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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騷擾防治教育. 國立臺南大學 鄭麗芬. 性騷擾的定義. 非志願、不愉快且不受歡迎的與性有關的行為 包括語言及非語言 不管明示或暗示,以其行為之屈服為個人僱用 ( 學習 ) 的條件 以屈服或拒絕該行為作為僱用 ( 學習 ) 的基礎 這類行為影響個人的工作 ( 學習 ) 評價,或製造一種壓迫性、敵意或侵犯性的工作 ( 學習 ) 環境. 性侵害的定義. 對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性交或猥褻者 即以性的方式犯到人的身體自主權. 陳若璋對性侵害等級的歸類. 第一級:非身體接觸的性侵害 第二級:身體接觸的性侵害 第三級:性器官接觸的性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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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騷擾防治教育 國立臺南大學 鄭麗芬
性騷擾的定義 • 非志願、不愉快且不受歡迎的與性有關的行為 • 包括語言及非語言 • 不管明示或暗示,以其行為之屈服為個人僱用(學習)的條件 • 以屈服或拒絕該行為作為僱用(學習)的基礎 • 這類行為影響個人的工作(學習)評價,或製造一種壓迫性、敵意或侵犯性的工作(學習)環境
性侵害的定義 • 對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性交或猥褻者 • 即以性的方式犯到人的身體自主權
陳若璋對性侵害等級的歸類 • 第一級:非身體接觸的性侵害 • 第二級:身體接觸的性侵害 • 第三級:性器官接觸的性侵害
性騷擾與性侵害的等級 • 性別騷擾:傳達侮辱、詆毀或性別歧視觀念的性別歧視語言或行為 • 性挑逗:不受歡迎、不合宜帶有攻擊性的口頭或肢體行為 • 性賄賂:以利益承諾的方式要求從事與性有關的行為或活動 • 性要脅:以威脅懲罰的方式要求性行為或活動 • 性攻擊:強暴及任何具傷害性或虐待性的性暴力及性行為
相關的法律規定 • 刑法:妨害性自主罪 • 性騷擾防治法 •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
性騷擾防治法 • 性騷擾的界定:指性侵害以外,對他人實施違反其意願而與性或性別有關之行為(第二條) • 以該他人順服或拒絕該行為,作為其獲得、喪失或減損工作、教育、訓練、服務、計畫、活動有關權益之條件 • 以展示或播送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之方式,或以他法,而有損害他人人格尊嚴,或造成使人心生畏佈、感受敵意或冒犯之情境,或不當影響其工作、教育、訓練、服務、計畫、活動或正常生活之進行
性騷擾防治法之內容 • 性騷擾之防治與責任 • 申訴及調查程序 • 調解程序 • 罰則
公訴罪的例外 • 對配偶的妨害性自主(刑法第 229條之1) • 意圖性騷擾,乘人不及抗拒而為親吻、擁抱或觸摸其臀部、胸部或其他身體隱私處之行為(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
男女對性騷擾界定的差異 • 男性 • 嚴格的認定標準 • 關切行為者的動機及本意 • 強調挑戰陽剛宰制的男性化特質的言行 • 性愛歸因 • 女性 • 採較寬鬆的準 • 關切被行為者的反應與感覺 • 強化陰柔特質的言行 • 權力歸因
男性的性騷擾經驗(羅燦英,2002) • 在公開場合被女性虧,卻無法反擊 • 被女性奪取性愛主控權 • 被歸類為女性 • 被懷疑/認定為同性戀 • 遭遇反性別歧視 • 性能力遭質疑
校園常見的性騒擾議題 • 肢體的不當接觸 • 性別騷擾 • 性別歧視的語言 • 性暗示的語言 • 過度追求
性騷擾對受害者的影響 • 被騷擾症候群 • 對生理的影響 • 對行為、態度的影響 • 創傷後壓力症候群
被騷擾症候群 • 抑鬱、沮喪,睡眠與飲食模式改變,抱怨不明的頭痛或其他病痛而不願上學或工作 • 喪失自信心,影響表現 • 無力感、無助感 • 對工作(學習)環境產生莫名的不滿或疏離 • 感覺與其他同儕的隔離 • 對兩性關係的態度與行為有所改變 • 無法集中注意力 • 害怕與焦慮 • 易與家人與朋友齟齬 • 可能導致酗酒與藥物之成癮依賴
校園性騷擾的預防 • 性別意識的覺察 • 身體自主權的覺察 • 人際互動過程中的尊重與接納
對生理的影響 • 強暴會造成受害者生殖器官的受傷 • 可能導致其他的生理現象:夜尿、睡眠困擾
對行為、態度的影響 • 對胸部及生殖器官等身體部位的極力掩藏 • 極力拒絕表現其性的發育,例如故意發胖或過度減重 • 穿著完全男性化,不敢表露女性化特質 • 過度的性語言、性遊戲、性舉止、性攻擊 • 過度、無法控制地玩弄自己的性器官或手淫 • 無法控制或過度地性接觸,玩弄成人性器官
創傷後壓力症候群 • 情緒反應:強烈不安、恐懼、睡眠障礙、惡夢、憤怒、憂鬱、罪惡感、失去自我感 • 逃避反應:強烈害怕或想逃離某些特定裝扮的人或情境、解離症狀、逃避親密關係 • 失去對環境的基本安全感及控制感:失去信、自我挫敗、對未來無法預期、價值觀混淆 • 罪惡感:誤以為唯有自殺可以解決問題 • 對人格及行為產生長久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