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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靜瑩家暴事件. 第十組 4990T095 魏婉如 4990T098 陳盈君 4990T079 林千卉 4990T016 胡莉亭 4990T077 陳雅琴. 一、案情分析. 家暴 ??. 家暴 ??. 家暴 ??. 剛結婚還沒來的及慶祝結婚週年慶兩人就驚傳陳威陶毆打王靜瑩,戳破「王子與公主從此幸福快樂」的童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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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靜瑩家暴事件 第十組 4990T095魏婉如 4990T098陳盈君 4990T079林千卉 4990T016胡莉亭 4990T077陳雅琴
家暴?? 家暴?? 家暴?? 剛結婚還沒來的及慶祝結婚週年慶兩人就驚傳陳威陶毆打王靜瑩,戳破「王子與公主從此幸福快樂」的童話。 王靜瑩6月30日家暴現場就在東區的向日葵咖啡廳,老闆娘表示,當天只看到陳威陶對王靜瑩潑了三次水,並沒有看到他拿酒杯砸人。不過老闆娘清楚看到陳威陶潑水的過程,但問到王靜瑩為何受傷流血時?她卻又以自己站得太遠看不清楚回答。王靜瑩於6月30日在多名友人陪同下,前往派出所向警方報案,警方也通知北市社會局家暴官到場製作筆錄,曾陪同王靜瑩到場的友人表示,王靜瑩向家暴官描述6月30日在向日葵咖啡廳被砸傷眼角,隨後在家暴官的追問下,王靜瑩才說出4月15日、3月初與2月18日等多次被丈夫施暴的經過。
王靜瑩指控丈夫「陳威陶」毆打他,不只委託律師向法院具狀聲請保護令,還向信義分局報案。警方傳喚陳威陶到案說明。陳威陶說,對於太太受傷他很抱歉,不過,陳威陶表示,他並沒有離婚的打算,也透過各種管道和太太溝通,希望太太能夠早日回家。 至於,王靜瑩已經透過律師向台北地院聲請保護令,法院也決定開庭審理 複合!!? 在家暴案事發至此兩個月後王靜瑩證實兩人目前已經復合,表明會再給彼此一個機會。王靜瑩表示,目前兩人因為小孩,接觸機會增多,有可能在11月離婚官司開庭前,主動撤銷官司。
2007/03傳陳威陶到招待所作樂,與E奶小模林家嘉傳出婚外情2008/09王靜瑩與陳威陶被爆在自家樓下咖啡廳再起口角,又鬧離婚,之後王靜瑩搬到姐姐家住 間接證明兩人以分居 2008/10 竊聽疑雲:王靜瑩報案指車內遭裝竊聽器,懷疑是陳威陶所為,但陳否認 2008/11 父子分離:王靜瑩9日帶走3歲9個月兒子小蝦米,之後陳威陶便與兒子失聯 2008/12陳威陶當庭向法官爆料說:「我太太曾經在家中吸大麻,我認為這種行為對小孩很不好,不適合當監護人。」 2008/12 再鬧離婚:王靜瑩透露準備離婚,已交由律師處理,將上法院打離婚官司、爭取小孩監護權 又分??
對簿公堂 王靜瑩與陳威陶4年婚姻宣告結束!據悉,女方已向法院訴請離婚,2008年12/27先開監護權假處分案,22日另開離婚訴訟庭,傳言女方提出理由「受他方不堪同居之虐待」、同時她也聲請3歲獨子小蝦米的臨時監護權。對於陳威陶當庭爆料王靜瑩曾在家中吸大麻,並建議法官化驗她的毛髮;王靜瑩則當庭激動否認吸大麻,並指控丈夫常打小孩,陳威陶向法官否認且說:「事實是我太太經常打麻將,不照顧小孩。」 2010/02/09下午法院針對兩人的婚姻以及兒子的監護權做出宣判,一審法官判准離婚,至於兒子小蝦米的監護權由二人共同所有,但主要的照顧者是由男方來負責,也就是未來小蝦米是跟爸爸住,王靜瑩則是擁有探視權。律師表示,宣判結果是女方一直在庭上所主張的,因此判決沒有意見。 監護權相關法規
怨偶七罪宗 2008╱10 妨害秘密罪王靜瑩發現車上被裝竊聽器,私下對話被偷聽;陳威陶強調車是他自己的進度:陳威陶被起訴2008╱11 離婚訴訟、監護權假處分王靜瑩以「不堪同居虐待」提離婚訴訟及監護權假處分,陳威陶表示不想離婚進度:離婚案已開庭;兒子各帶1周2008╱11 略誘罪陳威陶以王靜瑩無預警帶兒子小蝦米離家,未讓他見面,告她略誘進度:不起訴2009╱02 遷讓房屋、返還借款訴訟王靜瑩稱陳威陶所住房屋登記她名下,要求他搬離;另要他歸還350萬元借款進度:審理中2009╱09 誹謗罪陳威陶表示在家看過王靜瑩吸大麻,王靜瑩否認,正蒐證考慮對他提告進度:尚未提告
家庭暴力防治法是民國八十七年六月二十四日公布,全部共54條條文,而王靜瑩事件的爭議點正是遇到家庭暴力防治法第9條、第13條及第15條的問題。家庭暴力防治法是民國八十七年六月二十四日公布,全部共54條條文,而王靜瑩事件的爭議點正是遇到家庭暴力防治法第9條、第13條及第15條的問題。 第九條(保護令) 民事保護令(以下簡稱保護令)分為通常保護令、暫時保護令及緊急保護令。 第十三條(保護令事件之審理) 聲請保護令之程式或要件有欠缺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法院得依職權調查證據,必要時得隔別訊問。前項隔別訊問,必要時得依聲請或依職權在法庭外為之,或採有聲音及影像相互傳送之科技設備或其他適當隔離措施。被害人得於審理時,聲請其親屬或個案輔導之社工人員、心理師陪同被害人在場,並得陳述意見。保護令事件之審理不公開。法院於審理終結前,得聽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社會福利機構之意見。保護令事件不得進行調解或和解。法院受理保護令之聲請後,應即行審理程序,不得以當事人間有其他案件偵查或訴訟繫屬為由,延緩核發保護令。 第十五條(通常保護令之效力) 通常保護令之有效期間為一年以下,自核發時起生效。通常保護令失效前,法院得依當事人或被害人之聲請撤銷、變更或延長之。延長之期間為一年以下,並以一次為限。通常保護令所定之命令,於期間屆滿前經法院另為裁判確定者,該命令失其效力。
勇敢說不 暴力是不會停止的,家暴中心建議可能二度受害的被害人要正是暴力威脅可能復發的事實,在第一時間尋求協助。 向施暴者說「你們錯了」才是他們停手的最有效方法
小蝦米何去何從?? 不管是協議離婚或是法院判決離婚,以往未成年子女的監護權,通常是歸屬父親所有,但在民國85年民法1055條之1修法後,法官會以子女的最佳利益為考量,將監護權判給能真正照顧小孩的一方,而非有錢的一方。 且不管監護權是判給哪一方,父親與母親都有義務要負擔子女的教養費,因為根據民法第1116條之2規定,「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扶養義務,不因結婚經撤銷或離婚而受影響。」因此不管是否已經要到贍養費,扶養子女的一方都可以要求另一方共同負擔子女的教養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