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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縣財政診斷及建言 會議資料. 臺北縣政府 財政局 95.06.02. 說明: 1. 臺北縣 66 年度歲入 29.48 億元 , 94 年度歲入決算數 817.19 億元 , 66 年度歲出 27.49 億元 , 94 年 度決算歲出 750.28 億元 。 2.91 年度歲入 498 億元 較 82 年度 582.83 億元 為低, 91 年度歲入出差短最高達 132.69 億元 ,與 81 年度歲入出賸餘最高時 132.22 億元 相較,差異達 264.91 億元 。. 一、參考資料 ( 一 ) 臺北縣政府財政狀況簡報 財務狀況 債務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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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縣財政診斷及建言會議資料 臺北縣政府 財政局 95.06.02
說明:1.臺北縣66年度歲入29.48億元,94年度歲入決算數817.19億元,66年度歲出27.49億元,94年 度決算歲出750.28億元。 2.91年度歲入498億元較82年度582.83億元為低,91年度歲入出差短最高達132.69億元,與81 年度歲入出賸餘最高時132.22億元相較,差異達264.91億元。
一、參考資料(一)臺北縣政府財政狀況簡報 • 財務狀況 • 債務狀況
說明:1.臺北縣66至94年度累計餘絀與公庫結存數(含專戶調借數)呈現同向趨勢。說明:1.臺北縣66至94年度累計餘絀與公庫結存數(含專戶調借數)呈現同向趨勢。 2.公庫結存數於82年底最高達223.14億元,91年度最低為負347.13億元,差異達570.27億元。94年底 為負222.76億元(其中短期借款178.20億元,專戶調借44.56億元) 。
說明:1.臺北縣66年度決算歲入自有財源(歲入減補助收入)21.68億元,94年度624.29億元。說明:1.臺北縣66年度決算歲入自有財源(歲入減補助收入)21.68億元,94年度624.29億元。 2.91年度自有財源345.36億元,較81年度之358.91億元為低,10年內自有財源未見成長,主 因為稅課收入之土地增值稅收入減少。
說明:1.臺北縣稅課收入81年度決算數326.71億元,90年度決算數239.48億元,較81年度決算數減 少87.23億元(主因為土地增值稅收入減少)。 2.94年度決算數393.44億元,90至94年度間稅課收入呈現逐年成長。
說明:1.臺北縣土地增值稅收入於82年度達最高點250.03億元,91年度僅收入75.90億元,自82年說明:1.臺北縣土地增值稅收入於82年度達最高點250.03億元,91年度僅收入75.90億元,自82年 度起至91年度止,除86年度較前一年度小幅上升外,餘均呈現逐年下降,91年度與82年 度之差異高達174.13億元。 2. 94年度收入119.09億元
說明:1.土地增值稅稅率原為40%;50%;60%,91年2月1日開始減半徵收(稅率20%;25%;30%) ,至94 年1月31日3年屆滿,稅率永久調降為20%;30%;40%。 2.臺北縣95年度公告現值調升5.7%,稅基與稅率皆較94年度為高,惟95年度第1季稅收較94年度 同期減少42.6%(部分原因為比較基期金額較高所致)。
臺北縣政府95年5月23日債務(單位:億元) 說明:95年5月19日一年以上公共債務未償餘額債務比率為44.84%(上限45%), 未滿一年公共債務比率22.80%(上限30%) 。
說明:臺北縣長短期債務加權平均利率自93年6月30日起低於同期之中華郵政說明:臺北縣長短期債務加權平均利率自93年6月30日起低於同期之中華郵政 公司一年期定期存款機動利率,95年4月30日較一年期定存機動利率低 0.353%。
一、參考資料(二)臺北縣政府95年度開源節流計畫一、參考資料(二)臺北縣政府95年度開源節流計畫
源起: 本府財務改善計畫93年度開源36.81億元,節 流7.88億元,總效益為44.69億元,94年度財 務改善計畫開源22.42億元,節流11.59億元, 總效益為34.01億元。 為持續改善本府財政狀況,本府95年度賡續辦 理開源節流計畫,經各單位集思廣益,計彙整 開源節流項目68件,預期95年度效益41.28億 元。
95年度實施之主要開源節流計畫及預期效益如下:95年度實施之主要開源節流計畫及預期效益如下: (一)欠稅清理20.29億元。 (二)各稅清查1.88億元。 (三)公告現值逐年接近市價一定成數增加稅收8億 元。 (四)交通違規罰鍰積案清理4億元。 (五)學校及體育場場地出借0.82億元。 (六)爭取中央補助款使環保歲入出預算平衡0.96億 元。 (七)靈活財務調度節省利息0.62億元。 (八)學校合作社委外經營0.60億元。 (九)縣立醫院縣府補助經費檢討0.20億元。
二、討論事項 (一)財政收支劃分法修正案-合理劃分稅課收入 1.國稅與縣、市稅之分類。 2.可分成地方政府之稅目。
現行財政收支劃分法之縣、市稅 說明:財劃法修正案有關縣稅課將土地增值稅100%列為縣收入。
二、討論事項 (二)建立地方政府吸引投資競爭及獎勵機制。 1.落實90年經發會建議。 2.運用一般型或計畫型補助款鼓勵地方政府 招商。
90年1月6、7日召開之全國經濟發展會 議,其中第10主題-鼓勵地方政府吸引投 資分組結論報告二-建立地方政府間吸引 投資之競爭機制建議事項四-建立獎勵誘 因機制(獎勵法制化及回饋法制化)中共 提出8項建議。
建議事項 (一)中央統籌分配稅款。 (二)中央補助款:提撥一定金額,提供計畫型補 助。 (三)財政部「地方建設基金」可提供地方吸引投資 時需出資配合款之工具。 (四)地方吸引投資時所增加之稅課收入可自行保留 一定成數,不必全額計入上繳。 (五)回饋制度-地方可決定開發影響費繳交比例。 (六)公共建設補助-荒蕪農地變更釋出、舊工業區整 理變更容積率。 (七)開發貧瘠地區之租稅獎勵。 (八)地方及中央執行有功人員給予適度獎勵。
二、討論事項 (三)依地方稅法通則可開徵稅目。 1.調高徵收率及開徵附加稅課。 2.開徵特別稅課或臨時稅課。
地方稅法通則(1) 依地方稅法通則規定,直轄市、縣市及鄉鎮市政府得視自 治財政需要,開徵下列各稅: (一)直轄市、縣市政府: 1.得開徵特別稅課及臨時稅課(第2條) 2.得就地方稅調高徵收率:就地方稅原規定稅率(額) 上限30%範圍內調高徵收率(額) 。但不得對印花 稅及土地增值稅調高徵收率。(第4條) 3.就國稅開徵附加稅課:就國稅原規定稅率30%範圍 內附加徵收。但不得對關稅、貨物稅及營業稅附 加。(第5條) (二)鄉(鎮、市)公所:得開徵臨時稅。
地方稅法通則(2) 對下列事項不得開徵(第3條): (一)轄區外之交易。 (二)流通至轄區外之天然資源或礦產品 等。 (三)經營範圍跨越轄區之公用事業。 (四)損及國家整體利益或其他地方公共 利益之事項。
地方稅法通則(3) (單位:億元)
地方稅法通則(4)地方政府計畫開徵地方稅情形表地方稅法通則(4)地方政府計畫開徵地方稅情形表
地方稅法通則(5)地方政府開徵地方稅情形表 (單位:萬元)
本府於92年11月4日召開之財務改善計畫小組 會議中,就地方稅法通則研議可開徵之稅目 可行性,包括: (一)調高地價稅徵收率30%。 (二)環保稅 (三)寵物稅 (四)招牌廣告稅
預估年增加稅收 (一)地價稅調高徵收率30%:縣庫約可增加 11億1,300萬元。 (二)環保稅約6,100萬元。 (三)寵物稅約1億5,000萬元。 (四)招牌廣告稅約1億2,800萬元。 基於民眾感受之考量,經財務改善計畫小組 討論決議:不可行。
二、討論事項 (四)其他開源節流措施建議
參考附件 一、各級政府現行稅課分成情形表。 二、直轄市及各縣市94年度各項稅收實徵數。 三、94及95年度各地方政府分配中央統籌分配稅及 金融營業稅調降專案補助情形表。 四、財政收支劃分法修法前後稅課劃分對照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