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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長遴任、任期及審查制度之檢討

報告人:人事處長梁宏哲 100.12.2. 法官人事改革成效評估委員會第七次會議. 庭長遴任、任期及審查制度之檢討. 鳥瞰庭長制度的演進史. 這才是真正的獨立. 這樣還是不夠獨立. 這不是我要的獨立. 放我出去 我要獨立. 法官法的庭長制度尊重審判獨立 著重行政服務. 早年的庭長制度審判行政一把抓. 最高法院王前院長甲乙回憶錄 -- 我的奮鬥人生 — 從小工友到最高法院院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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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長遴任、任期及審查制度之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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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報告人:人事處長梁宏哲 100.12.2 法官人事改革成效評估委員會第七次會議 庭長遴任、任期及審查制度之檢討

  2. 鳥瞰庭長制度的演進史 這才是真正的獨立 這樣還是不夠獨立 這不是我要的獨立 放我出去 我要獨立 法官法的庭長制度尊重審判獨立 著重行政服務 早年的庭長制度審判行政一把抓

  3. 最高法院王前院長甲乙回憶錄--我的奮鬥人生—從小工友到最高法院院長 • 王甲乙回憶錄「我的奮鬥人生」一書中,亦感慨:「現在院長都變成總務科長,根本無權威可言!我覺得,司法院削弱各級法院院長的行政監督權,等於自廢武功、自動繳械一樣」 (第292頁)等語。院長尚且如此,庭長豈非猶如總務科員?

  4. 早年法官、庭長的升官圖 庭長 最高院 法官 庭長 庭長 高本院 法官 庭長 庭長 庭長 北院 法官 都會地區法院 偏遠、離島地區法院

  5. 民國83年10月1日司法改革委員會 召開人為施啟揚院長。 針對「庭長制度之檢討」部分,採折衷式改革作法,維持庭長制度,但一、二審法院庭長採任期制,不適任者免兼庭長,並於84年5月5日公布實施「高等法院以下各級法院法官兼庭長職期調任實施要點」。 針對「如何改進裁判書類事後審閱制度」部分,司法院於84年12月12日函知所屬各法院自85年1月1日起,實任及試署法官無庸送閱,同時實施加強裁判書宣判或發送正本之稽考 。

  6. 職期調任實施要點的小改變為庭長制度帶來決定性的質變職期調任實施要點的小改變為庭長制度帶來決定性的質變

  7. 關鍵性的釋字539號解釋 87年5月5日,司法院未就已任滿3年的某地院陳○○庭長酌予延長任期。 87年7月30日,司法院作成免兼庭長之人事令。 88年12月17日,行政法院以88年度裁字第1014號裁定駁回原告之訴確定。 89年1月7日,陳○○庭長聲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憲。 91年2月8日,司法院大法官會議作成釋字第539號解釋謂:司法院依職期調任實施要點規定,於庭長之任期屆滿後令免兼庭長之人事行政行為,僅免除庭長之行政兼職,於其擔任法官職司審判之本職無損,對其既有之官等、職等、俸給亦無不利之影響,性質上僅屬機關行政業務之調整,與憲法第81條法官身分保障之意旨尚無牴觸。

  8. 二審庭長也是全力反撲 據報載,當時臺灣高等法院庭長為反對「庭長任期制」,乃召開民、刑庭長聯席會議,39位庭長中除1位開庭、2位出國外,其餘36位庭長均出席。會中通過「反違憲、反亂法」行動綱領,要求司法院長施啟揚下台,還曾傳出集體走上街頭甚至不惜以身相殉之傳言,最後在司法當局極力疏通勸導之下,才改以較理性的手段循法律途徑救濟 。 88年4月30日,司法院仍就部分已任滿4年的二審法院庭長作成調任同院法官之人事令,該庭長乃對此人事令依法提起復審及行政訴訟,目前仍有部分案件在最高行政法院再審中(參見該院90年度判字第1774號判決、95年度判字第2022號判決、97年度判字第1103號判決及99年度裁字第2285號裁定)。

  9. 見風轉舵?乘浪而行? 88年4月19日發布實施高等法院以下各級法院及其分院法官兼庭長職期調任作業要點 司法院應成立審查委員會,審查是否「酌予延長」職期。 酌予延長其職期滿3年或4年後,應每年審查有無具體事證可認其確已善盡職責,發揮傳承使命,而「再酌予延長」職期(惟未規定其延長次數,是美中不足的地方,也為連任無次數限制的規定預埋伏筆)。

  10. 88年7月6至8日全國司法改革會議 召開人:翁岳生院長 第一案「司法院定位」之議題則作成以一元多軌制為近程目標,一元單軌制為終極目標的結論。 第二案「司法行政權的分配歸屬」之議題中作成「依第一案設各庭以前,現制下之最高法院除得增加助理法官外,不得再增加法官員額,但應隨著金字塔型訴訟制度的建立,逐步減少其員額」之結論。 司法院為配合前揭結論,乃即凍結最高法院庭長、法官的派補,自90年起亦凍結二審法院庭長派補,改採庭長、審判長雙軌制,直到96年起才以「96年1月1日」之實際員額為基準,改採出缺遞補之「出一補一」的方式,解凍部分的人事凍結政策。

  11. 三終審歸併政策下人事凍結困境 唐朝禪詩: 空門不肯出,投窗也太癡, 百年鑽故紙,何日出頭時? 現代白話文: 像玻璃窗前的蒼蠅, 前途一片光明,但沒有出路!

  12. 地方法院庭長生態改變的關鍵 88年首先針對偏遠地區法院實施同院法官直升庭長制度,89年起更推行至全國各法院。 92年9月1日刑事訴訟新制施行後,為配合組成小合議庭之需要,須將原本的大合議庭編制打散重編,庭數增加的結果,就需要更多的庭長。惟囿於人力的實際考量,乃就不足部分改派審判長以資因應。 司法院人事處長 梁宏哲

  13. 審判長之法律依據 法院組織法第4條 : 合議審判,以庭長充審判長;無庭長或庭長有事故時,以庭員中資深者充之,資同以年長者充之。 獨任審判,即以該法官行審判長之職權。 法院組織法第79條: 各級法院及分院於每年度終結前,由院長、庭長、法官舉行會議,按照本法、處務規程及其他法令規定,預定次年度司法事務之分配及代理次序。 辦理民、刑事訴訟及其他特殊專業類型案件之法官,其年度司法事務分配 辦法,由司法院另定之。 第一項會議並應預定次年度關於合議審判時法官之配置。

  14. 法官法已刪除草案有關審判長遴任之規定

  15. 考試院版法官法草案規定

  16. 胎死腹中的各級法院合議庭審判長遴任要點草案胎死腹中的各級法院合議庭審判長遴任要點草案 由各法院法官會議推舉所需審判長員額一點五倍之建議名單,報請院長從中擇優遴任之。 明定審判長推舉之消極資格條件(懲處、考績、遲延案件、未結案件件數及比率、維持率、遲交原本等)。 審判長之任期及解任事由及程序。 推舉應採票選,且不得委託投票。 禁止拉票及競選活動。

  17. 現行庭長與審判長人力分配情形 100年11月11日調查統計資料

  18. 當前法官群體的主流想法 當前法官群體的主流想法 1 2 4 一審法院法官極力爭取調派為二審法院法官 二審法官放棄二審庭長轉向爭取調派三審法官或辦事 三審法官堅守崗位,不願外派下級審庭長甚至院長 好不容易卡到位了,怎可拱手讓人? 現在當一審庭長又累又沒好處,吃力不討好 現在二審庭長沒有過去威風,還是趕緊上去卡位較實在 二審庭長有任期限制,終究還是要上三審 3 二審法院庭長也想調任三審法院法官 庭長制度未來調整方向 18

  19. 法官法關於庭長制度的規定 第10條第2項: 各法院庭長之遴任,其資格、程序等有關事項之辦法,由司法院定之。 第11條: 高等法院以下各法院及高等行政法院、其他專業法院院長、庭長之任期為三年,得連任一次。但司法院認為確有必要者,得再延任之,其期間以三年為限。 第一項庭長同審級之任期,應合併計算。其任期屆滿連任前,司法院應徵詢該庭長曾任職法院法官之意見。 司法院於庭長任期中,如發現有具體事證,足認其有不適任庭長之情事者,得對其免兼庭長職務。 院長及庭長之調任、連任、延任、免兼等有關事項之辦法,由司法院定之。 第24條、第73條分別規定院長就事務分配的調整及法官職務評定應先徵詢庭長之意見

  20. 法官法為庭長制度作了什麼?

  21. 我們需要怎樣的庭長制度 可以選出最優秀的人才,使其在充分授權下,將司法行政效能發揮到極致,並給與適當的獎勵。 可以確保及維持每位庭長,都能提供中等以上品質的司法行政服務,同時注意成本控制。

  22. 現行庭長遴任流程 一、二審法院庭長部分: 四榜制: 1.所屬法院庭長及法官之票選 2.直接上級法院院長、庭長及法官之票選 3.所屬法院院長之秘密推薦 4.所在地律師公會之推薦 第五榜:司法院得因業務上特殊需要,就符合遴選資格標準規定而未獲推薦之人員中,擇品德、學識、工作、才能優良者推薦之。 司法院院長擬具與擬補職缺同額之遷調人員建議名單,提請人審會審議。 三審法院庭長部分: 最高法院院長、最高行政法院院長分別就符合資格之法官,徵詢所屬相關人員意見,擇品德、學識、工作、才能優良者,敘明理由,負責推薦人選。 司法院得就符合上列資格而未獲推薦之人員中,擇品德、學識、工作、才能優良者推薦之。 司法院院長擬具與擬補職缺同額之遷調人員建議名單,提請人審會審議。

  23. 最高法院王前院長甲乙回憶錄--我的奮鬥人生—從小工友到最高法院院長 • 「老實說,現在最高法院確實有些法官、庭長沒有在進修!寫學術論文者少!為了要提昇最高法院法官的審判品質,或許最高法院昇遷庭長時,可以將法官參與學術活動、撰寫學術論文的質量,也列入考量,假若法官沒有進修、沒有寫論文或報告、沒有參與學術活動,也不吸收新知,只憑著資歷就可以升庭長,就變成石頭了!所以我曾說過:『完全靠論資排輩就可以升庭長,石頭也可以變神仙』。 因此,即使沒有辦法制度化,在最高法院庭長會議推薦庭長人選時,也可以形成一種默契:推薦庭長人選時,除了資歷及判決考評之外,也要求檢附學術論文或參與重要學術活動的資料。」(王甲乙著「我的奮鬥人生—從小工友到最高法院院長」第177頁)

  24. 庭長遴任制度的檢討與改進--人才過站不回的大危機庭長遴任制度的檢討與改進--人才過站不回的大危機 越來越難找到合適的庭長人選(或千萬拜託才留下來的庭長人選)。 一審法院「老的老,小的小」,差距越來越懸殊,中流砥柱全上二審。高本院刑事庭現況也是如此。 沒有合適的人,怎麼打造最堅實的事實審?

  25. 危機就是轉機--重塑新的體系循環 將「上級審法院法官調任下級審法院庭長期間之具體表現」,列為遴任下級審院長、同審級庭長或上級審法官的重要標準,希望達到人才回流的效果,重塑全新的體系循環。 台北縣縣定古蹟~瑠公圳引水石腔(黎耀新攝影),此石腔的完成距今正滿250年,極為珍貴的人工開鑿的引水灌溉暗渠。

  26. 庭長遴任制度的檢討與改進--現行四榜制度的缺點庭長遴任制度的檢討與改進--現行四榜制度的缺點

  27. 曝光率高低產生的城鄉差距 ※以100年一審法院庭長票選及推薦情形為準

  28. 區分業務類型票選的後遺症--難以判讀的辦案年資區分業務類型票選的後遺症--難以判讀的辦案年資 現行按其最近五年辦理民事、刑事事務(採辦案期間較長者為準)、行政訴訟事務分別造具名冊,逕送冊列人員直接上級審法院辦理票選。 剛好各占一半應該如何歸類 最近兩年辦刑事卻歸入民事名冊 (有點模稜兩可但勉強還是可以判斷)

  29. 其實你不懂我的心? 推薦標準流於主觀 應增加類似「法官平時是否參與司法公共行政事務」等客觀項目。 例如:參加法官會議或其他院內行政會議、擔任自律委員會或事務分配小組委員、擔任司法院人事審議委員會委員等等。 四榜結果公布後才補填志願 院內直升的結果,造成未獲票選推薦(尤其是院長)者不敢填志願當庭長。 應破除院際藩籬,改採區域調動,稀釋上開顧慮的影響力。 司法院人事處長 梁宏哲

  30. 誰願意幫壞貓咪掛鈴鐺? 現行「四榜制」(同法院票選、上級審票選、院長秘密推薦、律師公會推薦)之推薦效能不彰,除欠缺積極配合的誘因外,或許也有不想得罪的鄉愿心理。 在秘密推薦的前提下,是否容許有反向建議權,並提出具體事證供司法院查證,以即時反應於庭長遴任制度內?

  31. 當鄉愿成為機關內文化時,爆料自然也會成為文化當鄉愿成為機關內文化時,爆料自然也會成為文化

  32. 庭長遴任制度的檢討與改進--建立庭長人才庫 充實第五榜的口袋名單,建立庭長人才庫,使其無須不斷地接受票選或推薦,徒增勞費及困擾 已有司法行政實務經驗者(例如:曾任各法院院長或庭長者,或曾轉任司法行政人員、特任人員或其他法律明定年資及待遇依相當職務之法官列計之人員者) 雖無行政實務經驗,但其各方面能力已於調任上級審法官時通過票選或推薦者(例如:曾任二審法院實任法官或三審法院法官)。

  33. 庭長遴任制度的檢討與改進--強化遴任標準的價值暗示功能庭長遴任制度的檢討與改進--強化遴任標準的價值暗示功能 試擬遴任庭長參考標準: 現行標準:年資、期別、考績(即職務評定)、辦理特殊專業類型案件連續三年以上績效優良、遷調志願。 全面評核的結果。 3年內參加司法院所舉辦專業研習,或受邀擔任該專業研習講座或專題報告人的次數。 上級審法院法官調任下級審法院庭長期間之具體表現。 風紀操守或敬業態度方面的具體事證,足認其不適宜擔任庭長(配合四榜制的反向建議權)。

  34. 庭長遴任制度的檢討與改進—其他 因應法官結構丕變,引進外部人才:考慮多元進用政策,調整遴選庭長之年資資格 提出適當之資格標準: 配合法官法廢除考績,並與考績法之懲處制度脫鉤。 回歸庭長的服務本質: 尊重當事人意願,將現行放棄聲明書法制化。

  35. 庭長要有任期嗎? 法官應以審判為本職,兼任庭長不是「升官」,只是職責的加重與司法行政職務之調整。 當楓葉轉紅翩翩落下時,有誰說它不美?

  36. 法官法施行前已兼任庭長者其任期之計算 法官法施行前已兼任庭長者,其已任年資於法官法施行後應合併計算;如已連任2次以上者,至該任任滿時免兼;僅連任1次或未曾連任者,分別於該任任滿時依法官法審查是否予以延任或連任。 理由說明如下: 貫徹法官法精神,並與院長任期制採同一解釋標準 適度尊重對任期之信賴,且未違反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 短期內即可陸續展現成效,並將改革的副作用降至最低 具體展現法官人事改革新理念,讓各界有感

  37. 解決上開爭議的基本原則 儘速貫徹任期制的期待 尊重對現任任期的信賴 法治國原則 法官法精神

  38. 101.7.6 101.9.6 (51期) 法官法施行後現任二審庭長任期計算 102.9.6 (52期) 103.9.6 (53期) 100.9.7 84.5.5 (50期) 100.97(任期4年) 104.9.6 (54期) (49期) 99.9.1(任期4年) (48期) 98.93(任期4年) (47期) 97.8.28(任期4年) 96.8.29(任期4年) 連任(1+3年) 4年 (46期) (45期) 95.8.23(任期4年) 連任(2+2年) 4年 (44期) 94.8.25(任期4年) 連任( 2+2年) 4年 93.9.30(任期4年) 連任( 3+1年) 4年 (43期) (42期) 92.12.3(任期4年) 連任(任期4年) 延任4年 (41期) 91.8.1(任期4年) 連任(任期4年) 延任4年 (40期) 90.11.1(任期4年) 連任(任期4年) 延任4年 (39期) 90.1.12 (任期4年) 連任(任期4年) 延任4年 89.3.21任期4年 連任(任期4年) 延任4年 (38期) 88.6.14 任期4年 連任(任期4年) 延任4年 再延任4年 (37期) (36期) 87.8.12任期4年 連任(任期4年) 延任4年 再延任4年 (35期) 86.8.11 連任(任期4年) 延任4年 再延任4年 (34期) 85.8.1 連任(任期4年) 延任4年 再延任4年 (33期) 101.9.6 104.9.6 (54期) 84.5.5 連任(任期4年) 延任4年 再延任4年 再延任4年

  39. 101年7月6日法官法施行時現任二審法院庭長任期統計表101年7月6日法官法施行時現任二審法院庭長任期統計表

  40. 101.7.6 法官法施行後現任一審庭長任期計算 101.9.6 (51期) 102.9.6 (52期) 100.9.7任期3年 (50期) 103.9.6 (53期) (49期) 99.9.1任期3年 (48期) 98.9.3任期3年 連任3年 97.8.28任期3年 (47期) (46期) 96.8.29任期3年 連任3年 (45期) 95.8.23任期3年 連任3年 (44期) 94.8.25任期3年 連任3年 延任(3年) (43期) 93.9.30任期3年 連任3年 延任(3年) (42期) 92.12.3任期3年 連任3年 延任(3年) 101.9.6 (41期) 91.8.19任期3年 連任3年 延任(3年) 延任(3年) 90.11.1任期3年 (40期) 連任3年 延任(3年) 延任(3年) (39期) 90.1.12任期3年 連任3年 延任(3年) 延任(3年) (38期) 89.3.21任期3年 連任3年 延任(3年) 延任(3年) (37期) 88.6.14任期3年 連任3年 延任(3年) 延任(3年) 延任(3年) (36期) 87.8.12任期3年 連任3年 延任(3年) 延任(3年) 延任(3年)

  41. 101年7月6日法官法施行時現任一審法院庭長任期統計表101年7月6日法官法施行時現任一審法院庭長任期統計表

  42. 法官法施行前已兼任院長、庭長者其任期之計算法官法施行前已兼任院長、庭長者其任期之計算 法官法施行細則草案第12條: 1.本法施行前已兼任院長者,其任期自派職之日起算。但依修正前規定應重新起算之任期,自任新職之日起算。 2.本法施行前已兼任庭長者,其任期依下列規定: 一、於施行時任二審法院庭長八年以上者,至該任任滿時 免兼;四年以上未滿八年者,應於任滿八年時提請司 法院人事審議委員會審議是否延任,經同意延任者, 予以延任,延任期間以三年為限;未滿四年者,得連 任一次,其期間以三年為限。 二、於施行時任一審法院庭長六年以上者,至該任任滿時 免兼;三年以上未滿六年者,應於任滿六年時提請司 法院人事審議委員會審議是否延任,經同意延任者, 予以延任,延任期間以三年為限;未滿三年者,得連 任一次,其期間以三年為限。

  43. 現行庭長審查制度說明 一審法院庭長任期3年 兼任庭長第1、2、3、4、5、6、7、8、9…年 • 二審法院庭長任期4年 兼任庭長第1、2、3、4、5、6、7、8、9、10、11、12年 紅色:連任審查 藍色:續任審查 不論同意連任或續任與否,均送請人審會審議 同意:連(續)任 不同意:免兼庭長 (職期審查委員會)

  44. 法官法建立的庭長審查制度--貫徹任期制,期滿未獲連(延)任即當然免兼法官法建立的庭長審查制度--貫徹任期制,期滿未獲連(延)任即當然免兼

  45. 廢除續任審查,回歸真正的彈劾審查 84年5月5日庭長職期調任實施要點:未規定。 88年4月19日庭長職期調任作業要點: 1.第7點:酌予延長職期後,審查有具體事證可認為其確有不適宜擔任庭長之原因(即彈劾審查) 2.第8、9點:每年審查是否善盡職責發揮傳承使命(即續任審查)後,再酌予延長職期 89年7月28日庭長職期調任實施要點:保留原制,僅將「酌予延長職期」及「再酌予延長職期」改為「連任」及「再予連任」。 99年11月4日庭長職期調任實施要點: 將「連任」及「再予連任」改為「連任」及「續任」,惟將「續任審查」事項改為原屬「彈劾審查」之事由。 法官法第11條第1、4項:採連任、延任及彈劾審查。

  46. 彈劾審查的審查機關 由司法院自行決定,無須召開職期審查委員會審查。 理由如下: 1.職期審查委員會,乃按年度就任期即將屆滿之庭長進行審查,緩不濟急。 2.彈劾審查與停止職務處分都有時效性,應立即處置,以免損壞人民信賴。 3.庭長任期中發現有具體事證足認其不適任而予免兼庭長,乃不信任案,實質等同懲處,依法官懲處程序由人審會審議即足。 註:別名「神聖朱鷺」的「聖䴉」,被尊為智慧之神「托特Thoth」的化身,象徵智慧和學習,負有諭示尼羅河水是否泛濫的重任 。目前在台灣鄉間有幾百隻歸化族群,大多數分佈在新竹附近濱海地區,漸漸往南擴散。牠們不愛跟其它水鳥搶食、還大力幫忙清除害蟲「福壽螺」。

  47. 彈劾審查的審查標準--有具體事證足認其有不適任庭長之案例事實彈劾審查的審查標準--有具體事證足認其有不適任庭長之案例事實 案例一:某庭長指揮訴訟有諸多違法與不當情事,如不尊重辯護人及當事人、威逼當事人和解、無理由任意改期,拖延訴訟、拒絕調查證據、恫嚇證人,希望證人照其意思作證等,並提出相關具體事證。 案例二:某庭長接受訴訟關係人提供高額無息貸款續購(換)房屋3棟,及有與訴訟當事人交往過密情事,言行不檢,影響司法形象至鉅。 案例三:某庭長利用職務之便,邀約女書記官上陽明山,二人獨處,逗留至深夜,行為不檢,損害司法信譽。 案例四:某庭長利用本院單一登入窗口之「戶役政電子閘門查詢系統」、「公路監理車籍查詢系統」及法務部單一登入窗口之「戶役政資訊連結作業」系統,查詢與其承辦案件無關之私人資料,時間長達一年餘,比數多達百筆。

  48. 彈劾審查的審查標準--有具體事證足認其有不適任庭長之實務運作彈劾審查的審查標準--有具體事證足認其有不適任庭長之實務運作

  49. 職期審查委員會的成員--外部代表的強制化 現行一、二審庭長職期審查會應遴聘「上級審庭長或法官、法學教授或律師若干人」為委員,現制多年來已形成遴聘人審委員擔任之慣例。 法官法第4條第5項:「司法院為向司法院人事審議委員會提出人事議案所設置之各種委員會,其委員會成員應有法官、學者專家、律師或檢察官代表之參與 。」

  50. 職期審查委員會的成員--人審委員互推代表 庭長職期審查委員會既係人審會的前置委員會,何妨由人審會各審級法官代表、專家學者分別互推各審級法官代表1人、專家學者代表1人,擔任職期審查委員會委員,搭起溝通的橋樑,使審查標準一致化。 上圖為巴拿馬運河的水閘,透過水閘控制水位,可使船隻通過運河,往來大西洋及太平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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