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0 likes | 482 Views
台灣兒童少年服務現況與展望. 陳毓文 臺灣大學 社會工作學系教授 教務處教學發展中心主任 中國西北民族大學訪問分享. 兒少的年齡界定. 0-12 歲未滿:兒童 12-18 歲未滿:少年 20 歲:成年. 兒少角色的轉變. 過去: 家族的 私有產業 經濟生產工具 現在: 社會資產 公權力可於父母不適任時介入. 兒少人口結構的轉變. 台灣自 1960 年代開始生育率快速下降 近年出生率降至千分之 8.29 ,全世界最低 經濟壓力 婦女生育意願降低 男女失衡 (1.09:1). 家庭結構的轉變. 核心家庭增加
E N D
台灣兒童少年服務現況與展望 陳毓文 臺灣大學 社會工作學系教授 教務處教學發展中心主任 中國西北民族大學訪問分享
兒少的年齡界定 • 0-12歲未滿:兒童 • 12-18歲未滿:少年 • 20歲:成年
兒少角色的轉變 • 過去: • 家族的私有產業 • 經濟生產工具 • 現在: • 社會資產 • 公權力可於父母不適任時介入
兒少人口結構的轉變 • 台灣自1960年代開始生育率快速下降 • 近年出生率降至千分之8.29,全世界最低 • 經濟壓力 • 婦女生育意願降低 • 男女失衡(1.09:1)
家庭結構的轉變 • 核心家庭增加 • 單親家庭增加(離婚率千分之11) • 貧窮家庭增加 (總戶數1.39%) • 新移民(跨國婚姻)家庭增加(女性、東南亞籍最多)
相關立法的轉變 • 1973:兒童福利法(54條)國家制定 • 1989:少年福利法(32條)民間推動 • 2003:兒童及少年福利法(75條)民 • 2011(11月11日):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118條)民 • 另還有 • 1997:少年事件處理法, 由處罰轉為福利取向 • 1996: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 共7章、118條 • 總則 • 身分權益 • 福利措施 • 保護措施 • 福利機構 • 罰則 • 附則
台灣的兒童福利服務 • 依服務項目區分: • 托育(公立托兒所、三歲以下兒童醫療補助、五歲幼托減免學費、生育補助) • 不幸兒童收容教養(育幼院、教養院) • 弱勢家庭兒少家訪(高風險家庭、親職教育、醫療補助、助學金補助等) • 兒童保護(24小時保護熱線:113)
台灣的兒童福利服務(續) • 依服務對象區分: • 一般兒童(教育醫療為主) • 貧困兒童(經濟補助) • 身心障礙兒童(經濟補助與安置) • 兒童保護(安置與親職教育) • 依提供者:政府與民間
台灣的少年福利服務 • 依服務對象區分: • 一般少年 • 特殊需求少年(偏差或虞犯少年、性交易兒童少年) • 少年保護(受虐少年)
台灣的少年福利服務(續) • 依服務項目區分: • 經濟性福利服務 • 安置性照顧服務 • 預防支持性輔導服務
台灣的少年福利服務(續) • 較具特色之福利服務: • 安置服務 • 自立生活 • 外展工作
安置服務之定義與類型 • 一個人經由安排,委託至社區內某處接受照顧及各種輔導服務,接受此服務的對象以未滿18歲之家庭無法提供適當教養者。 • 形式粗分為: • 家庭式 (寄養家庭) • 機構式 (孤兒院、育幼院、家園)
安置服務歷史發展 • 由司法體系所提供,以矯治性質為主,具有相當的強制性 • 矯正學校 • 少年輔育院 • 少年觀護所 • 法源依據: •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 「少年事件處理法」 • 「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
安置類型 • 家庭遭變故、家人不適合或無力教養之兒童少年 • 因受家人蓄意傷害(如:虐待、惡意遺棄、押賣,或強迫兒少從事不良行為)而需要保護之兒童少年 • 因任何原因而從事性交易或之虞行為之兒童少年 • 經由司法機關裁定,需安置於相關福利機構以接受保護管束者
安置現況 台灣安置及教養機構數與類型(逐年增加)
安置現況 安置兒少年人數(逐年增加)
自立生活方案 • 協助結束安置而無法返家之少年的服務 • 提供經濟、心理與社會支持服務 • 源於地方政府、中央政府最後開始: • 台北市1994年開始(國中畢或年滿16歲以上) • 高雄市1999年開始(國中畢或年滿15歲以上) • 內政部2004年開始 (年滿15歲至20歲以下)
外展工作 • 走入少年最常聚集之地區,主動提供服務 • 台灣外展工作歷史發展 • 開創期(1978-1981):街頭張老師 • 萌芽期(1982-1995):北投少輔組 • 戰國期(1996-2000):台北市委託四家少年服務中心 • 整合期(2001迄今):台北市六家少年服務中心或據點。
結語 • 整體服務網絡的建構與服務的整合 • 國家參與兒少照顧的責任 • 去偏差化的服務模式 • 強化家庭功能 • 確實落實權益保障的服務理念與精神
谢谢大家、欢迎指教 Q&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