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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講人:張祥暉顧問師. 政府採購法數位課程 - 公開招標流程 -. 是. 否. 公告金額以上採購之公開招標流程. 相關法條: §12 、 18 、 26-27 、 48 、 50-54 、 61-62. 依需求訂定招標文件 (§26). 招標公告於政府採購公報 或資訊網路 (§27). 是否符合 (§22). 三家合格投標. 第二次公告. 未達查核金額. 上級機關監辦. 得採 限制性招標. 重新辦理 公告招標. A 開標 審標. 程序監辦. 是否達公告 金額以上. 比、減價 是否訂有底價. 程序監辦. 決標結果公告刊登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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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講人:張祥暉顧問師 政府採購法數位課程-公開招標流程-
是 否 公告金額以上採購之公開招標流程 相關法條:§12、18、26-27、48、50-54、61-62 依需求訂定招標文件(§26) 招標公告於政府採購公報 或資訊網路(§27) 是否符合(§22) 三家合格投標 第二次公告 未達查核金額 上級機關監辦 得採 限制性招標 重新辦理 公告招標 A 開標 審標 程序監辦 是否達公告 金額以上 比、減價 是否訂有底價 程序監辦 決標結果公告刊登於 政府採購公報, 並書面通知各廠商。 無法決標亦同(§61) B 訂有底價 C 未訂底價 是否決標 程序監辦 決標資料定期彙送 主管機關(§62) 決標 廢標
A 開標、審標作業流程圖 A 依公告時地公開開標 開標應允許投標廠商之負責人或其 代理人或授權代表出席。但機關得 限制出席人數。【細則48Ⅱ】並審查 ■委託代理授權書■身份證件 開標,指依招標文件標示之時間及地點開啟 廠商投標文件之標封,宣布投標廠商之名稱 或代號、家數及其他招標文件規定之事項。 有標價者,並宣布之。【細則48Ⅰ】 開標未予決標者應製作開標紀錄案號、招標 標的、廠商標價、開標日期、流標廢標原因 、其他必要事項【細則51 】 宣布開標 合格廠商達法定家數 (三家) ■投標文件已於截止期限前 寄(送)達 (法33) ■投標文件已密封(法33、細 29) ■外封套上已載明廠商名稱及 地址。(細29) ■無本法103條不得參加投標 之情形。(細55) ■同一廠商只投寄一份投標 文件。(細33) 流標 (並製作開標記錄) ■投標廠商資格條件及應附 證明文件應登載於招標公 告或補充投標須知 ■押標金繳納額度及方式是 否符合,繳納憑據上之招 標機關名稱、廠商或負責 人與投標文件上是否符合 ■逐項審查廠商投標證明文 件審查表列各項證件 ■招標文件之其他規定 ■證件封審查結果有一家以 上符合招標文件規定,即 可開啟價格封 證件封審查(資格、規格) ■是否使用本機關所發之標單及附件 ■標單及附表有否依式填寫,是否字 跡模糊不清、塗改原印就字句或附 有任何條件。 ■標單總價是否以中文大寫、破損致 部分文字缺少、塗改而未蓋印章或 其印文不能辦識,並檢視有無使用 鉛筆或易塗改工具書寫。 ■招標文件之其他規定。 ■標單封審查結果,有一家以上廠商 符合招標文件規定,即可開啟底價 封。 宣布證件封審查結果 ■規劃、設計、使用、需求單 位提出預估金額及其分析後 ,再由承辦採購單位簽報機 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定 (細53) ■底價應於開標前定之(法46 、細54) ■決標前應保密,決標後應公 開(法34) 第二次以 後招標 標單封審查(價格標) 底價 開啟底價封或建議金額封 將審查合格廠商之標價依廠商 名稱、單價、數量、總標價等 清晰報出,書寫於標場內公眾 可見之公佈欄內;並應註明為 第幾次報價。 唱標 C 未訂底價 之 減價程序 B 訂有底價 之 減價程序 是 否
是 否 否 B 訂有底價採購案之比減價作業流程圖 關係法規:法53、58;細則69、71、79、80 ●最低標未逾底價8% ●且有緊急決標需求 ●且合於預算範圍內 B 標價偏低 【細79、80】 最低標廠商之總標價或部分標價偏低, 顯不合理,有降低品質、不能誠信履約 之虞或其他特殊情形。【法58】 最低標超底價 標價顯不合理 • 僅有一家合格廠商或採議價時, • 經洽減結果,廠商書面減至底價 • 或評審委員會建議金額,或照底 • 價或建議金額再減價者,機關應 • 予接受。比減價格時,僅餘一家 • 廠商書面表示減價者,亦同。 • 【細則72Ⅱ】 達查核金額 洽最低標優先減價 廠商提出說明 或擔保 超底價4% 機關辦理減價或比減價格結果 在底價以內時,除有本法第58 條總標價或部分標價偏低之情 形者外,應即宣布決標。 【細則75Ⅱ】 最低標廠商減價乙次 不決標予該廠 • 機關辦理查核金額以上之採購,擬決標之最低 • 標價超過底價4%未逾8%者,得先保留決標,並 • 應敘明理由連同底價、減價經過及報價比較表 • 或開標紀錄等相關資料,報請上級機關核准; • 上級機關派員監辦者,得由監辦人員於授權範 • 圍內當場予以核准,或由監辦人員簽報核准之 • 【細則71】 保留決標 仍超過底價 檢視次低標 報上級機關核准 比減價達三次 所有有效標比減價格 原底價核定人員 或其授權人員核准 比減價後之 最低標超底價 決標 廢標
C 未訂底價採購案之減價決標之流程圖 C • 評委會應先審查合於招標文件 • 規定之最低標價後,再由評審 • 委員會提出建議之金額。 • 標價合理者,評審委員會得不 • 提出建議之金額。 • 【細則75Ⅰ】 • 除小額採購外均應成立評委會 • 成立時機比照法46條第二項之 • 底價訂定時機 • 【細則74】 成立評審委員會 • 最低標是否逾 • 評審委員會建議金額? • 是否逾預算金額? • 標價是否不合理? 最低合格標 優先減價乙次 是否仍有逾評審委員會建議金額或逾預算金額或標價不合理 決標 所有合格標比減價格 (不得逾三次) • 減價或比減價格結果在建議之 • 金額以內時,除有本法第58條 • 總標價或部分標價偏低之情形 • 外,應即宣布決標。 • 【細則75Ⅱ】 三次減價後無投標商合於決標條件 • 僅有一家合格廠商或採議價時, • 經洽減結果,廠商書面減至底價 • 或評審委員會建議金額,或照底 • 價或建議金額再減價者,機關應 • 予接受。比減價格時,僅餘一家 • 廠商書面表示減價者,亦同。 • 【細則72Ⅱ】 決標時應製作決標記錄: 案號、招標標的、審標結果、有得標廠商 代表者,決標金額、日期、減價過程、超 底價決價(金額、比率、緊急情事)、決標 原則、有未解決異議申訴事件者其處理情 形【細則68 】 廢標 是 否 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