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45

國民教育及兒童之社會政治參與 鄭植之中學

國民教育及兒童之社會政治參與 鄭植之中學. 莊耀洸律師 香港教育學院專任導師 2012 年 10 月 15 日. 流程. 1. 參與權和表達權 2. 有無不參與的權利 ? 3. 學生有無帶 臂章 的表達和參與權利 ? 4. 參與和表達所需的學校環境 5. 國際標準 : 教育目的 6. 思考問題. 參與政事權. 《 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 》 第二十五條 一 . 凡屬公民,無分第二條所列之任何區別,不受無理限制,均應有權利及機會: ( 子 ) 直接或經由自由選擇之代表參與政事;

naomi
Download Presentation

國民教育及兒童之社會政治參與 鄭植之中學

An Image/Link below is provided (as is) to download presentation Download Policy: Content on the Website is provided to you AS IS for your information and personal use and may not be sold / licensed / shared on other websites without getting consent from its author. Content is provided to you AS IS for your information and personal use only. Download presentation by click this link. While downloading, if for some reason you are not able to download a presentation, the publisher may have deleted the file from their server. During download, if you can't get a presentation, the file might be deleted by the publisher.

E N D

Presentation Transcript


  1. 國民教育及兒童之社會政治參與鄭植之中學 莊耀洸律師 香港教育學院專任導師 2012年10月15日

  2. 流程 1.參與權和表達權 2. 有無不參與的權利? 3.學生有無帶臂章的表達和參與權利? 4.參與和表達所需的學校環境 5.國際標準: 教育目的 6.思考問題

  3. 參與政事權 《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二十五條 一. 凡屬公民,無分第二條所列之任何區別,不受無理限制,均應有權利及機會: (子) 直接或經由自由選擇之代表參與政事; (丑) 在真正、定期之選舉中投票及被選。選舉權必須普及而平等,選舉應以無記名投票法行之,以保證選民意志之自由表現; (寅) 以一般平等之條件,服本國公職。

  4. 示威表達權 表達權:《基本法》、《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人權法》所保障 憲制權利:《基本法》第27條:「香港居民享有言論、新聞、出版的自由,結社、集會、遊行、示威的自由,組織和參加工會、罷工的權利和自由。」

  5. 表達權有法律保障 • 《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21條以及《香港人權法案條例》(第383章)第2部第17條:「和平集會之權利,應予確認。除依法律之規定,且為民主社會維護國家安全或公共安寧、公共秩序、維持公共衛生或風化、或保障他人權利自由所必要者外,不得限制此種權利之行使。」 • 《基本法》第39條:將《公約》對權利的保障賦予憲制層次的地位 • 集會遊行的形式和內容屬言論表達自由

  6. 表達權的限制 • 集會遊行的形式和內容屬言論表達自由: • 《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19 條: • 一、人人有保持意見不受干預之權利。 • 二、人人有發表自由之權利;此種權利包括以語言、文字或出版物、藝術或自己選擇之其他方式,不分國界,尋求、接受及傳播各種消息及思想之自由。

  7. 表達權的限制 三. 本條第二項所載權利之行使,附有特別責任及義務,故得予以某種限制,但此種限制以經法律規定,且為下列各項所必要者為限: (子) 尊重他人權利或名譽; (丑) 保障國家安全或公共秩序、或公共衛生或風化。

  8. 表達權的限制 • 限權要素 • 限制相對權利時須符合下列條件: • 形式:依法規定 • 要用法律訂明 • 用字精確,法律意義清晰 • 有程序保障 • 無過度酌情權 • 內容:逹到人權標準 • 僅接受為達到民主社會所必需的目標而施加的權利限制 • 限制措施要合理,即與欲達到的目標有合理的關係,非項莊舞劍 • 限制程度要合乎比例

  9. 公民有無不參與的權利?

  10. 美國案例: Barnette West Virginia State Board of Education v Barnette 1942年,美國西維珍尼亞州教育局通過一項決議,規定學生必須參加升旗禮,向美國國旗敬禮及朗誦效忠誓約(pledge of allegiance),不從者會被逐出校。

  11. 美國案例: Barnette 「不合法地缺席」,可會被視為青少年罪犯及刑事檢控,而學生的父母亦同樣有刑事責任,最高可罰款50 美元及監禁30天。 「耶和華見證人」(Jehovah’s Witness)信徒興訟,指其教義禁止信徒向任何象徵或標誌敬禮及起誓,因此此項決議侵犯他們受憲法保護的表達自由和宗教自由。

  12. 美國案例: Barnette 美國最高法院裁定此項規定違憲,法官Robert Jackson指出,國旗是國家的象徵,向國旗敬禮及宣誓是一種表達,即個人以行動及語言表達接受該國的政治理念。公民的表達自由受憲法保障,除非引起清晰及即時的危險,否則不能被禁止;同樣地,他們亦不能被強逼對某事物表達認同。

  13. 美國案例: Barnette 法官解釋,一些基本權利(包括言論自由)並不取決於投票,政治多數(political majorities)不能通過投票剝削少數人的基本權利。而且任何官員均不能指定某些政治、民族主義、宗教或其他意見是正統而強迫公民以言辭或行動服從。因此,即使國會通過此項決議,學校都不能以此為由,剝削學生的表達自由。

  14. 美國案例: Barnette 法官寄語國會和學校,民族團結不應靠消減反對聲音來達成,強逼統一意見只會造成惡果。案件的發生和審訊均在美國參加第二次世界大戰期間,愛國情緒高漲,但依然有公民敢站出來,藉訴訟維權,而法官又能冷靜理性斷案,體現司法獨立。七十年後的香港,是否有如此權利友善和寬容的社會環境?

  15. 美國案例: Goetz Goetz v Ansell,這案體現了美國公民真的有不愛國的自由 1979年,美國伊利洛斯州通過一項法例,規定公立或接受公款資助的學校學生在每個上課日都應向國旗朗誦對國家的效忠誓約。

  16. 美國案例: Goetz 一位學生因不相信誓約中所言「於美國人人享有自由與公義」,因此不願意參與。校長要求他在宣誓儀式進行時離開禮堂或安靜地站立,但學生堅持在憲法的保護下,他有權利選擇安靜地坐著。

  17. 美國案例: Goetz 法院裁定學校不能要求不願意參與的學生站立,因為安靜站立這個行為也屬於一種表達,等同要求學生宣誓。除了不能強逼學生站立外,學校也不能要求學生離開禮堂,因為要求離開禮堂可被理解為一種懲罰。

  18. 美國案例: Goetz 只要學生不作出任何破壞性或侵犯其他學生的權利的行為,學生可以選擇以任何姿勢留在該場所。倘在香港,有學生(和其家長)均認為青天白日滿地紅旗才堪稱中國國旗,而不少家族成員遭共產黨逼害,若學校逼學生向五星旗敬禮,這是否有違良心自由和表達自由?

  19. 學生有無帶臂章的 表達和參與權利?

  20. 美國案例: Tinker Tinker v Des Moines 1965年越戰期間,愛荷華州迪蒙市有三位學生計劃在某段日子戴上黑色臂章回校,以表達其對越戰的反對立場。學校一獲悉此事,隨即公布新政策,規定學生不能在校內配戴臂章,否則將會受到停學處分。

  21. 美國案例: Tinker 三位學生回校後因拒絕卸下臂章而被停學,他們在原先計劃好的抗議日子結束後,才獲准回校上課。學生家長Tinker興訟,指學校禁止他們配戴臂章的政策侵犯了憲法保護的言論自由。

  22. 美國案例: Tinker 美國最高法院裁定此政策侵犯了學生的言論自由。法院指出言論並不只包括言語或文字表達,動作或行為亦能構成「象徵性言論」(symbolic expression),因此學生配帶黑色臂章的行動亦屬受憲法保障的言論。

  23. 美國案例: Tinker 學校不能任意禁制學生的言論自由,除非學校能合理地證明此象徵性言論將會對學校的日常運作造成實質干擾,而且禁制並不能只針對某一象徵性言論。法官Abe Fortas解釋,學校不能要求教師或學生在校門卸下自己受憲法保護的權利,

  24. 美國案例: Tinker 反之,學校作為教導學生公民教育的地方,更需謹慎處理有關學生作為公民所應受到憲法保障的權利,否則有可能扼殺青年人的思想自由,甚至令其懷疑政府聲稱重視的受憲法保護的原則只是一紙空文。

  25. 香港學生的表達權利 學生帶黑絲帶回校表達反對國教科,受《基本法》、《香港人權法案條例》及《兒童權利公約》保障。而學生只是帶黑絲帶回校,看來不會對學校日常運作或教學造成實質干擾,

  26. 香港學生的表達權利 學校應與學生、家長和校友商量,使校規的條文和執行合理合法,趁此機會實踐學校培育未來積極參與的公民(active participatory citizens)的使命,尊重學生為「此時此地」的公民(here and now citizens)及其受保障的表達自由,讓學生在現實生活中切切實實上一課公民教育!

  27. 參與和表達所需 的學校環境: 校政民主外,教學還要中肯

  28. 英國案例:絕望真相 R (on the application of Dimmock) v Secretary of State for Education and Skills [2007] EWHC 2288 (Admin), judgment dated 10 October 2007.

  29. 英國案例:絕望真相 2007年一名家長告英國政府,指她向所有中學派發美國前副總統戈爾的「絕望真相」(An Inconvenient Truth)記錄片,違反教育法案(Education Act 1996)。法案第406條禁止資助學校在教授任何科目時,宣傳政黨政見,12歲以下學生不得參與任何政黨活動,

  30. 英國案例:絕望真相 第407條規定政府和學校須確保處理政治議題時,向學生平衡地展示不同的觀點。 當年此片奪奧斯卡最佳紀錄片獎,而戈爾隨後亦獲諾貝爾和平獎殊榮。

  31. 英國案例:絕望真相 有關分發該記錄片的發聞稿上,官員表示影響學生意見對於公眾對環境建立長遠觀點至為關鍵。隨影片附送的指引中的首個問題提及向政治人物施壓,最後一個問題是,「片中有何說明?」而建議整天的公民教育活動中,並無討論不同觀點,而建議的講者名單中,全是支持戈爾觀點的人。

  32. 英國案例:絕望真相 家長的律師還指出片中的九個謬誤。法官(J Barton)指政府違反教育法案,唯官司展開後,教育部門修訂有關指引,結果家長敗訴。在修訂的指引中,刪去向政治人物施壓的問題,轉為問:「為何政治人物不對氣候變化採取行動?」而「該片有何說明」的問題也被刪去,

  33. 英國案例:絕望真相 指引表明影片並非旨在影響兒童意見,而是刺激兒童討論氣候變化和全球暖化及個人應如何面對這些問題。指引還指出片中的九項謬誤,就此提出問題引導學生討論。

  34. 英國案例:絕望真相 在判辭中,法官指政黨政見,不限於日常所指的政黨政治,法案要禁止的是宣傳片面(one sided)政見,禁止政治灌輸(indoctrination);而平衡(balanced)展示不同觀點,並非要求老師用同等時間來闡釋相反觀點,而是要做到公平公正(fair and dispassionate)。

  35. 香港《教育規例》 諮詢文件所倡議的教學,失諸片面,容易造成政治灌輸。按《教育規例》第98(2)條,「常任秘書長可就任何學校傳播政治性資料或表達政治性意見方面,向該校的管理當局給予書面指示或其他指引,以確保該等資料或意見並無偏頗。」

  36. 香港《教育規例》 陸恭蕙議員在立法局於1997年提出廢除此條文,但遭政府和不少議員反對,結果不得要領。與英國不同的是,只有常任秘書長可糾正學校的缺失。而在英國,家長可藉法庭禁止政治灌輸。筆者並非在此鼓吹跟從英國的立法,而是從教育專業出發,無論從政策到施教,均需力求免於片面、欠公平公正及政治灌輸。

  37. 國際標準: 教育目的

  38. 教育目的 《世界人權宣言》第26(2)條列明:「教育的目的在於充份發展人的個性並加強對人權和基本自由的尊重。」政府所主張的國民教育,其目的是「使每一個國民成為能遵守國家法律,能照顧國家利益,能擔當國家命運的人。」 (策略發展委員會「國民教育專題小組報告—香港推行國民教育的現況、挑戰與前瞻」。2008年4月,文件編號:CSO/2/2008)

  39. 教育目的 究竟大力推動國民教育會培育出倒模的順民還是讓兒童充份發展其個性?將是壓抑異見的憤青還是尊重人權自由的現代公民? 國民教育在缺乏人權教育的平衡下,容易衍生極端民族主義,這與《世界人權宣言》所述教育目的背道而馳:「教育應促進各國、各種族、或各宗教集團間的了解、容忍和友誼,並應促進聯合國維護和平的各項活動。」

  40. 教育目的 德育及國民教育課程應正名為公民教育課程,指引應表明落實《聯合國人權教育和培訓宣言》(人權理事會於2011年3月23日通過),並推行《世界人權教育方案行動計劃》 上述教育目的亦見諸《經濟、社會與文化權利的國際公約》第13(1)條,而《基本法》第39條規定此公約適用於香港的有關規定繼續有效,通過香港法律予以實施。

  41. 教育目的 何謂洗腦? 阻礙理性思考 重複 影響價值觀念 不當壓力: 權力不平等

  42. 思考問題 筆者2011年6月27日向教育局提出如下問題 (為何教育局不回應?) 為何建議中的課程不稱作公民教育科? 如何避免建議中的課程失諸片面,造成政治灌輸? 有何研究顯示,只欣賞國家正面發展有助建立國民身份認同?

  43. 思考問題 既然教育局口頭容許老師提出爭議性課題,為何不以書面在正式文件中列明? 為何當局所舉辦的諮詢會只諮詢校長和老師,難道當局不認為學生、家長及有關民間團體均是重要的持分者? 為何不印製諮詢文件而只是藉網上公開? 為何教育局連印製宣傳單張也欠奉? 政府是否印製諮詢文件的準則為何?

  44. 思考問題 「國民教育內地學習及交流活動資料庫」,有無影響表達和參與權? 學生有無權不參與德育及國民教育課程? 面對此課程,有甚麼值得參與?

  45. 參考資料 (香港人權監察): • 國民教育評論彙編http://www.hkhrm.org.hk/hredu/natedu2012_articles.htm • 國情教材彙編試驗版(打包下載)http://www.sendspace.com/file/m24mpu • 詳情請瀏覽人權監察人權教育資源網頁http://www.hkhrm.org.hk/hredu/edure.htm香港人權監察電話:2811-4488 • 電郵:info@hkhrm.org.hk • 網頁:http://www.hkhrm.org.hk

More Relat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