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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退休金條例 - 新制. 指導老師 : 柯伶玫 老師 學生 : 496B0005 羅羽瑄 496B0006 劉書含 496B0013 孫永芯 496B0040 王駿泰 496B0046 劉靜樺. 勞工退休金條例之定義. 主管機關: 中央為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 直轄市為 直轄市政府 ; 縣(市)為 縣(市)政府 。. 為增進勞工退休生活保障,加強勞雇關係,促進社會及經濟發展 ,特制定本條例。 勞工退休金事項,優先適用本條例。本條例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 適用對象. 新制勞工退休金條例 的適用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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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退休金條例-新制 指導老師: 柯伶玫 老師 學生:496B0005羅羽瑄 496B0006劉書含 496B0013孫永芯 496B0040王駿泰 496B0046劉靜樺
勞工退休金條例之定義 • 主管機關: 中央為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 縣(市)為縣(市)政府。 為增進勞工退休生活保障,加強勞雇關係,促進社會及經濟發展,特制定本條例。勞工退休金事項,優先適用本條例。本條例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
適用對象 新制勞工退休金條例 的適用對象 新制勞工退休金條例於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三十日公布,並即將 於民國九十四年七月一日起正式施行。新法律的適用,自然會對受規範的工商企業帶來衝擊與影響,本文首先將釐清本條例適用的對象與範圍: 勞工退休金條例 第七條第一款規定:「本條例之適用對象為適用勞動基準法之本國籍勞工。但依私立學校法之規定提撥退休準備金者,不適用之。」 同條第二款又規定:「實際從事勞動之雇主及經雇主同意為其提繳退休金之不適用勞動基準法本國籍工作者或委任經理人,得自願提繳,並依本條例之規定提繳及請領退休金。」由條文可知,新制規定將退休金的提撥分為『應(強制)提撥』、『得(自願)提撥』及『不適用者』三個區塊。故工商企業因應勞退新制,應首先確認自己是屬於三大區塊中的那一個位置。
壹、應(強制)提撥者: 適用勞動基準法之本國籍勞工。依勞動基準法第三條之定義,按「中華民國行業標準分類」之行業分類方式,大部分的行業均適用。 貳、得(自願)提撥者: • 一、實際從事勞動之雇主。 • 二、不適用勞動基準法本國籍工作者。 • 三、委任經理人。 參、不適用者: • 一、依私立學校法之規定提撥退休準備金者。 • 二、外國籍工作者。 (Ex:泰勞…)
適用勞動基準法,但容易被誤為不適用之行業及工作者(依「中華民國行業標準分類」之行業分類方式):適用勞動基準法,但容易被誤為不適用之行業及工作者(依「中華民國行業標準分類」之行業分類方式): 壹、個人服務業之理髮及美容業、攝影業、浴室業、裁縫業、殯葬服務業及其他個人服務業。 貳、學前教育事業之公私立托兒所、非財團法人之 私立幼稚園等教師職員。 參、傳教機構及其他社會服務團體。(ex: 慈濟…) 肆、私立及財團法人醫療院所之工作者。 伍、非從事醫療保健服務業之醫師。 陸、非從事法律及會計服務業之律師及會計師。 柒、娛樂業之運動場業、遊樂園業、視聽及視唱中心、 特殊娛樂業及其他娛樂業之工作者。 捌、社會福利服務業之基金會、福利服務機構、 救助院所及其他社會福利服務業之工作者。
新制退休金提領 • 特色一:年資不因換公司而中斷 • 特色二:雇主需提撥固定比例 • 特色三:勞工可自願提撥 • 特色四:退休金設立個人專戶 • 特色五:大企業可選擇年金保險 • 特色六:採年金給付 • 特色七:擴大適用對象
新制退休金提領 • 適用勞基法之本國籍勞工,雇主須強制提繳員工每月薪資之6%至勞保局設置的員工專戶內,員工亦可在每月薪資最高6%範圍內自行提繳,請領資格:年滿60歲者,無論退休與否均可請領,未達60歲死亡者,可由遺屬或指定請領人領取 。
退休金之領取及計算方式 • 一、月退休金:勞工個人之退休金專戶本金及累積收益,依據年金生命表,以平均餘命及利率等基礎計算所得之金額,作為定期發給之退休金。 • 二、一次退休金:一次領取勞工個人退休金專戶之本金及累積收益。
新制退休金提領 第二十四條 • 勞工年滿六十歲,工作年資滿十五年以上者,得請領月退休金。但工作年資未滿十五年者,應請領一次退休金。 第二十五條 勞工開始請領月退休金時,應一次提繳一定金額,投保年金保險,作為超過第二十三條第三項所定平均餘命後之年金給付之用。
新制退休金提領 第二十六條 • 勞工於請領退休金前死亡者,應由其遺屬或指定請領人請領一次退休金。 第四十一條 • 依本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二項規定應發給之退休金,由勞保局匯入勞工或其遺屬或指定請領人指定之金融機構之本人名義帳戶;其帳戶在國外者,手續費用由領取人負擔。
資遣費 第12條 • 勞工適用本條例之退休金制度者,適用本條例後之工作年資,於勞動契約依勞動基準法第十一條、第十三條但書、第十四條及第二十條或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規定終止時,其資遣費由雇主按其工作年資,每滿一年發給二分之一個月之平均工資,未滿一年者,以比例計給;最高以發給六個月平均工資為限,不適用勞動基準法第十七條之規定。 依前項規定計算之資遣費,應於終止勞動契約後三十日內發給。選擇繼續適用勞動基準法退休金規定之勞工,其資遣費依同法第十七條規定發給。
花博派遣員 可領資遣費!? 民視 (2011-04-30 16:55) • 已經閉幕的,再度惹來爭議,將近6百名的花博派遣員工,竟然還可以有資遣費可以領,總經費高達540 萬。許多民眾聽了不可思議,不過勞工局說,派遣工和一般正職人員一樣,只要是非自願性離職,都能夠依法領到資遣費,並不是獨厚花博派遣員工。 • 不管是引導入園或是替民眾解釋入館規則,近6百名的花博派遣員工,在閉幕後沒多久就得面臨,但是他們每個人都可以到一筆資遣費。 • 民眾聽到短期派遣工也能領資遣費,都大感不可思議,算一算6百名的派遣員工,按照勞基法,資遣費的計算方式,平均每個人約可領8、9千,總資遣經費高達540萬。其實,不是只有花博派遣工,才能領資遣費,根據勞基法第9條規定,不分專職或是派遣工,只要沒有跟公司簽訂「定期契約」,也就是有載明工作為短期的,派遣員沒工作了當然可以向派遣公司申請資遣費。
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資遣費,所稱「以比例計給」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資遣費,所稱「以比例計給」 •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4年9月7日勞動4字第0940048956號令 《摘要》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第1項規定有關適用勞退新制者之資遣費,所稱「以比例計給」於未滿一年之畸零工作年資,以其實際工作日數分月、日比例計算。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第1項規定:「勞工適用本條例之退休金制度者,適用本條例後之工作年資,於勞動契約依勞動基準法第11條、第13條但書、第14條及第20條或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23條、第24條規定終止時,其資遣費由雇主按其工作年資,每滿一年發給二分之一個月之平均工資,未滿一年者,以比例計給;最高以發給六個月平均工資為限,不適用勞動基準法第17條之規定」。所稱「以比例計給」於未滿一年之畸零工作年資,以其實際工作日數分月、日比例計算。 • 如:勞工之工作年資為7年11個月25天:其中舊制年資為4年5個月又10天;適用勞工退休金條例(新制)之工作年資為3年6個月15天,平均薪資為24000元。則資遣費計算為:(1)舊制年資:4年5個月10天;未滿1個月者以1個月計,故為4年6個月計。基數:4+6/12=4.5;資遣費24000*4.5=108000。(2)新制年資:3年6個月15天;以其實際工作日數分月、日比例計算。基數3*0.5+【(6+15/30) /12】*0.5=1.77;資遣費24000*1.77=42480;新制+舊制=108000+42480=150480。
年資保留與結清 勞工如選擇勞退新制,選擇新制前之舊制 年資如何處理? 一、勞工選擇適用新制,其適用新制前之舊 制年資應予保留,於勞動契約符合相關法令 所定之退休或資遣規定時,雇主應以契約終 止時之平均工資,計給該保留年資之資遣費 或退休金。 二、雇主及勞工也可以在勞動契約存續的情 形下,雙方合意約定以不低於勞基法第55條 及第84條之2規定之給與標準,結清保留之工 作年資。
第 55 條 勞工退休金之給與標準: 按其工作年資,每滿一年給與兩個基數。但超過十 五年之工作年資,每滿一年給與一個基數,最高總 數以四十五個基數為限。未滿半年者以半年計;滿 半年者以一年計。 第 84-2 條 勞工工作年資自受僱之日起算,適用本法前之工 作年資,其資遣費及退休金給與標準,依其當時應 適用之法令規定計算;當時無法令可資適用者,依 各該事業單位自訂之規定或勞雇雙方之協商計算 之。
結清舊制年資,由雇主、勞工或是雙方合意決定?結清舊制年資,由雇主、勞工或是雙方合意決定? 依規定勞工適用舊制之工作年資應予「保 留」,勞退新制並無強制雇主辦理結清。舊 制年資結清應由勞雇雙方合意決定,勞工或 雇主都不可以單方面強迫辦理結清。
年滿60歲,即可請領退休金 新制實施後,不管是否仍在職,只要 年滿60歲皆可請領退休金,工作年資 滿15年請領退休金者,應請領月退休 金;但未滿15年者,則應請領一次退 休金。
參考資料 • http://www.bli.gov.tw//default.aspx • 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qid=1610062100881 • 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qid=1206051902180 • http://www.bli.gov.tw/sub.aspx?a=%2bD4d5F1I1AI%3d • http://www.lpsc.gov.tw/cgi-bin/SM_theme?page=44866308 • http://ais.idv.tw/channel/q192.htm#RQ19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