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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職業道德 和法律責仼. 大綱. 會計師職業道德規範 43 號公報「查核財務報表對舞弊之考量 」 不實財務報導 非法行為 會計師的法律責任. 中華民國會計師職業道德規範. 總則 職業守則 技術守則 業務延攬 業務執行 附則. 職業道德規範之基本目的 ﹙§1﹚. 發揚崇高品德 增進專業技能 配合經濟發展 加強會計師信譽及功能. 會計師應以 正直 、 公正客觀 之立場,保持 超然獨立 精神,服務社會,以促進公共利益與維護經濟活動之正常秩序。 ﹙§2﹚ 會計師同業間應敦睦關係,共同維護職業榮譽, 不得為不正當之競爭 。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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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職業道德 和法律責仼
大綱 • 會計師職業道德規範 • 43號公報「查核財務報表對舞弊之考量」 • 不實財務報導 • 非法行為 • 會計師的法律責任
中華民國會計師職業道德規範 • 總則 • 職業守則 • 技術守則 • 業務延攬 • 業務執行 • 附則
職業道德規範之基本目的﹙§1﹚ • 發揚崇高品德 • 增進專業技能 • 配合經濟發展 • 加強會計師信譽及功能
會計師應以正直、公正客觀之立場,保持超然獨立精神,服務社會,以促進公共利益與維護經濟活動之正常秩序。﹙§2﹚會計師應以正直、公正客觀之立場,保持超然獨立精神,服務社會,以促進公共利益與維護經濟活動之正常秩序。﹙§2﹚ 會計師同業間應敦睦關係,共同維護職業榮譽,不得為不正當之競爭。﹙§3﹚
會計師應持續進修,砥礪新知,以增進 其專業之服務。﹙§4﹚ • 會計師應稟於職業之尊嚴及任務之重要 ,對於社會及國家之經濟發展有深遠影 響,應一致信守本規範,並加以發揚。 ﹙§5﹚
會計師及同事務所之其他共同執 業會計師對於委辦之簽證業務事 項有直接利害關係時,均應予迴 避,不得承辦。﹙§6﹚
利害關係 • 兩造間具有利益和損害關係、或具有權利和權利受到侵害或妨害的關係。 • 金錢財物的利害關係 • 身份上的利害關係
委辦事項 • 簽證業務 審計財表、專案審查、核閱財務季報表、核閱財務預測、執行協議程序 ×代辦工商登記 • × 稅務服務 • ×管理諮詢服務
會計師(集合名詞) • 全體合夥會計師 • 簽證部門中管理性職員 (經理、科長) • 參與執行之專業人員
會計師應保持職業尊嚴,不得有玷辱 職業信譽之任何行為。﹙§7﹚ • 表示虛偽意見 • 製作不實說明 • 受公會、政府機關處分 • 逃漏稅捐 • 教唆、幫助他人逃漏稅
會計師不得違反與委託人間應有之信守。﹙§8﹚會計師不得違反與委託人間應有之信守。﹙§8﹚ 會計師對於委辦事項,應予保密,非經委託人之同意或依法令規定者外,不得洩露。﹙§9﹚ 會計師不得藉其業務上獲知之秘密,對委託人或第三者有任何不良之企圖。﹙§10﹚
會計師對於不能勝任之委辦事項,不得 • 接受。 ﹙§11﹚ • 保持足夠的專業技能知識 • 財務報表或其他會計資料,非經必要之 • 查核或核閱程序,不得為之簽證、表示 • 意見,或作成任何證明文件。 ﹙§12﹚ • 養成階段 • 增進階段
會計師之宣傳性廣告,應依會計師法規 定及全聯會所規範之事項辦理之。﹙§13﹚ 專業服務的品質和能力,無法由廣告內容加以評估,有損專業形象和服務精神,且可能導致同業間惡性競爭。 會計師不得以不實或誇張之宣傳,詆毀 同業或其他不正當方法延攬業務。 ﹙§14﹚ 會計師不得直接或間接暗示某種關係或以 利誘方式招攬業務。 ﹙§15﹚
會計師收取酬金,應參考會計師公會所訂之酬金標準,並不得以不正當之抑價方式,延攬業務。﹙§16﹚會計師收取酬金,應參考會計師公會所訂之酬金標準,並不得以不正當之抑價方式,延攬業務。﹙§16﹚ • 酬金得以委辦事項所需專業知識和技能、所需人員的專業訓練和經驗,以及所需人力和時間為評量或核算基礎
或有酬金(或有公費、期約) 酬金的支付與否或酬金之多寡,以達成某種發現或結果為條件的合約。 會計師不得以或有酬金方式承辦查核 簽證或核閱服務;但若酬金由法院或 政府機關決定者,不在此限。
會計師相互間介紹業務或由業外人介紹 • 業務,不得收受或支付佣金、手續費或 • 其他報酬。 ﹙§17﹚ • 會計師不得使他人假用本人名義執行業 • 務,或假用其他會計師名義執行業務, • 亦不得與非會計師共同組織聯合會計師 • 事務所。 ﹙§18﹚ • 會計師事務所名稱不得與已登錄之事務 • 所名稱相同。 ﹙§19﹚
會計師承辦簽證業務,應本超然獨 • 立立場,公正表示其意見。﹙§20﹚ • 若其中有人喪失獨立性,會計師就 須簽發無法表示意見的查核報告。
影響會計師獨立性的因素 • 自我利益 • 自我評估 • 辯護 • 熟悉度 • 脅迫
會計師有關業務之任何對外文件, • 皆應由會計師簽名或蓋章。﹙§21﹚ • 設立分事務所,應由會計師親自主 • 持,不得委任他人變相主持。﹙§22﹚
會計師不得妨害或侵犯其他會計師 • 之業務,但由其他會計師之複委託 • 及經委託人之委託或加聘者不在此 • 限。 ﹙§23﹚ • 會計師接受其他會計師複委託業務 • 時,非經複委託人同意,不得擴展 • 其複委託範圍以外之業務。 ﹙§24﹚
會計師如聘僱他會計師之現職人員 • ,應徵詢他會計師之意見。 ﹙§25﹚ • 會計師對其聘用人員,應予適當之 • 指導及監督。 ﹙§26﹚ • 會計師執行業務,必須恪遵會計師 • 法及有關法令與會計師公會訂定之 • 各項規章。 ﹙§27﹚
本規範僅說明會計師職業道德標準之綱要,其補充解釋另以公報行之。 ﹙§28﹚ • 凡違背本規範之約束者,由所屬公會處理之。 ﹙§29﹚ • 本規範經理事會通過後公布實施,修正時亦同。 ﹙§30﹚
保管客戶錢財 • 開設專戶。 • 出具收據或保管條。 • 除依授權範圍辦理外,客戶帳戶的提 取 和支用應經客戶同意。 • 每年至少提供一次客戶錢財提存明細表。 • 會計師如有代客戶保管錢財時,應拒絕其 審計案件之委任。
公開認證廣告宣傳中涉及委託人的商品或服務 • 在委託人商業活動行為的廣告宣傳中,除 商品或服務的價格、品質及其未來性外, 會計師得予以公開認證活動所確定的事實。 • 對於社會公益性質的活動,在不違背政府 法令規章、不渉及營利行為,且在取得委 託書或協議書後,會計師得公開列名為活 動進行認證。
美國會計師職業道德規範 • 責任( responsibilities) • 公眾利益( public interest) • 正直( integrity) • 客觀性和獨立性(objectivity and independence) • 應有的注意( due care) • 服務的範圍和性質( scope and nature services)
不實的財務報導 • 委託人聲明或財表中含有錯誤、不當或足以誤導他人的事項,即為不實表達。 • 錯誤 • 舞弊
錯 誤 • 指無心的謬誤、無意間重複交易或誤引原則等,非因故意而導致財務報表不實表達的情況。 • 蒐集或處理會計數據錯誤 • 計算不正確 • 遺漏或筆誤 • 忽略或誤解事實致估計錯誤 • 引用不合宜的會計原則
舞弊 • 使用詐欺手段來達到損人利己之目的。 • 竄改、偽造或變更會計記錄和附 件憑證 • 捏造或故意漏列交易事項 • 有心誤引會計原則 • 侵佔或盜用公款
舞弊的種類 • 財務報導舞弊:在財務報表上故意不實表達,以欺騙財務報表使用者之行為。 • 挪用資產:員工或管理階層偷竊企業資產之行為。
審計人員偵查不實財務報導的責任 • 會計師受託查核財表,目的在對財表是 否允當表示意見,因此除專案查核外, 查核工作之規劃與執行,非專為發現錯 誤和舞弊而設計,但仍應保持專業上應 有之注意,以期發現影響財表重大不實 的錯誤和舞弊。 • 若會計師未依GAAS執行審計工作,致無 法發現影響財表的重大錯誤或舞弊情事 ,會計師理應負責。
專業上之懷疑 • 對查核證據持質疑之態度,要求查核人員質疑所取得之資訊及查核證據,是否可能存有因舞弊所導致之重大不實表達。 • 不能因為相信管理階層及治理單位的誠實及正直,而接受說服力不足之查核證據。 在進行風險評估程序時,應查詢及瞭解受查者治理單位如何執行監督,並考量舞弊風險因子、不尋常或非預期之關係及其他相關資訊等,隨時保持專業上之懷疑態度。
非法行為 • 直接影響的非法行為 間接影響的非法行為 • 偵查責任 • 報導責任
蒐集資料 瞭解事實 評估非法行為對財務報表的影響 直接影響 間接影響,如或有負債 評估是否存在 不重大 重大 不提供任何確信,僅在引起注意時才採取行動 可考慮忽略 1.與管理當局討論 2.修改查核報告 3.撤銷委任合約 對於非法行為會計師採取之行動
會計師的法律責任 • 專業責任(行政責任) -會計師法、公司法、所得稅法、 證券交易法、商業會計法 • 由會計師懲戒委員會處理。 • 懲戒處分方式:12,000至120,000元之罰鍰、警告、申誡、停止執行 業務二月以上二年以下、除名。 • 有刑事嫌疑者,即移送法院偵辦。 • 民事責任 -民法、會計師法、證券交易法 • 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 刑事責任 -刑法、 證券交易法、稅捐稽徵法、商業會計法 • 刑事處分:有期徒刑、拘役及罰金
避免訴訟浪潮之道 • 投保會計師責任保險,以分散風險 • 修正並持續發佈審計準則及規範公報 • 聘請法律顧問 • 訂立QC準則 • 鼓勵在職進修 • 採積極態度,鼓勵並獎懲,以嚴守紀律 • 慎選委託人 • 簽訂委任書、索取委託人聲明書 • 高品質的工作底稿 • 熟稔商業會計法之規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