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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與地方之災害防救體系. 簡報大綱. 災害 防救體系 的發展 歷程 災害防救相關法規 災害防救組織 災害 防救計畫 問題與省思. 災害 防救體系的發展歷程. 災害 防救體系 的發展歷程. 我國 災害 防救 體系自 二次世界大戰結束 (1945 年 ) 至今 ,其發展可概分為五個時期: 無 正式的相關法令與體制時期 (1945~1965.5) 防救天然災害及善後處理辦法時期 (1965.6~1994.7) 災害防救方案時期 (1994.8~2000.6 ) 災害防救法頒行與第一適用時期 (2000.7~2009.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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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報大綱 • 災害防救體系的發展歷程 • 災害防救相關法規 • 災害防救組織 • 災害防救計畫 • 問題與省思
災害防救體系的發展歷程 • 我國災害防救體系自二次世界大戰結束(1945年) 至今,其發展可概分為五個時期: • 無正式的相關法令與體制時期(1945~1965.5) • 防救天然災害及善後處理辦法時期(1965.6~1994.7) • 災害防救方案時期(1994.8~2000.6) • 災害防救法頒行與第一適用時期(2000.7~2009.8) • 災害防救法修正強化期(2009.9~現今)
災害防救體系的發展歷程 1945~1965.5 1965.5~1994.7 1994.8~2000.6 2000.7~2009.8 2009.9~現今 防救天然災害及善後處理辦法時期 災害防救法修正強化期 無正式的相關法令與體制時期 洛杉磯大地震 名古屋空難 災害防救方案時期 災害防救法頒行與第一適用時期 莫拉克颱風 白河地震 集集大地震 1964 1994 2009 1999
災害防救體系的發展歷程 • 無正式相關法令與體制時期 • 從二戰結束至1965年止,約19年的期間內,曾發生過如八七水災、葛樂禮等多次颱風豪雨,以及震央位於台南白河附近的嘉南烈震等重大災害,造成各地慘重的災情。 • 在此期間內,尚無制定災害防救相關的法令、規章;皆於災後由當時的省政府與中央政府指揮軍警與相關行政單位人員進行救災與災害重建工作。 1959年87水災 1964年嘉南烈震
災害防救體系的發展歷程 • 防救天然災害及善後處理辦法時期 • 本時期指1965年6月至1994年7月長達30年的期間。 • 此辦法之制定,乃前一時期不斷發生大規模災害,尤其是1964年之嘉南烈震,促使了政府思考如何更有效、有系統地進行重大災害的搶救與善後處理,乃由當時台灣省政府制定「台灣省防救天然災害及善後處理辦法」(1965.5.24發布),作為執行應變救災及災後處理時的依據。 • 本辦法實施期間,曾進行過4次的修正,而台北市與高雄市兩地在升格為直轄市後,也分別參照本辦法,制定了各自的辦法。
災害防救體系的發展歷程 • 防救天然災害及善後處理辦法及其運作之特點 • 明文規定如何在省(直轄市)、縣(市)、鄉(鎮、市、區)設立防救組織(包含會報、防救中心、指揮部與執行中心等)、劃分各單位權責與分工、如何進行指揮調度。 • 本辦法規範之防救對象限於水災、風災、震災等常見之天然災害。 • 主要工作著重於災時之緊急應變、救災、災後的復原重建、救助以及少部分爲了應變的整備事宜等,但缺乏災前預防、減災等作為;如此特點可由本時期的災害防救會報之任務內容窺知。
災害防救體系的發展歷程 註:這時期之會報為一任務編組,在災害可能發生(如颱風來襲)時成立;基本上雖由秘書長召集,但本時期乃以警政系統(含消防單位)擔任指揮統籌工作之時期。
災害防救體系的發展歷程 • 災害防救方案時期 • 本時期指1994年8月開始實施「災害防救方案」起到2000年6月止,約6年的時間。 • 促使本「方案」得以被制訂的原因包括: • 由於在此之前,國內仍未有一套可做為推動災害防救工作依據的法制,因此自1980年後半起,就有學者專家呼籲政府應早日制定相關法規。 • 日等國早就制定相關法規與組織,例如日本在1961年即制定「災害對策基準法」,而美國於1979年成立「聯邦緊急事務管理總署」。 • 有感於1994年1月美國洛杉磯發生北嶺大地震後,迅速有序地展開救災、復原重建工作;同年4月華航班機在日本名古屋發生重大飛航事故,日本相關單位應變處置非常的明快、適切,於是行政院乃於當年(1994.8.4)積極審議通過,函頒本「災害防救方案」。
災害防救體系的發展歷程 • 災害防救方案及其運作之特點 • 本「災害防救方案」屬行政命令,災害防救範圍包括颱風、洪水、坡地崩塌、大規模地震等常見之重大天然災害,以及大規模火災、爆炸、交通事故等部分的重大人為災害 • 本方案已非只就緊急應變事務進行規定,其重要「實施項目」,包含災害預防、災害應變及災害善後等3類,合計32項的工作項目與63項的採行措施。
災害防救體系的發展歷程 • 災害防救方案及其運作之特點 • 規定在當時四層級政府(中央、省/院轄市、縣/市、鄉鎮/市)中,平時設置「防災會報」與災害時「災害防救中心」,也指定中央相關部會與公共事業單位於災時須成立「緊急應變小組」。 • 規定必須分別訂定防災基本計畫(中央)、地區防災計畫(縣市、鄉鎮)、防災業務計畫 (相關部會及指定公共事業單位)等三類法定防災計畫。
災害防救體系的發展歷程 • 災害防救法頒行與第一適用期 • 本時期指2000年5月頒佈、實施「災害防救法」開始到2009年8月之期間。 • 本法頒行乃因「災害防救方案」及依其建置之防救災體系與應變能力,在921集集大地震時受到極大的考驗,於是各界期盼能儘速制定相關法律作為災害防救工作之法源依據。因此行政院即指示相關部會,在防災國家型科技計劃辦公室的協助下,以「災害防救方案」為基礎,汲取921地震時諸多教訓與經驗,參考美日的相關法規、體系等,進行調整與補強,於同年11月完成草案,提交行政院院會審查通過後,送立法院審議;於翌年(2000)年6月30日完成三讀,並於同年7月19日頒布實施。
災害防救體系的發展歷程 • 災害防救法重點與特徵如下: • 確立三層級與分階段防救的災害防救體系 • 明訂各類災害防救工作的主管機關 • 各層級設立災害防救會報,並設置專責機構(單位)辦理會報決議事項 • 為有效應變救災,規定成立各類災害應變組織,亦即災害應變中心(EOC)
災害防救體系的發展歷程 • 災害防救法重點與特徵如下: • 規定中央災害防救委員會、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地方政府必須擬定各類災害防救計畫及相關法令 • 重視災害防救科技之研發與落實、應用 • 強調平時、定期進行災害防救訓練與共同演習 • 明定各地方政府應訂定相互支援之協定,以及訂有災時徵用民間人員、物品及其相關補償之規定
災害防救體系的發展歷程 • 災害防救法修正強化期 • 促成本期(既有法制與體系)進行修正與強化之主因乃2009年8月5日~9日襲台的莫拉克颱風及其極端降雨,造成了台灣繼921震災之後,最大規模的人員死傷與財物損失的重大災情,現行體系受到強烈的衝擊。 • 修訂災害防救法:主要為強化災害防救會報與災害防救委員會的參謀幕僚功能,於災害防救委員會下設災害防救辦公室,並擬將消防署改制為災害防救署;配合中央的強化,在縣市政府層級亦設置災害防辦公室其他。 • 整合、強化支援災害防救之資通訊系統及其運作機制。 • 修正應變作為所依據之規模設定(警戒值),強化各項作為的標準作業程序。
災害防救相關法規 • 以災害防救法為母法,為使防救災工作順利推動,政府另制訂相關法規與規則。 • 法規命令-細則:規定施行事項,或作補充解釋 • 災害防救法施行細則:根據災防法第51條訂定 • 法規命令-辦法:規定辦理事務方法、權責或時限 • 國軍協助災害防救辦法:根據災防法第34條第6項災區 • 交通搶通或公共設施重建簡化行政程序辦法:根據第37條之1第2項 • 災區民眾安置或重建簡化行政程序辦法:根據第37條之2第2項
災害防救相關法規 • 法規命令-辦法:規定辦理事務方法、權責或時限 • 中央對各級地方政府重大天然災害救災經費處理辦法:根據第43條之1第2項 • 災區民眾重建資金利息補貼作業辦法:根據第44條第2項 • 災害應變徵調徵用徵購補償或計價辦法:根據第49條 • 災害防救團體或災害防救志願組織登錄辦法:根據第51條第1項 • 結合民防及全民防衛動員準備體系執行災害整備及應變實施辦法:根據第15條 • 各類災害潛勢資料公開辦法:根據第22條第4項
災害防救相關法規 • 法規命令-辦法:規定辦理事務方法、權責或時限 • 電波傳輸障礙防止區域建築物改善或使用補償辦法:根據第23條第7項 • 災害後危險建築物緊急評估辦法:根據第27條第4項 • 災害搜救費用繳納辦法:根據第31條第2項 • 民防團隊災害防救團體及災害防救志願組織編組訓練協助救災事項實施辦法:根據第31條第3項 • 法規命令-標準:規定一定程度、規格或條件 • 各類災害救助種類及標準:根據第48條
災害防救相關法規 • 行政規則-要點 • 中央災害應變中心作業要點:根據第13條 • 中央災害防救會報、中央災害防救委員會、行政院災害防救辦公室、國家災害防救科技中心、行政院災害防救專家諮詢委員會、行政院國家搜救指揮中心等設置要點:根據第6條、第7條
災害防救相關法規 • 我國對於特殊災害訂有特別法: • 核子事故緊急應變法(原子能委員會) • 傳染病防治法(衛福部) • 海洋污染防制法(環保署) • 土壤與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環保署) • 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農委會) • 礦場安全法(經濟部) • 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天然災害及緊急事故應變辦法(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 古蹟及歷史建築重大災害應變處理辦法(文化部)
災害防救組織 • 我國災害防救相關組織包括: • 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 • 災害防救組織 • 災害防救專責機構 • 其他:軍方、全民防衛動員系統(後備軍人、民防團隊)、民間組織、社區組織
災害防救組織 • 中央災害防救體系
災害防救組織-中央災害防救組織 • 行政院設中央災害防救會報,其任務如下: • 決定災害防救之基本方針。 • 核定災害防救基本計畫及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之災害防救業務計畫。 • 核定重要災害防救政策與措施。 • 核定全國緊急災害之應變措施。 • 督導、考核中央及直轄市、縣 (市) 災害防救相關事項。 • 其他依法令所規定事項。。
災害防救組織 • 中央災害應變中心 • 重大災害發生或有發生之虞時,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首長視狀況,決定中央災害應變中心開設時機及其分級,並於成立後,立即報告中央災害防救會報召集人,並由其指定指揮官。
災害防救組織 • 中央至地方災害防救體系
災害防救組織-地方災害防救體系 • 新北市災害防救體系
災害防救組織-地方災害防救體系 • 新北市災害防救體制運作圖
災害防救組織-地方災害防救體系 • 新北市災害應變中心架構
災害防救組織-地方災害防救體系 • 新北市新莊區災害防救體系
災害防救組織-地方災害防救體系 • 新北市新莊區災害應變中心架構
災害防救組織-地方災害防救體系 • 臺北市災害防救體系
災害防救組織-地方災害防救體系 • 臺中市災害防救體系
災害防救組織-地方災害防救體系 • 臺中市災害應變中心架構
災害防救計畫 • 災害防救基本計畫,主要內容如下: • 整體性之長期災害防救計畫 • 災害防救業務計畫及地區災害防救計畫之重點事項 • 其他中央災害防救會報認為必要之事項 • 訂定單位: • 擬定:中央災害防救委員會 • 核定:中央災害防救會報
災害防救計畫 • 災害防救業務計畫,主要內容如下: • 關於所主管事務或業務應採行之災害防救事項 • 關於所掌事務或業務之地區災害防救計畫訂定基準 • 訂定單位: • 擬定: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指定公共事業 • 核定:中央災害防救會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災害防救計畫 • 地區災害防救計畫,主要內容如下: • 該地區有關防災措施、災害預防、情報蒐集傳達、預警、災害應變復舊對策等計畫及防救設施、設備、物資、基金之整備調度、分配、輸送、通訊等相關計畫 • 訂定單位: • 擬定:直轄市、縣(市)災害防救會報執行單位、鄉(鎮、市)公所 • 核定:各級地方災害防救會報,並報所屬上級災害防救會報備查
災害防救計畫 • 災害防救計畫的擬定,應含括災害管理各階段所應進行的各項工作
問題與省思 • 欠缺整合性之緊急應變計畫 • 各種災害防救業務計畫之應變部分,均由不同單位分別撰寫,架構不一致,程序不一致。 • 依此類推,災害防救法15種災害,加上基本計畫外加2種,未來應納入之部分2種,共19種應變計畫。 • 國防部與警政署並非業務主管機關,也有獨立的應變計畫。 • 災害動員的機制基本上是類似的,包括警察、消防、衛生、環保、工程、社會、國軍、海巡等單位。 • 複合性災害:如風災期間發生水災與坡地災害、海洋污染;地震時發生工業災害及核子事故等。
問題與省思 • 欠缺國家層級的減災規劃 • 減災工作與緊急應變不同。 • 主要的核心問題在於土地使用規劃。 • 減災工作分散於各部會。 • 未來:環境資源部,整合氣象、水利、保育等工作,成為減災重點部會。 • 誰來統整國家層級減災與風險管理?
問題與省思 • 其他欠缺的重要機制 • 區域性跨縣市整合性計畫、首都地區聯合災害防救計畫。 • 災害應變基金的設置。 • 以共通管理架構(All-hazard)概念,來重新編寫各種緊急應變計畫。
問題與省思 • 地方政府面臨之問題 • 首長是否重視防救災工作,影響至大。 • 多以消防人員做為推動防救災工作的主力,近年來縣市雖紛紛成立災害防救辦公室,但其功能還未健全。 • 公所執行防救災工作人力不足,加之以業務繁重,往往分身乏術,連帶也使得業務執行與推動品質受影響。 • 基層人員對於災害管理之認知與專業仍有待加強。 • 地區災害防救計畫流於形式,欠缺情境假定,以及長遠推動防救災工作的規劃。
問題與省思 • 現行災害管理體系的挑戰 • 單一災害管理體系:不同部會/局處管理不同災害,須要有很強的主導機關來與各單位協調。 • 較注重災害應變與整備,過去雖累積部分重建經驗,但欠缺事前對於重建工作的預先規劃,非工程式的減災工作尚未受到重視。 • 尚未建立災害防救人員職系,欠缺專門培養相關人員之完整體系。 • 越往地方(基層),防救災的能力與能量越弱。 • 民眾與企業參與防救災工作的程度遠遠不足,一般民眾欠缺風險概念與危機意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