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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經濟部商業司 . 電子商務的現在與未來 — 電子發票與電子商務 稅務法律問題

— 經濟部商業司 . 電子商務的現在與未來 — 電子發票與電子商務 稅務法律問題. 財政部財稅資料中心 簡任分析師 盧志山 jslu@fdc.gov.tw. 關於我. 1992 :視窗版試算程式 1993 :推動 ISO9000 1994 :推動 SGML 應用於公文 1996 :網路申報試辦 1997 :網路申報 ( 網路憑證版 ) 、推出二維條碼 1998 :網路申報推動全國 1999 :二維條碼推動全國 2000 :推出電子掛號 2001 :推出信用卡繳稅 2003 :推出 1988 稅務訊息即時通 2009 : 負責推動智慧型選案查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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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經濟部商業司.電子商務的現在與未來—電子發票與電子商務稅務法律問題—經濟部商業司.電子商務的現在與未來—電子發票與電子商務稅務法律問題 財政部財稅資料中心 簡任分析師 盧志山 jslu@fdc.gov.tw

  2. 關於我 • 1992:視窗版試算程式 • 1993:推動ISO9000 • 1994:推動SGML應用於公文 • 1996:網路申報試辦 • 1997:網路申報(網路憑證版)、推出二維條碼 • 1998:網路申報推動全國 • 1999:二維條碼推動全國 • 2000:推出電子掛號 • 2001:推出信用卡繳稅 • 2003:推出1988稅務訊息即時通 • 2009:負責推動智慧型選案查核 • 2010:負責推動電子發票

  3. 簡報大綱 • 發票的前世今生 • 電子發票簡介 • 電子發票的歷程 • 為什麼要推動電子發票 • 什麼是電子發票 • 電子商務 • 電子發票與電子商務的關聯 • 電子發票與電子商務的相關法規

  4. 業務、財務、稅務、法務

  5. 法規的目的?

  6. 發票的前世今生 • 發票一甲子 • 中華民國的創舉 • B2C、B2B、B2G • 發票的用途 • 會計憑證 • 退換貨 • 對領獎 • 捐贈 • 電子發票的歷程

  7. 電子發票的歷程 • 89年11月29日,發布「網際網路傳輸統一發票試辦作業要點」 • 94年08月16日,發布「網路購物開立統一發票交付非營業人作業規定」 • 95年11月30日,發布「電子發票實施作業要點」 • 96年10月31日 • 97年08月04日 • 98年09月17日 • 99年11月30日

  8. 為什麼要推動電子發票 • 節能減碳政策 • 80~100億張≡8~10萬棵數≡2~3座大安森林公園 • 讓企業e化更順暢 • 傳統發票無法結合資訊化系統 • 儲存、運送瞬間蒸發 • 與國際接軌 • 創造更大的商機 • 增加效益、降低成本 • 發展電子商務

  9. 什麼是電子發票 • 將發票資訊電子化 • 不僅僅是傳輸 • 儲存與展現 • 雲端化 • 簡單的說就是沒有實體發票 • 格式 • 要件 • 防偽 • 紙本電子發票 • 世上的耶穌

  10. 如何使用電子發票 • B2B/B2G • 存證 • 交換 • B2C • 開立/索取 • 查詢 • 對獎 • 領獎 • 捐贈

  11. 財政部 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 B2B未來架構情境 1.判定寄送方式 2.彙整買方發票資訊 A 紙本寄送 (檔案彙檔至郵局) B C 傳送 電子發票 傳真發票通知函 可加印二維條碼 寄送紙本發票 (電子發票通知函) 可加印二維條碼 可彙整清單列印 電子發票 買方 賣方 郵局 電子發票寄送 下載電子發票 開立電子發票 (選擇寄送方式) Page 11

  12. 開獎了 實體消費通路開立電子發票試辦作業 二 上傳發票資料 傳送中獎發票 資料及中獎人 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 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 身分識別資料 郵局 郵局 郵局 註冊 1 6 6 領 領 獎 獎 會員中獎資料 歸戶 2 持 持 紙本電子發票 紙本電子發票 註冊 領獎直接轉帳 查詢 4 對獎 總公司 社福團體 領獎、直接轉帳 6 捐贈 7 總公司端主機 1 註冊 2 歸戶 捐贈 7 4 查詢 彙整 發票資料 二 消費者 3 營業據點 營業據點 營業據點 5 5 5 對獎 對獎 二 二 傳送發票資料 傳送發票資料 索取電子發票 6 6 領獎、直接儲值 領獎、消費券 出示儲值卡或 三 三 三 7 捐贈 POS POS 系統主機 系統主機 會員卡 提供查詢機制 一 開立電子發票 四 四 四 業者既有資訊站 提供領獎機制 提供領獎機制 列印收據(視業者退換貨需求) 如:超商、捷運站加值機 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 郵局 郵局 郵局 儲存發票資料及歸戶 儲存發票資料及歸戶 總公司 社福團體 總公司端主機 營業據點 POS 系統主機 一 開立電子發票

  13. 註冊(非必要) • 買受人利用自然人憑證到「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或「多媒體資訊服務站(KIOSK)」填寫買受人資訊申請註冊 • 買受人透過試辦廠商的「會員平台」利用自然人憑證轉介「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申請註冊,帶入會員卡資料,完成歸戶。 • 本項作業由買受人自行決定註冊與否,凡註冊之買受人於「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各項作業,均需使用自然人憑證為確認身份之依據,當期發票之捐贈、領獎方式資訊於開獎前五日截止更動。

  14. 載具歸戶(非必要) • 買受人將其持有的載具例如:悠遊卡、試辦廠商會員卡(必須有相關讀卡設備),或是連結到試辦廠商「會員平台」帶入會員卡資料登記在「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名下,完成歸戶。 • 註冊買受人可透過「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或「KIOSK」查詢電子發票歸戶相關資訊。

  15. 索取電子發票 • 買受人持載具到試辦廠商消費,於結帳時利用載具連結電子發票資訊(電子發票字軌號碼等) • 考量試辦期間或是全面推廣之後,仍有部分買受人無相關載具使用或無法接受無紙面發票,為使試辦廠商作業順利及電子發票字軌號碼連續,試辦廠商得列印紙本電子發票(惟須具防偽功能)。 • 當買受人要求開立會計憑證時,試辦廠商應依有使用或未使用載具買受人之要求,於電子發票開立時提供註記買受人統一編號之紙本電子發票作為會計憑證,並上傳至整合服務平台 。

  16. 查詢電子發票 • 買受人於消費後可於試辦廠商所提供的「會員平台」,查詢該筆消費之電子發票相關資訊,亦得於開立發票起最晚四十八小時後到「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查詢相關資訊。 • 註冊買受人可於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查詢。 • 會員卡買受人可於商家會員服務平台查詢。 • 悠遊卡買受人可於超商及捷運站多媒體資訊站查詢。

  17. 電子發票對獎 • 電子發票對獎作業採主動服務,「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對於已註冊之買受人,將主動通知中獎訊息,同時對於提供匯款帳號者,將中獎獎金直接匯入該帳號。 • 「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將主動提供各試辦廠商會員中獎資訊,再由試辦廠商通知中獎之買受人。 • 買受人亦得於「電子發票服務整合服務平台」或「KIOSK」利用自然人憑證或載具明碼查詢中獎情形。 • 無自然人憑證之買受人也可以於開獎前先行至服務平台填具電子郵件地址(需經由回覆確認)、至多5張載具明碼,由服務平台主動通知中獎訊息。

  18. 領獎 • 為避免重複領獎,依下列順序提供買受人領獎作業: • 「註冊買受人」為「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註冊者且提供匯款帳號之買受人,於領獎日前將中獎獎金直接匯入該帳號。 • 買受人為「試辦廠商會員」者,直接由試辦廠商通知中獎人,憑載具轉換成等值以上之儲值金額、禮券、商品或列印具防偽功能之紙本電子發票供買受人於領獎日起向指定之領獎窗口進行領獎。 • 「無記名買受人」可在「KIOSK」憑載具轉換成等值以上之儲值金額、禮券、商品,或列印具防偽功能之紙本電子發票,於領獎日起向指定之領獎窗口進行領獎。 • 以紙本電子發票赴郵局領獎之買受人,應攜帶紙本電子發票、身分證明文件,郵局窗口將與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提供之中獎資訊(消費資訊、四位辨識碼)比對給獎。

  19. 發票號碼(中獎時公告週知) 二維條碼QrCode(內含:發票號碼、營業人統一編號、四位隨機碼、卡片明碼) (除平台外無法重製) 營業人名稱(其他人未必知道) 營業人統一編號(其他人未必知道) 營業人地址(其他人未必知道) 開立日期(其他人未必知道) 消費金額(消費明細存在於服務平台,其他人未必知道) 載具類別(註明:全聯卡、I cash、Hi-card、悠遊卡) (其他人未必知道) 載具號碼(其他人未必知道) 四位隨機碼(其他人未必知道) 買受人營利事業統一編號(作為會計憑證時列印) 一維條碼(內含:發票號碼) 金額(作為領獎憑證時列出中獎金額) 領獎收據(比照現行紙本發票背面內容) 中華民國00年0-0月 紙本電子發票(收執聯) 發票號碼OO-OOOOOOOO 營業人名稱:XX便利商店 營業人統一編號: 營業人地址: 開立日期: 消費金額: 載具類別: 載具號碼:HL00001234 四位隨機碼:1234 買受人營利事業統一編號: ---------------------------------------------------- 領獎收據 金額:新臺幣元整 中獎人: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 戶籍地址: 電話: 注意事項說明文字 紙本電子發票

  20. 捐贈 • 社福團體與試辦商結合 • 試辦商於櫃檯聲明,該店與某特定社福團體合作,當消費者表達意願後,將電子發票對獎權力轉移該社福團體。 • 社福團體與發卡商結合 • 共同發行聯名卡,發卡商與社福團體提供該卡之內碼予整合平台,消費者持該載具開立之電子發票均歸屬該社福團體。 • 消費者自行設定 • 針對載具設定(開立發票前)消費者持載具到指定平台設定,設定後該載具所開立之電子發票均捐贈特定社福團體。 • 針對發票設定(開立發票後)消費者上指定平台設定已開立之電子發票捐贈給特定社福團體。 • 社福團體自行勸募 • 消費時(開立發票前)社福團體可自行提供條碼(統一編號),供消費者黏貼於載具上,由商家掃描後上傳整合平台。 • 公共場合(開立發票後)社福團體自備讀卡設備,向財政部申請核准後,可以該設備逕行勸募行為。

  21. 載具之運用原則 • 具有唯一辨識性 • 可循環查詢 • 個人資料與隱私維護 • 避免重複領獎 • 載具毀損與遺失之發票承繼 • 便利性與平台驗證之折衝 • 運用風險歸責

  22. 電子商務 • 什麼是電子商務 • DNA • 四流 • 商流、物流、金流、資訊流

  23. 電子發票與電子商務的關連 • 電子商務必使用電子發票 • 發票是企業e化的最後ㄧ塊石頭 • 發票成本分析在電子商務中成本最高 • 開立電子發票是MIT的象徵 • 電子發票的另類商機 • 電子發票將發展電子商務 • 新型態的作業流程 • 電子化、行動化、雲端化

  24. 電子發票與智慧生活圈的關連 • 智慧生活圈DNA • 行動化趨勢 • 開放資料的新境界

  25. 智慧生活圈服務架構 共享 紅利 紅利 清算 LBS 店家行銷 行動 導覽 電子發票 電動車 租賃 智慧 住家 Application 應用服務 電子 置物櫃 互動式 行動機 電子 票證 港口提運 Platform 智慧商圈整合平台 第三方 加值中心 API 共用雲端模組 資料存證交換 儲存設備 電信業者/VOIP廠商 Network 網路設備 地區性推播 網路連線 VOIP 網通設備 行動POS解決 方案廠商 Device 終端裝置 公私部門 商家 POS機 嵌入式系統 行動POS機 載具解決方案 廠商 使用者 Smart Phone 智慧生活卡

  26. 電子發票與電子商務相關法規的探討 • 電子發票相關法規 • 朝向虛實合一 • 朝向開放 • 朝向主動、分眾、全程服務作業 • 電子商務相關稅務法規 • 權力與能力 • 選案與查核

  27. 電子發票相關法令 • 稅捐稽徵法11-2電子稅務 • 依本法或稅法規定應辦理之事項及應提出之文件,得以電磁紀錄或電子傳輸方式辦理或提出;其實施辦法,由財政部訂之。 • 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7條 • 各種統一發票,得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使用 • 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8條 • 電子發票,免加蓋統一發票專用章 • 稅捐稽徵機關管理營利事業會計帳簿憑證辦法第21條 • 電子發票應儲存於媒體檔案 • 營業人使用收銀機辦法第3-1條 • 電子發票免列印存根聯、扣抵聯、收執聯

  28. 電子發票實施作業要點 • 為全面推動電子發票,增加經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核准之要件,營業人於取得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核准後,可於整合服務平台取得電子發票專用字軌號碼。 • 增加電子發票專用字軌號碼可使用於加值服務中心。 • 增加B2G營業人可於整合服務平台取得電子發票專用字軌號碼。

  29. 電子發票實施作業要點 • 為促進電子發票之流通,未來電子發票均須於整合服務平台進行交換。 • 主動核定營業人資格作業。 • 刪除保證金之要件放寬申請加值服務中心之條件,將年營業額降低至二億元,總服務費用降低至一千萬元,並刪除最近兩年營利事業所得稅委託會計師查核簽證或經核准使用藍色申報書等條件。惟為保護營業人之營業秘密,增加須具備資訊安全管理規範之要件。

  30. 實體消費通路開立電子發票試辦作業要點(1) 一、為配合推動實體消費通路開立電子發票試辦計畫,依稅捐稽徵法第十一條之二及電子稅務實施辦法規定,訂定本試辦作業要點。 二、本要點之主辦機關為財政部財稅資料中心。 三、名詞定義: (一) 電子發票:指以網際網路或其他電子方式開立、傳輸或接收之統一發票。 (二) 整合服務平台:指由財政部提供營業人開立、傳輸、交換、儲存電子發票之資訊系統及其他相關之整合性服務,可供已申請加入平台服務之各加值服務中心或營業人介接連線使用。 30

  31. 實體消費通路開立電子發票試辦作業要點(2) (三) 試辦廠商:指經向主辦機關申請並核准後進行試辦作業之營業人,其資格不受電子發票實施作業要點之限制。 (四) 載具:得以電磁紀錄記載或連結電子發票資訊之工具。 (五)記名式:指電子發票以買受人資訊作為整合服務平台之歸戶方式。 (六) 無記名式:指電子發票不以買受人資訊而以載具作為整合服務平台之歸戶方式。 (七) 歸戶:指以買受人資訊或載具識別碼作為辨識資訊以儲存電子發票於整合服務平台。 31

  32. 實體消費通路開立電子發票試辦作業要點(ˇ) (八)買受人資訊:指買受人提供之個人身分識別資料及整合服務平台所歸戶之買受人電子發票交易資訊。 (九)註冊買受人:指買受人以記名方式登入整合服務平台註冊,試辦廠商於取得買受人同意後,得將買受人資料上傳至整合服務平台。 (十)紙本電子發票:使用電子發票字軌號碼之試辦廠商對未使用載具之買受人及中獎人,應提供印有發票號碼且具備防偽功能之紙本電子發票,其格式由主辦機關核定之。 32

  33. 實體消費通路開立電子發票試辦作業要點(4) 四、試辦廠商給予買受人電子發票,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 開立:得以記名式或無記名式為之。 (二) 索取:試辦廠商應確保電子發票歸戶至買受人名下或買受人持有之特定載具,或對未使用載具之買受人,提供具備防偽功能之紙本電子發票,並應註記使用紙本電子發票後,上傳至整合服務平台。 (三) 捐贈:得提供買受人捐贈電子發票之選擇機制,買受人選擇捐贈時,試辦廠商負有將電子發票資訊及受贈對象上傳至整合服務平台之義務。 (四) 查詢:試辦廠商應提供買受人得查詢其蒐集電子發票明細之方法,例如以多媒體資訊服務站(KIOSK)作為查詢方式。 33

  34. 實體消費通路開立電子發票試辦作業要點(5) (五) 對獎:除已捐贈電子發票外,試辦廠商應使買受人之載具得以識別其所索取之電子發票並應提供自動對獎機制。 (六) 領獎:試辦廠商得列印紙本電子發票供買受人進行領獎。中獎獎項於三獎以下之範圍內,試辦廠商亦得提供買受人選擇將扣除稅捐後之中獎金額轉換成等值以上之儲值金額、禮券或商品。 (七)會計憑證:試辦廠商應依有使用或未使用載具買受人之要求,於電子發票開立時提供註記買受人統一編號之紙本電子發票作為會計憑證,並上傳至整合服務平台。 (八) 使用電子發票之試辦廠商,應採取資訊安全措施,以達 到資料內容與傳輸之私密性、完整性、來源辨識性及可歸責性,並具有可執行電子發票之開立、收取、作廢及銷貨退回。 34

  35. 實體消費通路開立電子發票試辦作業要點(6) 試辦廠商應使用依政府憑證管理中心規定申請之憑證或經財政部核可使用之憑證,於開立電子發票後四十八小時內上傳至整合服務平台。如有發票作廢、銷貨退回、捐贈、請求作為會計憑證之情形時,試辦廠商亦應於變更後四十八小時內將變更內容上傳至整合服務平台。 於試辦作業期間,因系統或作業因素,以致對獎、捐贈、領獎所生之爭議,應先由試辦廠商與買受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得由消費發生地或買受人住所所在地國稅局進行協商判定,必要時得由主辦機關協助進行判定。 35

  36. 實體消費通路開立電子發票試辦作業要點(7) 五、買受人得以記名式或無記名式登入整合服務平台,選擇捐贈電子發票。買受人並得以無記名式載具至多媒體資訊服務站(KIOSK)選擇捐贈發票或其他得確認買受人意願之方法捐贈發票。 整合服務平台應每二月為一期,於開獎日前,將買受人所捐贈之該期統一發票明細資料通知各該受捐贈對象,並由整合服務平台對獎後通知受捐贈對象領獎。 六、歸戶於註冊買受人帳戶下之電子發票中獎時,註冊買受人得於整合服務平台設定將中獎獎金扣除應繳納之稅款後,匯入註冊買受人之指定銀行帳戶。 36

  37. 實體消費通路開立電子發票試辦作業要點(8) 三獎以下中獎人,如選擇於試辦廠商轉換成儲值金額、禮券或商品時,試辦廠商應於兌換時扣除應繳納之稅款,並留存中獎人身分證號碼、聯絡方式並製作成中獎人清冊後向財政部指定窗口進行結算及付款。 中獎人將中獎金額以經主辦機關專案核定之載具提供者連線至整合服務平台後直接進行現金儲值時,該載具提供者應留存儲值或列印之系統時間明細表,供財政部指定窗口查驗後進行結算及付款。 除前三項領獎方式外,中獎人應以紙本電子發票至財政部指定領獎窗口進行領獎。該指定領獎窗口應將紙本電子發票影本或掃描檔,併同該紙本電子發票送財政部指定窗口進行查驗及結算。 37

  38. 實體消費通路開立電子發票試辦作業要點(9) 七、為進行試辦作業,財政部得以專案核定電子發票字軌號碼。 八、有關實體消費通路開立電子發票之試辦廠商評選方式、試辦期程等相關作業,主辦機關得以專案核定辦理之。 九、 試辦廠商若違反本作業要點時,主辦機關得要求試辦廠商限期改善。如試辦廠商未於期限內改善或違反情節重大時,主辦機關得取消試辦廠商資格,如有損害並得向試辦廠商請求賠償。 十、 本作業要點規定未盡之處,依電子發票實施作業要點規定辦理。 38

  39. 網路交易的相關法規 • 電子簽章法 • 消費者保護法 • 電子商務消費者保護綱領 • 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 • 個人資料保護法 • 網路交易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指導原則 • 網路交易課徵營業稅及所得稅規範

  40. 網路交易課徵營業稅及所得稅規範 • 利用網路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及進口貨物之營業稅課徵,及營利事業或個人利用網路從事交易活動之所得稅課徵 • 營業稅課稅規定 • 所得稅課稅規定 • 營業登記

  41. 營業稅課稅規定 • 網路註冊機構受理申請人取得網域名稱及網路位址等註冊業務收取之註冊費及管理費等 • 向註冊機構申請取得網域名稱及網路位址並自行架構網站,或向網路服務提供業者、其他提供虛擬主機之中介業者承租網路商店或申請會員加入賣家,藉以銷售貨物或勞務取得代價 • 提供線上交易平臺,協助承租人或會員銷售貨物或勞務,收取網頁設計建置費用、平臺租金、商品上架費用或廣告費用等 • 利用網路接受上網者訂購貨物,再藉由實體通路交付 • 利用網路接受上網者訂購無形商品,再藉由實體通路提供勞務或直接藉由網路傳輸方式下載儲存至買受人電腦設備運用或未儲存而以線上服務、視訊瀏覽、音頻廣播、互動式溝通、遊戲等數位型態使用

  42. 重點 • 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部分:對於營業人透過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之行為,均係維持與現行營業人透過實體通路(如商店)銷售貨物相同課稅原則,例如利用網路接受上網者訂購貨物,再藉由實體通路交付者,應依法報繳稅捐。 • 個人透過網路(含拍賣網站)銷售貨物或勞務部分: • 個人透過網路銷售家庭日常使用之衣物、家具、自用小客車等,尚不問其金額大小,均免徵個人綜合所得稅,亦不發生課徵營業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問題。 • 個人如以「營利」為目的,採進、銷貨方式經營者,則應辦理營業登記課徵營業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

  43.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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