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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章 股票之發行與行情. 第一節 普通股. 第二節 特別股. 第三節 初次上市、上櫃. 第四節 現金增資. 第五節 台灣企業發行海外存託憑證 . 第一節 普通股. 1. 普通股之風貌. 記名 (Registered) 與 無記名 (Bearer) . 面額 或 無面額 (Par Value or Non-Par Value) :股票上明定金額與否,台灣於 1981 年規定股票面額 10 元。. 等級區別 (Classified Stocks) :區分股票等級,給與不同權利。. 例、股票之分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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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節 普通股 第二節 特別股 第三節 初次上市、上櫃 第四節現金增資 第五節 台灣企業發行海外存託憑證
第一節 普通股 1. 普通股之風貌 記名(Registered) 與無記名(Bearer) 面額或無面額(Par Value or Non-Par Value):股票上明定金額與否,台灣於 1981 年規定股票面額 10 元。 等級區別(Classified Stocks):區分股票等級,給與不同權利。 例、股票之分類 例如 A 股不具投票權、可領取股利,B 股則具投票權,但不配發股利。 美國通用 (GM) 旗下休斯航空(Hughes) 為 GM-H 股。
2. 股東權益淨值與股價 • 「淨值」(帳面價值) 記錄歷史成本。 • 「市價」反應資產現值、未來獲利能力、商譽等。 • 淨值並不能真正地反應市價。 股票每股淨值與市價差異示意圖
3. 普通股股東之法定權利 盈餘之分派權 (Dividends):公司在償付利息及特別股股利之後,再分派股息給普通股股東。 剩餘財產分配權 (Residual Claims):公司若發生清算,在清償債務後賸餘財產應按各股東比例分派。 新股認購權 (Preemptive Rights):應公告及通知原有股東,按照原有股份比例儘先分認。 股份任意轉讓權 (Transferring Rights):股份之轉讓不得以章程禁止或限制之。 表決權 (Voting Privileges):股東有行使表決權之權利 。 查核權 (Auditing Authorities):股東會得查核董事會之報告。 控告董事權:股東得控告違法之董事。
第二節 特別股 1. 特別股之風貌 參加 (Participating) 與否:特別股股東是否具有分配保留盈餘或額外股利的權力。 累積 (Cumulative) 與否:公司因虧損而無法發放股利時,未來營運改善仍需發放過去未支付的股利累積金額。 可收回 (Callable) 與否:公司發行特別股一段時間之後,可以按約定價格買回。 可賣回 (Putable) 與否:公司發行特別股一段時間之後,特別股股東可以要求發行公司贖回。 可轉換 (Convertible) 與否:發行時約定在一段時間之後,特別股股東可以選擇變為普通股股東。
2. 發行特別股之原因 發行特別股的優缺點
3. 特別股市場概況 (1) 美國概況 美國的「特別股」通常是由法人機構購買,其股利收入的 70% 免稅。 美國水電公司偏好以「特別股」融資,因其負債比率高,發行「特別股」對債信評等影響小。 (2) 台灣概況 台灣曾出現「特別股」價格狂飆的現象,因此,主管機關對申請發行「特別股」的態度較保守。
第三節 初次上市、上櫃 初次上市、上櫃: Initial Public Offerings (IPOs) 1. 企業上市、上櫃之優缺點
2. 台灣企業之上市、上櫃 申報生效:主管機關若未表達意見,案件將自動生效。 申請核准:案件須由主管機關同意才生效。 「申報生效制」與「申請核准制」
第四節現金增資 1. 台灣企業現金增資之規定 (1) 以「公開申購」進行現金增資 「現金增資」承銷價以送件前 30 個營業日的平均收盤價作為參考來制定。 公司之「現金增資」案自「申報生效」之日起 3 個月,尚未募足或收足款項者: • 主管機關將撤銷增資案。 • 發行人須在接獲撤銷通知之日起 10 日內,依法加算利息返還該價款,並負損害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