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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实务. 主讲人: 张红梅. 消费税. [ 基本内容 ] 掌握: 消费税与增值税的关系 税目税率:比例、定额、复式税率 计税依据:从价、从量、混合计税;特殊计税 应纳税额的计算:外购扣除 自产自用应纳税额的计算 委托加工应纳税额的计算,收回继续生产的扣除 进口应税消费品 出口退(免)税政策与计算 熟悉: 征税范围 征收管理 了解: 消费税的纳税人. 4.1 消费税的基本制度. 消费税是指以特定消费品为课税对象所征收的一种流转税。 我国消费税是国家为了调节产品结构、引导消费方向,以特定消费品为征税对象的一种流转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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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实务 主讲人: 张红梅
消费税 [基本内容] 掌握:消费税与增值税的关系 • 税目税率:比例、定额、复式税率 • 计税依据:从价、从量、混合计税;特殊计税 • 应纳税额的计算:外购扣除 • 自产自用应纳税额的计算 • 委托加工应纳税额的计算,收回继续生产的扣除 • 进口应税消费品 • 出口退(免)税政策与计算 熟悉:征税范围 征收管理 了解:消费税的纳税人
4.1 消费税的基本制度 • 消费税是指以特定消费品为课税对象所征收的一种流转税。 我国消费税是国家为了调节产品结构、引导消费方向,以特定消费品为征税对象的一种流转税。 • 现行消费税是从1994年1月1日起施行的。 • 4.1.1消费税的纳税义务人: • 在我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进口和零售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
4.1 消费税的基本制度 4.1.2消费税的征税对象 (1)政策规定 • 过量消费对人身体或社会治安造成危害的应税消费品征税,包括:烟、酒及酒精、鞭炮焰火; • 奢侈消费品征税,包括: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化妆品、高尔夫球及球具、高档手表; • 高能耗、高档应税消费品征税,包括:小汽车、摩托车、游艇; • 不可再生、不可替代的资源产品征税,包括:成品油、木质一次性筷子、实木地板; • 具有一定的财政意义、征少量税收不会给生产和消费带来较大负担的应税消费品征税,包括:汽车轮胎
4.1 消费税的基本制度 (2)一般规定 • (一次课征制) • 生产应税消费品:外购扣除 • 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四个公式 • 进口应税消费品:海关代征 • 零售应税消费品:金银首饰、钻石及钻石饰品
4.1 消费税的基本制度 (3)具体征税范围(06年3月,14个税目、25个子目) • (一)烟 :包括卷烟(出口卷烟、白包卷烟、手工卷烟和企业及个人生产的卷烟)、雪茄烟和烟丝。
4.1 消费税的基本制度 • 回购企业在委托联营企业加工卷烟时,除提供给联营企业所需加工的卷烟牌号外,还须同时提供税务机关已公示的消费税计税价格。联营企业必须按照已公示的消费税计税价格申报缴税 • 回购企业将联营企业加工的卷烟回购后再销售的,其销售收入应与自产卷烟的销售收入分开核算,以备税务机关检查;否则一并计入自产卷烟的销售收入征收消费税
4.1 消费税的基本制度 • (二)酒及酒精 • 酒是酒精度在1度以上的各种酒类饮料。酒精又名乙醇,是指用蒸馏或合成方法生产的酒精度在95度以上的无色透明液体。 • 酒类包括粮食白酒、薯类白酒、黄酒、啤酒和其他酒;酒精包括各种工业酒精、医用酒精和食用酒精。
4.1 消费税的基本制度 • 外购酒精生产白酒,应按酒精所用原料确定白酒适用税率。混合原料生产的白酒,一律从高适用税率。 • 对饮食业、商业、娱乐业举办啤酒屋(啤酒坊)利用啤酒生产设备生产的啤酒,应当征收消费税。
4.1 消费税的基本制度 • (三)化妆品(和高档护肤护发品) • (四)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金银首饰在零售环节征税;出国人员免税商店销售的金银首饰属于征收消费税的范围 • (五)鞭炮、焰火:包括各种鞭炮、焰火,体育比赛用的发令纸和鞭炮药引线不属于征税范围。 • (六)成品油:包括汽油、柴油、石油脑、溶剂油、航空煤油、润滑油、燃料油7个子目
4.1 消费税的基本制度 • (七)汽车轮胎: • 包括:用于各种汽车、挂车、专用车和其他机动车上的内、外轮胎 • 不包括:农用拖拉机、手扶拖拉机、收割机等农用机械上的专用轮胎。子午线轮胎免征,翻新轮胎停征
4.1 消费税的基本制度 • (八)小汽车: • 由动力驱动,四个或以上除轮的非轨道承载的车辆 • 1、包括: • ≤9座的乘用车、9~23座的中轻型商用车 • 排气量≤ 1.5升改装车属于乘用车;排气量> 1.5升改装车辆属于中轻型商用车 • 2、不包括: • 车身长度≥7米且10~23座的商用客车; • 沙滩车、雪地车、卡丁车、高尔夫车
4.1 消费税的基本制度 • (九)摩托车:包括轻便摩托车和摩托车两种,对最大设计车速不超过50km.h,发动机气缸总容量不超过50ml的三轮摩托车不征税 • (十)高尔夫球及球具 • 包括:高尔夫球、高尔夫球杆、高尔夫球包(袋);高尔夫球杆的杆头、杆身和握把 • (十一)高档手表: 售价≥1万元/只
4.1 消费税的基本制度 • (十二)游艇:90米≥长度≥ 8米;无动力艇、帆艇、机动艇 • (十三)木质一次性筷子 • (十四)实木地板 • 独板(块)实木地板、实木指接地板、实木复合地板、实木装饰板;未涂饰地板(白坯板、素板)、漆饰地板
4.1 消费税的基本制度 4.1.3消费税的税目税率 • 卷烟、粮食薯类白酒采用复合税率: • 30%、45%,每箱150元; 20%,每斤0.5元 • 黄酒、啤酒、成品油采用定额税率: • 每吨220元、240元、250元;每升0.1元、0.2元 • 其他应税消费品采用比例税率: • 3%、5%、9%、10%、12%、15%、20%、25%
4.2 消费税应纳税额的一般计算 4.2.1从价定率计算方法 • 应纳税额=计税销售额×比例税率 • 1.计税销售额的一般规定(与增值税计税销售额一样) • 2.包装物计税的规定 • 应税消费品连同包装物销售的,包装物不论是否单独计价或随同应税消费品出售,一律并入销售额计算消费税。 • 出租出借包装物首期的押金,单独记账的,不并入销售额计算消费税。 • 3.含增值税计税销售额的换算
4.2 消费税应纳税额的一般计算 4.2.2从量计征(黄酒、啤酒、成品油) • 应纳税额=销售数量×定额税率 • 销售数量、移送使用数量、委托加工收回成品数量、报关进口数量 • 计量单位的换算 • 啤酒 1吨=988升;黄酒 1吨=962升;汽油1吨=1388升;柴油1吨=1176升 • 石脑油1吨=1385升;溶剂油1吨=1282升;润滑油1吨=1126升; • 燃料油1吨=1015升;航空煤油1吨=1246升
4.2 消费税应纳税额的一般计算 4.2.3复合计征(卷烟、粮食薯类白酒) • 应纳税额=销售数量×定额税率+销售额×比例税率 • (销售数量、移送使用数量、委托加工收回成品数量、报关进口数量)
4.2 消费税应纳税额的一般计算 • 4.2.4计税依据的特殊规定 (一)卷烟从价定率计税办法的计税依据为调拨价格或核定价格 • 调拨价格:生产企业通过卷烟交易市场与购货方签订的交易价格 • 核定价格:税务机关按其零售价倒算一定比例的办法核定计税价格 • 某牌号规格卷烟核定价格=该牌号规格卷烟市场零售价格÷(1+35%) • 实际销售价格与计税价格和核定价格以孰高为原则确定其计税价格 • 非标准条应当折算成标准条,依折算后的实际售价确定适用的税率
4.2 消费税应纳税额的一般计算 4.2.4计税依据的特殊规定 (二)纳税义务人通过非独立核算门市部销售的自产应税消费品,应当按照门市部对外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征收消费税。 (三)纳税义务人用于换取生产资料和消费资料、投资入股和抵偿债务等方面的应税消费品,应当以纳税义务人同类应税消费品的最高销售价格作为计税依据计算消费税
4.2 消费税应纳税额的一般计算 • 4.2.5外购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的扣除 • 外购已税烟丝生产的卷烟 • 外购已税石脑油生产应税消费品 • 外购已税润滑油生产润滑油 • 外购已税摩托车生产的摩托车 • 外购已税化妆品生产的化妆品 • 外购已税珠宝玉石生产的贵重首饰和珠宝玉石 • 外购已税鞭炮焰火生产的鞭炮焰火 • 外购已税汽车轮胎(内胎和外胎)生产的汽车轮胎 • 外购已税杆头、杆身和握把生产高尔夫球杆
4.2 消费税应纳税额的一般计算 • 外购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的扣除的计算公式为 • 准予扣除的外购应税消费品已纳消费税=当期准予扣除的外购应税消费品买价×外购应税消费品适用税率 • 当期准予扣除的外购应税消费品买价=期初库存外购应税消费品买价+本期购进应税消费品买价-期末库存应税消费品买价 • 买价是指购货发票上注明的销售额(不包括增值税税额)。
4.2 消费税应纳税额的一般计算 • 对自己不能生产应税消费品,而只是购进后再销售应税消费品的工业企业,其销售的化妆品、鞭炮焰火和珠宝玉石,凡不能构成最终消费品直接进入消费市场,而需要加工的,应当征收消费税,同时允许扣除外购应税消费品的已纳税款 • 允许扣除已纳税款的应税消费品只限于从工业企业购进的应税消费品和进口环节已缴纳消费税的应税消费品,对从境内商业企业购进应税消费品的已纳税款一律不得扣除
4.2 消费税应纳税额的一般计算 • 4.2.6税额减征 • 对生产销售达到低污染排放标准的小轿车、越野车和小客车减征30%的消费税。 • 减征税额=按税法税率计算的消费税额×30% • 应纳税额=按税法税率计算的消费税额-减征税额 • 其中低污染排放限值是指相当于欧盟指令94/12/EC、96/69/EC的排放标准(简称欧洲Ⅱ号标准)
4.2 消费税应纳税额的一般计算 • 4.2.7酒类关联企业之间交易消费税问题 • 调整计税收入,核定计、应纳税额: • 1、独立企业相同或类似业务价格 • 2、在销售给无关联第三者的价格 • 3、成本加合理费用和利润 • 4、其他合理方法 • 品牌使用费并入销售额计税 (五)兼营不同税率应税消费品的税务处理 • 应分别核算,否则,从高适用税率
4.3 消费税应纳税额的特殊计算 • 4.3.1自产自用应纳消费税的计算 • 1、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 不缴纳消费税 • 2、用于其他方面的应税消费品 用于生产非应税消费品、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机构、提供劳务以及馈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视同销售的,在移送使用时缴纳消费税
4.3 消费税应纳税额的特殊计算 • 3、组成计税价格及税额的计算 • 售价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无售价的: • (1)按照同类消费品的售价计算 • (2)当月同类应税消费品的售价高低不同,应按销售数量加权平均计算 • (3)按组成计税价格计算(注意组价的异同) •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1-消费税税率) •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适用税率 • 从量计税时,不按组价计税,应按计税移送使用数量直接计税
4.3 消费税应纳税额的特殊计算 • 4、应税消费品的全国平均成本利润率 • 甲类卷烟 10% 乙类卷烟5% 雪茄烟 5% 烟丝 5% • 粮食白酒 10% 薯类白酒 5% 其他酒 5% 酒精 5% • 化妆品 5% 鞭炮焰火 5% 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 6% • 汽车轮胎 5% 摩托车 6% 高尔夫球及球具10% • 高档手表20% 游艇10% 木质一次性筷子5% • 实木地板 5% 乘用车 8% 中轻型商用车5%
4.3 消费税应纳税额的特殊计算 4.3.2委托加工环节应税消费品应纳税额的计算 • 1.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确认 • 2.代收代缴税款的规定 • 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应由受托方代收代缴消费税 • 纳税义务人委托个体经营者加工应税消费品,一律在委托方所在地纳税
4.3 消费税应纳税额的特殊计算 • 受托方没有代扣代缴税款的 • (1)对受托方要处以应代收代缴税款50%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 (2)对委托方应补交税款,其计税依据是: • 收回的应税消费品直接销售的,按销售额计税 • 收回尚未销售或不能直接销售的(用于连续生产的)按组价计税 • 委托方收回后直接出售的不再纳税
4.3 消费税应纳税额的特殊计算 • 3.组成计税价格和应纳税额的计算 • 售价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无销售价格 • 按照受托方同类应税消费品的售价计算 • 当月销售的同类应税消费品的售价高低不同,应按销售数量加权平均计算 • 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注意组价的异同) •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1-消费税税率) 应代收代缴的消费税税额=组成计税价格×适用税率
4.3 消费税应纳税额的特殊计算 • 1、材料成本:指委托方所提供加工材料的实际成本 • 2、加工费:指受托方向委托方收取的全部费用(包括代垫辅料成本,不包括增值税税金) • 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从量计税时,应按计税委托加工收回成品数量直接计税
4.3 消费税应纳税额的特殊计算 4.委托方收回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的扣除 • 扣除范围同外购应税消费品 • 扣除范围不包括酒及酒精、(部分)成品油、小汽车、高档手表、游艇 • 准予扣除的已纳消费税=期初库存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已纳税额+本期收回应税消费品已纳税额-期末库存应税消费品已纳税额 • 纳税义务人用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珠宝玉石生产的金银首饰改在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一律不允许扣除已纳消费税税额
4.3 消费税应纳税额的特殊计算 4.3.3进口环节应纳税额的计算 • 由海关代征。进口人或其代理人自海关填发税收缴款书的次日起15日内,向报关地海关申报纳税 • 1.进口一般货物应纳税额按组价计算 • (注意组价的异同) • 从价计税的进口应税消费品的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税率 •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的完税价格+关税)÷(1-消费税税率) • 从量计税的进口应税消费品的税额=报关进口数量×适用税额 • 从价计税和从量计税混合征收办法的应纳税额=销售数量×固定税额+销售额×比例税率 • 进口环节的消费税除国务院另有规定之外,一律不得减免税
4.3 消费税应纳税额的特殊计算 • 2.进口卷烟应纳税额的计算 • 1、适用两档比例税率的规定 • 依据每标准条进口卷烟的价格 • =(关税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定额税率0.6元)÷(1-消费税税率) • 每条(关税完税价格+关税)≥34.4元,45% • 每条(关税完税价格+关税)<34.4元,30% • 2、组价计税
4.4 消费税的出口退(免)税 4.4.1出口退税率的规定 • 退税率即是征税率,消费税征多少退多少,能够彻底退税 • 兼营不同税目的或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出口的,应分别核算销售额或销售数量,否则,从高适用征税率,但从低适用退税率 4.4.2出口应税消费品退(免)税政策 • (一)出口免税并且退税: • 外贸企业自营出口、外贸企业受其他外贸企业委托代理出口 • (二)免税但不予退税: • 生产企业自营出口、生产企业委托外贸公司代理出口自产应税消费品 • (三)不免税并且不予退税: • 除生产企业、外贸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即指商贸企业委托外贸公司代理出口
4.4 消费税的出口退(免)税 三、出口应税消费品退税额的计算 • (一)从价定率计征,应按外贸企业从工厂购进货物时的计税价格(不包括增值税)计算应退税额 • 应退税额=出口货物的工厂销售额×适用税率 • (二)从量定额计征,应按货物购进和报关出口的数量计算应退税额 应退税额=出口数量×单位税额
4.4 消费税的出口退(免)税 四、出口应税消费品退(免)消费税后的管理 • 出口的应税消费品办理退税后发生退关或者国外退货,进口时应予以免税的,报关出口者必须及时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补税 • 纳税义务人直接出口的应税消费品办理免税后发生退关或者国外退货,进口时应予以免税的,经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暂不办理补税,待其转为国内销售时,再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报补缴消费税
4.5 消费税的征收管理 • 一、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注意同增值税) • (一)销售应税消费品 • 1、赊销、分期收款结算方式,为销售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 2、预收货款结算方式,为发出应税消费品的当天 • 3、托收承付、委托银行收款结算方式,为发出应税消费品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 4、其他结算方式均为收讫销货款或取得索取销货款凭据的当天
4.5 消费税的征收管理 • (二)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为移送适用的当天 • (三)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为纳税人提货的当天 • (四)进口应税消费品,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4.5 消费税的征收管理 二、纳税期限(同增值税) • (1)1日、3日、5日、10日、15日或者1个月,不能按期纳税的按次纳税 • (2)以1个月为纳税期限的,期满后10日内申报纳税 • 以1日、3日、5日、10日、15日为纳税期限的,期满后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0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税款 • (3)进口应税消费品,应自海关填发税收缴款书的次日起15日内缴纳税款
4.5 消费税的征收管理 三、纳税地点(同增值税) • 1、销售、自产自用、到外县(市)销售或委托外县(市)代销自产应税消费品,应在纳税人核算地申报纳税 • 2、委托加工,除受托方为个体经营者外,由受托方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代收代缴 • 3、进口由进口人或其代理人在报关地海关申报纳税 • 4、纳税人的总、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在生产应税消费品的分支机构所在地纳税(经国家、省税务机关批准可由总机构汇总缴纳的除外) • 5、购买者退货,经批准可退还消费税,但不能直接抵减应纳税款 四、纳税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