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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专家的聘请和管理 (行政许可审批). 黑龙江省外国专家局 郎咸波 牡丹江镜泊湖. 主要内容. 一、简介 二、行政许可项目 三、外国专家管理 四、政策法规. 一、简介. 外国专家概念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为执行政府间、国际组织间协议、协定和中外经贸合同,应聘在中国工作的外国籍专业技术或管理人员; (二)应聘在中国从事教育、科研、新闻、出版、文化、艺术、卫生、体育等工作的外国籍专业人员; ( 外国文教专家及外籍专业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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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专家的聘请和管理(行政许可审批) 黑龙江省外国专家局 郎咸波 牡丹江镜泊湖
主要内容 一、简介 二、行政许可项目 三、外国专家管理 四、政策法规
一、简介 • 外国专家概念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为执行政府间、国际组织间协议、协定和中外经贸合同,应聘在中国工作的外国籍专业技术或管理人员; (二)应聘在中国从事教育、科研、新闻、出版、文化、艺术、卫生、体育等工作的外国籍专业人员;(外国文教专家及外籍专业人员) (三)应聘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中担任副总经理以上职务,或享受同等待遇的外国籍高级专业技术或管理人员;(管理专家) (四)经国家外国专家局批准的境外专家组织或人才中介机构常驻中国代表机构的外国籍代表; (五)应聘在中国从事经济、技术、工程、贸易、金融、财会、税务、旅游等领域工作,具有特殊专长、中国紧缺的外国籍专业技术或管理人员。 (经济、技术专家)
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新一届中央领导集体高度重视引智工作。2003年12月26日正式颁布了《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决定》,决定指出:必须把人才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大力开发人才资源,走人才强国之路。引进国外智力工作是人才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要加大吸引留学和海外高层次人才工作力度。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新一届中央领导集体高度重视引智工作。2003年12月26日正式颁布了《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决定》,决定指出:必须把人才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大力开发人才资源,走人才强国之路。引进国外智力工作是人才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要加大吸引留学和海外高层次人才工作力度。 • 发展历程 • 苏联及东欧国家专家和“一·五”计划 • 改革开放和邓小平八三年7.8讲话 • 十六、十七大以后进入高速发展阶段 • 发展人数 • 五十年代 ——数百人 • 八十年代 ——数万人 • 2008年底 —— 60-70万人 • 预计2020年达到300-500万人 1983年7月8日,改革开放的总设计师邓小平同志与时任国务院副总理的姚依林、国家计委主任宋平等同志进行了一次内涵丰富、意义深远的谈话。 小平同志讲:“对外开放是我们的基本国策 ;引进国外智力是对外开放的重要组成部分;引进国外智力是我们应当长期坚持的战略方针。” 江泽民同志谈引进国外智力工作 人才资源是第一资源;引进国外智力,在实现我国经济的跨越式发展中曾经并将会继续起到不可替代的作用;引进国外智力要结合国情;创新是一个民族进步的灵魂,是国家兴旺发达的不竭动力;要扩大引进人才的视野;要重视和加强海外华人专家工作;要按国际惯例办事;要制定和实施国家紧缺人才引进计划 。
几个主要政策法规 • 2003年8月27日全国人大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于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 温家宝签署国务院第412号令《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于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 国家外国专家局以外专发[2004]139号文件发布了《关于印发〈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办理规定〉等的通知》; • (外专办发【2004】105号文件) •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以黑政发[2005]18号文件颁布了《关于印发黑龙江省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目录的通知》,文件中明确了在黑龙江省负责 “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 的实施主体是黑龙江省人事厅(外国专家局)。 • 今年3月,黑龙江省人事厅已和黑龙江省劳动厅合并称为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此项职能也直接划归省人保厅外国专家工作处(省外国专家局)。
二、行政许可项目 A、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聘请外国专家程序) 《外国专家证》办理 B、聘请外国专家单位资格认可(申请聘请外教资质) C、介绍外国文教专家来华工作的境外组织资格认可 D、组织派遣团组和人员赴境外培训的机构资格认定
A、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 • 申请条件:身体健康、遵守中国法律、无犯罪记录且符合外国专家的五个条件之一; • 申请材料:公函或文件、护照复印件、申请表、简历(学历和工作经历)、最高学历证书或专业资格证明材料、健康证明书、标准聘用合同或企业任命书或聘用协议; • 办理程序:在黑龙江的申请单位按属地化原则向所在地(黑龙江省)外国专家局提出申请; • 办理期限:1、受理1-5天; 2、审批 20-30天; 3、下达 10天; 上述合计最长为45天。实际上,从提交完整材料到审核、审批以及制发《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证》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于哈市以外的单位或有特殊情况,应予加快办理,争取当日或两日内完成。 • 办理职业(Z)签证:外国专家须凭工作许可原件、中国被授权单位的签证通知函(电)及有效护照,向中国驻外使领馆申请办理职业(Z)签证。中国驻外使领馆为外国专家核发职业(Z)签证后,留存工作许可原件。 • 办理《外国专家证》:持职业签证的外国专家或其代办人须在其入境十五日内到省外国专家局办理《外国专家证》。 • 办理《居留许可证》:持职业签证的外国专家或其代办人须在其入境三十日内到当地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办理《居留许可证》。
《外国专家证》办理程序 • 《外国专家证》发放的范围: 我省具有聘请外国专家单位资格的单位聘请的外国文教专家或外籍教师;我省各类机关、企事业单位(含民营企业、外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等)所聘请的符合国家外专局外专发[2004]139号文件规定的各类外国专家(包括经济技术、管理类外国专家以及符合国办发[2002]32号文件和外专发[2003]47号文件所规定的外国专家)。 • 办理《外国专家证》时需提交的材料 (一)已办理过《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证》的 (二)未在我局办理过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证的外国专家,但已持有合法职业(Z)签证
(一)已办理过《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证》的, 代办人需提交:(一)已办理过《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证》的, 代办人需提交: 1、聘请单位关于申请办理《外国专家证》的公函(关于XXX的请示,有拟聘专家外文姓名、性别、国籍、护照号码、学历、健康状况和聘请理由); 2、已填写好的《外国专家证申请表》并附有专家照片; 3、《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证》存根或复印件; 4、经中国驻外使、领馆认证的外国卫生医疗机构或中国政府指定的卫生检疫部门出具的健康证明书(原件和复印件);** 5、聘请单位与所聘外国专家签订的由国家外国专家局统一印制的标准聘用合同(原件和复印件) ; 6、外国专家有效护照原件,加盖了本单位公章的护照复印件、职业(Z)签证的复印件,2张小2寸正面免冠照片。 新办理的《外国专家证》须由聘用单位在应急资料栏填写完整!
(二)未在我局办理过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证的外国专家,但已持有合法职业(Z)签证,代办人需提交:(二)未在我局办理过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证的外国专家,但已持有合法职业(Z)签证,代办人需提交: 1、聘请单位关于申请办理《外国专家证》的公函; 2、已填写好的《外国专家证申请表》; 3、个人简历(包括学历、工作经历); 如果在此前已结束在某聘请外国专家资格单位的工作,还须提交由原聘请单位出具的《外国文教专家或外籍专业人员推荐信》(标准格式,原件有效);如未结束与原单位的聘用合同或私自离开等情况,则不能为其办理《外国专家证》。 4、最高学历证书或专业资格证明材料复印件; 5、经中国驻外使、领馆认证的外国卫生医疗机构或中国政府指定的卫生检疫部门出具的健康证明书; 6、如是外国文教专家还须提交年检合格的《聘请外国专家单位资格认可证书》复印件和与外国专家签订的国家外专局统一印制的标准聘用合同;如是经济技术、管理类专家须提交项目批件或聘用协议(或合同)或企业任命书的(复印件); 7、外国专家有效护照原件,加盖了本单位公章的护照、签证复印件,2张小2寸正面免冠照片。
《外国专家证》延期的办理程序: 外国专家或其代办人需提交:1、聘请单位申请延期公函(内容:延期原因、延期期限及专家 资料变更说明);2、已填写好的《外国专家证申请表》;3、外国专家有效护照原件和签证及加盖了单位公章的复印件;4、经中国驻外使、领馆认证的外国卫生医疗机构或中国政府指 定的卫生检疫部门出具的健康证明书(复印件);5、如是外国文教专家须提交年检合格的《聘请外国专家单位资 格认可证书》复印件和与外国专家签订的国家外专局统一印制 的标准聘用合同原件(留存复印件);如是经济技术、管理类 专家须提交项目批件或聘用协议(或合同)或企业任命书原件 (留存复印件)。 如《外国专家证》延期栏目已用完,则需要重新更换新专家证。《外国专家证》延期的办理程序: 外国专家或其代办人需提交:1、聘请单位申请延期公函(内容:延期原因、延期期限及专家 资料变更说明);2、已填写好的《外国专家证申请表》;3、外国专家有效护照原件和签证及加盖了单位公章的复印件;4、经中国驻外使、领馆认证的外国卫生医疗机构或中国政府指 定的卫生检疫部门出具的健康证明书(复印件);5、如是外国文教专家须提交年检合格的《聘请外国专家单位资 格认可证书》复印件和与外国专家签订的国家外专局统一印制 的标准聘用合同原件(留存复印件);如是经济技术、管理类 专家须提交项目批件或聘用协议(或合同)或企业任命书原件 (留存复印件)。 如《外国专家证》延期栏目已用完,则需要重新更换新专家证。
《外国专家证》的注销程序: 聘请单位与被聘专家合同或服务期已满,聘请单位不再续聘或因其它原因聘用单位与被聘专家解除合同关系的,聘请单位应收缴被聘专家的《外国专家证》,并安排代办人携带公函和已办理的《外国专家证》送交发证机关予以缴销,发证机关出具相应手续。 如果被聘专家履行合同顺利,表现良好的,聘请单位应按照外专发[2007]108号文件规定,为其出具标准格式《外国文教专家或外籍专业人员推荐信》,作为该专家到其它单位工作凭证。
B、聘请外国专家单位资格认可 1、申请条件 2、申请材料 3、程序和期限 4、年检注册
1、申请“聘请外国专家单位资格认可”的单位,需具备如下条件:1、申请“聘请外国专家单位资格认可”的单位,需具备如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经过行业资质认可; (三)设有外国专家管理和服务工作的专门机构,配备具有良好业务素 质的工作人员; (四)外国专家管理制度和外事工作人员制度健全; (五)具有聘请外国专家所需的工作条件、生活设施和安全保卫能力; (六)具有聘请外国专家所需的经费保障。 注:新开办的学校及其他教育、培训机构,应运行一年以上,在教师、生源和教学秩序基本稳定后,方可申办资格认可手续。但正式设立的中外合作办学单位和专门招收外籍人员子女的学校,不受此限。
2、申报材料: (一)聘请单位公函和加盖公章的征求意见表(含给省主管部门、公安和外事部门的函和征求意见表以及已签署意见的市地公安和外国专家管理部门的征求意见表) (二)《聘请外国专家单位资格认可申请表》(须加盖本单位和主管部门公章,表中须由单位法人签字和盖章); (三)法人资格证书; (四)外国专家管理制度(包括安全制度)和聘请单位外事人员工作制度; (五)行业许可证书或证件:学校和其他教育、培训机构,提交教育、劳动或工商行政部门办学批复、《办学许可证》或《营业执照》复印件;其他单位,提交相关行政部门签发的业务许可证书或批复文件的复印件。 (六)聘请单位简介,聘请渠道简介,聘请单位基本情况表和聘请单位资信证明(民办单位须提供)。 (二)-(六)的材料需一式四份。
3、办理程序和期限: (一)申请:聘请单位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向所在地省级外国专家局提出申请。提交给省级外国专家局(以下简称受理机关)的申请材料,视为申请方已保证其真实性。一旦发现与事实不符,将依据《行政许可法》第七十八条办理。 (二)受理: 1、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实施机关要求提交全部申请材料的,予以受理。 2、受理机关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其申请材料中的错误。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受理机关应当场或在五日内出具加盖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行政许可补正申请材料通知书》,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经告知仍无法补正的,不予受理。 (三)审查:受理机关按照《行政许可法》和有关规定,分别对进入受理程序的全部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并征求当地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公安和外事等部门的意见(这些部门应分别在七个工作日内予以回复)。整个审查过程应在二十日内完成,核查时间为十个工作日。审查合格后,受理机关在《聘请外国专家单位资格认可申请表》中签署审查意见,并将全部申请材料和审查意见报送实施机关——国家外国专家局。 (四)审批:实施机关收到受理机关报送的全部申请材料和审查意见后,进入审批程序,并依据有关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在二十日内做出决定,特殊情况可延十日。给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实施机关自决定之日起十日内,颁发、送达由国家外专局统一印制的《聘请外国专家单位资格认可证书》。
4、聘请外国专家单位年检注册: 各省级外国专家局根据国家外专局的年检通知,负责本地区的年检工作,并于每年十二月底之前向国家外国专家局提交本地区的年检报告。国家外专局于每年一月一日至三十一日对所有获得资格认可的单位进行年检,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以下处理: (一)对正常开展聘用工作的单位,准予注册(即资格认可继续有效); (二)对聘用管理过程中出现一般性问题或一年内未正常开展聘请工作的单位,暂缓注册(即暂停资格三个月,三个月后视发现问题解决情况,决定准予注册或吊销资格); (三)对因取消、合并等原因不再聘请或连续两年未聘请外国专家的单位,注销聘请资格; (四)对聘用中出现严重问题的单位,吊销聘请资格,两年后方可重新申请。 (五)凡不参加年检的单位,按照国家外专局有关规定视为自动放弃聘请资格。 国家外国专家局所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将全部公开,可以查阅。黑龙江省外国专家局将根据国家外国专家局的年检批复,将在省级新闻媒体和官方网站上进行公布,供全社会查阅。
5、关于中等以下教育机构申请聘请外国专家单位资格认可工作5、关于中等以下教育机构申请聘请外国专家单位资格认可工作 国家外国专家局已于2009年6月15日将我省中等以下教育机构的聘请外国专家单位资格认可工作交由我省管理。这既是对我省的信任,也是对我们从事管理工作的各部门的考验。 我们将尽快会同省教育厅、公安厅、外事办,研究一个切实可行的实施办法,本着“服务、高效、便捷”的原则。同时也要求各新批准资质单位要严格遵守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积极开展工作。
C、介绍外国文教专家来华工作的境外组织资格认可C、介绍外国文教专家来华工作的境外组织资格认可 (略)
D、组织派遣团组和人员赴境外培训的机构资格认定D、组织派遣团组和人员赴境外培训的机构资格认定 (略)
主要行政许可表格 1、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申请表 2、外国专家证申请表 3、聘请外国专家单位资格认可申请表 4、聘请外国专家单位资格认可征求意见表 5、聘请外国专家单位基本情况表 6、聘请外国专家资格单位年检审核表 7、介绍外国文教专家来华工作的境外组织资格认可申请表 8、组织派遣团组和人员赴境外培训的机构资格认定申请表 (上述表格均可在外国专家局网站下载)
三、外国专家管理 1、外国专家的签证、居留和签证渠道 2、外国专家的合同签订和管理 3、外国专家的待遇和工资 4、外国专家医疗和意外伤害保险 5、外国专家的转聘和兼职 6、外国专家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7、外国专家的其他管理事项
1、外国专家的签证、居留和签证渠道 F字签证发给应邀来华访问、考察、讲学、经商、进行科技文化交流及短期进修、实习等 活动不超过六个月的外国人; L字签证发给来中国旅游、探亲或因其他私人事务入境的外国人,其中九人以上组团来中国旅游的,可以发给团体签证; Z字签证发给来华任职或就业的外国人及其随行家属; X字签证发给来华留学、进修、实习六个月以上的外国人; C字签证发给执行乘务、航空、航运任务的国际列车乘务员、国际航空机机组人员及国际 航行船舶的海员及其随行家属。J-1字签证:发给来中国常驻的外国记者。J-2字签证:发给临时来中国采访的外国记者。G字签证发给经中国过境的外国人。D字签证发给来华定居的外国人。 外国人可以在中国驻外国大使馆、总领事馆、签证办事处、驻香港特派员公署领事部或外交部授权的其他驻外机构办理上述签证。 签证种类: 访问签证(F)、旅游签证(L)、职业签证(Z)、留学签证(X); 乘务签证(C)、记者签证(J)、过境签证(G)、定居签证(D) 入境居留: 职业签证——半年以上,访问签证——30天或半年, 留学签证——半年以上,旅游签证——90天以内,; 其中职业签证和留学签证需取得居留许可。 取得职业签证的渠道: ①《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证》(半年有效) ②《外国人就业许可证》 办理居留许可的凭证: ①《外国专家证》(一般6-12个月,特殊情况可办2-5年) ②《外国人就业证》 原则上,居留许可的期限应跟随着《外国专家证》或《就业证》的期限。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出入境管理法》 国家外国专家局外专发[2004]139号文 国家外国专家局关于落实《关于为外国籍高层次人才和投资者提供入境和居留便利的规定》相关问题的通知(2003年5月26日,外专发[2003]47号)
2、外国专家的合同签订和管理 按照国家外国专家局要求,所有正式合同聘用的外国文教专家(含外籍专业人员),均应该签定由国家外国专家局统一印制的标准《聘用合同》。《聘用合同》使用唯一数字编号,复印无效;《聘用合同》由聘用单位和外国专家本人正式签订,并分别持有中外文和外中文版本;《聘用合同》是解决外国专家和聘用单位纠纷的主要依据。聘用单位与外国专家还签订的其它细节合约或协定,均可作为《聘用合同》的附件,但须在合同中注明。 法律依据: ①国家外国专家局关于加强境外渠道派遣的外国文教专家合同管理的通知(1994年11月21日,外专发[1994]314号) ②国家外国专家局关于印发《外国文教专家聘用合同管理办法》的通知(2008年3月10日,外专发[2008]37号) *关于我省外国专家标准聘用合同的征订工作 采取一次性订购2-3年的使用数量,统一号码管理,期间不再发放。
3、外国专家的待遇和工资 工作条件:办公室、宽带网络;可使用的公共资源(图书馆、资料室等); 生活条件:独立的住房;含炉灶具的厨房、有热水供应的卫生间,有写字台、沙发、衣柜、床等家具,有电视、冰箱、微波炉等电器。 交通条件:对于需要到较远距离的讲课地点,聘用单位应提供交通工具并保证安全。 医疗条件:按国家规定,聘用单位应负责外国专家的医疗费用。 节假日:除了享受国家规定的节假日外,外国专家还根据其民族和信仰享受古尔帮节、开斋节等。 工作量:按照规定外国专家或外籍教师原则上每周授课时数为16学时(每学时为45-50分钟),最多不应超过20学时(不包含特殊讲座或其它活动);如果事先合同或协议予以说明的情况除外。 国际旅费:按国家规定,外国专家完成半年合同,聘用单位应支付其单程国际旅费(从聘用单位到其居住地);完成全年合同,应支付其往返机票。
3、外国专家的待遇和工资(续) 旅游津贴: 为了更好地发挥外国专家的作用,有条件的单位可以考虑在假期为外国专家提供旅游津贴(目前在多数高校中实行)。 加班: 很多聘请单位利用节假日安排外国专家讲课,首先应征得外国专家本人同意;然后按照国家规定,应支付外国专家双倍或三倍的工资。但外国专家私自外出讲课或未经学校许可外出参加有报酬的活动,均属于违反规定的行为,聘用单位应严格予以禁止。 工资: 按规定具有讲师(相当)职称的外国专家月工资为4000 元人民币;具有副教授以上职称的外国专家月工资为6000元人民币;外国专家最低工资标准为每月2200元人民币。 国家外专局今年六月发布的最新《普通外国文教专家及专业人员在华工作工资参考线》(试行)标准是: I类地区 II类地区 III类地区 ————————————————————————————————————————————— 学士学位并有2-3年经验的教师 3500-4800 3300-4500 3000-4100 助教、讲师或硕士并有5年经验 4200-7600 4000-7200 3600-6500 高校教授、副教授及相当职称 6700-15000 6400-12000 5800-10000 我省应执行三类地区标准。 工资系指外国文教专家及专业人员个人税前月平均收入,包括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岗位津贴、课时补贴、奖金等。
3、外国专家的待遇和工资(续) 纳税起征点: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目前对外国专家个人所得税的起征点是月收入4801元人民币。 法律依据: ①国家外国专家局、财政部、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外国专家购买外汇有关规定的通知(1994年3月23日,外专发[1994]88号) ②国家外国专家局、财政部关于印发《外国文教专家工资和生活待遇管理办法》的通知(1996年10月14日,外专发[1996]247号) ③国家外国专家局、财政部关于调整外国文教专家工资的通知(2000年2月3日,外专发[2000]14号) ④国家外国专家局印发《关于提高聘用外国文教专家效益的意见》的通知(1987年4月3日,[87]外专局字第63号) ⑤国家外国专家局教科文卫专家司关于公布试行《普通外国文教专家及专业人员在华工作工资参考线》的通知(2009年6月,外专文发[2009]号;网上可查到)
4、外国专家医疗和健康保险 国家外国专家局在2007、2009年两次郑州工作会议上明确指出:聘请外国专家必须首先考虑外国专家的健康问题,聘用单位一定要遵循“逢聘必保”的原则。 逢聘必保: 就是在聘请外国专家时,首先看其是否有比较完备的健康保险,并根据其实际健康状况为其办理适宜的国内医疗和意外伤害保险。根据保险费用额度,可以考虑共同协商、共同承担的原则。 法律依据: 国家外国专家局关于印发《关于完善在华工作外国专家医疗保障制度的意见》的通知(2006年5月11日,外专发[2006]61号) 推荐产品: PICC 2009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就在华工作的外国专家参加我国的社会保险问题征求意见。 社会保险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
5、外国专家的转聘和兼职 • 转聘——外国专家正常结束其聘用合同并希望到下一个具有聘请外国专家资格的单位任职。 程序:上交其本人的《外国专家证》,办理好相应手续,由原聘用单位为其出具《外国文教专家或外籍专业人员推荐信》(原件有效)。 此时,聘用单位不得随意改变外国专家的签证和居留许可!! • 兼职——外国专家或外籍教师只可以在两个均具有聘请外国专家单位资格的两个单位之间进行兼职。 程序:两个聘请单位要签订协议,明确谁为该外国专家的主聘请单位,明确在兼职期间的安全问题,经费问题,特别要明确发生问题后的处理办法。 该协议需要到外国专家管理部门备案后方为有效。 • 法律依据: 国家外国专家局关于印发《关于规范在华任职外国文教专家和外籍专业人员“转聘”和“兼职”等问题的意见》的通知(2007年5月14日,外专发[2007]108号)
6、外国专家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遵循“外事无小事”的原则,我们每个从事外国专家管理的同志都必须以高度的责任感和敏锐的政治嗅觉,严肃认真地对待发生在外国专家身上以及周边的每一件大小事情。特别对突发事件要严格按照应急预案进行处置,必须及时地向各级外国专家管理部门汇报,严格按照预案步骤执行,将事件的危害和影响减到最小程度。 可能发生突发事件的敏感点: ①公共卫生事件(如SARS等); ②宗教事件(传教); ③违反中国法律的事件; ④容易引发外交纠纷的外国专家伤亡等事件。 可能诱发事件的专家国别: 美国; 日本;俄罗斯;中东及阿拉伯国家;非洲国家…… 法律依据: 国家外国专家局关于印发《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期间外国专家工作应急办法》的通知 (2003年6月10日,外专发[2003]52号) 国家外国专家局关于印发《外国专家在华工作突发应急预案》的通知 (2006年8月25日,外专发[2006]103号)
7、外国专家的其他管理事项 外国文教专家应遵守中国法律、遵守聘用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保质保量、按时地完成相应的工作任务; 任何外国文教专家均不得到不具有聘请外国专家资格的单位兼职或参加有报酬的活动,一经查实将按照外国人非法就业处理,相关单位也将按照容留外国人非法打工处理。 到有聘请资格的单位兼职的须先经过聘请单位同意,然后按有关程序进行; 外国专家不得干涉聘请单位的正常工作,但可以提出有关的建议;外国专家要尊重我国各民族风俗习惯,不得以任何宗教等理由进行干涉。 从事外国专家管理工作就要做到:“底数清、管得住!” ……
四、政策法规(主要) 1、国家外国专家局、财政部等部门关于实行《外国专家证》的通知(1994年4月29日,外专发[1994]105号) 2、国家外国专家局、财政部关于印发《外国文教专家工资和生活待遇管理办法》的通知(1996年10月14日,外专发[1996]247号) 3、国家外国专家局关于落实《关于为外国籍高层次人才和投资者提供入境和居留便利的规定》相关问题的通知(2003年5月26日,外专发[2003]47号) 4、国家外国专家局办公室、外交部领事司关于使用和管理《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证》的通知(2004年8月8日,外专办发[2004]105号) 5、国家外国专家局关于印发《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办理规定》等的通知(2004年9月30日,外专发[2004]139号) 6 、国家外国专家局关于印发《关于完善在华工作外国专家医疗保障制度的意见》的通知(2006年5月11日,外专发[2006]61号) 7、国家外国专家局关于印发《外国专家在华工作突发应急预案》的通知(2006年8月25日,外专发[2006]103号) 8、 国家外专局关于印发《关于规范在华任职外国文教专家和外籍专业人员“转聘”和“兼职”等问题的意见》的通知(2007年5月14日,外专发[2007]108号) 9、 国家外国专家局关于印发《外国文教专家聘用合同管理办法》的通知(2008年3月10日,外专发[2008]37号) 10、国家外专局办公室《关于第二批下放“中等以下教育机构聘请外国专家单位资格认可”工作的通知》(2009年6月15日,外专办发[2009]231号)
相关网址: ①国家外国专家局 www.safea.gov.cn 通过链接可以到达: ②中国国际人才交流协会www.caiep.org ③中国国际人才市场 cn.chinajob.com ④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证件管理系统https://202.96.25.31 ⑤英语类外国专家测评系统 http://202.96.25.8 黑龙江省外国专家局(黑龙江省国际人才交流协会) www.hafea.gov.cn , or www.longjiang.caiep.org 通过链接可以到达黑龙江省人事编制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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