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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内容产业 现状与发展对策

信息内容产业 现状与发展对策. 北京大学 赖茂生 2004 年 8 月 19 日. 目 录. 一、信息内容产业的内涵和范围 二、国外信息内容产业发展概况 三、国外发展信息内容产业的政策措施 四、我国信息内容产业发展概况 五、加快发展我国信息内容产业的建议. 一、信息内容产业内涵与范围. “ 信息内容产业 ” 概念的出现 信息内容产业的定义和内涵 信息内容产业的特点 信息内容产业的统计分类 信息内容产业与文化产业的关系. 1.1 信息内容产业的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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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内容产业 现状与发展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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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信息内容产业现状与发展对策 北京大学 赖茂生 2004年8月19日

  2. 目 录 • 一、信息内容产业的内涵和范围 • 二、国外信息内容产业发展概况 • 三、国外发展信息内容产业的政策措施 • 四、我国信息内容产业发展概况 • 五、加快发展我国信息内容产业的建议

  3. 一、信息内容产业内涵与范围 • “信息内容产业”概念的出现 • 信息内容产业的定义和内涵 • 信息内容产业的特点 • 信息内容产业的统计分类 • 信息内容产业与文化产业的关系

  4. 1.1 信息内容产业的出现 • 作为一个概念,它首次出现在1995年“西方七国信息会议”上(content industry)。 • 作为产业统计的一个正式门类,它首次出现在《北美产业分类系统》(NAICS)1997年推出,取名为:“Information”。 • 其实际涵盖的产业,有些早已存在,有些则是近几年才出现的。

  5. 1.2 “信息内容产业”的内涵 欧盟对信息内容产业的定义: • 1996年,欧盟《信息社会2000计划》把内容产业的内涵明确为: • 制作、开发、包装和销售信息产品及其服务的产业, • 其产品范围包括各种媒介的印刷品 (图书报刊等 )、电子出版物 (联机数据库、音像制品、光盘出版物和游戏软件等 )和音视频传播服务 (影视、录像和广播等 )。

  6. 德国有关部门定义的数字内容产业 • 数字内容产业(digital content industry)是指各种传输数字化信息(文本、数据、图片、音频、视频)的与网络相关的产业形式。该产业主要包括E化的传统传媒业、电子出版业(主要指数字化文本、数据和图片)和电子音像业(主要指数字电视、音频、视频)。 • 门户网站(如Yahoo)和网络拍卖商(如QXL,总部设在伦敦)等企业,把不同的内容资源汇集在一起或把海量的信息按客户的需求分解归类提供增值服务,这样就在纯粹的内容产业与消费者之间架起了沟通的桥梁。 ——德国VDI/VDE-IT协会2000年8月份向欧委会提交的 《内容产业资金问题研究报告》

  7. 爱尔兰有关部门定义的数字内容产业 • 创建、设计、管理和销售数字产品和服务以及为上述活动提供技术支持的产业,是将传统内容产业、媒体和娱乐业、软件与多媒体、电子硬件和电信等加以综合集成的新的经济活动领域。(爱尔兰负责企业、贸易、科学技术和创新的国家政策与咨询委员会(Forfas):《爱尔兰数字内容产业发展战略》2002年11月)

  8. 爱尔兰界定的数字内容产业领域(续) • 游戏 • 数字图书馆 • 电子学习:以计算机和网络为基础的学习、虚拟教室、数字化协作。 • 商业与客户电信/无线服务:娱乐、预订旅行和娱乐、财务交易、定位服务。 • 非媒体应用:高端成像、设计和虚拟现实工具与应用,主要用于科学与工业。

  9. 日本有关部门定义的内容产业 • 日本科学技术与经济协会提出信息产业可分为信息技术产业和信息商品化产业。后者指使用信息机器进行信息收集、加工、分配等提供信息服务的产业,培养适应高度知识化社会的人才的产业,以及提供高度专业化信息、甚至于代理主体行动的产业。它们是通过出售信息内容而成立的产业,其活动是使信息产业化,故通称为信息商品化产业。 • “电影、电视、影像、音响、书籍、音乐和艺术等都属内容产业”。

  10. 日本有关部门对内容产业的分类 • 内容产业主要包括如下门类: • 新闻报道业 • 出版业 • 数据库产业 • 咨询业 • 代理人型产业 • 教育产业 • 教养产业

  11. 美国软件与信息业协会的定义 • 该协会将在线内容出版商和提供商、支持信息产品和服务营销与提供的技术和服务提供商都属于从事数字内容产业的企业。

  12. 加拿大有关部门定义的信息内容产业 • 加拿大将信息内容产业分为非文化部分和文化部分。 • 内容产业中非文化部分主要包括: • 通讯服务、数据银行(数据库)、健康信息服务、非文化多媒体产品、应用软件 • 内容产业中的文化部分主要包括: • 可视艺术、图书馆服务、制造(声音与音乐)、广播、电影、印刷媒体服务

  13. 信息内容产业定义的归纳 • 我们认为: • 现代意义上的信息内容产业是一种基于数字化、多媒体和网络等技术,利用信息资源和其他相关资源,创(制)作、开发、分发、销售和消费信息产品与服务的产业。

  14. 同类概念 • 数字内容产业(digital content industry; eContent industry):欧盟内较常用,主要指数字产品/服务的创建、设计、管理和发行以及支持这些活动的技术。我国台湾地区采用“数位内容产业”,指将图像、字符、影像、语音等资料加以数字化并整合运用之技术、产品或服务(不含硬件)。

  15. 同类概念(续) • 信息内容服务业:我国国家信息中心的专家2002年发表的调查报告《初步分析:我国信息内容服务业情况调查》中采用了这种称谓,主要指“数据库、网上栏目和产品、纸介质产品(期刊、杂志等)以及其它。”

  16. 同类概念(续) • 创造性产业(Creative industry):澳大利亚采用,主要指那些能产生著作权、发明专利、外观设计专利或商标权的所有产业,意在强调其内容的原创性。 • 文化内容产业:韩国文化与内容产业局采用,它认为,文化内容产品是由诸如文化传统、生活方式、思想以及价值观和民间文化等文化因素产生的一类文化产品。

  17. 1.3信息内容产业的主要特点 • 对消费者来说,信息内容产品的价值存在于消息、教育、文化或娱乐所包涵的内容之中,而不是在它们的发布形式中。 • 与传统物质产品不同,某种信息内容产品(如在线报纸或电视节目)不一定是有形的,也不必与某种特定载体形式相关联。 • 与传统服务不同,信息内容产品可以通过网络等渠道直接传递给消费者,而不必经过供货商或中间商。 • 大多数信息内容产品受到知识产权法律的保护,未经授权,不能任意地发布、复制、修改等。 • 在发布和传送信息内容产品的过程中,容易通过加载其他产品和服务(如广告)来使信息内容产品增值。

  18. 1.4 信息内容产业的统计分类 • 北美产业分类系统(NAICS) 中展现的信息内容产业(information sector) • 联合国服务统计局(Services Statistics)下属研究机构Voorburg Group提出的内容产业分类方案 • 对我国信息内容产业分类的建议

  19. 北美产业分类系统(NAICS 2002)的内容产业

  20. Voorburg Group提出的内容产业分类 出版业 报纸出版业(包括在线报纸出版) 期刊出版业(包括在线期刊出版) 图书出版业(包括在线图书出版) 其他出版业(包括相关在线出版) 包括动画生产 视频游戏生产业 电影、录像业 电影、录像生产业 电影、录像发行业 支持性产业 电影、录像展览业 唱片业和广播服务业 唱片生产业 音乐出版业(包括在线出版) 唱片录音业 无线电广播 在线音乐提供业 音视频服务的播放和分发 电视广播业 频道出版业 音视频服务的分发(预约和请求服务) 在线信息提供业 新闻代理业 支持性产业 印刷业 拷贝业 照片冲洗业

  21. 对我国信息内容产业分类的建议 • 现在有必要也有条件编制我国自己的信息内容产业分类体系 • 从我国实际情况出发并具有前瞻性,能与国际接轨 • 以现行的国家标准《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02)为基础 • 参考国际上先进的行业分类标准(如《北美产业分类体系》)

  22. 我国信息内容产业分类建议方案

  23. 信息内容生产业

  24. 信息传输服务业

  25. 信息内容服务业

  26. 1.5与相关产业的关系 • 文化产业:是从事文化产品生产和提供文化服务的经营性行业。主要包括:文化艺术、文化出版、广播影视、文化旅游等四个领域。 • 国家发改委有关负责人认为:当前文化产业涵盖演出、影视、音像、文化娱乐、文化旅游、网络文化、图书报刊、文物、艺术品及艺术培训等领域。(发改委国际合作中心主任张小冲,光明日报 2004.06.16)

  27. 信息内容产业与文化产业之间存在一种交叉关系。内容产业作为一个整体,是一个新的产业,它包含了文化产业相当大部分的内容,而且文化是信息内容产业中内容和创意的重要源泉。但内容产业的范围更广,文化产业无法全部涵盖或取代它。信息内容产业与文化产业之间存在一种交叉关系。内容产业作为一个整体,是一个新的产业,它包含了文化产业相当大部分的内容,而且文化是信息内容产业中内容和创意的重要源泉。但内容产业的范围更广,文化产业无法全部涵盖或取代它。 • 内容产品和服务已成为一种新的文化承载者和传播者,其生产和消费也成为一种新的文化现象,一种新的经济活动方式和生活方式。它将推动文化产业进一步发展。

  28. 与相关产业的关系(续) • 信息服务业:一般泛指信息产业中除信息技术设备制造业以外的部分。它利用一定技术手段(如IT)和知识或技能,为用户提供劳务服务或解决问题的方案(如信息系统、信息内容等)。其服务形式多种多样,国际上通常把它划分为以下类别:系统集成服务、交钥匙系统、专业服务(咨询服务)、数据处理和数据录入服务、网络服务、外包、软件产品、数据库生产与提供等。可见,信息服务业范围广泛得多,内容产业只是其中一部分。虽然常有人强调内容产业是信息服务业的核心,但产业界和政府常常视为信息产业的附庸,卖设备系统的手段。

  29. 二、国外信息内容产业 发展状况 • 美国信息内容产业(Information sector) • 欧盟数字内容产业(eContent industry) • 日本内容产业 • 韩国文化内容产业 • 澳大利亚的创造性产业(Creative industry)

  30. 2.1 美国信息内容产业发展概况 • 总体状况:美国信息内容产业规模巨大。根据1997年美国国家统计局的普查数据,1997年美国信息业的收入为6232亿美元,共有经营单位11.4万家,提供300多万个的就业机会。其中: • 出版业收入1790亿美元,机构3.4万个,从业人员101万。 • 电影与音像业收入559亿美元,机构数2.2万个,从业人员28万。 • 广播通讯业3463亿美元的收入,4.3万家机构,143万从业人员。 • 信息服务与数据处理业419亿美元收入,1.5万家机构,35万从业人员。

  31. 美国出版业 • 美国有报纸9200家,其中日报1700家(含晚报),周报7500家,员工人数45万,杂志18000种以上,出版社9000家。 • [美]秀兰·诺蓝哈:《进入传播业——21世纪新生涯规划》,1998年

  32. 美国电影业 • 1983年,美国电影业就制造了37亿美元的票房收入,雇佣了20多万工作人员。每年生产剧情片200部,教育影片1700多部,企业影片9000部,官方影片约2000部。 • 美国的电影工业造就称霸了国际市场,其中6大电影公司(哥伦比亚、米高梅/联合、华纳、21世纪福克斯、派拉蒙、环球)又独占了剧情片的制作与供销。 • [美]秀兰·诺蓝哈:《进入传播业——21世纪新生涯规划》,1998年 • 根据1997年美国国家统计局的普查数据,电影与音像业收入559亿美元,机构数2.2万个,从业人员28万。

  33. 美国广播电视业 • 广播电台总数超过10000家,其中4649家调频(FM)电台,4733家调幅(AM)电台。 • 电视台中有539家特高频(VHF)电视台,359家超高频(UHF)电视台;303家地方电视台,6200家有线电视台,电视用户8500万,约有3700家电视台自己制作部分节目。 • [美]秀兰·诺蓝哈:《进入传播业——21世纪新生涯规划》,1998年

  34. 美国数据库业 • 1999年,美国数据库生产商3674家,数据库服务商2454家,数据库数量11681个,分别比1975年增长了18倍、23倍、39倍。 • 根据2000年5月美国全国联机会议(NOM)材料整理

  35. 美国信息内容产业(部分)销售增长情况

  36. 美国信息服务业(部分)销售增长情况

  37. 美国2002年信息内容产业规模 • 出版业:2329亿美元 • 电影与音像业:757亿美元 • 广播通讯业:4862亿美元 • 信息服务与信息处理业:903亿美元 • 合计:8850亿美元

  38. 2.2 欧盟数字内容产业发展规模 • 2001年欧洲数字内容产业的产值大约为4330亿欧元,占欧洲GDP的5%,已经超过了电信业的2540亿欧元,以及计算机硬件和软件的2120亿欧元。 • ——Final Report for the Mid-term Evaluation of the eContent programme, European Commission, 2003

  39. 2.3 日本内容产业规模(2002年) • 日本“内容产业”销售规模达11万亿日元(约合1000亿美元),是日本汽车业的一半,是钢铁业的两倍多。(人民网日本版:日本政府重视振兴文化产业,2003.12.7)其中:

  40. 日本内容产业规模(续) • 出版业:2.31万亿日元(约合210亿美元) • 影视和唱片业:6939+5031亿日元 • 动画产业:2000多亿日元(若加上关联产业,市场规模达2万亿日元) • 游戏产业:6040亿日元(1999年) • 移动与宽带内容产业:国内移动通信市场已达10.5万亿日元,宽带普及率居世界之首(互联网普及率60.6%,其中宽带接入的用户占47.8%)。

  41. 2.4韩国文化内容产业规模 • 游戏产业:34000亿韩元(约合28亿多美元)(2002年) • 电影业:10350亿韩元(约合8.6亿美元)(2002年) • 据波士顿咨询公司估计,2002年出租故事片和动画片的韩国Korea.com和莱科斯公司平均每天的顾客已达10万人,产生了大约13亿美元的营业额。

  42. 2.5 澳大利亚创造性产业的规模 • 本文仅指该国的内容创造产业和文化产业。 其中: • 数字内容产业约有7000家企业,绝大多数都是小型企业,且一般都设立在人口集中的城市。在数字内容生产和应用产业中,不同产业之间还很少有联系。

  43. 三、国外发展信息内容产业的法律环境和政策措施三、国外发展信息内容产业的法律环境和政策措施 • 美国信息内容产业相关政策法规 • 欧盟数字内容产业相关政策法规 • 日本内容产业政策措施 • 韩国内容产业政策措施 • 加拿大数字内容产业政策措施

  44. 3.1 美国的相关政策法规 • 美国国会颁布的《信息自由法》(1966)《隐私保护法》(1974)为政府信息公开和政府信息资源开发利用提供了基本法律保障。 • 美国政府颁布的《文书工作削减法》(1980年初颁,1995年修订)和《联邦政府信息资源管理》(A130号通告,1985年初颁,1995年修订)为美国政府开展信息资源采集、加工处理、发布传播、保存和利用提供了详尽明确的指导和规范。 • 克林顿政府1993年提出的《国家信息基础设施:行动计划》为美国信息内容产业的发展提供了更广阔的空间和新的推动力。 • 为了解决好互联网普遍应用带来的新问题,使信息内容产业能健康地持续发展,美国政府又先后颁布了《知识产权与国家信息基础设施》白皮书(1995年9月)、《个人隐私权与国家信息基础设施》白皮书(1995年10月)、《数字千年著作权法》()、《电子数据交换标准》()、《政府信息定位服务应用标准》()、

  45. 《数字消费者知情权法》 • 该议案规定,拥有著作权的数字内容生产商和分发商出售内容和内容接入时,如果某些技术会限制购买者使用、复制、传递和转换这些内容,生产商和分发商应该在出售前清晰而准确地告知购买者这些技术特征。 • 确保数字信息和娱乐内容的消费者预先被告知可能限制其使用和处理这些内容的相关技术的特征

  46. 《数据库与信息采集盗用法》 • 列举了构成数据库与信息采集盗用行为的5个条件: • 原告在创建或收集信息时花费了一定的成本; • 信息价值具有高度的时间敏感性; • 原告花费了一定成本创建或收集的信息被被告以“搭便车”的方式使用; • 被告使用信息的行为构成对原告所提供产品或服务的直接竞争; • “搭便车”行为降低了原告所提供产品和服务的价值,对其生存和质量构成威胁。

  47. 3.2欧盟发展内容产业的政策法规 • 欧盟早在1996年5月就颁布了《关于促进欧洲多媒体内容产业发展和鼓励在信息社会中使用多媒体内容的决定》(简称Info2000) • 2000年12月又颁布《关于在全球网络发展欧盟电子内容与信息社会发展多样化语言的决定》,目标是提高欧盟的数字内容产品的使用率和出口能力。 • 《电子欧洲2002:欧盟开发公共部门信息框架》 • 《电子欧洲2005》 • 《公共部门信息:欧盟的重要资源》(信息社会公共部门信息绿皮书)

  48. 英国2000年2月颁布了《英国数字内容产业发展行动计划》,提出要从以下七方面入手促进该产业发展:建立相应的门户网站,建立数字内容论坛,提高从业人员IT水平,为创业者和中小企业提供资金支持,建立长效机制,提高出口能力,鼓励开发政府信息资源。英国2000年2月颁布了《英国数字内容产业发展行动计划》,提出要从以下七方面入手促进该产业发展:建立相应的门户网站,建立数字内容论坛,提高从业人员IT水平,为创业者和中小企业提供资金支持,建立长效机制,提高出口能力,鼓励开发政府信息资源。 • 《信息自由法2000》 • 《信息通信技术与博物馆、档案馆和图书馆发展战略行动计划》 • 《1998~2005年国家医疗保健机构信息战略》 • 《建设信息核心:国家医疗保健机构计划执行纲要》

  49. 爱尔兰于2002年11月出台了《爱尔兰数字内容产业发展战略》,指出数字内容产业正在蓬勃兴起,极具吸引力,发展迅速,市场价值很高,会给爱尔兰带来巨大商机。爱尔兰于2002年11月出台了《爱尔兰数字内容产业发展战略》,指出数字内容产业正在蓬勃兴起,极具吸引力,发展迅速,市场价值很高,会给爱尔兰带来巨大商机。 • 提出要采取必要措施来抓住这一重大机遇,包括:降低增值税税率,设立专项风险资金;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加速宽带基础设施建设;加大人才培养力度,提高从业人员素质;成立数字内容产业指导小组,指导和协调产业发展和本战略的实施;开放国家控制的内容资源,鼓励公共领域更有效地开发现有数字内容,等等。

  50. 欧盟颁布的相关法规(一) • 〈数据库保护指令〉(1996) • 〈个人数据保护指令〉(1995) • 〈计算机软件保护指令〉 (1991) • 〈电子签名指令〉(1999) • 〈电子商务指令〉 (2000) • 〈信息社会著作权指令〉(2001) • 〈公众获取欧洲议会、理事会和委员会文件法令〉 • 〈欧盟公共部门文件商业开发利用指令〉 • 〈公众获取环境信息指令〉 • 〈协调信息和社会著作权及相关权利特定方面的指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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