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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代理手冊》

《保險代理手冊》. 第一章. 保險代理登記委員會. 職責. 評審保險代理是否符合適當人選準則。. 必須:. 對公眾負責; 維護消費者權益; 處事專業; 有代表性; 有公信力。. 不論是:. 委員會的組成; 處理投訴的步驟; 審理個案的客觀性; 都不能有偏袒代理之嫌。. 代表性及公信力. 主席 ─ 由立法會議員/退休高官出任 。. 三位業界代表來自:. 壽險代理業; 壽險行業; 一般保險行業。 . 三位業外人士來自:. 法律界; 會計界; 消費者權益機構。. 不受業界干預. 與保聯沒有從屬關係; 毋須向保聯匯報調查/審議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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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代理手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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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resentation Transcript


  1. 《保險代理手冊》

  2. 第一章 保險代理登記委員會

  3. 職責 評審保險代理是否符合適當人選準則。

  4. 必須: • 對公眾負責; • 維護消費者權益; • 處事專業; • 有代表性; • 有公信力。

  5. 不論是: • 委員會的組成; • 處理投訴的步驟; • 審理個案的客觀性; 都不能有偏袒代理之嫌。

  6. 代表性及公信力 主席 ─ 由立法會議員/退休高官出任 。

  7. 三位業界代表來自: • 壽險代理業; • 壽險行業; • 一般保險行業。 

  8. 三位業外人士來自: • 法律界; • 會計界; • 消費者權益機構。

  9. 不受業界干預 • 與保聯沒有從屬關係; • 毋須向保聯匯報調查/審議工作; • 保聯不會亦不能干預委員會的決定。

  10. 避免利益衝突 遇到個案涉及以下情況,有關委員必須避席:

  11. 投訴代理的公司是業界委員任職的公司; • 業界委員任職的公司是該名被投訴的代理的委任公司;或 • 委員認為他與被投訴的代理的關係令他不能公正審訊案件。

  12. 處理投訴的步驟

  13. 表面證據 除非表面證據成立,否則不予受理,以免對代理造成滋擾。

  14. 仲裁標準 • 遵循司法程序; • 仔細研究所有證供、文件細節; • 如有需要,進行口頭聆訊。

  15. 審裁角色 徹底查問控辯雙方,以示公正。

  16. 證供 保險代理有權提呈證據和論據申辯。

  17. 裁決原則 • 基于客觀證據; • 徹底審視控辯雙方的證供; • 證據不足,則疑點利益歸於被投訴人。

  18. 第二章 登記手續

  19. 服務承諾 合資格申請只需四個工作天完成登記手續。

  20. 填報登記申請表 • 確保所有資料屬實; • 附上下列文件副本: • 香港身份證; • 中五學歷; • 保險中介人資格考試及格證明。

  21. 申請人聲明 不符合「適當人選準則」,例如: • 有刑事紀錄; • 破產; • 被保險/專業團體紀律處分。

  22. 遞交表格時,必須同時附上指定的文件,否則只會延誤審批工作。遞交表格時,必須同時附上指定的文件,否則只會延誤審批工作。

  23. 持續專業培訓計劃 每位代理每年必須完成: • 5個核心學分; • 10個非核心學分。

  24. 代理人必須: • 最少保存完成學分證明文件四年; • 證明符合學分要求,否則登記會被自動撤銷,毋須審訊 。

  25. 查詢熱線─2861 9369 • 登記周年日; • 已完成學分; • 尚欠學分。

  26. 第三章 《保險代理管理守則》、《指引》、 行業守則、說明

  27. 《保險代理管理守則》 違反《保險代理管理守則》的代理會遭紀律處分。

  28. 《指引》 • 「代理人應如何處理客戶保費」; • 「違規行為」; • 「保險代理、負責人及業務代表的登記生效日」 。

  29. 行業守則 • 「冷靜期」; • 「壽險轉保守則」; • 「壽險標準說明」; • 「客戶所需保險分析」。

  30. 商務名片必須印有: • 保險代理登記號碼; • 見於香港身份證上的中/英文全名;

  31. 客戶所需保險分析 • 準投保人的個人資料; • 需要及分析; • 評估及建議; • 代理簽署及填表日期。

  32. 《客戶保障聲明書》 必須填妥轉保對客戶造成的: • 財務弊端=舊保單兩年保費〈以最新一期保費計算〉; • 受保資格弊端; • 索償資格弊端。

  33. 處理客戶的保費、劃線支票 代理收取客戶的保費後,必須立刻交回保險公司。

  34. 代理不得: 將客戶的金錢與私人款項混在一起。

  35. 如果用客戶的退保支票支付保費,客戶必須於支票的背書清晰寫下指示,並簽署作實。如果用客戶的退保支票支付保費,客戶必須於支票的背書清晰寫下指示,並簽署作實。

  36. 簽署保單文件 • 不得要求客戶或應客戶要求讓客戶簽署空白或未經填妥的表格; • 任何更改必須由客戶加簽作實。

  37. 冷靜期 保單一旦繕發,必須盡快交予投保人。

  38. 如果聯絡不上客戶,代理必須於冷靜期結束最少五天前,發通知書知會客戶收取保單。如果聯絡不上客戶,代理必須於冷靜期結束最少五天前,發通知書知會客戶收取保單。

  39. 假如代理他日遭人投訴,又無法出示書面證據證明曾經通知客戶取回保單,會被判違反行業守則。假如代理他日遭人投訴,又無法出示書面證據證明曾經通知客戶取回保單,會被判違反行業守則。

  40. 第 四 章 調查須知

  41. 代理被調查時,必須: • 詳細交代細節、經過; • 提呈有利文件、論據,不應靠保險公司代行。

  42. 被調查代理必須: 留意檢控書上各項指控,提供客觀證據支持辯詞。

  43. 依時回應查詢 代理必須在兩個星期內回應,否則委員會將根據已有資料,作出可能不利於代理的裁決。

  44. 證人供詞 必須是: • 誓章;或 • 在律師面前作的供詞。

  45. 法律代表 保險代理有權聘請律師答辯。

  46. 暫准登記 • 被調查的保險代理的登記期在審理完結前結束,有權提出為期三個月的暫准登記申請; • 但必須展示充分理據。

  47. 委員會有絕對酌情權批准或拒絕有關申請。

  48. 如果被投訴人已經不是委任代理: • 而不對檢控作出回應,委員會會將他的個案存檔。 • 他日再申請登記,必須答辯。

  49. 第五章 常見違規行為與 量刑起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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