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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相关政策. 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一、工资、薪金所得的概念 :. 二、个人所得的形式 :. 包括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 所得为实物的,应当按照取得的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无凭证的实物或者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明显偏低的,参照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 所得为有价证券的,根据票面价格和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 所得为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的,参照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 三、基本计算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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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一、工资、薪金所得的概念:
二、个人所得的形式: • 包括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 • 所得为实物的,应当按照取得的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无凭证的实物或者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明显偏低的,参照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
所得为有价证券的,根据票面价格和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所得为有价证券的,根据票面价格和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 • 所得为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的,参照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
三、基本计算办法: • 月应纳税所得额=月应发工资-免税项目合计-费用扣除标准-准予扣除的捐赠额; • 月应纳税额=月应税所得额×5%~45%的九级超额累进税率—速算扣除数 • 其中:费用扣除标准为2000元/月; • 免税项目合计=基本医疗保险+基本医疗保险金+失业保险金+住房公保险+其它免税所得
四、免税项目具体规定: • 1、住房公积金、基本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金是指个人按国家或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向指定金融机构缴付的金额。
2、其他免税所得是指: • ①政府特殊津贴; • ②中国科学院院士津贴; • ③中国工程院院士津贴; • ④江苏省政府院士津贴 ; • ⑤独生子女补贴 ; • ⑥托儿补助费 ;
⑦差旅费津贴和误餐补助费(免于征税的差旅费津贴和误餐补助费是指个人因公出差或因公在城区、郊区工作,不能在工作单位或返回就餐,确需在外就餐的,根据实际出差情况以及实际误餐顿数,按规定的标准领取的差旅费津贴和误餐费) ; • ⑧按市政府房改政策规定,符合规定的发放形式、发放范围和发放标准以内的住(购)房补贴暂免征税,具体发放标准为:个人按职级应享受的住房面积×(单位金额标准+7.3元×工龄)。以上均指1998年11月30日前工作的老职工,单位金额标准2004年前按400元,2004年后按600元。对1998年11月30日以后工作的新职工,单位为其负担的住房公积金,只要符合以上市政府房改政策规定的,暂免征税;
⑨福利费、救济金:福利费是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提取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生活补助费,上述所称生活补助费是指由于某些特定事件或原因而给纳税人本人或其家庭的正常生活造成一定困难,其任职单位按国家规定从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向其支付的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对从超出国家规定的比例或基数提取的福利费、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各种补贴、补助,从福利费和工会经费中支付给本单位职工的人人有份的补贴、补助以及单位为个人购买汽车、住房、电子计算机等不属于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性质的支出均不属于免税的福利费范围,应当并入工薪征税;救济金是指国家民政部门支付给个人的生活困难补助费。⑨福利费、救济金:福利费是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提取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生活补助费,上述所称生活补助费是指由于某些特定事件或原因而给纳税人本人或其家庭的正常生活造成一定困难,其任职单位按国家规定从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向其支付的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对从超出国家规定的比例或基数提取的福利费、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各种补贴、补助,从福利费和工会经费中支付给本单位职工的人人有份的补贴、补助以及单位为个人购买汽车、住房、电子计算机等不属于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性质的支出均不属于免税的福利费范围,应当并入工薪征税;救济金是指国家民政部门支付给个人的生活困难补助费。
五、捐赠扣除规定: • 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事业和其他公益事业的捐赠,是指个人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以及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 • 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义务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六、工资、薪金所得的征税规定: • 全年一次性奖金办法是指“工资薪金所得”采取按月计算,一次性发放的属于全年的奖金(如年终奖等)按总局〔2005〕9号文的规定计算的办法;按月预缴、全年汇算办法是指“工资薪金所得”按月按实际数预扣,年度终了后就全年收入平均每月计算办理汇算清缴的办法。两种办法由扣缴单位自行选择使用,但在同一扣缴单位不得针对不同的纳税人分别使用两种不同的办法
七、全年一次性奖金 1、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5]9号 • 纳税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作为一个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并按以下计税办法,由扣缴义务人发放时代扣代缴:
2、具体计算办法: • 先将雇员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如果在发放年终一次性奖金的当月,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应将全年一次性奖金减除“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后的余额,按上述办法确定全年一次性奖金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3、计算公式: • 如果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高于(或等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的,适用公式为:应纳税额=雇员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 如果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的,适用公式为:应纳税额=(雇员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 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对每一个纳税人,该计税办法只允许采用一次。
八、年终汇算清缴 •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 月应纳税所得额=(年应发工资总额-全年免税项目合计-费用扣除标准合计-全年各个月份准予扣除的捐赠额合计)/12 • 年应纳税额=(月应纳税所得额×税率-速算扣除数)×12
例题一、 • 小赵是×市M区A公司的技术骨干 ,2009年小赵每月取得基本及岗位工资7000元、伙食补贴1000元、月奖1200元、住房补贴3000元,每月缴纳住房公积金1200元、基本养老保险费960元、基本医疗保险费240元、失业保险费120元、工会会员费50元,2009年2月、9月分别取得过节费各3000元,2009年12月取得年终奖金20000元,请问A公司2009年应扣缴小赵多少个人所得税?
答案:1、全年一次性奖金办法 • 1、3、4、5、6、7、8、10、11月应纳个人所得税:[(7000+1000+1200+3000-1200-960-240-120-2000)×20%-375] ×9=10449(元) • 2、9月应纳个人所得税:[(7000+1000+1200+3000+3000-1200-960-240-120-2000)×20%-375] ×2=3522(元) • 12月应纳个人所得税:( 7000+1000+1200+3000-1200-960-240-120-2000)×20%-375+20000×10%-25=3136(元) • A公司如采用全年一次性奖金办法应扣缴个人所得税:10449+3522+3136=17107(元)
2、年终汇算清缴办法 • 1、3、4、5、6、7、8、10、11月应纳个人所得税:[(7000+1000+1200+3000-1200-960-240-120-2000)×20%-375] ×9=10449(元) • 2、9月应纳个人所得税: [( 7000+1000+1200+3000-1200-960-240-120-2000)×20%-375+3000×5%] ×2=2622(元) • 12月应纳个人所得税:{ [(7000+1000+1200+3000)×12+3000×2+20000-(1200+960+240+120)×12-2000×12] ÷12×20%-375}×12-10449-2622=6061(元) • A公司如采用年终汇算清缴办法应扣缴个人所得税:10449+2622+6061=19132(元)
例题二、 • 小王是Y市C区B公司的员工 ,2009年小王每月取得基本及岗位工资2100元、伙食补贴200元、月奖300元,每月缴纳住房公积金200元、基本养老保险费140元、基本医疗保险费35元、失业保险费15元,2009年2月、9月分别取得过节费各2000元,2009年12月取得年终奖金20000元,请问B公司2009年应扣缴小王多少个人所得税?
答案:1、全年一次性奖金办法 • 1、3、4、5、6、7、8、10、11月应纳个人所得税:(2100+200+300-200-140-35-15-2000)×5% ×9=94.5(元) • 2、9月应纳个人所得税: [(2100+200+300+2000-200-140-35-15-2000)×15%-125] ×2=413(元) • 12月应纳个人所得税: (2100+200+300-200-140-35-15-2000)×5%+20000×10%-25=1985.5(元) • A公司如采用全年一次性奖金办法应扣缴个人所得税: • 94.5+413+1985.5=2493(元)
2、年终汇算清缴办法 • 1、3、4、5、6、7、8、10、11月应纳个人所得税:(2100+200+300-200-140-35-15-2000)×5% ×9=94.5(元) • 2、9月应纳个人所得税: [(2100+200+300-200-140-35-15-2000)×5%+2000×5%] ×2=221(元) • 12月应纳个人所得税:{ [(2100+200+300)×12+2000×2+20000-(200+140+35+15)-2000×12] ÷12×15%-125}×12-94.5-221=2162.5(元) • B公司如采用年终汇算清缴办法应扣缴个人所得税:94.5+221+2162.5=2478(元)
九、扣缴义务人权利、义务及其法律责任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 •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九条规定:扣缴义务人每月所扣的税款,都应当在次月七日(现改为十五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
3、《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十一条规定:对扣缴义务人按照所扣缴的税款,付给百分之二的手续费。3、《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十一条规定:对扣缴义务人按照所扣缴的税款,付给百分之二的手续费。 • 4、《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十、关于我市人才引进以及人才培养专项资金涉及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暂行处理意见十、关于我市人才引进以及人才培养专项资金涉及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暂行处理意见 (一)、目前我市已经颁布实施的针对人才引进以及人才培养给于专项资金补助的文件共有七个: • 1、《关于常州市紧缺人才培养工作的实施意见》(常人发【2005】83号); • 2、《常州市吸引博士后进站工作的若干规定》(常人发【2005】85号); • 3、《常州市高技能人才培养资助办法》(常劳社【2006】4号);
4、《常州市人才开发资金管理规定》(常办发【2006】9号);4、《常州市人才开发资金管理规定》(常办发【2006】9号); • 5、《常州市千名海外人才集聚工程实施意见》(常发【2007】16号); • 6、《关于引进领军型海外留学归国创业人才实施意见》(常政发【2006】117号); • 7、《关于常州科教城“金凤凰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的实施意见》(常政发【2007】183号)。
(二)、对属于以上七个文件所规定的适用范围及条件的人员(以下统称“引进人才”),按规定的标准取得的项目启动经费、资料费等项目资助款项以及享受的免费住房暂不作为个人所得申报纳税;对引进人才按规定的标准从市人才开发专项资金中取得的一次性安家费、生活补助费或实际具有生活补助费性质的专项资助款应当作为个人所得申报,可暂免征个人所得税;对引进人才取得的其他各种奖励等收入应当按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二)、对属于以上七个文件所规定的适用范围及条件的人员(以下统称“引进人才”),按规定的标准取得的项目启动经费、资料费等项目资助款项以及享受的免费住房暂不作为个人所得申报纳税;对引进人才按规定的标准从市人才开发专项资金中取得的一次性安家费、生活补助费或实际具有生活补助费性质的专项资助款应当作为个人所得申报,可暂免征个人所得税;对引进人才取得的其他各种奖励等收入应当按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三)、对享受以上税收优惠的引进人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向市人才资金管理部门提出的申请材料以及市人才资金管理部门审核通过划拨资助资金的证明材料等。(三)、对享受以上税收优惠的引进人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向市人才资金管理部门提出的申请材料以及市人才资金管理部门审核通过划拨资助资金的证明材料等。
十一、个人所得税查询系统 • 1、用户进入常州地税网站,地址:http://www.dscz.gov.cn,在龙城办税服务厅栏,点击“个税查询”进入系统 • 2、用户输入正确的证件号码,密码和验证码登录系统
3、用户登陆系统后或点击导航栏中的【查询】按钮都会进入系统主页。用户输入税款所属期起始日和税款所属期截止日,点击日期输入框下面的查询按钮,就可以在界面上显示该用户的个人所得税纳税情况。查询到数据后,可点击日期输入框下面的预览或打印按钮,对这些数据进行预览或打印操作3、用户登陆系统后或点击导航栏中的【查询】按钮都会进入系统主页。用户输入税款所属期起始日和税款所属期截止日,点击日期输入框下面的查询按钮,就可以在界面上显示该用户的个人所得税纳税情况。查询到数据后,可点击日期输入框下面的预览或打印按钮,对这些数据进行预览或打印操作 • 4、密码索取:纳税人凭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到单位所属分局索取。
十二、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的开具 • 向主管地税机关办税服务厅窗口(具体地址:延陵西路23号信托投资广场3楼)提出申请并附报下列资料:个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申请书。 • 如非本人前来开具,出具以下资料:授权委托书、申请书、本人及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十三、个人所得税扣缴手续费的结算 • 1、结算时间:每年的一月到主管地税机关管理员处领取表格。 • 2、表格填写格式: • 所属时期:为01/01至12/31实际入库的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税款。 • 手续费的金额为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2%。 • 表格中的税票号(机打)为从银行拿回的“常州市同城票据交换凭证”中事由一栏中21位数字。 • 表格的左下方要盖单位公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