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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理规避 特种设备责任风险探讨. 四川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薛 维 家 二 0 一 0 年九月十日. 一、特种设备事故案例介绍; 二、我们肩负的责任风险; 三 合理规避责任风险 ;. 一、特种设备事故案例介绍. 深圳市 东部华侨城太空迷航 事故 介绍. 太空迷航游乐项目“ 6·29” 重大事故. 深圳东部华侨城太空迷航游乐项目“ 6·29” 重大安全事故属突发事故,已排除人为破坏因素, 6 名死者 10 名伤员身份都已确认,没有境外人士。. 抢救伤员. 政府领导高度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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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理规避特种设备责任风险探讨 四川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薛 维 家 二0一0年九月十日
一、特种设备事故案例介绍; • 二、我们肩负的责任风险; • 三 合理规避责任风险;
太空迷航游乐项目“6·29”重大事故 • 深圳东部华侨城太空迷航游乐项目“6·29”重大安全事故属突发事故,已排除人为破坏因素,6名死者10名伤员身份都已确认,没有境外人士。
政府领导高度重视 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省委书记汪洋作出重要批示:“尽快查明事故原因,及时向社会公布。全省各地要举一反三,认真检查类似设施,防止再出现恶性事故 省长黄华华也作出批示:“要积极救治受伤人员,迅速查找原因,总结教训,采取防控措施,确保旅游的安全。”**常委、 深圳市委书记王荣,深圳市市长许勤要求有关部门全力抢救伤员、尽快查明事故原因,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
社会言论对检测机构的质疑 • 【搜狐社区: www3750】 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审批并检验合格的国家A类特种设备,应该查查“审批”和“检验合格”后面依据的是什么标准、有没有走过场、有没有“猫腻”? • 【搜狐社区: 浩然真】 特种设备监造、检测都应该付起责任来,并不是单单追究华侨城的责任。当然华侨城责任也是不可推卸的,不能简单的当做事故处理!
社会言论对行政部门的质疑 • 【搜狐山东省济南市网友】 旅游设施关乎人民生命,监管部门应建立月查、季查、年检等刚性监管检查制度,别总是平日想查就查,不想查就不查,随心所欲,没有章法,建立并执行一套间隔期检查制度就这样难吗? • 【 搜狐社区: laolong】 我从来就不玩游乐场那些危险性比较大的项目,原因有:1、我不相信生产厂家;2我不相信管理部门;3我不相信监督部门。
成都金宇商务酒店电梯事故介绍 • 事故发生地点:成都市金牛区一环路北四段191号金宇大厦。 • 事故发生时间:2009年9月22日16:20分左右。 • 事故发生主要过程:四川省南部县人蒲小会(女)座电梯上行至11楼停下,电梯门打开,卢丽与李帮云抬着铁梯往轿内行走,蒲小会此时由轿内往轿外行走,突然电梯门夹铁梯上行,开门走梯,蒲小会跌入底坑导致死亡。 • 卢丽困在轿箱内。
政府领导高度重视 • 区领导相关负责人、公安局、应急办、安监局、质监局均在第一时间赶到现场。 • 相关职能部门按职责立即展开工作,成立事故调查组,连夜进行事故调查工作。 • 明确事故原因,做好事故后处理工作。
具体环境与情况 • 1、死亡人员家属情绪不稳。 • 2、过程环节解释。 • 3、临近节日。 • 4、社会关注。
一、“4.18”钢水包倾覆特大事故回顾: • 2007年4月18日7时53分,辽宁省铁岭市清河特殊钢有限公司发生一起钢水包倾覆特大事故,造成32人死亡,6人重伤,直接经济损失866.2万元。
“4.18”钢水包倾覆特别重大事故处理情况的通报“4.18”钢水包倾覆特别重大事故处理情况的通报 • 国质检特函〔2008〕82号 • 对有关人员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 铁岭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张相监管分局局长尹志吉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给予撤职、党内严重警告的处分。铁岭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向阳监管分局局长王栋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给予撤职处分。
“4.18”钢水包倾覆特别重大事故处理情况的通报 “4.18”钢水包倾覆特别重大事故处理情况的通报 • 铁岭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清河分局局长、党组书记肖军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给予降级、对有关人员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 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原任铁岭市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所副所长、现任铁岭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主任科员崔红军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给予撤职、党内严重警告处分。铁岭市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所所长李杰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给予降级、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4.18”钢水包倾覆特别重大事故处理情况的通报 “4.18”钢水包倾覆特别重大事故处理情况的通报 • 铁岭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特种设备监察科科长李佳君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给予降级、党内严重警告处分。铁岭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副局长、党组成员孙长韧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给予记大过、党内警告处分。铁岭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局长、党组书记王耀辉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给予警告处分
“4.18”钢水包倾覆特别重大事故处理情况的通报 “4.18”钢水包倾覆特别重大事故处理情况的通报 • 1、质检系统有八人受到撤职、降级、记大过、党内严重警告、党内警告的政纪或党纪的处分。 • 2、质检系统有二人受到刑事责任的追究。 • 3、质检系统特检机构受到检验项目撤消,并处二十万元的罚款。
一、安全生产法(2002) • 第六章 法律责任 • 第七十七条件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对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予以批准或者验收通过的;
一、安全生产法 • 发现未依法取得批准、验收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予取缔或者不依法予以处理的; • 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不撤销原批准或者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一、安全生产法 • 第九十二条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二、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二、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 • 国务院令[2001]302号: • 明确各级政府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发生特大安全事故时负有的责任,明确追究行政责任的范围、责任的划分和责任追究的实施等规定。 • 地方人民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对特大安全事故的防范、发生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比照本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国务院令[2001]302号 • 第九条 市(地、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本地区存在的特大安全事故隐患,超出其管辖或者职责范围的,应当立即向有管辖权或者负有职责的上级人民政府或者政府有关部门报告;情况紧急的,可以立即采取包括责令暂时停产、停业在内的紧急措施,同时报告;有关上级人民政府或者政府有关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组织查处。
国务院令[2001]302号 • 第十一条 依法对涉及安全生产事项负责行政审批(包括批准、核准、许可、注册、认证、颁发证照、竣工验收等,下同)的政府部门或者机构,必须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安全条件和程序进行审查;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安全条件的,不得批准;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安全条件,弄虚作假,骗取批准或者勾结串通行政审批工作人员取得批准的,负责行政审批的政府部门或者机构除必须立即撤销原批准外,应当对弄虚作假骗取批准或者勾结串通行政审批工作人员的当事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行贿罪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国务院令[2001]302号 • 第十二条 对依照本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取得批准的单位和个人,负责行政审批的政府部门或者机构必须对其实施严格监督检查;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条件的,必须立即撤销原批准。 • 负责行政审批的政府部门或者机构违反前款规定,不对取得批准的单位和个人实施严格监督检查,或者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条件而不立即撤销原批准的,对部门或者机构的正职负责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构成受贿罪、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国务院令[2001]302号 • 第十六条 特大安全事故发生后,有关县(市、区)、市(地、州)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和时限立即上报,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报告,并应当配合、协助事故调查,不得以任何方式阻碍、干涉事故调查。 • 特大安全事故发生后,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及政府有关部门违反前款规定的,对政府主要领导人和政府部门正职负责人给予降级的行政处分。
493号令 • 第三十九条 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的; (二)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 (三)阻碍、干涉事故调查工作的; (四)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
四、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 (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制定是为了加强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制的协调运转,必须以严格有效的法律责任制度为依托。《条例》规定了政府、企业和检验检测机构各负其责的责任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 一是强化政府监管责任,促使有关部门积极履行职责。《条例》规定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条例》规定的行政许可和安全监察职权,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关于受贿罪、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 第九十七条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及其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受贿罪、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条件和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实施许可、核准、登记的;(二)发现未经许可、核准、登记擅自从事特种设备的生产、使用或者检验检测活动不予取缔或者不依法予以处理的;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 (三)发现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不再具备本条例规定的条件而不撤销其原许可,或者发现特种设备生产、使用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四)发现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不再具备本条例规定的条件而不撤销其原核准,或者对其出具虚假的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或者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严重失实的行为不予查处的;(五)对依照本条例规定在其他地方取得许可的特种设备生产单位重复进行许可,或者对依照本条例规定在其他地方检验检测合格的特种设备,重复进行检验检测的;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 (六)发现有违反本条例和安全技术规范的行为或者在用的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不立即处理的;(七)发现重大的违法行为或者严重事故隐患,未及时向上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或者接到报告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不立即处理的;(八)迟报、漏报、瞒报或者谎报事故的;(九)妨碍事故救援或者事故调查处理的。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章渎职罪 • 第三百九十七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六、《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六、《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 • 2006年7月2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了《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以下简称《新立案标准》)。《新立案标准》补充、修改和完善了检察机关管辖的42个渎职侵权罪名的立案标准具体规定,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 • 滥用职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超越职权,违法决定、处理其无权决定、处理的事项,或者违反规定处理公务,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滥用职权案 •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1.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2人以上,或者重伤1人、轻伤3人以上,或者轻伤5人以上的;2.导致10人以上严重中毒的;3.造成个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10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的;4.造成公共财产或者法人、其他组织财产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20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
滥用职权案( • 6.造成公司、企业等单位停业、停产6个月以上,或者破产的;7.弄虚作假,不报、缓报、谎报或者授意、指使、强令他人不报、缓报、谎报情况,导致重特大事故危害结果继续、扩大,或者致使抢救、调查、处理工作延误的;8.严重损害国家声誉,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9.其他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玩忽职守案 • 玩忽职守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按照《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的规定以玩忽职守罪追究刑事责任:
玩忽职守案 • 1、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或者重伤2人、轻伤4人以上,或者重伤1人、轻伤7人以上,或者轻伤10人以上的;2、导致20人以上严重中毒的;3、造成个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15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15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75万元以上的;4、造成公共财产或者法人、其他组织财产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30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150万元以上的;
玩忽职守案 • 6、造成公司、企业等单位停业、停产1年以上,或者破;7、严重损害国家声誉,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8、其他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三、合理规避责任风险 • 1、加强法律法规的学习,为合理规避责任提供理论依据. • 学习的目的全在于运用。就贯彻执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及特种设备相关法律法规而言,要加强学习,直接目标就是正确理解制定法律法规的重要意义,全面掌握特种设备法律法规确定的各项原则、制度和规定。只有深入领会其中的精神实质,才能切实贯彻实施,把它真正转换为我们行政执法机关的行为准则、执法依据和评判是非的标准。
三、合理规避责任风险 • 2、加强岗位责任制建立 •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作为行政执法机关,要推进公共服务创新必须坚持依法行政,必须严格按照法律法规来依法行使权力,坚持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在行政过程中做到不“越位”、“错位”、“缺位”和“不到位”。
三、合理规避责任风险 • 3、灵活应用现行法律法规,解决应急事故中的责任问题. • 第一,要明确责任,认真履职。近几年来国家质检总局,提出了落实安全责任的文件。这些文件的制定,既明确了安全监察部门的职责,又是保护安全监察人员的措施;既要依法负起安全监管责任,又不能无辜承担不应有的无限责任。
三、合理规避责任风险 • 第二,要善于合理规避责任,但绝对不能被动躲避责任。合理规避责任,首先要努力做到依法行政、规范行政,在职责范围内及时有效地处理安全监察事务,不留隐患。遇到难以处理的重大问题,要及时上报,直至政府领导。
三、合理规避责任风险 • 第三正确对待特种设备事故; • 发生事故后要立即赶赴现场。充分认识事故是重要的管理资源,调查处理事故是本职之所在、权威之所立、防范之所依,没有事故就没有安全监察。各地要珍惜事故资源,以积极的姿态对待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做到旗帜鲜明,态度坚定,行动迅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