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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办法培训 塘沽中心支局

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办法培训 塘沽中心支局. 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管理的总体思路. 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管理的总体思路是:国家外汇管理局依托 “ 中国电子口岸 ” 建立 “ 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系统 ” ,海关向核查系统提供企业出口货物报关单有关数据,核查系统自动计算企业各类贸易方式出口对应的可收汇额。同时,国家外汇管理局通过贸易信贷登记管理系统向核查系统提供企业预收货款可收汇额数据。企业所有的出口收汇由银行通过核查系统进行联网核查后方可办理结汇或划转。. 政策的主要内容[汇发2008(29)、(30)号文]. 建立“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系统”。 实行出口收汇待核查账户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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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办法培训 塘沽中心支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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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办法培训塘沽中心支局

  2. 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管理的总体思路 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管理的总体思路是:国家外汇管理局依托“中国电子口岸”建立“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系统”,海关向核查系统提供企业出口货物报关单有关数据,核查系统自动计算企业各类贸易方式出口对应的可收汇额。同时,国家外汇管理局通过贸易信贷登记管理系统向核查系统提供企业预收货款可收汇额数据。企业所有的出口收汇由银行通过核查系统进行联网核查后方可办理结汇或划转。

  3. 政策的主要内容[汇发2008(29)、(30)号文] • 建立“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系统”。 • 实行出口收汇待核查账户管理。 • 实行全国统一的联网核查规则。 • 对历史数据的核查采取计算初始值和审核纸质单证两种方法处理。 • 出口收汇实行联网核查。 • 核查系统试运行期间发生故障时的应急措施。 • 实行异常情况报告制度。

  4. 一、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办法(简称《办法》)的适用主体范围一、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办法(简称《办法》)的适用主体范围 • 具有对外贸易经营权的企业、个人出口收汇及具有对外贸易经营权的保税监管区域内企业经营非保税货物的出口收汇。

  5. 二、2008年7月14日起需要进行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的出口收汇 现行国际收支下申报成货物贸易项下的收汇都纳入联网核查管理。银行因注意国际收支申报从大原则。 7月14日《办法》正式实施,关注企业的相关规定不在执行。

  6. 1.出口项下境外收汇,如一般贸易、进料加工贸易或者边境小额、对外承包出口等其他贸易项下的出口收汇,来料加工的应收工缴费收汇等。1.出口项下境外收汇,如一般贸易、进料加工贸易或者边境小额、对外承包出口等其他贸易项下的出口收汇,来料加工的应收工缴费收汇等。 2.预收货款(出口买方信贷项下企业提前收汇,纳入该企业预收货款进行管理)。 3.符合规定的境内收汇,如从保税区收取的出口收汇、进料深加工结转的出口收汇等。 4.按规定不需办理货物报关项下的出口收汇(如邮寄货物、旅游购物商品等)。

  7. 5.代理出口业务项下代理方的境外出口收汇。 6.贸易融资项下收汇,出口买方信贷、出口押汇、无追索权的福费廷和出口保理等贸易融资项下的外汇和人民币放款。 7.有形软件进行出口货物报关的收汇。 8.从离岸账户划转的出口收汇。 9.一笔境外汇入款中货物贸易金额大于服务贸易金额的出口收汇。 10.出口项下外币现钞收入。

  8. 三、不需进行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的出口收汇

  9. 1.有追索权的福费廷和出口保理等贸易融资项下收取的外汇和人民币放款。1.有追索权的福费廷和出口保理等贸易融资项下收取的外汇和人民币放款。 出口押汇、无追索权的福费廷和出口保理等贸易融资项下的境外收汇。 2.代理出口业务项下委托方收取代理方原币划转的外汇。 3.转口贸易项下的出口收汇(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为服务贸易)。

  10. 4.无形软件不进行出口货物报关的收汇(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为服务贸易)。4.无形软件不进行出口货物报关的收汇(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为服务贸易)。 5.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内的出口收汇。 6.一笔境外汇入款中货物贸易金额小于服务贸易金额的收汇。

  11. 四、实行出口收汇待核查账户(简称待核查账户)管理的内容四、实行出口收汇待核查账户(简称待核查账户)管理的内容

  12. 1.待核查账户的开立及数量 • 待核查账户纳入外汇账户管理信息系统,代码为1101。 • 出口企业在银行已开立经常项目外汇账户或资本金账户的,银行直接以该企业名义开立待核查账户。 • 若出口企业未开立外汇账户,需到注册地外汇局按外汇账户管理规定办理基本信息登记和到银行办理开户手续。 • 企业可以开立一个待核查账户,也可以按不同币种开立若干待核查账户,同一企业的待核查账户数量不限。

  13. 2.待核查账户的收支范围 • 待核查账户收入范围限于企业出口收汇,主要为2008年7月14日起需要进行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的出口外汇收入。 • 待核查账户支出须经银行联网核查后方可办理,其支出范围包括经银行联网核查后结汇、划入该企业经常项目外汇账户以及经外汇局批准的退汇等其他外汇支出。待核查账户中的资金不可以直接对外支付,需按规定划入该企业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后,依照相关办法进行支付。 • 待核查账户之间不得划转。账户余额按活期存款计息。

  14. 五、对银行出具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的要求 • 待核查账户的出口收汇办理结汇或划出手续时,银行方可按《出口收汇核销管理规定》为出口单位出具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

  15. 六、企业办理待核查账户结汇或划出手续提供的凭证六、企业办理待核查账户结汇或划出手续提供的凭证 • 企业应当如实填写《出口收汇证明》(企业可自行制作或下载)和中国电子口岸操作员IC卡(企业可凭其操作员IC卡登录核查系统,查询与出口对应的可收汇额)。 • 对于按规定不需办理货物报关项下的出口收汇,企业还应向银行提供盖有银行业务公章的涉外收入申报单正本和邮寄货物清单。

  16. 七、银行办理待核查账户结汇或划出的手续

  17. 银行应当凭企业及自身操作员IC卡登录核查系统,对企业出口收汇进行联网核查,在企业相应出口可收汇额内办理结汇或划出资金手续,同时在核查系统中核减其对应出口可收汇额。银行不得超过核查系统内企业出口可收汇额为其办理结汇或者划出资金手续。银行应当凭企业及自身操作员IC卡登录核查系统,对企业出口收汇进行联网核查,在企业相应出口可收汇额内办理结汇或划出资金手续,同时在核查系统中核减其对应出口可收汇额。银行不得超过核查系统内企业出口可收汇额为其办理结汇或者划出资金手续。 • 对于按规定不需办理货物报关项下的出口收汇,还需登录核查系统,记录对应的涉外收入申报单号和收汇金额后办理。 • 银行为企业办理待核查账户内资金结汇或划出后,应在相应单证正本上签注已收汇情况并加盖银行业务公章,留存《出口收汇证明》及相关单证复印件五年备查。

  18. 八、办理来料加工贸易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的相关规定八、办理来料加工贸易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的相关规定

  19. 对于来料加工贸易实际收汇比例在核定比例之内的,银行可直接核减其来料加工可收汇额。对于来料加工贸易实际收汇比例在核定比例之内的,银行可直接核减其来料加工可收汇额。 • 对于来料加工贸易实际收汇比例高于核定比例的,企业从待核查账户中办理结汇或划出时,除提交《办法》规定的单证外,还应向银行提供对应的出口合同、加盖海关验讫章的出口货物报关单(收汇核销联)正本及其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银行应在核查系统中记录该笔收汇对应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号、出口合同号和实际收汇比例,核注核查系统相对应的可收汇额后,为其办理结汇或划出手续。 • 企业来料加工贸易项下单笔出口货物报关单实际收汇比例高于25%的,银行应当于每月初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汇总报告所在地外汇局,并附相关单证复印件。

  20. 九、对凭2007年12月31日(含)前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办理待核查账户资金结汇或划出的要求九、对凭2007年12月31日(含)前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办理待核查账户资金结汇或划出的要求 • 企业应当先到所在地外汇局按规定办理出口收汇核销等手续。银行凭外汇局相关处理决定为企业办理待核查账户内对应收汇的结汇或者划出手续。

  21. 十、核查系统试运行期间发生故障的处理

  22. 核查系统试运行期间,由于系统或网络故障(主要指系统瘫痪)等原因,无法按照《办法》规定对出口收汇实施联网核查的,企业可持对应的加盖海关验讫章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办理待核查账户中对应收汇的结汇或划出手续。银行应当按照《办法》规定审核相应单证后办理。核查系统试运行期间,由于系统或网络故障(主要指系统瘫痪)等原因,无法按照《办法》规定对出口收汇实施联网核查的,企业可持对应的加盖海关验讫章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办理待核查账户中对应收汇的结汇或划出手续。银行应当按照《办法》规定审核相应单证后办理。 • 试运行期间凭纸质出口货物报关单办理的收汇事后不需要相应扣减电子数据。 • 企业不得伪造、涂改、借用出口货物报关单办理出口收汇,已办理收汇或进料抵扣收汇的出口货物报关单不得重复用于收汇。

  23. 十一、关于文件废止

  24.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现阶段完善出口预收货款和转口贸易收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5〕33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现阶段完善出口预收货款和转口贸易收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5〕33号) •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改进贸易收汇与结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6〕49号) •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认真贯彻执行贸易收汇与结汇管理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6〕67号) •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结汇“关注企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7〕45号) • 2008年7月14日起有关“结汇关注企业”政策不再执行。

  25. 培训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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