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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物的国际运输保险. 运输方式 法律文件 权利义务. 运输方式. 海、陆、空,以海运为主 多式联合运输. 适用的法律文件. 运输合同 承运人与货主的权利义务 国际条约与国内法 惯例到法律. 多式联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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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物的国际运输保险 运输方式 法律文件 权利义务 ruc hly
运输方式 Ruc hly • 海、陆、空,以海运为主 • 多式联合运输
适用的法律文件 ruc hly • 运输合同 • 承运人与货主的权利义务 • 国际条约与国内法 • 惯例到法律
多式联运案 ruc hly 1999年10月30日,原告青海省民和经贸有限责任公司与朝鲜真诚合作公司签订出口印染布销售合同。2000年6月8日原告向被告中国外运天津集团有限公司出具了货物进出口委托书,内容为:发货单位青海省民和经贸有限公司,收货人朝鲜真诚合作公司,装货港天津,卸货港朝鲜新义州,货名印染布。同日,原、被告双方签定了多式联运合同,合同约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2000年6月20日,应被告要求,原告向被告出具了声明,声明内容为:指定朝鲜真诚合作公司为唯一收货人,提单只作为议付单据。2000年6月26日,被告签发了联运提单,该提单托运人提供细目一栏中注有“仅作议付用”字样。被告将本案货物从天津港经海运至大连后转公路运至丹东,在丹东转铁路运至朝鲜新义州。2000年6月28日,货物交付朝鲜真诚合作公司。原告持提单结汇时因单据不符被银行退回,未能得到货款。原告以被告无单放货为由,要求被告对其不能收回货款承担责任。 [法律问题] 承运人是否应当承担无单放货的责任?
海运 ruc hly • 提单运输/班轮运输liner transport 公交车 • 提单 bill of lading • 海运单seawaybill • 大副收据master’s receipt • 提货指示shipper’s order • 租船运输 • 航次租船合同 打的 • 定期租船合同 包车 • (光租) 租车
提单 bill of lading B/L ruc hly • 提单定义 • 指用以证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经由承运人接收或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单证。(中国海商法)
提单种类 ruc hly • 已装船提单与备运提单shipped / received fro shipment B/L • 倒签提单antedated B/L • 预借提单advanced B/L • 可转让提单与不可转让提单/记名提单Negotiable / non-negotiable / straight B/L • 指示提单order B/L • 不记名提单 bearer B/L • 清洁提单与不清洁提单 • 以保函换清洁提单
提单性质/作用 ruc hly 运输合同证明 接收货物、装船的收据 货物所有权凭证
合同证明 ruc hly 提单≠合同=合同 成立时间、单方签署、口头、书面 提单转让后作用变化
收据 ruc hly 初步证据/(转让后)最终证据 无单放货(记名提单)
所有权凭证 ruc hly 当事人有相反意图例外 所有权保留
提单内容(正面) ruc hly
提单内容(背面) ruc hly 管辖权条款 法律适用条款 承运人责任条款 责任期间条款 赔偿责任限额条款 特殊货物风险 共同海损条款 双方有责碰撞条款 其他条款
国内法的规定 ruc hly • 承运人与货主间的权利义务 • 提单的转让 • 大陆法多为单一法,普通法多为分立法 • 以美国法为例 • 提单法。主要调整提单的转让 • 海上货物运输法。主要调整承运人与托运人间的权利义务
提单运输中承运人的义务 开航前/开航时/【航行过程中R14】 ruc hly • 承运人的义务内容(4) • 提供适航船舶 • 管理和安全运送货物 • 签发提单,并据以交付货物 • 无单放货 凭保函交货 • 无正本提单交货[高院2009] • FOB下的卖方 • 交付不成?R48 • 行驶合理航线 • 普通法下的根本违约
责任性质及基础 ruc hly • 责任性质 • 违约 • 侵权[高院2009] • 责任基础 • 过失责任 • 索赔方证明承运人有过失才承担责任 • 严格责任 • 无论是否过失,都承担责任 • 推定过失 • 承运人证明自己没有过失时不承担责任 • 过失责任的举证责任倒置 • 法定免责? • 有无 • 范围 • 证明责任
责任范围及限制 ruc hly • 责任范围 • 货物灭失、损坏(额度?)ITL09:65 • 货物迟延交付?ITL09:64 • 责任期限 • 钩到钩 • 接到交[where, who] • 责任限制 • 赔偿最大额 • 故意或明知而轻率作为或不作为
海商法免责条款 ruc hly 在责任期间货物发生的灭失或者损坏是由于下列原因之一造成的承运人不负赔偿责任: (一)船长、船员、引航员或者承运人的其他受雇人在驾驶船舶或者管理船舶中的过失: (二)火灾,但是由于承运人本人的过失所造成的除外; (三)天灾,海上或者其他可航水域的危险或者意外事故; (四)战争或者武装冲突; (五)政府或者主管部门的行为、检疫限制或者司法扣押; (六)罢工、停工或者劳动受到限制; (七)在海上救助或者企图救助人命或者财产; (八)托运人、货物所有人或者他们的代理人的行为; (九)货物的自然特性或者固有缺陷; (十)货物包装不良或者标志欠缺、不清; (十一)经谨慎处理仍未发现的船舶潜在缺陷; (十二)非由于承运人或者承运人的受雇人、代理人的过失造成的其他原因。 承运人依照前款规定免除赔偿责任的,除第(二)项规定的原因外,应当负举证责任。(海商法第五十一条)
责任基础[汉堡规则第五条] ruc hly 1. 除非承运人证明他本人、其受雇人或代理人为避免该事故发生及其后果已采取了一切所能合理要求的措施,否则承运人应对因货物灭失或损坏或延迟交货所造成的损失负赔偿责任,如果引起该项灭失、损坏或延迟交付的事故,如同第四条所述,是在承运人掌管期间发生的。 4.(a) 承运人对下列各项负赔偿责任: (i) 火灾所引起的货物的灭失、损坏或延迟交付,如果索赔人证明火灾是由承运人、其受雇人或代理人的过失或疏忽引起的; (ii) 经索赔人证明由于承运人、其受雇人或代理人在采取可以合理要求的扑灭火 灾和避免或减轻其后果的一切措施中的过失或疏忽所造成的货物的灭失、损坏或延迟交付。 (b) 凡船上的火灾影响到货物时,如果索赔人或承运人要求,必须按照海运惯例,对火灾的起因和情况进行调查,并根据要求向承运人和索赔人提供一份调查人的报告。 6. 除分摊共同海损外,承运人对因在海上采取救助人命的措施或救助财产的合理措施而造成的灭失、损坏或延迟交付不负赔偿责任。 7. 如果货物的灭失、损坏或延迟交付是由承运人、其受雇人或代理人的过失或疏忽连同其他原因所引起的,承运人仅在归于他们的过失或疏忽所引起的灭失、损坏或延迟交付的范围内负赔偿责任,但承运人须证明不属于此种过失或疏忽所造成的灭失、损坏或延迟交付的数额。
赔偿责任基础[R第17 条] ruc hly 1. 如果索赔人证明,货物灭失、损坏或者迟延交付,或者造成、促成了灭失、损坏或者迟延交付的事件或者情形是在第4 章规定的承运人责任期间内发生的,承运人应当对货物灭失、损坏和迟延交付负赔偿责任。
赔偿责任基础[R第17 条] ruc hly 2. 如果承运人证明,灭失、损坏或者迟延交付的原因或者原因之一不能归责于承运人本人的过失或者第18 条述及的任何人的过失,可免除承运人根据本条第1 款所负的全部或者部分赔偿责任。
赔偿责任基础[R第17 条] ruc hly 3. 除证明不存在本条第2 款规定的过失之外,如果承运人证明下列一种或者数种事件或者情形造成、促成了灭失、损坏或者迟延交付,也可免除承运人根据本条第1 款规定所负的全部或者部分赔偿责任: (a) 天灾; (b) 海上或者其他通航水域的风险、危险和事故; (c) 战争、敌对行动、武装冲突、海盗、恐怖活动、暴乱和民变; (d) 检疫限制;政府、公共当局、统治者或者人民的干涉或者造成的障碍,包括非由承运人或者第18 条述及的任何人所造成的滞留、扣留或者扣押; (e) 罢工、关厂、停工或者劳动受限; (f) 船上发生火灾; (g) 通过合理的谨慎无法发现的潜在缺陷; (h) 托运人、单证托运人、控制方或者根据第33 条或者第34 条托运人或者单证托运人对其作为承担责任的其他任何人的作为或者不作为; (i) 按照第13 条第2 款所述及的约定进行的货物装载、操作、积载或者卸载,除非承运人或者履约方代表托运人、单证托运人或者收货人实施此项活动; (j) 由于货物固有缺陷、品质或者瑕疵而造成的数量或者重量损耗或者其他任何灭失或者损坏; (k) 非由承运人或者代其行事的人所做包装不良或者标志欠缺、不清; (l) 海上救助或者试图救助人命; (m) 海上救助或者试图救助财产的合理措施; (n) 避免或者试图避免对环境造成危害的合理措施;或者 (o) 承运人根据第15 条和第16 条所赋权利的作为。
赔偿责任基础[R第17 条] ruc hly 4.虽有本条第3 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运人仍应当对灭失、损坏或者迟延交付的全部或者部分负赔偿责任: (a) 索赔人证明,承运人或者第18 条述及的人的过失造成、促成了承运人所依据的事件或者情形;或者 (b) 索赔人证明,本条第3 款所列事件或者情形以外的事件或者情形促成了灭失、损坏或者迟延交付,且承运人无法证明,该事件或者情形既不能归责于其本人的过失,也不能归责于第18 条述及的任何人的过失。
赔偿责任基础[R第17 条] ruc hly 5.虽有本条第3 款规定,在下列情况下,承运人还应当对灭失、损坏或者迟延交付的全部或者部分负赔偿责任: (a) 索赔人证明,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促成或者可能促成灭失、损坏或者迟延交付的原因是:(i) 船舶不适航;(ii) 配备船员、装备船舶和补给供应品不当;或者(iii) 货舱、船舶其他载货处所或者由承运人提供的载货集装箱不适于且不能安全接收、运输和保管货物;并且 (b) 承运人无法证明:(i) 造成灭失、损坏或者迟延交付的原因不是本条第5 款第(a) 项述及的任何事件或者情形;或者(ii) 承运人遵守了第14 条所规定的合理谨慎义务。
赔偿责任基础[R第17 条] ruc hly 6.承运人根据本条规定被免除部分赔偿责任的,承运人仅对根据本条应由其负赔偿责任的事件或者情形所造成的那部分灭失、损坏或者迟延交付负赔偿责任。
免责的内容(8类型) ruc hly 受雇人的过失 自然性的不可抗力(火灾、天灾、战争) 社会性的不可抗力(政府行为、检疫限制、司法扣押)26 罢工等 海上救助或企业救助 托运人的行为 货物的自然原因 谨慎处理不能发现的潜在缺陷 非由于承运人及受雇人过失造成的其他原因
抗辩和赔偿责任限制的适用(鹿特丹第4 条) ruc hly • 1. 本公约的规定,凡可为承运人提供抗辩或者限制其赔偿责任的,适用于以合同、侵权行为或者其他理由为依据,就运输合同所涉货物的灭失、损坏或者迟延交付,或者就违反本公约规定的其他任何义务,对下列人提起的任何司法程序或者仲裁程序: • (a) 承运人或者海运履约方; • (b) 船长、船员或者在船上履行服务的其他任何人;或者 • (c) 承运人或者海运履约方的受雇人。 • 2. 本公约的规定,凡可为托运人或者单证托运人提供抗辩的,适用于以合同、侵权行为或者其他理由为依据,对托运人、单证托运人或者其分合同人、代理人或者受雇人提起的任何司法程序或者仲裁程序。
承运人的代理人、受雇人的责任 ruc hly • 对其过失自己是否对货主承担责任 • 侵权 v 合同 • 能否引用限额 • 受雇或委托范围 • 故意或明知
承运人为其他人负赔偿责任[R第18 条] ruc hly • 下列人的作为或者不作为违反本公约对承运人规定的义务,承运人应当负赔偿责任: • (a) 任何履约方; • (b) 船长或者船员; • (c) 承运人的受雇人或者履约方的受雇人;或者 • (d) 履行或者承诺履行运输合同规定的承运人义务的其他任何人,以该人按照承运人的要求,或者在承运人的监督或者控制下直接或者间接作为为限。
承运人的权利 ruc hly • 批注 • 不符或合理怀疑、无法核对 • 收取运费及其他相关费用、留置、请求拍卖 • 留置和拍卖的条件及限制 • 危险货物销毁 • 邻近港口卸载
托运人的义务、权利 ruc hly • 交货 • -空舱费 • 提供正确信息(包括危险物品信息) • -造成损失 • 办理必要手续 • -造成损失 • 支付运费及其他相关费用 • -产生留置权 • 提货与索赔 • 接受交货义务R43:obligation to accept delivery • 确认收到义务R44: acknowledge receipt • 请求签发提单、换发提单
提单转让的效力 ruc hly • 美国法:提单具有票据的特征(保证义务) • 英国法:所有权与诉权的分离 • 德国法:调整承运人与持有人间的关系 • 鹿特丹规则: • 转让提单即转让其中包含的各种权利 • 受让人不行使合同权利,不承担责任
调整提单的国际规则 ruc hly • 海牙规则1924 • 关于统一提单若干问题法律问题的国际公约 • 维斯比规则1968 • 关于修改统一提单若干法律问题的国际公约的议定书(布鲁塞尔议定书) • 汉堡规则1978 • 联合国海上货物运输公约 • 鹿特丹规则2008 • 联合国全程或部分海上国际货物运输合同公约
2008年联合国全程或部分海上国际货物运输合同公约》—鹿特丹规则2008年联合国全程或部分海上国际货物运输合同公约》—鹿特丹规则 ruc hly • 《公约》于2008年12月11日获得大会通过,其中确立了管辖托运人、承运人和发货人在含有国际海上运程的门到门运输合同下所享权利和所承担义务的统一现代法律制度。《公约》借鉴了先前各项与海上国际货物运输有关的公约并成为其现代替代文书,特别是先前的以下公约:《海牙规则》及其各项议定书《海牙-维斯比规则》,以及《汉堡规则》。 • 《鹿特丹规则》提供了一个法律框架,其中考虑到了自先前那些公约通过以来在海运中发生的许多技术和商业发展情况,包括集装箱化运输的增长、对单一合同下门到门运输的渴望,以及电子运输单证的编制。《公约》为托运人和承运人提供了一种有约束力且平衡的普遍制度,以支持可能涉及其他运输方式的海运合同的运作。 • http://www.uncitral.org/uncitral/zh/uncitral_texts/transport_goods/2008rotterdam_rules.html, 2009-11-11
国际规则的区别 见WORD文件 ruc hly 适用范围 货物范围 责任期限 赔偿限额 诉讼时效 保函效力 免责范围
航次租船合同voyage charter party ruc hly • 约定(格式)合同 • 装卸港口 • 受载期限lay days、 • 装卸期限lay time、滞期费demurrage、速遣费dispatch、空仓费dead freight • 绕航 • 留置权 • 运费 • 航次租船下的提单 • 提单与租船合同的关系
定期租船合同time C/P ruc hly 标准合同 船舶状况 船舶用途 期限 交付与归还 船舶使用范围与航行区域 停转租 经营管理
国际海事委员会规则 ruc hly • 电子提单规则 • 以EDI系统为基础对海运途中货物提货权进行转让的程序 • 书面提单与电子提单的选择权 • 海运单统一规则 • 不具有物权特征 • 托运人与收货人间的代理关系(不存在类似于提单的转让)
国际航空铁路公路运输 ruc hly • 运单与提单的区别 • 非所有权凭证 • 不可转让 • 凭提货通知提货 • 托运人与收货人之间的权利交接 • 第三人 • 单或货交接 • 拒收权利回转
权利交接风险责任 ruc hly 以买方实际控制为标准 托运人与收货人互为代理、本人
权利交接风险责任 ruc hly
国际航空运输体系 ruc hly • 华沙公约体系 • 29年华沙公约 • 55年海牙议定书 • 71年危地马拉议定书 • 75年蒙特利尔议定书(4个) • 61年瓜达拉哈拉公约(非缔约承运人) • 99年蒙特利尔公约 • 03年生效,中国05年批准加入
华沙公约体系与蒙特利尔公约的关系 ruc hly [蒙特利尔公约]当国际航空运输在公约的当事国之间履行,而这些当事国同为下列条约的当事国时,蒙特利尔公约优先于国际航空运输所适用的任何规则:⑴华沙公约;⑵海牙议定书;⑶瓜达拉哈拉公约;⑷危地马拉城议定书;⑸各个蒙特利尔议定书。当国际航空运输在蒙特利尔公约的一个当事国内履行,但该当事国是上述五项所指一个或几个文件的当事国时,蒙特利尔公约优先于国际航空运输所适用的任何规则。 【实际影响】蒙特利尔公约就其与其他航空公约关系的规定,使蒙特利尔公约具有了优先适用的效力,排除了其他公约的适用。如果说蒙特利尔公约本身是在条文上统一了国际航空运输规则的话,那么,随着参加该公约的当事国越来越多,国际航空运输规则的全面、实质统一则指日可待。混乱复杂的原国际运输规则将退出历史舞台。
蒙特利尔公约的目标与宗旨 ruc hly • 规则现代化与一体化 • 消费者利益的公平补偿 • 替代恢复性补偿 • 规则一致化、法典化
蒙特利尔公约的最低、强制标准 ruc hly • 合同不能减轻承运人责任 • 当事人的约定和国内法不能改变 • 规避公约及管辖权无效 • 索赔依据与责任的统一 • 公约、合同、侵权
航空运输合同/运单 ruc hly 托运人填写,对内容负责 初步证据 运单的不同流向
承运人的责任、期限、限额、免责 ruc hly 航空运输期间-掌管期间 法定免责 他人过失免责 连续运输时的区段责任 最低责任限额,降低或免除无效 受雇人与承运人的总责任限额
托运人与收货人的关系 ruc hly • 第三人 • 互为本人/代理人 • 相互之间 • 除托运人行使处置货物权利外,收货人向承运人要求向其交付货物时,托运人的权利终止;收货人拒绝接受货物,或无法同收货人联系的,托运人恢复其处置权。
国际多式联运 ruc hly 至少两种运输方式 单一合同 经营人与实际承运人 责任分配
海上货物运输保险 ruc hly 可保利益 保险合同 保险范围/险别 保险人的权利义务 被保险人的权利义务 第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