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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 進出口外匯業務. 第一節 進出口外匯業務的範圍. ● 國內一般銀行出口外匯業務 ,主要包括: (一)信用狀通知。 (二)出口押匯/貼現。 (三)出口託收。 (四)國際應收帳款承購。 (五)預售遠期外匯。 ●國內一般銀行進口外匯業務 ,主要包括: (一)即期信用狀。 (二)遠期信用狀。 (三)承兌交單 (D/A) 。 (四)付款交單 (D/P) 。 (五)記帳付款 (O/A) 。 (六)預購遠期外匯。 (七)外幣授信。(與進口有關的放款與保證). 第二節 出口信用狀通知. 一、信用狀 ( 及修改書 ) 通知處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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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節 進出口外匯業務的範圍 ●國內一般銀行出口外匯業務,主要包括: (一)信用狀通知。 (二)出口押匯/貼現。 (三)出口託收。 (四)國際應收帳款承購。 (五)預售遠期外匯。 ●國內一般銀行進口外匯業務,主要包括: (一)即期信用狀。 (二)遠期信用狀。 (三)承兌交單(D/A)。 (四)付款交單(D/P)。 (五)記帳付款(O/A)。 (六)預購遠期外匯。 (七)外幣授信。(與進口有關的放款與保證)
第二節 出口信用狀通知 一、信用狀(及修改書)通知處理程序 (一)確信(Signify)信用狀(及修改書)外觀的真實性 1‧確信的方法:簽字或密碼予以核對或解密。 2‧實務上如何確信信用狀外觀的真實性: (1)郵寄信用狀:簽發人之簽字,與開狀銀行事先留存 在通知銀行之簽樣相核對,核符後才通知受益人。 (2)電報信用狀:如為Cable或Telex者,覆核電文押碼 (Test Key)無誤後,如為SWIFT信用狀,檢視電文尾 端Authentication正確後,才可通知受益人。
第二節 出口信用狀通知 一、信用狀(及修改書)通知處理程序 (一)確信(Signify)信用狀(及修改書)外觀的真實性 3‧通知銀行可以確信外觀真實性: (1)通知銀行選擇通知:表示確信其外觀的真實性,且 通知書必須反應所有信用狀及修改書之條款。 (2)經由第二通知銀行通知:可經由第二通知銀行通 知。當原始信用狀經由第二通知銀行通知時,其以 後任何修改書亦必須經由同一第二通知銀行通知。 (3)通知銀行選擇不通知信用狀:應立即將不通知之旨 意儘速通知開狀銀行。如係第二通知銀行不通知 時,第二通知銀行應立即通知第一通知銀行。
第二節 出口信用狀通知 一、信用狀(及修改書)通知處理程序 (一)確信(Signify)信用狀(及修改書)外觀的真實性 4‧通知銀行無法確信外觀真實性: (1)通知銀行選擇待向開狀銀行澄清後通知。 (2)通知銀行或第二通知銀行仍選擇通知:此時通知銀 行必須在信用狀上告知受益人或第二通知銀行,其 無法確信信用狀之真實性,然後再通知予受益人或 第二通知銀行。 (3)通知銀行選擇「不通知」:應儘速告知開狀銀行。
第二節 出口信用狀通知 一、信用狀(及修改書)通知處理程序 (二)信用狀及修改書的通知受益人 1‧通知管道:信用狀及其修改書得經由通知銀行通知 受益人。如直接由開狀銀行傳達受益人處,亦可, 但實務上甚少,都是經由通知銀行通知的。 2‧通知銀行為非保兌銀行時:通知銀行不負任何兌付 或讓購之義務。 3‧通知銀行為保兌銀行時:通知銀行必須負兌付或讓 購之義務。 albertyghwang
第二節 出口信用狀通知 二、信用狀的修改書 (一)三方同意才可修改信用狀:須經開狀銀行、保兌銀行 (如有時)及受益人之同意,才可修改或取消。 (二)保兌行為的延伸: 1‧信用狀有保兌時:保兌銀行就是通知銀行。修改書 自簽發時起,即受不可撤銷之之拘束。 2‧保兌銀行對修改書: (1)得將保兌行為延伸至修改書,並自通知時起生 效。 (2)得選擇不延伸保兌行為至修改書,但應儘速告 知開狀銀行,在通知書上亦應告知受益人。
第二節 出口信用狀通知 二、信用狀的修改書 (三)修改書接受與否的知會: 1‧受益人對修改書接受與否應予知會:受益人向通知 銀行傳達其接受修改書之前,原信用狀條款對受益 人仍有效。受益人對修改書之拒絕或接受應予知 會,如怠於知會,則若其提示單據符合信用狀及尚 待接受之修改書,自其提示時即視為接受修改書。 2‧通知銀行對受益人之知會,應告知開狀銀行:通知 修改書的銀行對受益人之接受或拒絕之知會,應告 知簽發修改書的銀行(開狀銀行)。 (四)修改書禁止部份接受:修改書不得部份接受,如果部份 接受則視為拒絕接受。
第三節 出口押匯/貼現 一、出口押匯的意義 (一)信用狀統一慣例對出口押匯的釋義 ●依據UCP600第二條定義段「讓購」小段規定:「讓購意 指指定銀行在其應獲補償之銀行營業日當日或之前,以 墊款或同意墊款予受益人之方式,買入符合提示項下之 匯票(以指定銀行以外之銀行為付款人)及/或單 據。」。由此規定觀之,讓購係以墊款方式買入匯票及 /或單據,應不屬於買斷行為。 ●另依據UCP600第八條「保兌銀行之義務」段a.款ii項規 定,「若信用狀之使用方式為由保兌銀行讓購,則為無 追索權讓購。」。因此,若讓購行為係由保兌銀行為之 者,對受益人就不具追索權,是一種買斷行為。
第三節 出口押匯/貼現 一、出口押匯的意義 (二)台灣的法院對出口押匯的見解 ●台灣的最高法院72年台上字第468號判決:「按出 口押匯係屬銀行授信業務,為質押墊款性質。出口商向 被上訴人(押匯銀行)申請出口押匯,係以貨運單據為 質押而申請墊款,並委託向國外開狀銀行代收貨款,以 供清償墊款,自得本於原有押匯契約,向出口商為返還 墊款之請求。」因此,係屬一種融資墊款行為。 (三)在現行UCP600之架構下,出口押匯也應屬於融資墊款行 為;但在保兌行情下,是一種買斷行為。 (四)簡單說,所謂「出口押匯」係出口商根據開狀銀行所開 來之信用狀規定出貨後,依據信用狀之指示,檢齊所要 求之單據及/或匯票,向押匯銀行辦理相關手續取得出 口貨款之一種銀行墊款融通出口商之業務行為。
第三節 出口押匯/貼現 三、銀行出口押匯重要處理程序說明 (一)出口押匯額度管理 ●出口押匯額度管理包括洽談、受理申請、徵信調 查、訂約及建檔等手續,較偏向於授信面。 ●銀行訂約時會徵提下列文件: 1‧出口押匯總質權書。 2‧印鑑卡,申請人與保證人各乙份,供核簽之 用。 3‧外匯存款及/或新台幣存款印鑑卡。
第三節 出口押匯/貼現 三、銀行出口押匯重要處理程序說明 (二)收件及登記 1‧徵取文件:銀行會向客戶徵取下列文件: (1)出口押匯/貼現申請書。 (2)信用狀及其所有修改書正本。 (3)匯票乙套(如信用狀未規定者免)。 (4)信用狀規定之全套單據。 (5)保結書。單據有瑕疵,欲以保結方式承作時須附上。 (6)台灣地區廠商辦理大陸出口台灣押匯申請表一式參份 2‧編列出口押匯流水號碼:一般編號規則為第一至第四碼為 中央銀行字軌編號,如NNAH。第五碼表年度別,如2008 年,則以8表之。第六碼表類別,E表Export(出口),I 表Import(進口)。第七碼表業務別:1表即期,2表遠 期,3表D/A,4表D/P,7表保證,8表O/A等。第八碼以後 隨各銀行之不同,表營業單位別、流水號等。
第三節 出口押匯/貼現 三、銀行出口押匯重要處理程序說明 (三)審查單據的範圍、依據及標準 1‧出口押匯應該審查的單據:詳如表10‧1所示。
第三節 出口押匯/貼現 三、銀行出口押匯重要處理程序說明 (三)審查單據的範圍、依據及標準 2‧審查依據:應依據信用狀內容條款、信用狀統一慣例、國 際標準銀行實務、中央主管機關法令規定、銀行本身之規 定等,審查有關單據。熟讀UCP600第十四條,就可以知 道審查標準在那裡! 3‧審查標準:應依據「信用狀統一慣例」(UCP600)第十 四條規定之標準審查。
第三節 出口押匯/貼現 三、銀行出口押匯重要處理程序說明 (四)審查要點 1‧出口押匯/貼現申請書的審核 (1)必須為該銀行之格式,應押送件日期,公司及負責人 簽章須經核章。 (2)核對申請書內容,如:a.申請書上信用狀號碼須與所 附信用狀及單據之信用狀號碼相符。b.申請書上之單 據份數須與清點份數相符。c.申請書上押匯金額須與 匯票金額、發票金額一致。d.付款方式須指示清楚 等。
第三節 出口押匯/貼現 三、銀行出口押匯重要處理程序說明 (四)審查要點 2‧信用狀的審核 (1)信用狀係不可撤銷:且應適用UCP600及URR525。 (2)注意外觀真實性:應經銀行通知,銜接者應有騎縫章。 (3)注意開狀行信用狀況:如係戰亂、政局不穩、外匯短 缺、受國際經濟制裁等國家開發者,特應別注意處理。 (4)受益人應提示全套信用狀:包括所有有效之全文電報信 用狀及所有修改書。 (5)各有效期限及其生效地點:包括有效、裝運、提示期限 (6)背書記載:背面有押匯記錄,其未用餘額是否足夠。 (7)注意保兌信用狀效力:保兌效力是否延伸至修改書。 (8)是否需轉押:有限制指定銀行押匯時,應轉押匯。 (9)注意問題信用狀:各條款間有無矛盾衝突、無法履行條 款、是否偽造信用狀?偽造信用狀特徵有:紙質較差、 印刷拙劣、英文拼字錯誤、字句條款有異等。
第三節 出口押匯/貼現 三、銀行出口押匯重要處理程序說明 (四)審查要點 3‧匯票的審核 (1)匯票正副本為一套,應由受益人或受讓人簽發。 (2)匯票金額應與發票金額相同,不應超過L/C餘額。 (3)大小寫金額應一致,否則以大寫為準,匯票之文字及 數字均不應塗改。 (4)匯票付款人(或稱被發票人)為開狀銀行或其指定之付 款行,不可以信用狀申請人為匯票付款人。 (5)匯票日期應在信用狀有效期限及提示期限內,但不得 早於運送單據之發送或裝船日期及相關單證之簽發日 (6)匯票須包含期限(指即期或遠期)、信用狀號碼、開狀 日期、付款人等,須與信用狀規定相符。 (7)發票人的名稱、簽字須與受益人名稱一致,須經押匯 銀行背書後寄出。albertyghwang
第三節 出口押匯/貼現 三、銀行出口押匯重要處理程序說明 (四)審查要點 4‧商業發票的審核 (1)商業發票的名稱:應依照信用狀所規定之名稱提示。 (2)商業發票的受益人及申請人:受益人簽發,以申請人為抬頭人(受 貨人)。轉讓時可以第一受益人名稱為抬頭人(受貨人)。 (3)商業發票的金額及幣別:商業發票須與信用狀同一幣別。商業發 票的金額應與匯票金額一致,商業發票需有大寫金額。 (4)商業發票的品名:必須與信用狀相符,不得使用統稱,貨品的細 節、價格及貿易條件,均應敘明。 (5)商業發票的貿易條件:依信用狀規定,如FAS、FOB等加起運港 名稱;CFR、CIF、CPT、CIP等加目的港名稱。 (6)商業發票的份數:須與信用狀規定相符,如未規定,每一單據至 少須提示一份正本;若要求提示副本,則提示正本或副本皆可。 (7)商業發票的簽署:無須簽署,如規定簽署,則仍應簽署。 (8)商業發票內容與其他單據的一致性:發票中之資料,如裝運、包 裝、重量、運費、麥頭、數量、送運狀況等,須與其他單據一致
第三節 出口押匯/貼現 三、銀行出口押匯重要處理程序說明 (四)審查要點 5‧運送單據的審核 (1)海運運送單據:以提單為例,除必須依UCP600對提單之規定審核 外,尚有一些實務上必須遵守的審核原則。例如: (a)受貨人名稱(Consignee)及地址:依信用狀規定。若提單標名 Order、To Order、To Order of、To the Order、To Order of Shipper、To Shipper’s Order者,應由發貨人背書。 (b)L/C貿易條件為含運費者,如CFR、CIF、CIP、CPT等,應標 明「Freight Prepaid」;L/C貿易條件為未含運費者,如FOB、 FAS、FCA等,應標明「Freight Collect」。 (c)如信用狀裝運期限加用語「On or About」,則指裝運期限為特 定日前後五個曆日,共十一個曆日。例如On or About August 10, 2008,表示裝運期限自August 5, 2008~August 15, 2008。
第三節 出口押匯/貼現 (1)海運運送單據: (d)下列提單不可接受: i.貨裝艙面(On Deck)之提單不可接受。 ii.表明依據傭船契約(Charter Party)之提單。 iii.表明僅用風帆推動之提單。 iv.備運提單(Received Bill of Lading)。 v.不潔提單,即提單上有附註條款宣稱貨物或包裝不當情況者。 vi.合併提單,即二張以上信用狀項下貨物合併裝運之提單。 vii.遲於提單裝載日期後二十一個曆日,始向銀行提示之提單。 (e)提單上的麥頭如信用狀有規定者,從其規定。信用狀未規定者,須 與商業發票、保險單據及其他單據一致。 (f)其他項目:包括重量(淨重及毛重)、材積、包裝個數、包裝方式、尺 寸、件數等,如信用狀有規定者,從其規定。否則,應與商業發 票、裝箱單、重量單及其他單據一致。
第三節 出口押匯/貼現 (2)航空運送單據:除依UCP600對空運提單之規定審核 外,尚有一些實務上必須遵守的審核原則。例如: a.航空運送單據表面必須表明係給發貨人或託運人之 正本,即使信用狀規定全套正本亦然。即使信用狀 規定須提示全套正本,仍只須提示給發貨人/託運 人之正本即可。 b.發貨人名稱及地址,受貨人名稱及地址,到貨被通 知人的名稱及地址,要符合信用狀規定。 c.航空運送單據係一種收據,並非權利證券,不得據 以背書轉讓。故承做押匯時,宜多加注意,並依客 戶信用情形審慎辦理。 d.出口商不必背書,但須於空運提單正面簽字確認。
第三節 出口押匯/貼現 三、銀行出口押匯重要處理程序說明 (四)審查要點 5‧運送單據的審核 (3)公路、鐵路或內陸水路運送單據:依UCP600對公路、鐵路或內陸水 路運送單據之規定審核外,尚有一些實務須遵守原則。例如: a.公路運送單據表面必須表明係給發貨人或託運人之正本。 b.鐵路運送單據標示第二聯(Dulplicate),將認係正本予以接受。 c.鐵路或內陸水路運送單據不論是否標示正本,將認係正本接受。 d.公路、鐵路或內陸水路運送單據表面未表明所簽發正本份數時,所 提示之份數將視為全套正本。 (4)快遞收據、郵政收據或投郵證明:依UCP600對快遞收據、郵政收據 或投郵證明之規定審核外,尚有一些實務須遵守原則。例如: a.快遞收據、郵政收據或投郵證明係一種收據而已,非權利證券,銀 行對貨物掌握困難,承做押匯時宜多加注意。 b.收件人及其地址須符合信用狀規定。 c.貨物名稱與商業發票應相同。
第三節 出口押匯/貼現 三、銀行出口押匯重要處理程序說明 (四)審查要點 6‧保險單據的審核:依UCP600對保險單據之規定審核外,尚有一些實務 上必須遵守的審核原則。例如: (1)須由保險公司、保險人或其代理人所出具並簽署。代理人之簽字 須表明代理人是否代替或代表保險公司或保險人簽署。 (2)由保險經紀人所簽發之投保通知書(Cover Note),不得接受。 (3)保險單代替統保單項下之保險證明書或聲明書,可以接受。 (4)其承保日不遲於裝運日之當日起生效外,保單日不得遲於裝運日 (5)保險金額須與信用狀同一幣別。若信用狀未規定所須投保範圍 時,則保險金額至少須為貨物CIF價額或CIP價額之110%。 (6)保險金額之大小寫須一致。 (7)保險單內所開列之貨名稱、麥頭、件數、起運港、轉運港、卸貨 港、目的地、船名等須與運送單據及商業發票相符。 (8)保險單據應以出口商為被保險人,並由其作成空白背書。若被保 險人為保兌銀行、開狀銀行或買方時,須由該等機構背書。 (9)賠償地點應依信用狀規定。 (10)所保險之條款,應與信用狀規定相符。
第三節 出口押匯/貼現 7‧裝箱單據的審核: (1)進口商名稱須與其他單證一致。 (2)貨物描述須與發票相符或不矛盾。 (3)數量小計與合計加以合算,其小計與合計須與商業發 票所示相符。 (4)毛重、材積須與運送單據上所示者相符。 (5)嘜頭須與其他單證所示者相符。 (6)須由出口商簽名,但L/C要求Neutral Packing List或 Packing List in Plain Paper(即中性包裝,不表明出口 商名稱但需要出口商負責人簽章之包裝單)者,包裝 單應以無籤頭(Letter Head)之白紙繕製,出口商之名 稱與簽章,不得出現於包裝單上。 (7)繕製日期不得遲於運送單據簽發日期。
第三節 出口押匯/貼現 三、銀行出口押匯重要處理程序說明 (四)審查要點 8‧其他信用狀規定之單據的審核 其他信用狀規定之單據,無法一一列舉。諸如諸如產地證明書、領事發票、檢驗證明書、受益人證明書、船齡證明書、測試證明書等,應本信用狀內容條款、信用狀統一慣例、國際標銀準行實務、中央主管機關法令規定、銀行本身之規定等,在不與其他信用狀所規定之單據前後抵觸之情形下,審核該等單據。 9‧其他單據的審核 (1)「其他單據」,係指「信用狀未規定之單據」。 (2)「信用狀未規定之單據」,銀行不予審查。如銀行 收到該等單據,應將其退還提示人,或逕予遞轉而 不負責任。
第三節 出口押匯/貼現 三、銀行出口押匯重要處理程序說明 (五)製作伴隨書、出口結匯證實書及撥款 1‧押匯資料鍵入電腦。 2‧電腦自動產生文件。 3‧結匯證實書應符合中央銀行之規定。 4‧主管核准放行。 5‧撥款。 (六)寄單、求償及會計、清算 1‧寄單及(或)求償。求償之方式有: (1)以匯票求償。 (2)以電報或SWIFT MT742求償。 2‧會計、清算 (1)以書面檢送交易日報。 (2)以媒體檢送交易日報。
第三節 出口押匯/貼現 五、出口押匯瑕疵單據的處理 ●出口押匯單據,如審查結果未能符合標準,則構成單據瑕疵,如Late Shipment(慢裝船)、Credit Expired(信用狀逾期)、Late Presentation(超過提示期限)、Partial Shipment(分批裝運)、 Credit Exhausted(信用狀金額已用罄)等。 ●出口商所提示之單據有瑕疵時,銀行會立即電話通知出口商,請出口 商在信用狀有效期限及提示期限內補齊或更正單據。當出口商: (一)能在期限內補齊或更正單據:則請出口商儘速補齊或更正單據。 (二)未能在期限內補齊或更正單據:銀行視出口商信用、財務狀況、 過去拒付情形、瑕疵內容等因素,斟酌依下列方式辦理: 1‧徵取保結書(Letter of Indemnity, L/I):俗稱保結押匯。 2‧電詢押匯(Cable Negotiation):徵詢開狀行同意後押匯。 3‧修改信用狀:待收到電報修改書後辦理押匯。 4‧以託收方式處理:單據寄往開狀行付款後再撥款付予出口商 之方式。這種方式謂之「信用狀項下託收」,與適用「託收 統一規則」之託收有所不同。
第三節 出口押匯/貼現 六、出口轉押匯 (一)轉押匯的意義:當開狀銀行在信用狀上指定某一銀行 (稱指定行)才可辦理信用狀的授權付款、承擔延期付 款、承兌或讓購時,出口商應直接向該指定銀行提示押 匯。但實務上,出口商(受益人)往來銀行(押匯行) 常非該指定行,或與指定行無往來關係,或因距離遙 遠,不能或不願與該指定銀行申請押匯;另一方面因我 國出口押匯屬授信行為,指定銀行對陌生客戶往往不願 承作出口押匯。因此,出口商通常尋求其往來銀行授予 出口押匯額度,在其往來銀行辦理出口押匯,由該往來 銀行再將其所提示之單據,轉寄信用狀指定之銀行辦理 寄單予國外開狀銀行,稱為轉押匯(Re-negotiation)。
第三節 出口押匯/貼現 六、出口轉押匯 (二)轉押匯的分工:銀行公會函訂「銀行間辦理轉押匯業務合作要點」規定,出口商之往來銀行稱為「押匯行」,信用狀指定之銀行稱為「指定行」。對二者分工如下: 1‧作業分工: (1)押匯行:押匯行對押匯單據負審查責任。 (2)指定行:a.指定行負責寄送單據、求償及其他特別 指示。b.應協助向開狀行/補償行催詢付款及承兌。 2‧承兌/拒付之處理: (1)指定行於收到承兌/拒付通知後,應立通知押匯行。 (2)押匯行應主動提供相關資料及處置指示。 (3)押匯行亦得逕向開狀行/補償行辦理交涉,惟對方不 願以押匯行為交涉對象時,則指定行應出面。 3‧其他事項: (1)指定行為保兌行時,不適用本要點。 (2)未透過指定行遞送單據所生風險,由押匯行自負。
第三節 出口押匯/貼現 六、出口轉押匯 (三)轉押匯款項之入帳:一般均請指定行指示付款銀行將款項 直接入押匯行指定之帳戶。 (四)轉押匯之特點: 1‧因處理手續多一道,進帳速度甚慢,故通常會對出口 商加收七至十二天之轉押息。 2‧由於轉押匯信用狀之有效期限,係以指定行為準,所 以受益人應及早向押匯行申請提示押匯。 (五)轉押匯的手續費分攤: 1‧向出口商收取之手續費:一般押匯之手續費為千分之 一,但轉押匯之手續費為千分之二。 2‧銀行對手續費之分成:押銀行收取前述千分之二之六 成,指定行收取其中之四成。
第三節 出口押匯/貼現 七、出口押匯拒付的處理 (一)出口押匯拒付的類型 1‧進口商提出請開狀銀行拒付:由進口商向開狀銀行主張拒 付,開狀銀行以MT734電文向押匯銀行拒付,MT734之77 欄位用語為At the Request of the Applicant,We Refused the Document being the Following Discrepancies...者。此 種拒付係出自於進口商之拒付,屬較難處理的。 2‧開狀銀行審單後自行拒付:開狀行審單後發現瑕疵,發 MT734電文自行向押匯銀行主張拒付,77欄位用語為We Refused the Document being the Following Discrepancies…者。此拒付非出自於進口商之拒付,係開 狀行為把握拒付時效先行拒付,進口商不見得會拒付,屬 較容易處理的。
第三節 出口押匯/貼現 七、出口押匯拒付的處理 (二)常見的出口押匯拒付原因 1‧押匯單據本身有瑕疵: (1)單據只要是明顯瑕疵,開狀銀行(或進口商)可向押匯 行主張拒付。 (2)但如開狀銀行拒付理由不充份或牽強者,據理力爭抗 辯。 2‧補償安排未完成: (1)押匯銀行根據開狀銀行求償,但因開狀銀行未安排妥 當。 (2)此時應立即向開狀銀行要求授權付款,遲延息可向開 狀行要。
第三節 出口押匯/貼現 七、出口押匯拒付的處理 (二)常見的出口押匯拒付原因 3‧禁止支付命令: (1)開狀行因收到當地法院禁止支付命令(Injunction),無法付款。 (2)押匯銀行收到開狀銀行這項通知時,應速採取下列保全措施: a.立即通知出口商,並立即採取適當措施,以保障債權。 b.向開狀銀行及簽發禁止支付命令的法院,提出如下之聲明: i.押匯銀行在收到禁止支付命令裁定通知之前,業已承做押匯並 付款。 ii押匯銀行係善意讓購受益人之匯票,因此押匯銀行係正常程序 執票人,係善意第三人。 c.前項聲明文件最好先送請本地法院公證後,再請開狀銀行向其法 院提出,以申請撤銷禁止支付命令。 4‧因貿易糾紛: (1)進口商與出口商之間,常因雙方條件(與單據處理無關者)未經完全 履行,導致進口商拒付。 (2)進口商會常因雙方糾紛,商請開狀銀行配合,挑剔極微小瑕疵主 張拒付。如瑕疵很勉強,應去電表示拒絕接受,據理力爭。
第三節 出口押匯/貼現 七、出口押匯拒付的處理 (三)出口押匯拒付處理要點 1‧收到開狀行拒付通知後,押匯行即通知出口商,促其表示 意見,並儘速與國外進口商洽解決之道。 2‧押匯行須與出口商密切連繫,了解出口商之意見,並請出 口商提出書面解決方式,如同意折價或無償交單或改以承 兌等方式處理,則押匯銀行應去電開狀銀行,告知出口商 之意願,以速謀解決。 3‧拒付案件經處理多時仍未能解決者,押匯行會請出口商償 還墊款。 4‧拒付案件經處理未能解決經開狀行退回單據者,押匯銀行 應先覆核單據是否齊全,並向出口商收回墊款之本息及費 用後,再將單據交付出口商。
第四節 出口託收 一、出口託收的意義 ●出口商(稱委託人)與進口商(稱付款人)之間不憑信用狀,而 憑雙方簽訂之買賣合約貿易,出口商依據合約內容交貨後, 檢具以國外進口商為付款人之匯票及全套出口單據,洽請其 往來銀行(稱託收銀行)將有關託收單據轉寄國外進口地銀行 (稱代收銀行),向進口商收取進口貨款或請求承兌並到期收 款,俟國外代收銀行確實收到貨款存入託收銀行在國外設帳 行之帳戶後,託收銀行憑國外設帳行之進帳通知單(Credit Advice)解付出口商貨款。此種國際貿易出口商收款方式, 謂之出口託託收。 ●銀行辦理託收業務,係基於代理人之地位,應遵照外匯管理 法令、委託人指示及國際商會1995年6月制訂第522號「託收 統一規則」(Uniform Rules for Collection,簡稱URC522), 以善意處理事務並盡相當之注意。
第四節 出口託收 二、出口託收的當事人 依據URC522之規定,託收業務的當事人有: (一)委託人(Principal):指委託銀行處理託收之一方,即出 口商。 (二)託收銀行(Remitting Bank):指受委託人委託處理託收 之銀行,即寄單銀行。 (三)代收銀行(Collecting Bank):指託收銀行以外,涉及處 理託收指示之任何銀行,即進口地銀行。 (四)提示銀行(Presenting Bank):指向付款人(進口商)辦理 提示之代收銀行。實務上,提示銀行大都與代收銀行為 同一銀行。 (五)付款人(Drawee):指被發票人或被提示單據之人,即進 口商。
第四節 出口託收 三、出口託收的種類 (一)依是否跟隨商業單據而分,有光票託收及跟單託收二種。 1‧光票託收(Clean Collection):指委託人僅單純以匯 票、本票、支票或其他用以收款之財務單據 (Financial Documents)而不附隨商業單據,委託銀行 代為收取款項。是屬於財務單據之託收,因為不跟隨 單據,所以稱光票託收。 2‧跟單託收(Documentary Collection):指委託人以商業 單據,包括商業發票、運送單據、保險單據、物權書 證或其他類似單據、或非屬財務單據以外之單據,委 託銀行代為收取款項。在實務上,此類託收除商業單 據外,有時會附隨著財務單據,有時則無,但此類託 收一定跟隨著商業單據,所以稱跟單託收。
第四節 出口託收 三、出口託收的種類 (二)依單據交付方式而分有三種,即D/P、D/A、O/A。但O/A 單據係由出口商自己逕寄國外進口商,不透過銀行寄單。 1‧付款交單(D/P):指國外進口商必須清償商業單據款 項後,銀行才將商業單據交付進口商辦理提貨之方 式。對出口商而言,此方式風險較D/A低,較信用狀 為高。但對進口商而言,此方式卻較信用狀為方便、 有利。 2‧承兌交單(D/A):指國外進口商於付款條件為遠期之 商業單據/匯票承兌後,銀行即可將單據交付進口商 辦理提貨,進口商須於到期日始付款之方式。承兌交 單最長付款期限,通常在承兌後180天內。此方式對 出口商風險較D/P為高,亦較信用狀高。但對進口商 而言,無論在資金運用及利息負擔方面,不僅較信用 狀有利,亦較D/P有利。
第四節 出口託收 四、出口託收單據的處理程序 (一)受理徵取文件:包括 1‧出口託收申請書。 2‧匯票及/或全套商業單據。 (二)收件及編號:如出口押匯之編號規則。 (三)出口託收申請書客戶應填明下列有關資料:包括1‧申請 日期、申請人名稱及地址、電話、傳真號碼。2‧匯票號 碼、金額、日期、期限、付款人名稱及地址。3‧各項單 據明細份數。4‧交單方式係D/A或D/P。5‧遭拒絕付 款或承兌時,其處理方式,是否應電報通知或作成拒絕證 書。6‧託收費用係付款人或申請人負擔。7‧利息之計 算方式。8‧指定代收銀行。9‧託收款收妥後入帳之帳 號。10‧申請人名稱、地址及簽章,等等。
第四節 出口託收 四、出口託收單據的處理程序 (四)出口託收審核:包括 1‧確定代收銀行:由委託人指定或由託收銀行指定。 2‧出口託收申請書審核:包括(1)申請書日期是否填列,申請人是否 簽蓋章。(2)託收金額與匯票、發票金額是否相符。(3)是否明 載單據交單方式係D/A或D/P,其期限是否指示清楚。(4)遠期匯票 到期日之計算方式。(5)申請書所載之單據種類及份數是否正確無 誤,等等。 3‧出口託收單據審核:包括(1)核對申請人所檢附單據之種類、份數 與申請書所載是否相符。(2)匯票應以進口商為付款人,不得以國 外代收銀行為付款人,匯票金額及幣別應與申請書所載相符,發票日 期、到期日、付款人名稱、地址等是否有詳填。(3)運送單據以託 收銀行、代收銀行為受貨人者,應先徵得銀行之同意,因銀行會冒處 理貨物及負擔運費、倉租之風險。(4)有保險單據者,出口商應在 保險單據上背書,等等。 4‧繕打託收伴隨書(或指示書:應載明「This Collection is Subject to Uniform Rules for Collections , 1995 Revision, ICC Publication No.522.」之文義,以明示本託收係依據URC522所為。
第四節 出口託收 四、出口託收單據的處理程序 (五)寄送、撥款與清算: 1‧寄送:伴隨書經有權簽章人員章簽後,併同匯票(受款人為託收銀行者,應將匯票背書予國外代收銀行。)、單據一同寄送國外代收銀行。可以航空掛號、快遞或利用外商銀行代收服務,寄往國外代收銀行。 2‧撥款:當收妥貨款時,託收銀行應憑國外之進帳通知(Credit Advice)辦理解款。解款時應先扣除銀行應收之手續費等費用,依出口商指示入其新台幣帳戶或外幣帳戶,如有借外銷貸款者,應先償還外銷貸款。 3‧結匯證實書掣發及交易日報清算:與出口押匯相同。 albertyghwang
第四節 出口託收 五、出口託收拒絕付款或拒承兌的處理 (一)通知出口商。 (二)託收銀行對代收銀行之通知應予適當回覆:如提示銀行未於通知拒絕 付款或拒絕承兌後六十日內接獲該等指示,得將單據退回託收銀行。 (三)辦理貨物貯存及保險等事宜:如出口商要求委託代收銀行辦理貨物貯存及保險等事宜,託收銀行得照辦傳達,但代收銀行無義務辦理。 (四)拒絕證書之作成:若在託收指示書中原已指示作成拒絕證書者,應請 代收銀行作成,但如其不願照辦時,應速通知出口商。託收有關銀行 並無義務對拒絕付款或拒絕承兌作成拒絕證書。但如向託收銀行融資 而向中國輸出入銀行辦理輸出保險者,應要求作成拒絕書,否則無法 向中國輸出入銀行申請理賠。 (五)變更託收條件:如國外進口商要求減價,或D/P改D/A,或延長期限, 或分期付款時,應立即通知出口商徵得書面同意後辦理,如銀行有授 予融資,已向中國輸出入銀行辦理輸出保險者,應徵得該行同意後始 可辦理。 (六)退回單據的處理:如單據遭退回者,應注意點收是否為原全套單據, 於收到單據後應立即通知出口商領回,並應徵取收據,收取各項費用 後結案。
第五節 進口開狀 一、進口開狀的意義 進口業務以開發信用狀及其相關業務為最大宗。舉凡自開發信用狀開始,至到單、贖單、擔保提貨/副提單背書、貿易融資墊款/還款、預購遠期外匯等,均屬開發信用狀業務之範圍。 二、進口開狀處理程序及要點
第五節 進口開狀 三、進口開狀重要處理程序說明 (一)進口開狀額度管理:包括洽談、受理申請、徵信調查、訂約及建檔等手續。一般額度包括: 1‧即期進口押匯額度。 2‧遠期信用狀額度(含外幣短期放款額度在內) 。 以上二種額度通常為循環額度。 (二)收件及登記 1‧申請開狀應檢附之文件:包括(1)開發信用狀申請 書。(2)經簽證有效之輸入許可證(進口貨品須簽 證時)。(3)憑辦文件:開發信用狀,應憑國內顧 客提供之交易單據辦理。(4)保險單正本及保費收 據副本:當信用狀國際貿易條件未含保險者。(5) 其他依各銀行自行規定應徵提之文件,如海關提貨用 之授權書。 2‧編列進口開狀流水號碼:如出口押匯編號規則。
第五節 進口開狀 三、進口開狀重要處理程序說明 (三)開狀申請書審核要點 1‧開狀申請書應與輸入許可證、交易憑證或相關文件確實相核對。 2‧開發信用狀申請書必須驗印:須與原留印鑑相符。 3‧信用狀之通知方式:應註明是航郵、簡電或詳電。 4‧申請人及受益人:名稱及地址,應與憑證或交易文件所載相符。 5‧通知銀行:原則上由申請人指定,未指定時由開狀銀行指定。 6‧信用狀的有效日期及地點:信用狀必須註明有效日期及地點。 7‧最後裝船日期:不得遲於輸入許可證有效日期(如有時),且須在 信用狀有效日期之前或同日。 8‧提示期限:信用狀亦應規定單據提示之期限,如未規定,單據必 須在裝運日後二十一曆日內提示。 9‧補償銀行:如果信用狀以授權扣帳方式開發,則開狀銀行另須依 「補償統一規則」(URR525)安排補償銀行。 10‧信用狀金額(Amount):不得超過輸入許可證(如有時)或交易證 明文件之金額,且不得超過銀行授予該客戶之開狀額度。
第五節 進口開狀 三、進口開狀重要處理程序說明 (三)開狀申請書審核要點 11‧匯票期限(Tenor)及付款人(Drawee): (1)開發即期信用狀時,應為見票即付或即期付款。 (2)開發遠期信用狀時,應註明匯票期限。 a.如由賣方負擔者稱賣方遠期信用狀。 b.如由買方負擔者稱買方遠期信用狀。 c.如係承兌,則應由開狀行或指定行為承兌或付款。 d.如係延期付款,不須規定匯票,但應規定付款條件 e.匯票之付款人不得以申請人為付款人。 12‧各項單據(Documents): (1)商業發票:應註明需要份數,除有規定外不須簽署。 (2)運送單據: a.銀行對客戶授信時,受貨人原則上應為開狀銀行。 b.無授信時(如100%結匯),可免以開狀行為受貨人。 c.快遞及郵政收據、公路、鐵路或內陸水路單據,以申請人為受貨人 d.傭船提單需信用狀本身有規定或另行授權才可以。 f.運送單據上應規定運費已付(Freight Prepaid)或待收(Freight Collect),如FOB,FAS則為Freight Collect;CFR,CIP,CIF則 為Freight Prepaid。
第五節 進口開狀 三、進口開狀重要處理程序說明 (三)開狀申請書審核要點 12‧各項單據(Documents (3)保險單據:當貿易條件為CIF或CIP時,信用狀應要求保險單或保險證明書,並應要求投保之最金額,原則上應為發票金額之110%,規定索賠地點及空白背書之方式,並由申請人填列應投保之保險條款,包括基本條款及附加條款。目前基本條款係1982年倫敦保險人協會修訂之條款,稱1982年協會貨物保險條款,包括: Institute Cargo Clauses(A) 協會貨物保險條款(A),簡稱ICC(A) Institute Cargo Clauses(B) 協會貨物保險條款(B),簡稱ICC(B) Institute Cargo Clauses(C) 協會貨物保險條款(C),簡稱ICC(C) Institute Cargo Clauses(Air) 協會貨物保險條款(航空險),簡稱ICC(Air)。 另有附加條款,主要包括: a.Institute War Clauses(Cargo)協會貨物保險兵險條款,常發生戰爭之 地區經常加保此一險別。 b.Institute Strike Clauses(Cargo)協會貨物保險罷工條款。 條件為EXW、FCA、FAS、FOB等,未含保險條件者,應請進口商 一併附上保單正本及保費收據副本。
第五節 進口開狀 三、進口開狀重要處理程序說明 (三)開狀申請書審核要點 12‧各項單據(Documents (4)其他單據:如要求運送單據、保險單據及商業發票以外之單據時, 應規定單據係由何人簽發。否則,銀行將就其所提示者照單接受。 13‧貨物內容陳述(Description of Commodities): (1)應請進口商概括綜列,勿太長,應請客戶加註數量及單價。 (2)貨物內容應與輸入許可證(如有時)或交易憑證所載貨品名相符。 14‧國際貿易條件(Price Term): (1)國際貿易條件應在信用狀內陳述,以做為信用狀之一部份。 (2)現行價格條件,係依據國際商會修定2010年版之「國際貿易條規 (Incoterms 2010)」之規定。 (3)如開發信用狀之國際貿易條件為EXW、FCA、FAS、FOB等,未含 保險條件者,應請進口商附上保單正本及保費收據副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