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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法. 秦成德主讲 西安邮电学院教授 西安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陕西岚光律师事务所事务律师 中国法学会信息法学研究会理事 北京信息产业协会专家委员会委员 中国信息经济学会电子商务专业委员会副主任. 教材:. 《 电子商务法 》 秦成德主编 科学出版社 2007 第 1 版. 第一章 电子商务法概述. 1.1 电子商务法的概念与调整范围 1.2 电子商务法的性质与地位 1.3 电子商务法的特点与基本原则 1.4 国内外电子商务立法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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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法 秦成德主讲 西安邮电学院教授 西安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陕西岚光律师事务所事务律师 中国法学会信息法学研究会理事 北京信息产业协会专家委员会委员 中国信息经济学会电子商务专业委员会副主任
教材: 《电子商务法》 秦成德主编 科学出版社 2007 第1版
第一章 电子商务法概述 1.1 电子商务法的概念与调整范围 1.2 电子商务法的性质与地位 1.3 电子商务法的特点与基本原则 1.4 国内外电子商务立法实践
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资源数量调查报告》显示,目前中国的网站总数超过23万,有 45.4%的商业网站提供电子商务服务,11.2%的企业网站提供电子商务服务,而且以每年2个百分点的速度在增长。54.5%的用户认为将来最有希望的网上事业是网上购物,51.8%认为是网上学校,34.2%认为是网上有偿信息服务。由于各大网站的财务报表显示“网络经济”已经开始复苏,网站建设数量会在今后的几年内有个较大幅度的增长。
1.1 电子商务法的概念与调整范围 1.1.1 电子商务的内涵 1.1.2 电子商务法的含义 1.1.3 电子商务法的调整对象 1.1.4 电子商务法的基本法律制度
1.1.1 电子商务的内涵 1 电子商务的定义 世界贸易组织给电子商务下的定义:通过电子通讯网络进行产品的生产、广告、销售和分配 所谓电子商务(Electronic Commerce)是利用计算机技术、网络技术和远程通信技术,实现整个商务(买卖)过程中的电子化、数字化和网络化。人们不再是面对面的、看着实实在在的货物、靠纸介质单据(包括现金)进行买卖交易。而是通过网络,通过网上琳琅满目的商品信息、完善的物流配送系统和方便安 全的资金结算系统进行交易(买卖)。
2 电子商务交易的过程(三个阶段) 第一个阶段是信息交流阶段:对于商家来说,此阶段为发布信息阶段。主要是选择自己的优秀商品,精心组织自己的商品信息,建立自己的网页,然后加入名气较大、影响力较强、点击率较高的著名网站中,让尽可能多的人们了解你认识你。对于买方来说,此阶段是去网上寻找商品以及商品信息的阶段。主要是根据自己的需要,上网查找自己所需的信息和商品,并选择信誉好服务好价格低廉的商家。
3电子商务发展的特点: 更广阔的环境:人们不受时间的限制,不受空间的限制,不受传统购物的诸多限制,可以随时随地在网上交易。 更广阔的市场:在网上这个世界将会变得很小,一个商家可以面对全球的消费者,而一个消费者可以在全球的任何一家商家购物。 更快速的流通和低廉的价格:电子商务减少了商品流通的中间环节,节省了大量的开支,从而也大大降低了商品流通和交易的成本。 更符合时代的要求:如今人们越来越追求时尚、 讲究个性,注重购物的环境,网上购物,更 能体现个性化的购物过程。
4 电子商务的发展历程 电子商务活动产生于20世纪70年代,其前身是电子数据交换(EDI),催化剂是因特网。 ●因特网在全世界商用化,对电子商务,或者说对经济的发展有两个特别重要的贡献。一是使原本专用的、成本高昂的EDI变成可以广泛使用的、成本低廉的服务;二是使企业几十年在IT上的投入进入高收益的转折点。 ●1997年美国全球电子商务框架:在1997年,美国政府提出了名为《全球电子商务框架》(A Framework for Global Electronic Commerce)的报告.该报告详尽地阐述了美国政府在电子商务方面的原则与推动策略.按照该报告,美国政府关于电子商务的政策原则是不干预电子商 务市场的运行 ,表明了美国政府对即将来临的电子化世界所持的积极态度。
5 电子商务健康发展的基础条件P2 1)企业基础:企业是电子商务的执行者 2)技术环境:信息基础设施、企业IT应用 3)商务环境:支付、物流、安全、认证 4)法制环境:电子证据、电子合同、电子签名 5)社会环境:社会信用体系、经济发展水平
1.1.2 电子商务法的含义 △电子商务法是指调整电子商务活动中所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一个新兴的综合法律领域 ●联合国贸易法委员会:《电子商务示范法》、《电子商务示范半实施指南》、《统一电子签名规则》、《计算机记录法律价值的报告》、《电子资金传输示范法》 ●美国: 《 统一电子交易法》 ●我国: 《合同法》 、 《 电子签名法》 、《金融机构安全认证指南 》、 《专利法实施条例 》
1.1.3 电子商务法的调整对象 调整对象是立法的核心问题,它揭示了立法调整的因特定主体所产生的特定社会关系,也是一法区别于另一法的基本标准。电子商务法是调整以数据电文(DATA MESSEGE)为交易手段而形成的以交易形式为内容的商事关系的规范体系。 也就是说,以数据电文为交易手段而形成的以交易形式为内容的商事关系,就是电子商务法调整的对象。
1.1.4 电子商务法的基本法律制度(16个方面)P4-5 1 电子证据法律制度 2电子商务合同法律制度 3电子签名法律制度 4电子认证法律制度 5电子支付法律制度 6电子商务物流法律制度 7电子商务税收法律制度 8电子商务安全法律制度 9 电子商务知识产权法律制度 10电子商务隐私权法律制度 11电子消费者权益法律制度 12电子商务监管法律制度 13电子商务经营法律制度 14电子商务市场法律制度 15电子商务司法管辖法律制度 16电子商务仲裁法律制度
1.2 电子商务法的性质与地位 1.2.1 电子商务法的性质 1.2.2 电子商务法的作用 1.2.3 电子商务法的地位
1.2.1 电子商务法的性质 1 私法和公法的结合 电子商务法具有公法和私法相结合的性质,它是调和自由和安全两种价值冲突的产物,私法以意思自治为核心,电子商务法中的电子商务交易法体现了交易主体的意思自治,所以电子商务法具有私法的性质。在互联网上进行交易又需要安全,安全则体现为国家的必要干预,而电子商务法中的电子商务安全法就是以国家必要干预来实现交易安全的,所以电子商务法又具有公法的性质。
2 制定法 电子商务法的表现形式是制定法。中国是大陆法系或者是成文法系国家,在大陆法系的国家,法官不可以造法,只可以拥有少量的自由裁量权 。 英美是普通法系或者判例法系国家,判例法让法官避开了纠缠不清的政治考量,而集中通过自身的参照系来解决纠纷。也正是因为避开了政治道德的深入探讨,避开了所谓的“哲学家式”的法官,法律的确定性因此倒比制定法更强了。
3 具有国际性的国内法 电子商务是一种世界性的经济活动,它的法律框架也不应只局限在一国范围内,而应适用于国际间的经济往来,得到国际间的认可和遵守。各国在制定电子商务法时应参照联合国贸易法委员会的《电子商务示范法》,同时结合本国国情制定出具有国际性的国内法,有利于与国际接轨,也有利于统一的国际电子商务法典的制定。
1.2.2 电子商务法的作用P6-7 (1)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需要 (2)科学技术顺利发展的需要 (3)规范电子商务活动的需要 (4)保护信息系统安全和电子交易主体合法权益的需要
1.2.3 电子商务法的地位 电子商务法在整个法律体系中应处于什么位置? 1 归于民法——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 2 归于商法——电子商务法主要规范的是交易主体从事的商事活动 3 归于经济法——电子商务法中有国家干预的成分,也有经济主体的经济行为,体现了国家对经济行为的干预。 4 电子商务法属于独立的法律部门——电子商务法的 内容涉及到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有自己 特有的调整对象。
1.3 电子商务法的特点与基本原则 1.3.1 电子商务法的特点 1.3.2 电子商务法的基本原则
1.3.1 电子商务法的特点P8-9 1 国际性——电子商务是一种世界范围的商务活动 2 技术性——电子商务是现代高科技的产物 3 安全性——电子商务过程及计算机系统需要安全运行 4 开放性——数据电文在形式上的多样化的,并且还在不断发展之中 5 复合性——电子商务技术手段的复杂性和依赖性 6 程序性——电子商务法中有许多程序性规范,主要解 决交易的形式问题。
1.3.2 电子商务法的基本原则 1 交易自治原则 2 证据平等原则 3 中立原则 1)技术中立 2)媒介中立 3)实施中立 4)同等保护 4 保护消费者的正当权益原则 5 安全性原则
近代电子商务于 20世纪60-80年代 国际电子商务 立法初期 20世纪70年代-1990年 电子商务推进期 20世纪80年代初-90年 国际电子商务 立法推进期 1990-1996 电子商务高速发展期 20世纪90年代后 国际电子商务 立法高速发展期 1996年后 • 1.4 补充:电子商务与电子商务立法的互动演进
小范围EDI协议 美国ANSI/ASC/X.12 欧洲 GTDI 电子商务立法初期 联合国UN/EDIFACT 联合国行政商业运输电子数据交换规则 电子数据交换处理统一规则(UNCID) 其他EDI文件 电子商务立法推进期 电子数据交换及贸易数据通讯有关手段法律方面的统一规则草案 国际EDI基础 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电子商务示范法》UN/EDIFACT 电子商务立法高速发展期 各国际组织及世界各国的电子商务立法浪潮 • 1.4 补充:国际电子商务立法进程
1.4.3.2 我国电子商务立法的途径 • 从立法的角度讲,电子商务的立法可以有两条基本途径: • (1)先分别立法,再综合立法; • (2)先综合立法,在分别立法。
(1)先分别立法,再综合立法 • 即首先解决电子商务发展过程中遇到的现实问题,制定单行法规,如电子签名规则、电子支付规则、电子提单规则、电子商务税收征收办法、网络广告规则等,待时机成熟后,在进行综合立法。
中国电子商务法 电子签名法 电子合同法 电子支付法 电子提单法 网络广告法 电子商务税收征收办法 知识产权保护法 …… 单行法规
这种方法的优点是,能够及时解决电子商务发展过程中的具体问题,并能够在实践中不断积累经验,逐步提出比较完善的综合立法的思路。其缺点是缺乏宏观思考,全局性不足,各单行法规很难实现统一性和一体性;而且,很容易沿袭传统的按行业和部门归属立法的弊端。这种方法的优点是,能够及时解决电子商务发展过程中的具体问题,并能够在实践中不断积累经验,逐步提出比较完善的综合立法的思路。其缺点是缺乏宏观思考,全局性不足,各单行法规很难实现统一性和一体性;而且,很容易沿袭传统的按行业和部门归属立法的弊端。
(2)先综合立法,再分别立法 • 即先着手综合立法,形成我国电子商务立法的综合思路,出台电子商务基本法,然后对各个具体问题制订单行规则。
电子签名法 电子合同法 电子支付法 电子提单法 网络广告法 电子商务税收征收办法 知识产权保护法 …… 中国电子商务立法指导思想与综合思路 中国电子商务基本法
这种立法的优势是有利于从宏观上把握电子商务这一新事物的发展趋势,有利于统一电子商务活动中关键问题的看法。这种立法的优势是有利于从宏观上把握电子商务这一新事物的发展趋势,有利于统一电子商务活动中关键问题的看法。 基本法制订出来,指导实践、规范实践,但不要限制实践的发展。如果立法不适应了,还可以修正。而且,由于电子商务所依赖的信息技术发展迅速,所制订的单行法规也需要经常变动和修改。 这种立法途径是国际上电子商务立法普遍采用的方法。联合国《电子商务示范法》已于1996年12月出台,其中第7条涉及电子签名问题,之后才开始制订电子签名统一规则。国内一些专家学者也比较倾向于这种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