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0 likes | 319 Views
第三章教師的權利與義務. 92107013 柯景裕 93107028 孫睿謙 93107033 李健賓 93107043 陳紀堯 93107045 謝沛吾. 本章學習目標. 一、了解權利和義務的基本觀念。 二、認清教師的各種權利。 三、知悉教師的各種義務。. 第一節權利和義務的基本概念. 壹、權利的意義 「權利」 (right) 一詞,簡單而言,係指「依據法律,人民應得利益。」 權利觀念,是十八、九世紀民權革命的產物,反對專制和個人主義思想的成果。
E N D
第三章教師的權利與義務 92107013 柯景裕 93107028 孫睿謙 93107033 李健賓 93107043 陳紀堯 93107045 謝沛吾
本章學習目標 • 一、了解權利和義務的基本觀念。 • 二、認清教師的各種權利。 • 三、知悉教師的各種義務。
第一節權利和義務的基本概念 • 壹、權利的意義 • 「權利」(right)一詞,簡單而言,係指「依據法律,人民應得利益。」 • 權利觀念,是十八、九世紀民權革命的產物,反對專制和個人主義思想的成果。 • 「權利」的意義,學說不一,主要可以歸納為有四種說法:(1)自由說(2)意思說 • (3)利益說(4)法力說。
「權利」意義的四種說法 • (1)自由說:權利乃是法律所賦予的自由,在法律所容許與保障範圍內的行為,即為吾人的自由,亦即吾人的權利,故權利即自由 • (2)意思說:權利為個人意思所能自由活動或任意支配的範圍,即為權利之所在。
「權利」意義的四種說法 • (3)利益說:權利為法律上所保護的利益 • (4)法力說:權利為可以享受特定利益之法律上之力。 • 綜合以上各家說法,都有其立論點,但尚無法涵蓋權利的完整意義,惟以法力說較為多數人所採用。
權利的意義 • 權利的意義可以界定為: • 「法律上賦予特定人享有其利益的力量」 • 說明如下: • 一、權利是一種法律的力量 • 二、權利是賦予特定人享有其利益
貳、義務的意義 • 「義務」(obligation),簡單而言,係指「人在社會中應盡的職責」。 • 義務的四種說法 • (1)意思說:義務係對於意思的限制 • (2)利益說:義務係對於義務人不同利益 • (3)法力說:義務係法律對於人民課以作為或不作為的拘束。 • 從這些說法中以法力說較為平妥。 • 茲分析說明如下:
貳、義務的意義 • 一、義務是一種法律所定的拘束力 • 二、義務是人民的作為與不作為內容。
第二節教師的權利 • 教師具有一般人的身分,又具有教育人的身分,本身除享有憲法保障的基本權利之外,亦可因其教師職位所產生的各種權利,茲就兩部分分析。 • 壹、憲法保障的基本權利 • 貳、基於職位所生的權利
壹、憲法保障的基本權利 • 在憲法的第七條至第十七條涵括整個人民權利義務的規定,這些權利計有: • (1)平等權(2)人身自由(3)人民不受軍審規則(4)居住遷徙自由(5)表現自由(6)秘密通訊自由(7)信教自由(8)集會結社自由(9)生存權、工作權及財產權(10)請願、訴願及訴訟權(11)參政權(12)應考試服公職權
貳、基於職位所生的權利 • 教師的權利係依教師法及其他相關教育法令之規定而來。 • 依教師法第十六條之規定:教師接受聘任後,依有關法令及學校章則之規定,享有下列權利: • 一 對學校教學及行政事項提供興革意見。 • 二 享有待遇、福利、退休、撫卹、資遣、保險等權益及保障。 • 三 參加在職進修、研究及學術交流活動。
貳、基於職位所生的權利 • 四 參加教師組織,並參與其他依法令規定所舉辦之活動。 • 五 對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或學校有關其個人之措施,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 害其權益者,得依法提出申訴。 • 六 教師之教學及對學生之輔導依法令及學校章則享有專業自主。 • 七 除法令另有規定者外,教師得拒絕參與教育行政機關或學校所指派與 教學無關之工作或活動。 • 八 其他依本法或其他法律應享之權利。
貳、基於職位所生的權利 • 根據教師的權利係依教師法及其他相關教育法令之規定,教師基於職位所生的權利,主要可以歸納為下列十三項: • (1)學校建議權(2)俸給權(3)福利權(4)退休金權(5)撫恤金權(6)資遣費權(7)保險權(8)進修權(9)申訴權(10)專業自主權(11)拒絕參與活動權(12)參與教師組織權(13)工作保障權
第三節教師的義務 • 教師享有其權利,也應該盡其義務。教師義務是緊隨權力而來。是故,教師的義務亦可分憲法規定的義務和基於職位所生的義務等兩方面說明之。 • 壹、憲法規定的義務 • 貳、基於職位所生的義務
壹、憲法規定的義務 • 憲法對於人民義務之規定,與教師有關者主要有兩方面: • 一、納稅義務 • 二、兵役義務
貳、基於職位所生的義務 • 教師具有特定身分,故其義務係依教師法及其他相關教育法令之規定而來。 • 依教師法第十七條之規定教師除應遵守法令履行聘約外,並負有下列義務: • 一 遵守聘約規定,維護校譽。 • 二 積極維護學生受教之權益。 • 三 依有關法令及學校安排之課程,實施教學活動。 • 四 輔導或管教學生,導引其適性發展,並培養其健全人格。
貳、基於職位所生的義務 • 五 從事與教學有關之研究、進修。 • 六 嚴守職分,本於良知,發揚師道及專業精神。 • 七 依有關法令參與學校學術、行政工作及社會教育活動。 • 八 非依法律規定不得洩漏學生個人或其家庭資料。 • 九 擔任導師。 • 一○ 其他依本法或其他法律規定應盡之義務。 • 前項第四款及第九款之辦法,由各校校務會議定之。
貳、基於職位所生的義務 • 根據教師法及其他相關教育法令之規定,教師基於職位所生的義務,主要可以歸納為下列十一項: • (1)遵守聘約義務(2)維護學生受教權益義務(3)實施教學活動義務(4)輔導和管教學生義務(5)進修與研究義務(6)嚴守職分義務(7)參與相關活動義務(8)學生資料保密義務(9)中立義務(10)擔任導師義務(11)不為行為之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