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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课件. 使 用 说 明 一、课程性质 本课程是法学专业十四门核心课程之一,属于专业基础课。主要研究物权法理论和司法实践,并紧密结合我国民法典的制定进行理论和实践的探讨。 二、教学目的 通过物权法的教学,使学生比较系统地了解和掌握物权法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方法,认识物权法产生和发展的一般规律,领会和掌握我国物权法的基本精神和它的具体规范内容,为学好法学的其他分支学科奠定坚实的基础。. 三、教学时数 总计 51 学时,每周 3 学时。 四、教学方法 课堂讲授,案例分析与讨论,结合多媒体的教学手段。 五、面向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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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课件 • 使 用 说 明 • 一、课程性质 本课程是法学专业十四门核心课程之一,属于专业基础课。主要研究物权法理论和司法实践,并紧密结合我国民法典的制定进行理论和实践的探讨。 • 二、教学目的 • 通过物权法的教学,使学生比较系统地了解和掌握物权法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方法,认识物权法产生和发展的一般规律,领会和掌握我国物权法的基本精神和它的具体规范内容,为学好法学的其他分支学科奠定坚实的基础。
三、教学时数 • 总计51学时,每周3学时。 • 四、教学方法 • 课堂讲授,案例分析与讨论,结合多媒体的教学手段。 • 五、面向专业 • 法学专业本科生。(含经济法学、民商法学、司法会计、国际经济法等方向)
六、教材和参考书 • (一)基本教材 • 王利明、尹飞、程啸著《中国物权法教程》人民法院出版社2007年5月第1版 • (二)其他参考书目 • 1、史尚宽,《物权法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 • 2、王泽鉴,《民法物权· 通则·所有权》,台湾1992年版。 • 3、沈宗灵,《法理学》,高等教育出版社2000年版。 • 4、梁彗星、陈华彬,《物权法》,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 • 5、江平,《中国物权法教程》,知识产权出版社2007年版。 • 6、梁彗星,《民法总论》,法律出版社1995年版。
7、谢在全,《民法物权论》,台湾1997年版。 8、查士丁尼,《法学总论》,商务印书馆1993年版。 9、孙宪忠,《论物权法》,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65页。 10、[德]曼弗雷德·沃尔夫:《物权法》,吴越、李大雪译,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 (三)案例参考书 1、龙翼飞,《民法案例分析》,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 2、张岚,《律师房地产业务实战百事通》,机械工业出版社2004年版。 3、何欣荣,《物业纠纷典型案例评析》,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 4、郭明瑞,《物权法案例教程》,中国知识产权出版社2004年版。
第一编 物权法总论 • 第一章 物权概述 • [教学目的] • 本章主要是通过对物权的概念、特征,分类及物权效力的学习,帮助学生掌握基本概念和基本理论,主要是为以后内容的教学提供理论支持。[基本要求] • 掌握物权的概念、特征、分类和客体,了解物权的效力。为具体物权法制度的学习打好基础。
[教学要点] • 1、物权的概念和特征2、物权的分类 • 3、物权的客体 • 4、物权的效力 • [重点、难点] • 1、物权的概念和特征2、物权的分类 • 3、物权的效力 • [教学时数] • 3学时
[教学内容] • 第一节 物权的概念与特征 • 一、民法理论关于物权概念的主要观点 • 1、对物关系说 • 2、对人关系说 • 3、权利归属说 • 4、关于物权的概念
二、物权的特征 • 1、物权是绝对权和对世权 • 2、物权是支配权 • 3、物权是独占性和排他性的权利 • 4、物权具有优先性、追及性 • 5、物权是公开化的权利 • 6、物权的设立采法定主义 • 三、物权的分类 • 所有权和其他物权 • 担保物权和用益物权。
第二节 物权的客体 • 一、物权客体的概念和特征 • 1、物权的客体原则上应当是单一物和独立物。 • 2、物权的客体主要是有体物。 • 3、物权的客体应当是特定物
二、物权客体的分类 • 1、有体物和无体物 • 2、动产和不动产 • 3、主物和从物 • 4、单一物和集合物 • 5、原物和孳息
第三节 物权的效力 • 一、物权的效力 • 1、排他的效力 • 2、优先的效力 • 3、追及的效力 • 4、物上请求权
第四节 物权的取得和行使 • 一、物权的行使必须符合国家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要求 • 二、物权的行使必须尊重社会公德 • 三、物权的行使不得损害他人合法权益 • [思考题] • 1、应如何把握物权的含义? • 2、物权的特征有哪些? • 3、应如何把握物权的客体? • 4、物权的效力包括哪些?
第二章 物权法概述 • [教学目的] • 通过本章教学,以达到从宏观上认识和把握物权法发展规律和体系构成、深刻理解物权法概念的目的。[基本要求] • 要求学生了解物权法产生和发展的条件、特点及发展趋势;了解物权法的性质,掌握物权法的体系。
[教学要点] • 1、物权法的概念 • 2、物权法的调整对象 • 3、物权法的性质 • 4、物权法的体系 • [重点、难点] • 1、物权法的概念 • 2、物权法的调整对象 • 3、物权法的性质 • 4、物权法的体系 • [教学时数] • 2学时
[教学内容] • 第一节 物权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 • 一、物权法的概念 • 1、狭义的物权法 • 2、广义的物权法 • 物权法是规范财产关系的民事基本法律,调整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民事关系,包括明确国家、集体、私人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以及对物权的保护。 • 二、物权法的调整对象 • 1、物的归属关系 • 2、物的利用关系 • 3、占有关系
第二节 我国《物权法》制定的过程和意义 • 一、《物权法》的制定过程 • 1、14年酝酿 • 2、八次审议 • 3、11543件民意 • 二、制定物权法的意义 • 1、制定物权法是坚持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需要,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是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
2、制定和实施物权法是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必然要求 • 3、物权法奠定了依法治国、保护人权的基础 • 4、物权法有利于鼓励人民创造财富、推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 • 5、制定和实施物权法有助于推进依法行政 • 6、物权法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保障 • 7、物权法是实现2010年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目标的需要
第三节 物权法的性质 • 一、物权法的性质 • 1、物权法是私法 • 《物权法》第二条 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民事关系,适用本法。 • 2、物权法是强行法 • 《物权法》第五条 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第六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 • 3、物权法是普通法 • 4、物权法具有固有法的特点
第四节 物权法的体系 • 一、物权法的体系 • 1、物权法的总则部分 • 包括物权法的基本原则;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登记;动产交付;其他规定和物权的保护。 • 2、所有权制度 • 包括所有权制度的一般规定;国家所有权和集体所有权、私人所有权;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相邻关系;共有和所有权取得的特别规定。3、用益物权 • 4、担保物权 • 5、占有制度
第五节 物权法的功能 • 一、确认产权、定分止争 • 二、保护物权 • 三、维护基本经济制度 • 四、维护市场经济秩序 • 五、实现物尽其用 [思考题] • 1、物权法的调整对象是什么? • 2、物权法的性质。 • 3、如何理解物权法的体系?
第三章 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 [教学目的] • 本章主要是通过对物权法的基本原则的学习,帮助学生掌握物权法基本原则的主要内容,以便更好地理解各物权制度。[基本要求] • 掌握物权法基本原则的主要内容以及在物权制度中的具体体现。
[教学要点] • 1、物权法定原则 • 2、平等保护原则 • 3、公示、公信的原则 • [重点、难点] • 1、物权公示的方法及效力 • [教学时数] • 2学时
[教学内容] • 第一节 物权法定原则一、物权法定原则的概念 • 二、物权法定原则的内容 • 1、物权必须由法律设定 • 2、物权的内容只能由法律规定 • 3、物权的效力必须由法律规定 • 4、物权的公示方法必须由法律规定
第二节 平等保护原则 • 一、平等保护原则的概念 • 1、法律地位的平等 • 2、适用规则的平等性 • 3、保护的平等性 • 二、平等保护与物权法的解释
第三节 公示、公信原则 • 一、公示原则 • (一)动产的交付 • (二)不动产的登记 • 二、公信原则 • (一)登记记载的权利人在法律上推定其为真正的权利人 • (二)凡是因信赖登记所记载的权利而与权利人进行的交易,在法律上应当受到保护。 • [思考题] • 1、物权法基本原则的含义及内容是什么? • 2、物权法定原则存在的根据是什么?
第二编 物权的变动 • 第四章 物权变动的一般原理 • [教学目的] • 本章主要是通过对物权变动原因的学习,帮助学生掌握其主要内容,把握处理好物权变动中的法律关系,并运用物权法律关系解决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基本要求] • 掌握物权变动的各种原因及其法律后果。
[教学要点] • 1、引起物权变动的原因主要包括的种类2、基于法律行为的不动产物权变动模式 • 3、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概念与情形 • [重点、难点] • 1、基于法律行为的不动产物权变动模式 • [教学时数] • 2学时
[教学内容] • 第一节 物权变动的含义 • 所谓物权的变动,是指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 一、物权的设立 • 所谓物权的设立,是指当事人依据法律规定的物权类型和条件,而通过法律行为和其他方式创设某项物权。 • 二、物权的变更 • 广义的物权变更,包括了物权主体、内容、客体的变化;狭义的物权变更不包括物权主体的变化,主要是指物权内容和客体的变化。
三、物权的转让 • 物权的转让就是指当事人基于法律和合同规定移转物权,从而使物权的主体发生变化。 • 四、物权的消灭 • 物权的消灭就是指当事人依据法律或合同的规定,通过实施一定的行为永久性地消灭物权。
第二节 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 • 一、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的概念 • 当事人基于合意或者其他法律行为,并在完成一定的公示方法之后,完成一定的物权变动,称为“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 • (一)合意 • 合意是依法律行为变动物权的基础。由于当事人双方就物权的变动达成合意是物权移转的基础,因此在学理上也将物权变动的合意称为基础关系。 • (二)公示 • 物权的变动,必须要通过一定的公示方法来完成。公示就是要将物权的变动公诸于世,或者说将物权变动的意思表示向社会公众显示。
二、基于法律行为的不动产物权变动模式 • (一)登记要件模式和登记对抗模式的概念 • 不动产物权变动模式是指不动产物权产生、变更和消灭的法定方式。就不动产物权变动又主要分为两种模式,即登记要件模式和登记对抗模式。
(二)登记要件模式和登记对抗模式的区别 • 第一,登记是否为物权变动的生效要件。 • 第二,登记是否为强制性的要件。 • 第三,是否存在物权的冲突问题。 • 第四,是否需要以交付或登记为要件。
第三节 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 • 一、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的概念 • 所谓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是指因为法律规定的原因,如继承、法院生效判决、征收等事实导致物权的产生、变更和消灭。其具有如下特点: • (一)必须依据法律的规定 • (二)必须有特定的事实或者事实行为的发生 • (三)不以登记为物权变动的生效要件 • (四)此种物权变动只是物权变动的例外现象
二、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的几种情况 • (一)关于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对物权变动的影响 • 《物权法》第二十八条 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 • (二)继承和受遗赠取得物权 • 《物权法》第二十九条 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
(三)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 • 《物权法》第三十条 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 • (四)征收 • 《物权法》第四十二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
[思考题] • 1、什么是物权的变动,及引起物权变动的原因? • 2、什么是登记要件模式和登记对抗模式,二者有何区别? • 3、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包括哪几种情况?
第五章 不动产登记 • [教学目的] • 本章主要是通过对不动产登记制度的学习,帮助学生掌握不动产登记的效力、结构等主要内容,以便更好地理解不动产物权的公示制度。[基本要求] • 掌握不动产登记的主要内容以及其对不动产物权变动的影响。
[教学要点] • 1、不动产登记的概念和特征 • 2、登记的效力 • 3、登记机构及其审查义务 • 4、更正登记和异议登记 • 5、预告登记 • 6、登记机构的责任 • [重点、难点] • 1、不动产登记的机构及效力 • 2、更正登记和异议登记 • 3、预告登记 • 4、登记机构的责任 • [教学时数] • 3学时
[教学内容] • 第一节 不动产登记的概念和特征 • 一、登记的概念和特征 • 不动产登记是指根据登记机构将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和变更的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并供公众查阅。登记具有如下特点: • (一)不动产登记是登记机构将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和变动的事实记载于登记簿 • (二)不动产登记是就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进行的登记 • (三)登记在性质上是一种公示方法
二、登记机构 • 《物权法》第十条 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 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 在我国,不动产登记的事务主要由有关行政机关及其设立的事业单位负责。主要包括:土地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和海洋主管部门。 • 三、建立统一登记制度 • 1、建立一套完整的不动产登记程序和规则的需要 • 2、为当事人办理登记和查阅登记提供方便 • 3、维护交易的安全和秩序的需要 • 4、提高效率的需要。
第二节 不动产登记的效力 • 一、不动产登记的效力 • (一)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之日起,发生物权设立和变动的效力 • 《物权法》第十四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这就是说,登记的生效时间应当以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的时间为准。 • (二)权利特定原则 • 这就是说,登记记载的权利人应当推定为法律上的权利人。 • (三)善意保护的效力
二、区分登记的效力与合同的效力 • (一)区分原则的含义 • 1、必须区分合同的效力与登记的效力 • 2、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 3、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 (二)区分原则的意义 • 1、区分了合同的生效条件和发生物权变动法律效果的条件。 • 2、有利于贯彻合同严守原则。 • 3、有利于保护善意一方当事人。 • 4、有利于充分鼓励交易。
第三节 登记机构的审查义务 • 一、查验申请人提供的权属证明和其他必要材料 二、就有关登记事项询问申请人 三、如实、及时登记有关事项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四节 更正登记和异议登记 • 一、更正登记 • 更正登记的适用条件在于: • 1、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并提出申请 • 2、经过权利人书面同意更正或者有证据证明登记确有错误的 • 3、由登记机构更正
二、异议登记 • (一)异议登记的概念和条件 • 所谓异议登记,就是指利害关系人对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物权归属等事项有异议的,可以通过异议登记以保护其权利。《物权法》第19条第2款规定:“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异议登记。登记机构予以异议登记的,申请人在异议登记之日起十五日内不起诉,异议登记失效。异议登记不当,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向申请人请求损害赔偿。” 异议登记的主要功能在于: • 1、保护真实的权利人。 • 2、警示功能。 • 3、有利于发挥物的效用。
(二)异议登记的程序 • 1、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的记载存在错误。 • 2、异议登记以不能办理更正登记为前提。 • 3、在提出异议登记后,即使登记申请人没有提出足够的证据,登记机构也应当为其办理异议登记。 • 4、申请人在异议登记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法院起诉。
第五节 预告登记 • 一、预告登记的概念 • 我国《物权法》第二十条规定:“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这就在法律上第一次确认了预告登记的概念。
二、预告登记的类型和作用 • 预告登记的类型主要包括两种情况:一是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的合同,可以进行预告登记;二是当事人签订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的,可以进行预告登记。 • 预告登记主要起到三个方面的作用: • 一是保障将来实现物权。 • 二是保障债权请求权的效力。 • 三是顺位保证的作用。 • 四是破产保护的作用。 • 五是对第三人的效力。
第六节 登记机构的责任 • 一、当事人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登记的责任 • 二、登记机构的责任 • (一)登记机构的责任性质 • 第一,登记机构的责任在性质上是一种民事责任。 • 第二,登记机构的责任既可能是过错责任,也可能是严格责任。 • 第三,登记机构的责任不是补充责任而是单独责任。 • 第四,登记机构的责任,以发生实际损害为前提。
(二)登记机构的责任类型 • 1、当事人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登记,给他人造成损害,登记机构没有尽到审查义务。 • 2、因为登记机构的其他行为造成真正权利人损害的,登记机构应当承担责任。 • (三)登记机构的追偿权利 • [思考题] • 1、如何理解不动产登记的效力? • 2、不动产登记的机构有哪些,其有哪些责任? • 3、什么是更正登记和异议登记? • 4、预告登记有哪些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