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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编 继承权. 第二十七章 继承与继承权 第二十八章 法定继承 第二十九章 遗嘱继承和遗赠 第三十章 遗产的处理. 第二十七章 继承与继承权. 一、 继承制度概述 二、 遗产的范围 关键术语 引 例. 关键术语 继承权 遗产范围 继承制度的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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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编 继承权 第二十七章 继承与继承权 第二十八章 法定继承 第二十九章 遗嘱继承和遗赠 第三十章 遗产的处理
第二十七章 继承与继承权 一、继承制度概述 二、遗产的范围 关键术语引 例
关键术语 继承权 遗产范围 继承制度的基本原则
[引例]某县小王庄村农民王某,在实行农业承包经营责任制时,承包了该村的20亩水浇地。在承包期内,王某精心管理,获得了很大的收益。2002年王某病故,村里拟将这20亩水浇地转给本村种田能手刘林承包。王某的儿子王强主张这20亩地是他父亲的遗产,应由他来继承,并起诉到法院。[引例]某县小王庄村农民王某,在实行农业承包经营责任制时,承包了该村的20亩水浇地。在承包期内,王某精心管理,获得了很大的收益。2002年王某病故,村里拟将这20亩水浇地转给本村种田能手刘林承包。王某的儿子王强主张这20亩地是他父亲的遗产,应由他来继承,并起诉到法院。
[例析]法院认为王某承包的土地不属于他个人的合法财产,不能作为遗产继承。[例析]法院认为王某承包的土地不属于他个人的合法财产,不能作为遗产继承。 在我国,农村的土地属于集体所有,不属于农民个人所有。在继承中,继承的遗产只能是死亡公民在其生前个人所有的财产,不属于死者生前个人所有的财产不发生继承的问题。在本例中,王某死亡之后,其子有权继承其遗产,但是,必须准确界定其生时所有的财产的范围,即确定遗产的范围。王某承包经营的水浇地是本村集体所有的土地,不是王某个人所有的财产,他只享有承包经营权,不享有所有权。因此,当王某死亡后,原来的承包经营关系就已经消灭,所有权人应当收回该土地,而不能作为王某的遗产,由王某的继承人继承。
一、继承制度概述 ㈠继承权的概念 参P468 ㈡继承权的法律特征 参P468-469 ㈢继承权的内容 P479 ㈣我国继承制度的基本原则
㈠继承权的概念 参P468 简言之,继承人继承遗产的权利。 现代民法中的继承,实质上指的是财产继承,是规定将死者生前所有的个人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转归有权取得该项财产和权益的人所有的法律制度。 在继承中,遗留遗产的死者称被继承人;死者所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称为遗产;取得遗产的人称为继承人。调整财产继承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称为继承法。 →继承与继承权是两个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概念。 →㈡继承权的法律特征→
㈡继承权的法律特征 参P468-469 ⒈继承权与财产所有权相联系 ⒉继承权与特定的身份相联系 ⒊继承权的实现与一定的法律事实相联系
⒈继承权与财产所有权相联系 财产所有权是继承权的基础和前提,继承权是财产所有权的延伸和继续。 ⒉继承权与特定的身份相联系 继承权是以一定的人身关系为前提,与血亲关系(包括拟制血亲关系)、婚姻关系密切联系在一起的。只有那些与......人,才可能成为.......人。 ⒊继承权的实现与一定的法律事实相联系 →㈢继承权的内容
继承权的实现必须具有引起继承法律关系产生的法律事实,即继承权的实现以被继承人死亡和死者留有遗产的法律事实的存在为前提。在采取遗嘱继承方式时,还须具有被继承人立有遗嘱的法律事实。继承权的实现必须具有引起继承法律关系产生的法律事实,即继承权的实现以被继承人死亡和死者留有遗产的法律事实的存在为前提。在采取遗嘱继承方式时,还须具有被继承人立有遗嘱的法律事实。 →㈢继承权的内容
㈢继承权的内容 P479 ⒈继承选择权 ⒉遗产管理权 ⒊遗产分割请求权 ⒋继承回复请求权
⒈继承选择权:继承开始后 接受或放弃 ⒉遗产管理权:也是义务 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 ⒊遗产分割请求权:共同继承中 除被继承人以遗嘱禁止分割和继承人约定不分割遗产外 随时 ⒋继承回复请求权:又叫继承诉权 但遗产被不真正继承人占有,且继承人的继承权被否认时 请求确认自己的继承人的身份和继承权,进而回复自己的继承权的权利。 →㈣我国继承制度的基本原则→
㈣我国继承制度的基本原则 ⒈保护公民的合法财产的继承权原则 ⒉继承权男女平等的原则 ⒊养老育幼、互谅互让的原则 ⒋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
⒈保护公民的合法财产的继承权原则 主要包含:一是法律保护公民依法继承遗产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干涉。二是公民的继承权受到他人非法侵害时,有权依照法律的规定请求人民法院给予保护。 ⒉继承权男女平等的原则 主要表现在:⑴--⑷ →⒊养老育幼、互谅互让的原则
主要表现在:⑴公民财产继承权的有无,与男女性别没有关系,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的继承权。主要表现在:⑴公民财产继承权的有无,与男女性别没有关系,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的继承权。 ——在法定继承资格上 ⑵同一继承顺序中的继承人,不论男女都享有平等的继承权。在遗产分配时,男女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在继承顺序、份额上 ⑶代位继承权男女平等,即无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是儿子,还是女儿,他们的子女都有同等的代位继承的权利。——在代位继承上 ⑷遗嘱处分遗产的权利、遗嘱继承权、受遗赠权男女平等。——在立遗嘱能力等方面 →⒊养老育幼、互谅互让的原则
⒊养老育幼、互谅互让的原则 主要表现在: ⑴在法定继承中,规定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在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⑵在遗嘱继承中,要求遗嘱应给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⑶在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应继份额。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⑷继承人如果故意杀害被继承人,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丧失继承权。 此外,→ →⒋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
此外,我国《继承法》还规定,继承人应当本着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精神,协商处理继承问题。此外,我国《继承法》还规定,继承人应当本着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精神,协商处理继承问题。 →⒋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
⒋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 主要表现为: ⑴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此外继父母、继子女、继兄弟姐妹之间如果有“扶养关系”,都可互相继承遗产。 ⑵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份额,一般应当均等,但:①② ⑶继承人在接受遗产的同时,必须…。 ⑷在有遗赠扶养协议时,只有…。 ⑸遗嘱继承或遗赠附有义务的,…。 →二、遗产的范围
⑵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份额,一般应当均等,但:⑵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份额,一般应当均等,但: ①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②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⑶继承人在接受遗产的同时,必须在所继承遗产的实际价值的限度内,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交纳的税款和债务承担清偿的责任。⑶继承人在接受遗产的同时,必须在所继承遗产的实际价值的限度内,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交纳的税款和债务承担清偿的责任。 ⑷在有遗赠扶养协议时,只有扶养人按照扶养协议尽了扶养义务,才有权取得遗赠。 ⑸遗嘱继承或遗赠附有义务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应当履行义务,没有正当理由不履行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取消其继承遗产的权利。 →二、遗产的范围
二、遗产的范围 ㈠遗产的概念和范围 ㈡认定遗产应注意的问题
㈠遗产的概念和范围 ⒈遗产的概念 是指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它是财产继承权的客体。 →对遗产的念要明确以下几点:①遗产是被继承人死亡时遗留的财产。②遗产必须是公民个人的合法财产。③遗产包括财产和财产权利。 ⒉遗产的范围 《继承法》第3条 →㈡认定遗产应注意的问题
㈡认定遗产应注意的问题 ⒈遗产与共有财产 ⒉遗产与承包经营的财产 ⒊遗产与基于特定身份所享有的财产权和财产 ⑴⑵⑶⑷
⒈遗产与共有财产 从共有财产中分割出来属于死者应享有的财产部分,是死者的遗产。夫妻共有财产…其中的一半作为死者遗产。 ⒉遗产与承包经营的财产 被继承人生前承包经营的财产…;但其承包经营的收益…。公民的自留地、自留山、宅基地…。 ⒊遗产与基于特定身份所享有的财产权和财产:⑴⑵⑶⑷
⑴基于特定身份所享有的财产......。但被继承人生前已经领取的抚恤费的剩余部分则属于遗产。⑴基于特定身份所享有的财产......。但被继承人生前已经领取的抚恤费的剩余部分则属于遗产。 ⑵职工因公死亡、革命军人牺牲或病故,公民因交通事故或其他事故死亡时,国家机关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死者家属的抚恤金和其他生活补助费,是国家对死者家属的关怀和帮助,不是死者的遗产。 →⑶⑷
⑶公民人身权中的姓名权、荣誉权,著作权中的署名权、发表权等,也不得作为被继承人的遗产进行继承。⑶公民人身权中的姓名权、荣誉权,著作权中的署名权、发表权等,也不得作为被继承人的遗产进行继承。 ⑷死者生前参加人身保险的,当保险事故发生致被保险人死亡时,保险公司应按规定给付保险金。保险金能否作为遗产来继承,判定的原则是:如果在保险合同中已指定了受益人的,则由合同所指定的受益人收取保险金;如果没有指定受益人的,可以作为遗产,列入遗产范围,由死者的继承人继承。
第二十八章 法定继承 →引 例 一、法定继承概述 二、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和继承顺序 三、代位继承和转继承 四、遗产的分配原则 关键术语
关键术语 法定继承 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及继承顺序 代位继承 转继承
[引例] 王某夫妻俩无子女,于1960年将10岁的孟某收为养女。1968年王某的妻子死亡。1975年孟某与张某结婚后另居住在他处,但逢年过节仍来看望王某。王某的侄子王杰、王某的弟弟、妹妹也与王某时有来往。1980年王某突然病故,王某的弟弟和妹妹继承了王某的遗产。孟某和王某的侄子王杰也提出要求继承王某的遗产,王某的弟弟、妹妹认为:孟某不是王某的亲生子女,并且早已结婚离开,因此不能继承王某的财产;而王杰不是法定继承人。孟某和王杰起诉到法院。[引例] 王某夫妻俩无子女,于1960年将10岁的孟某收为养女。1968年王某的妻子死亡。1975年孟某与张某结婚后另居住在他处,但逢年过节仍来看望王某。王某的侄子王杰、王某的弟弟、妹妹也与王某时有来往。1980年王某突然病故,王某的弟弟和妹妹继承了王某的遗产。孟某和王某的侄子王杰也提出要求继承王某的遗产,王某的弟弟、妹妹认为:孟某不是王某的亲生子女,并且早已结婚离开,因此不能继承王某的财产;而王杰不是法定继承人。孟某和王杰起诉到法院。
[例析]法院判决孟某是王某遗产的合法继承人,驳回王杰的起诉。[例析]法院判决孟某是王某遗产的合法继承人,驳回王杰的起诉。 确定法定继承,首先必须确定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和顺序,只有这样,才能够使继承依照法律的规定进行。在本引例中,王某夫妻生前未留有遗嘱,因此应当按照法定继承进行。已经继承了遗产的王某的弟弟、妹妹,是第二顺序的继承人。孟某是王某夫妻收养的养女,虽然结婚后已经与养父母分居另过,但是收养关系并没有解除,因此,是第一顺序的继承人。王杰是王某的侄子,不是法定继承人,无权继承。在本案的合法继承人中,分别有第一顺序的继承人和第二顺序的继承人。按照法律规定,在有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存在的时候,由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的法定继承人不继承。因此,只有孟某才是本案的合法继承人,有权继承王某夫妻的遗产,其他人都无权继承。
一、法定继承概述 ㈠法定继承的概念和特征 ㈡法定继承的适用范围
㈠法定继承的概念和特征 ⒈法定继承的概念 P469 是指由法律直接规定继承人的范围、继承顺序以及遗产分配原则的一种继承方式。又称无遗嘱继承。 ⒉法定继承的特征 具体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⑴⑵ →㈡法定继承的适用范围→
具体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⑴它以一定的人身关系为前提,即确定法定继承人的......根据,是继承人与被继承人之间存在着.......。 ⑵法定继承中对法定继承人范围、继承顺序、继承份额以及遗产分配原则等,都在《继承法》中具体加以规定,属于强制性法律规范,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其他任何组织和公民均无权改变。 →㈡法定继承的适用范围→
㈡法定继承的适用范围 《继承法》第5条 ⒈被继承人生前没有立遗赠扶养协议,也没有立遗嘱的。这种情况只能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⒉被继承人生前虽然立有遗嘱,但在下列情况下,遗产的有关部分要按法定继承方式继承:⑴--⑸ →二、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和继承顺序→
⑴遗嘱继承人放弃继承,或受遗赠人放弃遗赠的。⑴遗嘱继承人放弃继承,或受遗赠人放弃遗赠的。 ⑵遗嘱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 ⑶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先于遗嘱人死亡的。 ⑷遗嘱无效或者部分无效的,无效部分所涉及的遗产。 ⑸遗嘱只处分了部分遗产,遗嘱未处分的遗产。 →二、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和继承顺序→
二、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和继承顺序 ㈠法定继承人的范围 ㈡法定继承人的继承顺序
㈠法定继承人的范围 P489-492 ⒈是指依法享有继承权,列入继承顺序的人的范围。 ⒉我国继承法从实际情况出发,根据婚姻关系、血缘关系以及由此而形成的扶养关系,确定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等六种人作为法定继承人。 ⒊此外,还有两种人,也可依法取得遗产: →㈡法定继承人的继承顺序→
一是丧偶儿媳,和丧偶女婿,依照《继承法》第12条的规定,如果他们尽了主要赡养义务,可以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一是丧偶儿媳,和丧偶女婿,依照《继承法》第12条的规定,如果他们尽了主要赡养义务,可以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二是《继承法》第14条规定的情形。 →㈡法定继承人的继承顺序→
㈡法定继承人的继承顺序 《继承法》第10、12条 1、是指法律规定的各法定继承人继承遗产的先后次序。只有在没有前一顺序继承人或者他们都放弃或丧失继承权的情况下,才由后一顺序继承人继承。 2、法定继承人的继承顺序 P493-495 《继承法》第10、12条将继承顺序规定为两个顺序: 第一顺序: 第二顺序: →三、代位继承和转继承→
三、代位继承和转继承 P495-498 ㈠代位继承的概念和特征 ㈡转继承 ㈢转继承与代位继承的区别
㈠代位继承的概念和特征 P495-496 ⒈概念:是指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有权继承其应继承的遗产份额的制度。在代位继承中,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子女,称被代位人(即本继承人);被代位人的晚辈直系血亲,称代位继承人。 ⒉特征:⑴--⑸ →㈡转继承→
⒉特征:⑴被代位人必须是被继承人的子女,且须先于被继承人死亡。 ⒉特征:⑴被代位人必须是被继承人的子女,且须先于被继承人死亡。 ⑵代位继承人必须是被代位人的晚辈直系血亲。 ⑶代位继承人只能继承被代位人的应得的遗产份额。 ⑷对被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其晚辈直系血亲不得代位继承。 亦即被代位继承人须具有继承权。 ⑸代位继承只适用于法定继承,不适用于遗嘱继承。 →㈡转继承→
㈡转继承 P497 是指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之前死亡,其应继承的遗产份额转移给他的合法继承人继承的制度。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继承法》的司法解释第52条规定:→ 换言之,转继承实际是继承遗产权利的转移。例如,父亲甲死后不久,遗产尚未来得及分割,其子乙也不幸去世,乙留有女儿丙。这时就发生转继承问题,乙应继承甲的份额转由丙继承,丙为转继承人。 →㈢转继承与代位继承的区别 →
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2条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没有表示放弃继承,并于遗产分割前死亡,其继承遗产的权利转移给他的合法继承人。”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2条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没有表示放弃继承,并于遗产分割前死亡,其继承遗产的权利转移给他的合法继承人。”
㈢转继承与代位继承的区别 P497-498 ⒈转继承与代位继承发生的根据不同。 基于继承人后于被继承人死亡的事实;基于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事实。 ⒉继承人的范围不同。 被继承人的晚辈直系血亲,也可以是被继承人的其他法定继承人;只能是被代位人的晚辈直系血亲。 ⒊适用的继承方式不同。 只适用于法定继承;既适用于法定继承,又适用于遗嘱继承。 →四、遗产的分配原则→
四、遗产的分配原则 《继承法》第13-15条 ⒈同一顺序继承人的继承份额,一般应均等。 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应当给予照顾。 ⒊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在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⒋有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抚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少分。 ⒌法定继承人在分配遗产时,要本着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精神,协商处理遗产问题。 此外,→第二十九章 遗嘱继承和遗赠→
此外,对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或者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予以适当照顾。[这种分配不具有遗产继承的性质。]此外,对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或者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予以适当照顾。[这种分配不具有遗产继承的性质。] →第二十九章 遗嘱继承和遗赠→
第二十九章 遗嘱继承和遗赠 →引例 一、遗嘱继承 二、遗 赠 三、遗赠扶养协议 关键术语
关键术语 遗嘱 遗嘱的有效条件 遗赠 遗嘱继承 遗赠扶养协议
[引例]刘某因病全身瘫痪,生活不能自理。开始只有其女儿常来照料,两个儿子对其不管不问。刘某一气之下,经公证机关公证立下遗嘱,将其全部财产给了女儿。后来两个儿子在朋友的劝说下,主动向其父赔礼道歉,并争相去服侍他。刘某随后又立了一份自书遗嘱,将其财产分别给予了三个孩子。刘某死后,三个孩子对如何分割财产发生了纠纷,并诉讼到法院。[引例]刘某因病全身瘫痪,生活不能自理。开始只有其女儿常来照料,两个儿子对其不管不问。刘某一气之下,经公证机关公证立下遗嘱,将其全部财产给了女儿。后来两个儿子在朋友的劝说下,主动向其父赔礼道歉,并争相去服侍他。刘某随后又立了一份自书遗嘱,将其财产分别给予了三个孩子。刘某死后,三个孩子对如何分割财产发生了纠纷,并诉讼到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