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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中首宗貿易爭端- 中國大陸 IC 產業優惠政策. 陳財家 (龍華科技大學國貿系主任) 吳柏寬 (中華經濟研究院台灣 WTO 中心). 美國貿易代表署( USTR) 於 2004 年 3 月 18 日指出, 2003 年中國大陸 IC 產品的市場價值約為 190 億美元,目前為全球第三大市場。 進口 IC 產品約佔中國大陸 IC 產品市場的 80% 以上,其中美國出口至中國大陸的 IC 產品產值約為 20.2 億美元。 (來自台灣的 IC 產品依大陸海關統計約為98億美元;但台灣海關統計則僅為18億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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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貿易代表署(USTR)於2004年3月18日指出,2003年中國大陸IC產品的市場價值約為190億美元,目前為全球第三大市場。進口IC產品約佔中國大陸IC產品市場的80%以上,其中美國出口至中國大陸的IC產品產值約為20.2億美元。(來自台灣的IC產品依大陸海關統計約為98億美元;但台灣海關統計則僅為18億美元)美國貿易代表署(USTR)於2004年3月18日指出,2003年中國大陸IC產品的市場價值約為190億美元,目前為全球第三大市場。進口IC產品約佔中國大陸IC產品市場的80%以上,其中美國出口至中國大陸的IC產品產值約為20.2億美元。(來自台灣的IC產品依大陸海關統計約為98億美元;但台灣海關統計則僅為18億美元)
在外資積極投資下,中國大陸IC產業正迅速擴展中;而中國大陸亦進口數量龐大的IC產品,於加工後用於電器產品,再出口至世界各地市場。因此,對於廣大IC產品市場的需求,美國廠商無不摩拳擦掌。然而…在外資積極投資下,中國大陸IC產業正迅速擴展中;而中國大陸亦進口數量龐大的IC產品,於加工後用於電器產品,再出口至世界各地市場。因此,對於廣大IC產品市場的需求,美國廠商無不摩拳擦掌。然而…
中國大陸一方面對IC產品課徵17%的增值稅(Value-Added Tax),同時卻對在中國大陸設計、製造的IC產品,或在中國大陸設計、外國製造的IC產品,可以獲得超過80%的退稅該IC產品生產業者等於只繳交3%或6%的增值稅。但進口的IC產品卻無法享受相同待遇,因而產生不公平的競爭,美國認為此舉已明顯違反WTO規定。
一、中國大陸IC產品市場的展望 • 二、中國大陸IC產業的優惠政策 • 三、美國對於中國大陸IC產業優惠政策 • 之控訴 • 四、未來展望
一、中國大陸IC產品市場的展望 • 以全球IC產品市場而言,2001年亞太地區的IC產值首次超越美國,成為全球最大之IC產品市場,其主要原因為中國大陸經濟大幅成長,以及大量電子產品出口所衍生的需求。 • 2003年中國大陸IC產品市場產值約為190億美元,以生產八吋晶圓為主,約占全球市場10%,為全球第三大市場。 • 美林公司預估至2006年中國大陸的IC產品市場之年成長率將達到25%,市場規模將達430億美元。
由於全球第三大的中國大陸IC產品市場約有80%以上的需求仍依賴進口,早已成為外國IC業者覬覦的重要目標之一。由於全球第三大的中國大陸IC產品市場約有80%以上的需求仍依賴進口,早已成為外國IC業者覬覦的重要目標之一。 • 中國大陸關於IC產品的關稅稅則為HS8542,依據中國大陸海關統計資料顯示,2003年主要的進口來源分為台灣、日本、馬來西亞、南韓、菲律賓、新加坡、美國、香港等。
其中,來自台灣的IC產品大幅增加,於2002年躍居為中國大陸最大的IC產品進口來源;另外,近三年來自美國進口的IC產品則相形遜色。其中,來自台灣的IC產品大幅增加,於2002年躍居為中國大陸最大的IC產品進口來源;另外,近三年來自美國進口的IC產品則相形遜色。 • 從進口市場份額來看,美中關於IC產品增值稅爭端的發展與演變,對台灣業者應有相當的影響,值得台灣業者密切關注。
二、中國大陸IC產業的優惠政策 • 中國大陸選定IC產業為國民經濟發展中具有戰略性的基礎工業,藉由提供租稅誘因等優惠政策,以發展本地IC產業並提高產能。 • 首先於2000年6月24日由國務院發布政策指導文件-「鼓勵軟件產業和集成電路產業發展的若干政策」(第十八號文件),對符合特定資格的國內業者,以享有IC產品增值稅退還的方式,發展IC產業。
國務院第十八號文件之目的,在於「推動軟件產業和集成電路產業的發展,增強信息產業創新能力和國際競爭力,帶動傳統產業改造和產品升級換代」。國務院第十八號文件之目的,在於「推動軟件產業和集成電路產業的發展,增強信息產業創新能力和國際競爭力,帶動傳統產業改造和產品升級換代」。 • 國務院第十八號文件指導信息產業部、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等部門,據以針對本地業者相續提出若干優惠性租稅措施。
(一)、IC產品增值稅徵退規定 • 國務院〔2000〕18號文件(第十八號文件)第41條規定:「對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銷售其自產的集成電路產品(含單晶矽片),2010年前按17%的法定稅率徵收增值稅,對實際稅負超過6%的部分即徵即退,由企業用於研究開發新的集成電路和擴大再生產。」
財稅〔2002〕140號《關於部分國內設計國外流片加工的集成電路產品進口稅收政策的通知》,對於在中國大陸設計並具有自主知識產權的集成電路產品,因國內無法生產,到國外流片、加工,其進口環節增值稅超過6%的部分實行即徵即退。其次,在中國大陸設計、國外生產的IC產品,進口時亦得依第十八號文件第48條規定,依照優惠暫定稅率徵收關稅。財稅〔2002〕140號《關於部分國內設計國外流片加工的集成電路產品進口稅收政策的通知》,對於在中國大陸設計並具有自主知識產權的集成電路產品,因國內無法生產,到國外流片、加工,其進口環節增值稅超過6%的部分實行即徵即退。其次,在中國大陸設計、國外生產的IC產品,進口時亦得依第十八號文件第48條規定,依照優惠暫定稅率徵收關稅。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財稅〔2002〕70號《關於進一步鼓勵軟件產業和集成電路產業發展稅收政策的通知》,修正IC產品增值稅實際稅負超過3%的部分,實行即徵即退政策。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財稅〔2002〕70號《關於進一步鼓勵軟件產業和集成電路產業發展稅收政策的通知》,修正IC產品增值稅實際稅負超過3%的部分,實行即徵即退政策。 • 而符合財稅〔2000〕25號、財稅〔2002〕70號規定,減免稅收的廠商名單與659項產品,請參見國家稅務總局-國稅函〔2003〕1384號關於印發《享受稅收優惠集成電路產品名錄(第一批)的通知》。
(二)、IC產品免稅規定 • 積極地給予生產IC產品的設備免稅待遇,以租稅優惠作為鼓勵本國廠商,或者吸引外國廠商投資生產之誘因。於第十八號文件第44條規定:「對於符合某些條件的IC產業,進口自用生產性原材料、消耗品,免徵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第47條規定:「集成電路生產企業引進集成電路技術和成套生產設備,單項進口的積體電路專用設備與儀器,免徵進口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然而,在第44條中何謂「進口自用生產性原材」?何種進口半成品符合免稅條件?尚待釐清。
(三)、IC設計企業規定 • IC設計企業係指在中國大陸依法設立,從事集成電路産品設計,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組織。依據第十八號文件第51條規定:「集成電路設計業視同軟件產業,適用軟件產業有關政策。」經信息產業部、國家稅務總局所認定的IC設計企業準用軟件產業相關鼓勵優惠政策,可享受第十八號文件第5條規定,享有對實際稅負超過3%的部分即徵即退之優惠。
三、美國對於中國大陸IC產業 優惠政策之控訴 • 美中關於IC產品增值稅的爭執點,主要為美國認為中國大陸對於本地製造的IC產品,以及中國大陸設計IC產品、於國外生產者,給予增值稅退稅之優惠待遇。相關增值稅優惠措施均違反GATT第3條國民待遇原則。
(一)、美國大選引爆貿易爭端 • 由於2004年美國總統大選將屆,中國大陸對美國的巨額貿易順差,以及美國勞工的大量失業情況,均為美國國內政治敏感議題。 • 美中貿易間存在許多重大歧見,首要的是中國大陸對美國IC與化肥業者的歧視性稅賦。 • 美國勞工團體AFL-CIO籲請總統以及貿易代表以「中國大陸違反勞工權益,對美國商業發展產生限制」,要求依據三○一條款予以制裁。
(二)、美國的指控 • 美國指出中國大陸對於本地生產的IC產品採取差異性增值稅政策,違反GATT第3.2條規定:「各締約成員產品,應免除課徵超過對本國生產之同類產品所直接或間接課徵之內地稅及任何種類之規費。」 • 中國大陸對於本地生產IC產品,或本地設計、國外生產的IC產品退稅,乃是以課徵差異性內地稅保護本國生產,此亦違反第3.1條規定:「各締約成員咸認內地稅、其他內地規費…不得為保護本國生產,而適用於輸入或國內產品。」
美國認為若中國大陸設計,在境內確實無法生產、必須在國外生產的IC產品,而予以海外生產廠商退稅的優惠;此一措施違反GATS第17條國民待遇,對於其他會員之服務提供者構成歧視。美國認為若中國大陸設計,在境內確實無法生產、必須在國外生產的IC產品,而予以海外生產廠商退稅的優惠;此一措施違反GATS第17條國民待遇,對於其他會員之服務提供者構成歧視。
美國商務部副部長Grant Aldonas於2004年3月15日宣稱美國將依WTO爭端解方式,盡速與中國大陸就IC產品優惠性增值稅展開正式諮商。 • 美國WTO代表團隨即於2004年3月18日依WTO爭端解決程序,對中國大陸提出諮商請求。IC產品優惠性增值稅爭端解決案,係中國大陸於2001年加入WTO以來,首次遭到他國控訴。
(三)、中國大陸之應對 • 中國大陸針對美國的指控,提出辯駁主要為:相關優惠措施係針對境內所有的中、外資企業而定,故無違反國民待遇原則。 • 其目的在於降低全體IC廠商增值稅的實際稅負至3%,而「實際稅負」並不等於實際繳納的增值稅,主張以GATT第3.8(b)條國民待遇的除外條款加以規避。
關於GATT第3條國民待遇議題,在Japan–Alcoholic Beverages II案爭端解決小組表示,若進口產品與國內產品為同類產品,而對進口產品較國內產品徵收較高的稅金,此舉違反GATT第3.2款規定。 • 美國認為自其進口之IC產品,較中國大陸生產的同類產品徵收較高的增值稅,已違反GATT第3條國民待遇。
中國大陸對於被控IC產品增值稅退稅政策違反國民待遇原則,主張以GATT第3.8(b)條國民待遇的除外條款加以規避。中國大陸對於被控IC產品增值稅退稅政策違反國民待遇原則,主張以GATT第3.8(b)條國民待遇的除外條款加以規避。 • 但在Indonesia-Auto案爭端解決小組,對適用第3.8(b)條的補貼詮釋如下:若補貼支出係來自無歧視的間接稅收益,而補貼必須直接提供給生產者。亦即,第3.8(b)條並不包括間接對生產者有所助益的措施,如對國內產品所提供的補貼。
由於中國大陸對本地製造的IC產品退還增值稅,並非對廠商的直接財務移轉(direct financial contribution),因此若欲以第3.8(b)條規定,免除國民待遇的義務似難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