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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願退休公務人員月退休金 起支年齡延後方案簡介 . 報告人:張惠玲 96 年 12 月 20 日. 內容大綱. 一、「自願退休公務人員月退休金起支年齡延後 方案」改革原因為何? 二、「自願退休公務人員月退休金起支年齡延後 方案」與現行規定之主要差異為何? 三、「自願退休公務人員月退休金起支年齡延後 方案」何時開始實施?. 一、「自願退休公務人員月退休金起支年齡延後方案」改革原因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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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願退休公務人員月退休金 起支年齡延後方案簡介 報告人:張惠玲 96年12月20日
內容大綱 一、「自願退休公務人員月退休金起支年齡延後 方案」改革原因為何? 二、「自願退休公務人員月退休金起支年齡延後 方案」與現行規定之主要差異為何? 三、「自願退休公務人員月退休金起支年齡延後 方案」何時開始實施?
一、「自願退休公務人員月退休金起支年齡延後方案」改革原因為何?一、「自願退休公務人員月退休金起支年齡延後方案」改革原因為何? (一)現今人口老化趨勢日益顯著,據內政部資料顯示, 臺灣兩性人口零歲平均餘命約77.9歲,推估至140年我國女性及男性人口平均餘命將分別增加為86.1 歲及79.2歲,現行自願退休公務人員年滿50歲即 可開始領取月退休金,年齡顯然偏低,已無法因應 人口結構高齡化之社會發展趨勢。 (二)50歲即可終身領取月退休金,造成機關中累積豐 富經驗之人才提早退休並開始領取退休金,形成公 務人力資源浪費,有違退休制度照顧老年生活之本 意。 (三)領取月退休金起始年齡偏低,造成退休成本加速累 積,無形中增加現職人員退撫基金負擔。
二、「自願退休公務人員月退休金起支年齡延後方案」與現行規定之主要差異為何?二、「自願退休公務人員月退休金起支年齡延後方案」與現行規定之主要差異為何? • 依據現行規定,公務人員任職滿25 年以上自願退休者,年滿50歲得擇(兼)領月退休金。月退休金起支年齡延後方案,主要針對自願退休人員開始支領月退休金之50 歲年齡條件予以漸進延後,對於其他退休條件均維持不變,亦即現行規定「指標數」為75(25年任職年資+50歲年齡)逐年增加為85(25年任職年資+60歲年齡)。
五大設計原則: (一)自願退休公務人員月退休金起支年齡原則延後為60歲,任職年資較長(30年以上)者起支年齡為55歲。 (二)方案實施前尚未符合「任職滿25年且年滿50歲」條件 者,以年資搭配年齡漸進延後月退休金起支年齡。 方案實施時未符合「任職滿25年以上且年滿50歲」條 件者,於方案實施第1年至第10年之過渡期間,依 「任職滿25年以上」條件辦退者,按照「指標數」計 算月退休金起支年齡,但年齡不得低於50歲(註:現 職人員之「年齡+年資」之合計數,大於或等於與各 年度「指標數」,即可領取全額月退休金。各年度 「指標數」,係於方案實施第1年為75,其後逐年加1,至第10年為84)。
五大設計原則: (三)展期及減額月退休金之設計 1、任職滿25年以上但年齡未滿60歲者,得先行辦理自願退休,並至年滿60歲再開始領取全額月退休金;或選擇提前領取減額月退休金,每提前1年減額5%,最多提前5年減額25%(最低領取減額年齡為55歲)。 2、任職滿30年以上但年齡未滿55歲者,得先行辦理自願退休,並至年滿55歲再開始領取全額月退休金;或選擇提前領取減額月退休金,每提前1年減額5%,最多提前5年減額25%(最低領取減額年齡為50歲)。 3、方案實施第1年至第10年因指標數逐年變動,且現職人員符合指標數者即可立即領取全額月退休金,因此過渡期間並無展期或減額月退休金之適用。 4、方案實施時現職人員,如未能在第1年至第10年之過渡期間符合指標數,在方案實施第11年以後,即適用與新進人員相同之月退休金支領規定,亦得選擇適用展期或減額月退休金之規定。
五大設計原則: (四)對於支領一次退休金人員,以及公保養老給 付均不受影響。 (五)方案實施前已符合「任職滿25年且年滿50歲 條件者保障其適用原規定。
三、月退休金起支年齡延後方案何時開始實施?三、月退休金起支年齡延後方案何時開始實施? • 月退休金起支年齡延後方案業已納入公務人員退休法修正草案,但實際施行日期,仍須配合公務人員退休法修正草案完成立法程序之進度,據了解本會期仍未排入立法院議程。原則上,以修正草案於立法院完成三讀程序之次年1月1日為施行日期,屆時國防部、教育部等主管機關亦應配合修法,同步進行軍教人員退休制度之改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