:人力—市場需求 • 環教場域(設施、場所)之規劃、管理與環教人員 • 環境講習、各種環教課程、活動之課程發展人員及講師 • 志工
環境教育法推動所需資源—環教場域 • 環教場域--場所與設施 • 環教之戶外學習應於環教場所與設施為之 • 環保署應對環教場所與設施進行認證 往後戶外環境教學需選擇通過環保署認證的場域
深度體驗的戶外學習 符合學校的教育目標 結合學校課程教學 深度體驗的活動過程 生活、文化、與環境的學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