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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警察局 推動保安控管人制度. 日期 : 九十五年七月二十八日. 簡報綱要. 前言 保安控管人之依據 建置保安控管人制度 貨物保安控制方式 貨物不需實施保安控制 實施保安控管人後 , 貨物檢查方式 安檢儀器之裝設 調高出口貨物之安檢比率 保安控管人配合事項 保安控管人應接受查核 / 檢查 已知托運人之貨物實施抽檢 結語. 前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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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警察局推動保安控管人制度 • 日期: 九十五年七月二十八日
簡報綱要 • 前言 • 保安控管人之依據 • 建置保安控管人制度 • 貨物保安控制方式 • 貨物不需實施保安控制 • 實施保安控管人後,貨物檢查方式 • 安檢儀器之裝設 • 調高出口貨物之安檢比率 • 保安控管人配合事項 • 保安控管人應接受查核/檢查 • 已知托運人之貨物實施抽檢 • 結語
前言 • 依中華民國國家民用航空保安計畫第肆章規定:航空器使用人除由保安控管人交運或經航空警察局查驗通過之貨物及郵件外,不得於客運班機上載運貨物、專差快遞 一般快遞及郵件;本局除擬定計畫積極推動「保安控管人制度」外,並為避免於97年1月1日對「非已知貨物」裝載於客機上之出口貨物,實施百分之百安檢,延遲通關速度,造成業者之衝擊,並自96年元月起逐漸提高出口貨物之安檢比率,以期符國家航空保安計畫,並與國際規範吻合。
保安控管人之依據 • 2006.07.01國際民航公約第17號附約第8版項次4.6.4規定:「每一締約國必需確保航空器使用人不得於客運班機上載運貨物或郵件,除非該項貨物或郵件之航空保安控制措施已由保安控管人所確認及採行,或經其他適當之保安控制。」 • 中華民國國家民用航空保安計畫。 • 國家民用航空保安訓練計畫。 • 中華民國國家民用航空保安品質管制計畫。 • 內政部警政署航空警察局民用航空保安品質管制計畫。
建置保安控管人制度 • 為避免對「非已知貨物」實施百分之百安檢,延遲貨物通關時效,依「中華民國國家民用航空保安計畫」之規定,本局建置保安控管人制度,並提供相關業者「保安控管人保安計畫」範本參考,並預定於今﹙95﹚年9月起提供「保安控管人保安訓練」 ,輔導業者成為「保安控管人」 。
貨物保安控制方式 • 貨物經由下列方式之一保安控制: • 1.人工檢查 • 2.X光機掃描 • 3.經其他生物或分子檢查儀器檢查(爆裂物嗅覺犬、分子分析儀等) • 4.其他(比ICAO ANNEX 17有關之保安控管措施標準為高之保安控管措施)。
貨物不需實施保安控制 • 1.依條約、協定及國際公約規定不需安全檢查者。 • 2.由保安控管人依核准之航空貨物保安計畫實施保安控管之貨物。 • 3.自其他國家所轉機之貨物如已經保安檢查,並於全程均施以保安控制防止非法干擾,則可不再行實施。 • 4.遺體、動物、救援物資。
實施後,貨物之檢查方式 • 專差快遞、快遞包裏及郵件:以X光檢查儀100﹪檢查。 • 機邊驗放貨物:以X光檢查儀或人工檢查等方式,實施檢查。 • 一般口貨物:由保安控管人交付之貨物者,僅接受0.5%抽檢,非保安控管人交付之貨物,需實施安全檢查者
安檢儀器之裝設 • 預計5家倉儲業者各增設2部X光檢查儀,共計裝設10部X光檢查儀,另中正機場配置「固定式空運貨櫃檢查儀」乙部配合出口貨物之檢查。 • 每部X光機尺寸最大孔道為100×100公分,單件載重為200公斤,檢查速率約為4秒鐘1件。 • 固定式空運貨櫃檢查儀,每盤櫃約2.5 公噸,約需4分鐘。 • 中正機場4家倉儲業者預計於95年底完成裝設,另高雄機場配合高雄華儲分公司改建後完成裝設。
調高出口貨物之安檢比率 • 預計自明(96)年元月份起對裝載於客機上之「非已知貨物」實施20%之安檢比率,並每隔3個月提高20 % 之安檢比率, 至97年1月1日起對裝載於客機上之貨物實施100 %檢查。
保安控管人配合事項 • 對托運人所交付之貨物,實施保安控制。 • 保安控管人應接受航空保安訓練。 • 保安控管人應保存之文件。 • 保安控管人應接受檢查/檢查。 • 配合航警局對已知托運人之貨物實施抽檢。
保安控管人收貨程序 • 清點數量。 • 物品種類、尺寸大小及稱重之檢查。 • 檢查貨物包裝及外觀狀況。
保安控管人處理已知或非已知托運人托運貨物程序保安控管人處理已知或非已知托運人托運貨物程序 • 已知托運人→保安控管人→航空公司以客機載運。 • 非已知托運人→保安控管人→航空公司以貨機載運。 • 非已知托運人→保安控管人→經航空警察局實施檢查後→ 航空公司以客機載運。
保安控管人應接受訓練之課程 依「國家民用航空保安訓練計畫」規定: • 國際保安規範及航空器所有人或使用人保安計畫介紹 。 • 危安物品及爆裂物辨識。 • 貨物接收、卸載及檢查之保安規定。 • 保安認知訓練(如機場保安措施介紹或有關保安規定介紹)。
.保安控管人應保存之文件: • ﹙1﹚託運人貨物保安聲明。 • ﹙2﹚託運人身分及聯絡地址。 • ﹙3﹚已知托運人名冊。
保安控管人應接受查核/檢查 • 依據「中華民國國家民用航空保安品質管制計畫」接受航空警察局查核/檢查。 • 實施頻率:依「內政部警政署航空警察局民用航空保安品質管制計畫」7.3:保安控管人每三年至少實施定期查核作業乙次、每年至少實施不定期檢查作業乙次。
配合航警局對已知托運人之貨物實施抽檢 • 保安控管人所交付之已知貨物(Known Cargo)將由航空警察局以X光檢查儀,隨機抽檢每月至少0.5 %﹙以重量計算﹚。 • 另保安控管人得視情狀需檢查時,交由航空警察局實施檢查。
結論 • 在追求航空運輸經濟發展與飛航安全要求下,非僅靠政府機關之公權力執行就能達到航空保安之目的,更需要民間各單位配合執行,投注人力、物力等各項資源,以形成全面性保安控制,而政府單位除執行外,亦扮演著整合角色,將各相關單位成一體,嚴密保安控管以達航空保安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