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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人員及公務人員退休制度

教育人員及公務人員退休制度. 100 年 3 月 30 日. 一、人事法令宣導. 請詳閱附件. 二、教育人員退休制度. ( 一 ) 退休條件. 自願退休 一、任職五年以上,年滿六十歲。 二、任職滿二十五年。 命令退休 教職員任職五年以上,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應即退休: 一、年滿六十五歲者。 二、心神喪失或身體殘廢,不堪勝任職務者。. 以上規定為辦理應具年資及年齡之基本條件,與退休年資核計給與之計數規定尚無相關,是以,教職員僅有任職年資二十四年十一個月零六天,自無法依前開條例第三條第一項規定辦理退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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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人員及公務人員退休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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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resentation Transcript


  1. 教育人員及公務人員退休制度 100年3月30日

  2. 一、人事法令宣導 請詳閱附件

  3. 二、教育人員退休制度

  4. (一)退休條件 • 自願退休 一、任職五年以上,年滿六十歲。 二、任職滿二十五年。 • 命令退休 教職員任職五年以上,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應即退休: 一、年滿六十五歲者。 二、心神喪失或身體殘廢,不堪勝任職務者。

  5. 以上規定為辦理應具年資及年齡之基本條件,與退休年資核計給與之計數規定尚無相關,是以,教職員僅有任職年資二十四年十一個月零六天,自無法依前開條例第三條第一項規定辦理退休。以上規定為辦理應具年資及年齡之基本條件,與退休年資核計給與之計數規定尚無相關,是以,教職員僅有任職年資二十四年十一個月零六天,自無法依前開條例第三條第一項規定辦理退休。

  6. 得採計為退休年資之代理(課)年資 • 96年12月31日前之兵缺代理(課)教師年資,於補實後得採認併計為教育人員退休年資 • 88年10月10日前之3個月以上之懸(實)缺代理(課)教師年資,或88年10月11日至96年12月31日間未經折抵教育實習之3個月以上之懸(實)缺代理(課)教師年資 • 惟上開年資若為85年2月1日退撫新制施行後之年資,尚須依規定補繳退撫基金費用本息後,始得併計

  7. 不得採計為退休年資之代理(課)年資 • 96年12月31日前之教師停聘(職)或留職停薪(含出國進修、研究或講學、育嬰、隨配偶公派出國、借調行政機關等)公假、產假、病假等期間之代理(課)年資,均不得採計為退休年資 • 97年1月1日後之各項代理(課)教師年資(含懸實缺代理教師年資及兵缺代理教師年資),均不得再行併計為退休年資

  8. 其他常用退休年資採計規定 • 98年8月1日以後退休生效,依臺灣省國民小學附設自立幼稚園(班)試行要點規定進用之合格教師年資 • 74年7月以前即依試行要點規定進用之教師,在74年8月以後始取得合格教師資格,自其取得合格教師資格至78年納編前之年資

  9. 其他常用退休年資採計規定 • 民國八十五年十月四日以後退休生效之校長、教師除依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規定採計年資外,另得併計未領退休金或資遣費之私立學校編制內專任合格有給校長、教師年資。私校年資應附證件如服務(離職)證明書(註明:離職時未領取退休金或資遣費,且任教時為「編制內」、「專任」、「合格」、「有給」之教師。

  10. (二)退休生效日 • 教師申請自願退休者,除特殊原因外,其退休生效日期應以2 月1 日或8 月1 日為準。 • 特殊原因

  11. (三)退休給與 • 退休後每年核發之固定性退休給與

  12. 退休時一次核發之退休給與

  13. 1.退休金 退休金種類及支領條件 • 退休金種類之選擇,與服務年資有關,說明如下: 1、任職5年以上未滿15年者,僅能支給一次退休金。 2、任職15年以上者,由退休人員就下列退休金給與,擇一支領之:1一次退休金。 2月退休金。 3兼領1/2 之一次退休金與1/2 之月退休金。 4兼領1/3 之一次退休金與2/3 之月退休金。 5兼領1/4之一次退休金與3/4 之月退休金。 3、但年齡未滿50歲、具有工作能力而申請自願退休者,不得擇領月退休金或兼領月退休金(即僅能支領一次退休金)。

  14. 新舊制年資 • 教育人員在85.2.1「前」之服務年資仍適用舊規定計算退休金,稱為「舊制」年資;於85.2.1 起算之服務年資則依新退休法規計算其退休金,故稱為「新制」年資 (公務人員為84.7.1) • 舊制年資之退休金,全部由政府籌措(即由政府編列預算支付),故其退休金係屬「恩給制」;新制年資之退休金,則係由政府與公教人員共同撥繳費用設立基金管理委員會來支付,又稱為「共同提撥制」。(共同撥繳之費用,目前係按公教人員本薪加一倍後再乘以百分之12 計算,其中政府負擔65%、個人負擔35%)

  15. 月退休金計算 • 舊制月退休金:以在職同薪級人員月俸額乘以舊制年資之百分比(前15 年每年發給5%、第16 年起每年加發1%,但以發至90%為止,唯教師如符合增核退休金條件者,最高可以發至95%),另外再加本人實物代金(930 元)。例:(45665 ×70%)+930=32896 • 新制月退休金:以在職同薪級人員之本薪加一倍為基數,每任職一年,照基數百分之2 給與,最高35 年,給與至百分之70 為限(唯教師若符合增核退休金條件者,月退休金自第36 年起每年增加1%,以增至75%為限)例:(45665×2)×28%=255726 • 月退休金隨同現職人員待遇調整而調整

  16. 2.年終慰問金 • 比照現職人員薪(俸)額×核定退休年資百分比×1.5月 (僅有本俸,不含專業加給、主管職務加給 ) • 退休年資百分比:以核定退休年資滿15年75%,每增一年加1%;舊制最高採30年,新舊制年資合計最高35年,滿半年以一年計(半年以下不計)。最高為95%

  17. 3.三節照護金 • 退休(職)人員退休時年滿六十歲;或任職滿二十五年、年滿五十五歲者或未具工作能力之退休(職)人員始予以照護(發給三節慰問金 )。 • 上述所稱「未具工作能力」係指公務人員退休法施行細則第九條規定(如殘障人員)情事

  18. 4.五五專案 • 任職滿25 年以上、於「年滿55 歲當年」,自願提前退休者,其退休給與除應領之金額外,再一次加發5 個基數之一次退休金 • 以625 元薪額退休之教師為例,其五個基數之一之退休金為:(45665×2)×5=456650 元 • 所謂「年滿55 歲當年」,係指年滿55 歲、未滿56 歲之一年間(均以實足年齡計算之)。例如44.6.3 出生者,其「55 歲當年」,係指「99.6.3至100.6.2 止」;唯教師自願退休之生效日期限為2 月1 日或8 月1 日等兩個時段,是以本例符合55 歲之退休生效日期,應為99.8.1 暨100.2.1

  19. 5.其他現金給與補償金 • 以舊制年資(換算成)一次退休金之基數為補償金之基數,再乘以本俸15%即為補償金之內涵

  20. 6.服務獎章獎勵金 • 一等(任職滿30年成績優良) 10,800元 • 二等(任職滿20年成績優良)7,200元 • 三等(任職滿10年成績優良)3,600元

  21. 7.公保養老給付及18%優惠存款 請參閱附件

  22. 退休金試算網站 • 教育部學校教職員退休金試算系統https://www.retire.moe.edu.tw/dispatcher?taskid=K002&funcid=K002Calculate&pageid=retire • 教育部教育人員優惠存款再調整方案試算系統https://www.retire.moe.edu.tw/dispatcher?taskid=K002&funcid=K002Calculate&pageid=deposit-1000201 • 銓敘部網站退休所得試算系統https://iocs.mocs.gov.tw/precal/ADA1060000/ADA1060000_frm.asp?hi_programid=ADA1060000&hi_method=Query

  23. (四)退休相關權益 • 支領月退休金人員,比照現職人員發給子女教育補助費 • 支領月退休金人員若不幸死亡,遺族可以領取「撫慰金」 • 憑「退休證」享有公設風景區公教人員購買門票、住宿及農特產品優惠之折扣。

  24. 三、公務人員退休制度(85制)

  25. 修正重點 • 修正退休種類(第3條) 將公務人員之退休,由原規定之「自願退休、命令退休」二類,修正為「自願退休、屆齡退休及命令退休」三類。 • 簡化退休金種類(第9條) 將退休金種類簡化為「一次退休金」、「月退休金」及「兼領1/2一次退休金與1/2月退休金」等三種,刪除原「兼領2/3月退休金」及「兼領3/4月退休金」二種方式。

  26. 刪除55專案(第11條、原第6條) 刪除現行於55歲當年自願退休者,得加發 5個基數一次退休金之規定;但101年1月1日前任職已滿25年以上且年滿55歲者,則在年滿55歲之日起一年內,仍受原加發規定之保障。 增訂領有本項加發退休金者,於退休生效日起一年內,再任由政府編列預算支給俸(薪)給、待遇或公費之專任公職,應按再任時間之比例,收繳其加發之退休金。

  27. 對自願退休且欲擇領月退休金者,提高其年資或年齡之門檻(第11條)對自願退休且欲擇領月退休金者,提高其年資或年齡之門檻(第11條) 一、將自願退休人員得擇領月退休金之起支門檻,修正為「年資滿15年且年滿60歲」或「年資滿30年且年滿55歲」。 二、本法100年1月1日修正生效前已進用之現職公務人員,以10年為緩衝過渡期,並設定各年度之指標數(100年為75,爾後逐年加1,至109年為84)。此過渡期間內,只要年資與年齡之合計數符合或高於當年指標數(惟年齡必須滿50歲以上),仍得擇領月退休金。 三、符合自願退休條件未達月退休金起支年齡者,得先辦理退休,但「至年滿月退休金起支年齡之日起,再領取月退休金(即『展期領取月退休金』)」或「提前領取月退休金,但每提前一年減發4%,最多得提前5年、減發20%(即『減額領取月退休金』)」。 四、下列人員不受本項修正影響: (一)100年1月1日前,已任職滿25年以上且年滿50歲者。 (二)年資滿25年,曾依公教人員保險法規定領有殘廢給付,且於退休前5年內曾有考績列丙等及請延長病假之事實者。 (三)年滿60歲且任職已滿15年者。

  28. 限制配偶欲擇領月撫慰金之條件(第18條) 規定配偶欲擇領月撫慰金者,必須退休人員死亡當時,其配偶「年滿55歲或因身心障礙而無工作能力,且其婚姻關係在退休人員退休生效時已存續 2年以上,未再婚者」為限;但配偶如因未滿55歲而不得領受終身月撫慰金者,得自年滿55歲之日起,支領終身月撫慰金

  29. 提高退撫基金提撥費率(第14條) • 增定18%改革方案之法源(第32條) • 將再任公職停止領受月退休金之規定,改納於本法規定(第23條)

  30. 謝謝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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